遵义市较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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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加工果脯、蜜饯等食品中使用工业硫磺、福尔马林(甲醛溶液)、业酸等有害化工制品;

  .在加工瓜子、板粟、松子等坚果中使用矿物油、酸性橙Ⅱ(金橙Ⅱ、二号橙)等有害化工制品;

  .在加工白砂糖、辣椒、花椒等调料中使用工业硫磺等有害化工制品;

  .在加工酒类中添加安赛蜜;

  .加工茶叶中添加美术绿(铅铬绿、油漆绿)等有害化工制品;

  .在生产味精中添加硫化钠等有害化工制品;

  .在加工毛血旺(血豆腐)中添加甲醛、火碱、洗衣粉等有害化工制品;

  .在加工蜂蜜中添加甜蜜素等增香、增味物质和在蜂蜜生产中使用氯霉素;

  .用明胶、塑型剂等化工制品为原料制作猪耳朵;

  .精水和色素勾兑葡萄酒;

  .用工业酒精、盐酸勾兑地瓜酒、白酒等;

  .毛发水解物质加色素勾兑酱油;

  .用工业冰醋酸(工业用乙酸)勾兑醋精、白醋、陈醋等;

  .产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壮阳、降糖等化学药品;

  .无生产许可证的工厂、作坊、商户生产食品;

  .仿冒或伪造他人厂名、厂址、注册商标生产食品。

  (三)食品经营和餐饮环节违法添加和使用有害物质及销售过期食品。

  .超市、农贸市场、食品店经营过期食品或回收过期食品后更改日期标签再销售;

  .餐饮企业采购、加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餐饮企业经营过期食品、回收食品的;

  .在加工牛百叶和其他水发食品中使用福尔马林(甲醛溶液)、工业片碱(氢氧化钠)、工业双氧水、氨水等有害化工制品;

  .火锅底料中添加罂粟壳、工业石蜡、玫瑰红(罗丹明、若丹明、花粉红)等有害物质;

  .在烹制麻辣烫等小吃中添加罂粟壳或诺氟沙星等喹诺酮类药品;

  .在烹制叉烧肉类中添加磺胺二甲嘧啶等磺胺类药品;

  .在烹制烤乳猪、叉烧肉和红烧肉等食品中添加胭脂红;

  .在烹制白切文昌鸡和盐焗鸡等食品中添加柠檬黄。

  (四)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市食安办根据违法犯罪行为变化,适时对上述具体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种类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市食安办和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公布举报电话,明确本部门的举报受理范围和有效联系方式,负责受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

  市农委负责食用初级农产品未流通上市前违法案件的举报受理。

电话:

  市商务局负责牲畜屠宰、酒类流通的举报受理。

  市工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违法案件的举报受理。

  市质监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违法案件的举报受理。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环节违法案件的举报受理。

  市食安办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

  第六条举报人可采取以下方式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各有关部门接报后,应当形成接报受理记录,建立专门案件卷宗。

举报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要及时移送举报信息,并形成交接记录。

  

(一)以来访形式举报;

  

(二)以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举报;

  (三)其他方式进行举报。

  第七条举报内容涉及下列情形之一并查实的,举报人可以获得相应奖励:

  

(一)非法生产、销售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农业投入品的;

  

(二)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它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三)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四)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水产品及畜禽水产产品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的;

  (五)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六)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等伪劣食品的;

  (七)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它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八)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九)生产、销售国家或有关部门明令淘汰、禁止或暂停销售的食品添加剂的;

  (十)未经定点许可,私自屠宰销售生猪等牲畜食品的;

  (十一)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八条 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九条 奖励对象的认定: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由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

  

(二)较大案件的匿名举报人也可以作为举报奖励对象。

匿名举报人可选择使用位密码,在违法案件和举报线索调查处理完毕后凭密码和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

  (三)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四)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十条下列举报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食品安全分管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食品安全分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执法过程中掌握的信息,授意配偶、直系亲属或其他人的举报;

(三)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举报。

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推诿不接受举报的;

(二)受理举报单位及有关人员未及时组织调查或不仔细核实查处的;

(三)利用知晓的信息,本人或伙同他人冒领奖金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第十二条根据举报人提供线索与调查处理的事实结论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分为下列三个等级。

  一级:

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线索和相关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

  二级:

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和部分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相符。

  三级:

提供违法案件和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

  第十三条给予举报人的奖励金额,按照查实的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和举报等级进行核发。

货值金额按照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实际售价进行计算,没有售价的按照市场上同类正品的平均价格计算。

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委托有资质的估价机构确定。

  

(一)属于一级举报的,按货值金额的%给予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的,按货值金额的%给予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的,按货值金额的%给予奖励。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万元。

  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人员,可在奖励标准的基础上提高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 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应当自结案之日起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填写《遵义市较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结案审批表》(见附件),提出奖励意见,向市食安办申报。

市食安办应在日内予以审定并回复。

审定批准的,由申报单位指定专人到市食安办办理领取奖金的有关手续,市食安办将奖金直接划拨到申报单位账上,由申报单位发给举报人。

  申报单位故意拖延或不及时发给举报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举报人放弃权利,不领奖金的,申报单位要在个工作日内将奖金退回市食安办。

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举报时选择密码的,还应提供密码)到受理举报单位领取奖金并办理签收手续。

委托他人代领的,受委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明。

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六条建立较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基金,市人民政府将奖励基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食安办负责较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最终审定、奖金核发、信息披露等日常工作事宜。

  第十七条举报受理单位应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办法。

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其他身份资料。

凡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惩。

  第十八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金的,交由有关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受理举报和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工作人员不遵守工作纪律、徇私舞弊的,严肃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各县(市、区)政府及新蒲新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负责制定社会影响较大、危害较重、涉案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具体解释由市食安办负责。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办法于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

  一、负责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单位及职能分工

  .市农委负责查处食用农产品种植和养殖环节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市质监局负责查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市工商局负责查处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场所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市商务局负责查处生猪屠宰和酒类流通的违法行为。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查处餐饮环节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市公安局负责侦查各类食品安全犯罪案件。

  二、禁止使用的农药品种

  .六六六.滴滴涕

  .毒杀芬.二溴氯丙烷

  .杀虫脒.二溴乙烷

  .除草醚.艾氏剂

  .狄氏剂.汞制剂

  .砷类.铅类

  .氟乙酰胺.甘氟

  .毒鼠强.氟乙酸钠

  .毒鼠硅.甲胺磷

  .对硫磷.甲基对硫磷

.久效磷.磷胺

.甲拌磷.氧乐果

  .水胺硫磷.特丁硫磷

  .甲基硫环磷.治螟磷

  .甲基异柳磷.内吸磷

.涕灭威.克百威

  .灭多威.灭线磷

.硫环磷.蝇毒磷

  .地虫硫磷.氯唑磷

.苯线磷.杀扑磷

  .硫丹.五氯酚(五氯苯酚)

  .氯丹.灭蚁灵

  .溴甲烷.磷化铝

  .磷化锌.磷化钙

  .磷化镁.硫线磷

 .敌枯双.六氯联苯

  .氟虫腈.丁硫克百威

  .乐果.乙酰甲氨磷

  三、禁止使用的兽药品种

(一)食品动物(指供人食用或其产品供人食用的动物)

禁用的兽药。

  .禁用于所有食品动物的兽药。

()兴奋剂类:

克仑特罗、沙丁胺醇、西马特罗及其盐、酯及制剂。

()性激素类:

己烯雌酚及其盐、酯及制剂。

()具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物质:

玉M赤霉醇、去甲雄三烯醇酮、醋酸甲孕酮及制剂。

()氯霉素及其盐、酯(包括:

琥珀氯霉素)及制剂。

()氨苯砜及制剂。

()硝基呋喃类:

呋喃西林和呋喃妥因及其盐、酯及制剂;

呋喃唑酮、呋喃它酮、呋喃苯烯酸钠及制剂。

()硝基化合物:

硝基酚钠、硝呋烯腙及制剂。

()催眠、镇静类:

安眠酮及制剂。

()硝基咪唑类:

替硝唑及其盐、酯及制剂。

()喹噁啉类:

卡巴氧及其盐、酯及制剂。

()抗生素类:

万古霉素及其盐、酯及制剂。

  .禁用于所有食品动物,用作杀虫剂、清塘剂、抗菌或杀螺剂的兽药。

  丙体六六六(林丹);

氯化烯(毒杀芬);

呋喃丹(克百威);

杀虫脒(克死螨);

酒石酸锑钾;

锥虫胂胺;

孔雀石绿;

五氯酚酸钠;

各种汞制剂包括:

氯化亚汞(甘汞)、硝酸亚汞、醋酸汞、吡啶基醋酸汞。

  .禁用于所有食品动物用作促生长的兽药。

  ()性激素类:

甲基睾丸酮、丙酸睾酮、苯丙酸诺龙、苯甲酸雌二醇及其盐、酯及制剂。

氯丙嗪、地西泮(安定)及其盐、酯及其制剂。

()硝基咪唑类:

甲硝唑、地美硝唑及其盐、酯及制剂。

()禁用于水生食品动物用作杀虫剂的兽药:

双甲脒。

  

(二)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

  .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盐酸克仑特罗、沙丁胺醇、硫酸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盐酸多巴胺、西巴特罗、硫酸特布他林、苯乙醇胺、班布特罗、盐酸齐帕特罗、盐酸氯丙那林、马布特罗、西布特罗、溴布特罗、酒石酸阿福特罗、富马酸福莫特罗。

  .性激素。

己烯雌酚、雌二醇、戊酸雌二醇、苯甲酸雌二醇、氯烯雌醚、炔诺醇、炔诺醚、醋酸氯地孕酮、左炔诺孕酮、炔诺酮、绒毛膜促性腺激素、促卵泡生长激素。

.蛋白同化激素。

碘化酷蛋白、苯丙酸诺龙及苯丙酸诺龙注射液。

.精神药品。

(盐酸)氯丙嗪、盐酸异丙嗪、地西泮(安定)、苯巴比妥、苯巴比妥钠、巴比妥、异戊巴比妥、异戊巴比妥钠、利血平、艾司唑仑、甲丙氨脂、咪达唑仑、硝西泮、奥沙西泮、匹莫林、三唑仑、唑吡旦,以及其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

  .抗高血压药。

盐酸可乐定。

.抗组胺药。

盐酸赛庚啶。

.各种抗生素类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滤渣。

四、食品中禁止添加的非食用物质

  .吊白块。

可能添加于腐竹、粉丝、面粉、竹笋等,用于

增白、保鲜、增加口感、防腐。

  .苏丹红。

可能添加于辣椒粉、辣椒酱、辣味调味品等,用于着色。

  .王金黄。

可能添加于腐皮,用于着色。

  .三聚氰胺。

可能添加于乳及乳制品,用于提高蛋白质的检测量,以次充好。

  .硼酸、硼砂。

可能添加于腐竹、肉丸、凉粉、凉皮、面条、

饺子皮等,用于保鲜和防腐,增加韧性、脆度。

  .硫氰酸钠。

可能添加于乳及乳制品,用于保鲜。

  .玫瑰红。

可能添加于调味品,用于着色。

  .美术绿。

可能添加于茶叶,用于着色。

  .碱性嫩黄。

可能添加于豆制品,用于着色。

  .工业用甲醛。

可能添加于海参、鱿鱼等水产品、血豆腐,

用于改善外观和防腐。

  .工业用火碱。

可能添加于海参、鱿鱼等水产品、生鲜乳,用于改善外观和防腐。

  .一氧化碳。

可能添加于金枪鱼、三文鱼,用于改善色泽。

  .硫化钠。

可能添加于味精,用于除铁。

  .工业硫磺。

可能添加于白砂糖、辣椒、蜜饯、银耳、龙眼、胡萝卜、姜等,用于增白、防腐。

  .工业染料。

可能添加于小M、玉M粉、熟肉制品等,用于着色。

  .罂粟壳。

可能添加于火锅底料及小吃类,用于增鲜。

  .革皮水解物。

可能添加于乳与乳制品、含乳饮料,用于提高蛋白质的检测量,以次充好。

.溴酸钾。

可能添加于面粉,用于改善口感,增白和增加

韧性。

  .β内酰胺酶(金玉兰酶制剂)。

可能添加于乳与乳制品,用于掩蔽抗生素。

  .富马酸二甲酯。

可能添加于糕点,用于防腐、防虫。

  .废弃食用油脂。

可能添加于食用油脂,用于掺假、降低成本。

  .工业用矿物油。

可能添加于陈化大M,用于改善大M外观,使大M色泽亮丽。

  .工业明胶。

可能添加于冰淇淋、肉皮冻等,用于改善形状和掺假。

  .工业酒精。

可能用于勾兑假酒,降低成本。

  .敌敌畏。

可能添加于火腿、鱼干、咸鱼等制品,用于防腐和防虫。

  .毛发水。

可能用于勾兑假酱油,降低成本。

  .工业用乙酸。

可能用于勾兑假食醋,降低成本。

  .荧光增白物质。

可能添加于双孢蘑菇、金针菇、白灵菇、

面粉等,用于增白。

.工业氯化镁。

可能添加于木耳,用于增重。

.磷化铝。

可能添加于木耳,用于防腐驱虫。

.酸性橙Ⅱ。

可能添加于黄鱼、鲍汁、腌卤肉制品、红壳瓜子、辣椒面和豆瓣酱等,用于着色。

  .氯霉素。

可能添加于生食水产品、肉制品、猪肠衣、蜂蜜,用于抗菌。

  .喹诺酮类药品。

可能添加于麻辣烫类食品,用于杀菌防腐。

  .水玻璃。

可能添加于面制品,用于增加韧性。

  .乌洛托品。

可能添加于腐竹、M线等,用于防腐。

  .碱性黄。

可能添加于大黄鱼,用于染色。

  .磺胺二甲嘧啶。

可能添加于叉烧肉类,用于防腐。

.敌百虫。

可能添加于腌制食品,用于防腐。

  .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

主要包括:

邻苯二甲酸二(乙基)己酯、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等,可能添加于乳化剂类食品添加剂、使用乳化剂食品等,用于乳化和增稠。

五、不得超范围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诱惑红、日落黄。

作为着色剂,可能超范围添加在泡菜、

葡萄酒中。

  .乙酰化单甘脂肪酸酯。

作为乳化剂,可能超范围添加在面点、月饼中。

.硫磺。

作为漂白剂,可能用于熏蒸馒头。

.二氧化钛。

作为着色剂,可能超范围添加在面粉中。

.滑石粉。

作为增白剂,可能超范围添加在面粉中。

 

遵义市较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结案奖励审批表

案件名称

举报人姓名

(密码)

被举报人姓名(单位)

举报内容

受理方式

受理人:

年月日

案件查

处情况

签字(盖章):

监管部门

奖励意见

食安办

审批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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