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水灾事故专项应急预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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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水灾事故专项应急预案Word文档格式.docx

(1)采掘过程中没有探水或探水工艺不合理;

(2)采掘过程中突然遇到含水的地质构造;

(3)爆破时揭露水体;

(4)钻孔时揭露水体;

(5)地压活动揭露水体;

(6)排水设施、设备设计不合理;

(7)排水设施设备施工不合理;

(8)排水设备的供电系统出现故障;

(9)采掘过程违章作业;

(10)没有及时发现突水征兆;

(11)发现突水征兆,没有及时采取探水措施;

(12)发现突水征兆,没有及时采取防水措施;

(13)发现突水征兆后,采取了不合适的探水、防水措施;

(14)没有防水门或防水门设计不合理;

(15)采掘过程中没有采取合理的疏水、导水措施,使采空区、废弃巷道积水;

(16)降水量突然加大造成井下涌水量突然增大;

(17)管理漏洞。

2应急处置的基本原则

地面水防治

第一,各类井口必须建设在历史最高洪水位以上;

第二,建立地面防洪设施防止地面水涌入井下;

第三,加强采空区观测,及时封堵通往井下的裂缝和塌陷区,防止地面水涌入井下;

第四,加强与当地气象和防洪抗旱部门的联系,特殊气象条件必须要有相应的响应措施。

井下水防治

第一,每一个掘进工作面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发现工作面挂红,挂汗,涌水增大,有雾汽,必须停止工作,进行处理;

第二,建立井下水文观测系统,发现井下涌水增大应及时分析,提出处理措施;

第三,完善井下排水系统,保持井下排水系统的完好状态;

第四,按照本矿井防洪、放排水的要求配备必要的抢险设施和材料。

井下发生重大水灾事故后,救援人员应按照“紧急救灾、妥善避难、安全撤退、救人优先”的原则抢险救灾。

(1)按照避灾线路的要求组织人员逃生;

(2)积极组织排水,必要时按照相应的响应等级,报有关政府部门进行抢险;

(3)以抢救遇难人员为主,必须做到有巷必有人,本着“先活者后亡者、先重伤后轻伤、先易后难”的原则抢险。

(4)在进入灾区侦察时要带相应工具和仪器,确认灾区有关气体没有超限、没有火源,不会引起次生灾害时,即可对灾区巷道进行通风、抽水等工作。

(5)消除巷道堵塞物,以便救人。

3组织机构及职责

3.1应急组织体系

重大水灾事故发生后应该按照事故相应的响应等级及时报告有关政府部门,并成立相应的应急救援组织体系。

煤矿应根据政府急救援指挥的要求,配备相应的煤矿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急指挥部组成,应由通风、技术、机电、安监等部门的人员以及矿长和总工程师组成。

3.2煤矿指挥机构及职责

重大水灾事故发生后,煤矿的应急指挥机构如下:

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人员:

指挥部职务姓名矿职务

总指挥赵本林矿长

副总指挥赵忠安全副矿长

副总指挥刘勇生产副矿长

副总指挥杜海旺总工程师

副总指挥杨槐树机电副矿长

成 员:

徐永强 李磊生刘叶龙高三强高清叶

艾江 胡万成 王新忠 郝万富

3.2.1煤矿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煤矿发生重大水灾事故时,应参照综合预案的指挥机构设置,及时有效地处理事故。

煤矿发生重大水灾事故后,矿长、总工程师和其他领导必须立即赶到现场指挥救灾。

矿长是负责处理灾害事故的全权指挥者,在矿长未到之前由值班矿长负责指挥。

3.2.2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煤矿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煤矿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具体事务工作。

办公室设在矿井调度室,主任由矿长兼任或由矿长授权的安全副矿长兼任,副主任由相关的副矿长或调度室主任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人员共同组成。

应急救援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矿山应急救援指挥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根据事故情况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煤矿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

(2)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保持联系,传达煤矿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命令。

(3)调动矿山应急救援力量,调配矿山应急救援资源。

(4)提供技术支持,组织矿山应急救援技术组参加救援工作,协调矿山医疗救护工作。

(5)调用矿山应急救援基础资料与信息。

(6)重大水灾事故灾难扩大或专业领域救援力量、资源不足时,协调相关救援力量及设备增援。

(7)完成煤矿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4预防与预警

4.1危险源监控

加大监控力度,防止水积聚可采取如下安全技术措施:

(1)不断完善矿井通风系统,使通风系统合理、稳定、可靠,施行分区通风,矿井、采区应有足够的风量,采掘工作面配风量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消除采掘工作面不合理的串联通风。

加强巷道贯通后的通风管理和局部通风管理工作,拒绝巷道出现无风、微风和局部通风机出现循环风现象。

(2)严格落实恢复通风、排放瓦斯、停送电的安全措施。

因临时停电或其他原因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瓦斯检查,只有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否则,必须制定瓦斯排放措施。

(3)排采掘过程中加强探水,找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排水设施。

4.2预警行动:

煤矿重大水灾事故的重大危险源主要是地下水及降水,水灾事故形成的必要条件有:

(2)排水设施、设备设计不合理;

(3)排水设施设备施工不合理;

(4)排水设备的供电系统出现故障;

(5)采掘过程违章作业;

(6)没有及时发现突水征兆;

(7)采掘过程中没有采取合理的疏水、导水措施,使采空区、废弃巷道积水;

(8)降水量突然加大造成井下涌水量突然增大;

(9)管理漏洞。

5信息报告程序

矿井调度室接到重大水灾事故汇报后,立即将事故概况向值班矿长汇报,并根据值班矿长的批示向矿山救护队、矿长、矿技术负责人汇报。

汇报内容主要包括:

事故发后的时间、地点、事故发后的初步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等,现场人员状况,人员伤亡撤离情况(人数、程度、所属单位)等。

6应急处置:

6.1响应分级

调度室接到重大水灾事故汇报后,立即通知值班领导,值班领导根据具体情况,通知企业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立即到调度室集合,总指挥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以及启动哪一级别应急预案。

(1)发生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时,事故后30人以上被困灾区,已经或可能导致30人以上死亡,为I级响应。

(2)发生特大伤亡事故时,事故后10人以上、29人以下被困灾区,已经或可能导致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为II级响应。

(3)发生重在伤亡事故时,即事故后3人以上、10以下被困灾区,己经或即将导致3-9人死亡,为III级响应。

(4)发生一般伤亡事故时,即事故后1人以上、3人以下被困灾区,己经或即将导致3人以下死亡,为

级响应。

6.2响应程序

矿井重大水灾事故发生后,矿井调度室为发出预警通报的责任单位。

当调度室接到井下发生重大水灾事故的汇报后,立即撤出灾区人员和停止灾区供电,按应急预案规定的顺序通知矿长、总工程师等有关人员,有关人员立即向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汇报,召集矿山救护大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派救护队员进入灾区侦察灾情、救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参照本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制定救灾方案,救护队进行救灾工作直至灾情消除、恢复正常生产。

6.2.1应急指挥

重大水灾事故发生后,指挥人员应做出的决策有:

根据分析判断的内容,必须立即撤了灾区和可能影响区域的人员,立即停止灾区的电源,按救灾程序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并请求派遣救护队,快速成立救灾指挥部,根据灾害的情况准备好救灾物资,制定救灾方案,为确保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保证通风机和空气压缩机的正常运转,保证升降人员井筒正常运行,快速查清井下人员,控制人员入井。

救护队到达后,立即按救灾方案部署救护队抢救人员、侦察灾情、恢复通风,并命令有关单位准备救灾物资,通知医院准备抢救伤员,通知食堂及招待所准备好救灾人员接待工作。

7应急保障:

7.1应急物资保障:

煤矿按照《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要求,建立健全井上、井下消防材料库,储备局部通风机、水泵、风筒、水管、灭火器材、施工材料(如料石、红砖、水泥、黄沙)等必要的救灾装备、物资等。

7.2应急装备保障:

矿山救护和医疗救护装备专用警灯、警笛,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请求地方政府及时协调对事故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最大限度赢得抢险救灾时间。

同时,企业应建立有线、无线相结合的基础应急通信系统,并提供相应的通信设备。

8恢复正常状态的原则和程序:

8.1恢复正常状态的原则:

(1)井下通风系统全面恢复正常,能够实现井下的正常通风。

(2)由瓦斯检查员或救护队员检查中央变电所及泵房风流中的瓦斯情况,确认瓦斯浓度低于0.5%时,立即汇报调度所,由调度所通知地面变电所,恢复中央变电所电源.依次检查各采区变电瓦斯情况,确认瓦斯浓度低于O.5%时,通知调度所由调度所安排送电。

(3)瓦斯检查员检查各采煤工作面瓦斯浓度情况,确认瓦斯浓度低于1%或二氧化碳浓度低于1.5%时,经调度所同意方可恢复送电。

(4)经瓦斯检查员检查,掘进工作面瓦斯浓度低于1%或二氧化碳浓度低于1.5%(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O.5%)时,汇报调度所,经调度所同意后方可恢复送电通风。

瓦斯浓度在1%以上3%以下时,由瓦检员(救护队员)和跟班干部进行就地排放:

瓦斯浓度在3%以上时,由通风区制定专用措施进行排放。

(5)采掘工作面电动机或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米巷道内,都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低于0.5%时,方可启动。

8.2恢复正常状态的程序

(1)首先检查中央变电所及泵房风流中瓦斯情况,瓦斯浓度在《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以下先恢复中央变电所电源。

(2)其次检查各采区变电所(点)瓦斯情况,确认瓦斯浓度在《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以下时恢复采区变电所(点)电源。

(3)再次检查采面及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情况,确认瓦斯浓度在《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以下时恢复采面、掘进工作面的电源。

(4)待井下全面恢复正常供电后,即可恢复矿井正常状态。

9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

详见综合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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