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服务业发展综合考核暂行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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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县(区)的考核内容
1.服务业增加值:
包括服务业增加值总量、增长率。
(市统计局负责提供)
2.服务业税收收入:
包括服务业税收总额、增长率。
(市税务机关负责提供)
3.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
包括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量、增长率。
4.服务业招商引资:
包括服务业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增长率。
(市投促局负责提供)
5.其他营利性服务业:
包括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上规入统数量、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增长率。
6.服务业工作任务:
具体内容另见附件。
(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提供)
(二)开发区的考核内容
4.服务业招商引资:
(三)产业行业主管部门的考核内容
1.产业增加值:
包括产业增加值(或营业收入)总量、增长率。
2.产业税收收入:
包括产业税收总额、增长率。
3.产业单位个数:
包括新增“三上”产业单位个数。
4.其他营利性服务业:
5.服务业工作任务:
(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
四、组织实施
服务业发展综合考核的数据采集、统计和评估认定,由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一)数据采集
为确保考核指标数据真实有效,所有指标数据由市统计局、市投促局、市税务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收集,由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
(二)计分办法
1、县(区)、开发区计分办法。
(1)总量(或者增速)计分:
完成年度任务的得满分,未完成任务的按完成比例计分,超额完成任务的按超量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2)工作任务计分:
按工作任务考核指标计分内容合计实际得分。
2、产业行业主管部门计分办法(同上)。
若该产业的某项考核指标数据无法从统计及相关部门采集,则其分值按其他产业的该项平均分值计。
(三)结果评定
服务业发展综合考核与全市绩效考评同步进行,纳入全市绩效考评范畴,年度绩效考评运用综合考核结果。
县(区)、开发区、产业行业主管部门所设分值占本地区、本单位年度绩效考评总分的5%。
考核周期原则上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采用错月统计法的按错月统计,如果不能采用季度数据的指标,则采用前一年度的年报数)。
五、考核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
各县(区)、开发区、产业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服务业综合考核的目的和意义,建立健全服务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推进机制,结合本地区、本产业的特点,加大工作力度,多措并举,促进服务业科学、快速、全面发展。
(二)明确责任。
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协调、指导、规范、督查等工作,严格履行数据采集、统计和评估认定的牵头责任,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填报、谁负责”的原则,对纳入考核的指标数据进行严格审核。
(三)夯实基础。
为保证全市服务业发展综合考核工作顺利开展,为各级政府加快发展服务业提供决策参考依据,各有关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本着对考核对象负责的态度,加强统计基础工作,畅通数据收集渠道,完善数据审核评估办法,依法统计,及时准确地提供评价数据和资料,确保考核结果真实有效、客观公正。
对于在考核数据上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当年服务业本地区、本单位绩效为零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附件:
1.县(区)服务业发展综合考核指标体系
2.开发区服务业发展综合考核指标体系
3.行业主管部门产业发展综合考核指标体系
4.县(区)、开发区服务业工作任务考核指标计分表
5.行业主管部门服务业工作任务考核指标计分表
6.南宁市服务业发展综合考核指标解释
附件1
县(区)服务业发展综合考核指标体系
指标名称
计量
单位
分值(100)
指标数据采集单位
1.服务业增加值
—
40
市统计局
服务业增加值总量
亿元
20
服务业增加值增长率
%
2.服务业税收收入
10
市税务机关
服务业税收总额
5
服务业税收增长率
3.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
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量
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
4.服务业招商引资
市投促局
服务业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
5
服务业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增长率
5.其他营利性服务业
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上规入统数量
个
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增长率
6.服务业工作任务
——
注:
以上指标数据的年度任务由年度工作实施方案来确定和下达。
附件2
开发区服务业发展综合考核指标体系
指标数据采集单位
30
15
附件3
行业主管部门产业发展综合考核指标体系
1.产业增加值
产业增加值(或营业收入)总量
产业增加值(或营业收入)增长率
2.产业税收收入
产业税收总额
产业税收增长率
3.产业单位个数
新增“三上”服务业产业单位个数
4.其他营利性服务业
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增长率
5.服务业工作任务
注:
(一)以上指标数据的年度任务由年度工作实施方案来确定和下达。
(二)1.产业分类,以服务业国标行业门类为准,分别为:
⑴金融业(市金融办),⑵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市工信委),⑶批发和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市商务局),⑷交通运输和仓储业(市交通运输局),⑸房地产业(市住房局),⑹文化和娱乐业(市文新广局),⑺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市科技局),⑻教育业(市教育局),⑼卫生和社会工作(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⑽旅游休闲(市旅发委),⑾人力资源服务业(市人社局),⑿节能环保服务业(市环保局)。
2.若该产业的某项考核指标数据无法从统计及相关部门采集,则其分值按其他产业的该项平均分值计。
3.部分考核指标为年报数据的,采用上一年度数据。
附件4
县(区)、开发区服务业工作任务考核指标计分表
评分内容
评分标准
分值
(10)
组织领导
成立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相关工作负责人的,得1分。
1
经济分析及工作总结
及时掌握服务业发展情况,认真做好本辖区服务业经济分析工作,每季度有服务业经济运行分析材料及工作总结,并及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得1分,少报、迟报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制订工作要点
各县(区)、开发区贯彻落实自治区及市政府工作部署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年度服务业工作要点及责任分工工作方案的,得1分。
会议、活动
按时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会议、活动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的,得1分。
不参加、迟到、早退或不遵守会议制度要求的每次扣0.5分,扣完为止。
项目申报及管理
1.积极申报自治区及市级服务业重点项目的,得0.5分。
2.安排业务人员负责项目管理,每季度按时报送服务业重点项目进度情况表的,得0.5分;
少报、迟报一次扣0.25分,扣完为止。
2
资金争取
1.积极申报国家、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以及市级服务业集聚区专项资金项目的,得0.5分。
2.当年有获得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得0.5分。
3.历年及当年获得专项资金的项目,每月按要求及时填报国家重大项目库或提交月度情况表的,得1分;
少报、迟报一次扣0.2分,扣完为止。
集聚区建设
1.各县(区)、开发区负责组织本辖区服务业集聚区申报工作,积极递交申报材料,配合相关工作的得1分。
2.历年及当年有通过认定的集聚区,每季度按时报送集聚区发展情况的,得1分;
附件5
行业主管部门服务业工作任务考核指标计分表
分值(30)
明确产业分管领导、责任科室、联络人员的,得2分。
出台政策文件和规划
1.有出台行业政策文件的,得4分;
2.有编制行业规划的,得4分;
3.印发行业工作方案或任务分解的,得2分;
及时掌握行业发展情况,认真做好本行业发展情况分析工作,每季度有行业情况发展材料及工作总结,并及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得4分,少报、迟报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4
按时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会议、活动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的,得2分。
专项资金使用
对设有产业专项资金,及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无违规行为的,得2分。
(没有专项资金任务的单位,计满分)
1.组织本行业积极争取当年国家或自治区资金扶持,得2分。
2.争取到资金的,得2分。
强化责任
工作举措
牵头负责指导、协调解决本产业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召开专题协调会议,或开展督促检查,每1次得1分,共4分。
完成责任目标
完成年初制订服务业各行业发展指标目标的,得2分;
未达目标的,按实际完成比例计分。
附件6
南宁市服务业发展综合考核指标解释
其范围包括除第一产业(农、林、牧、渔业)、第二产业(工业、建筑业)以外的其他所有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15个行业门类,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3个行业大类。
(产业行业主管部门的考核指标参照此指标解释执行)
(一)服务业增加值:
指服务业各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和创造的新增价值和固定资产的转移价值。
服务业增加值增长率=(报告期服务业增加值-基期服务业增加值)/基期服务业增加值×
100%
(二)服务业税收收入增长率:
指一个地区一定时期内报告期服务业税收收入比基期增长的相对程度。
服务业税收收入增长率=(报告期服务业税收收入-基期服务业税收收入)/基期服务业税收收入×
(三)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
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量指一定时期内服务业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工作量以及与此有关的费用总和。
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报告期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量-基期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量)/基期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量×
(四)服务业招商引资:
服务业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指广西以外的境内外投资者以现金、实物、技术等作为投资不包括国家政策性贷款和政府直接投资,在一定时期内实际到位的资金数量(包括全口径实际利用外资额和区外境内到位内资额)。
服务业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增长率=(报告期服务业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基期服务业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基期服务业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
(五)产业单位个数:
新增“三上”服务业产业单位个数指年度内新增限额以上批零住餐单位个数、资质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个数、规模以上服务业单位个数(统称“三上”服务业产业单位个数)。
(六)其他营利性业营业收入增速:
指的是在库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的增速。
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增速=(报告期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基期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基期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