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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

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6.3项目经理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和防毒的法律法规,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器具和标识。

6.4家装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

对既有建筑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对基层进行处理并达到本标准的要求。

6.5家装工程的电器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严禁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

6.6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环境条件应满足施工工艺的要求。

施工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

当必须在低于5℃气温下施工时,应采取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

6.7家装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防止污染和损坏。

6.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7.各节点质量标准

7.1抹灰工程

7.1.1一般规定

7.1.1.1抹灰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时的加强措施。

2.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的加强措施。

7.1.2各种砂浆抹灰层,在凝结前应防止快干、水冲、撞击、振动和受冻,在凝结后应采取措施防止玷污和损坏。

水泥砂浆抹灰层应在湿润条件下养护。

7.1.2主控项目

7.1.2.1抹灰前基层表面的尘土、污垢、油渍等应清除干净,并应洒水润湿。

检验方法:

检查施工记录。

7.1.2.2一般抹灰所用材料的品种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7.1.2.3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

当抹灰总厚大于或先天35时,应采取加强措施。

不同材料基体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与各基体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

观察;

用小锤轻击检查;

7.1.3一般项目

7.1.3.1一般抹灰工程的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普通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接槎平整,分格缝应清晰。

2高级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颜色均匀、无抹纹,分格缝和灰线应清晰美观。

手扳检查。

7.1.3.2护角、孔洞、槽、盒周围的抹灰表面应整齐、光滑;

管道后面的抹灰表面应平整。

观察。

抹灰层的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水泥厂耗资不得抹在石灰砂浆层上;

罩面石膏灰不得抹在水泥砂浆层上。

7.1.3.3抹灰分格缝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宽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光滑,棱角应整齐。

检查方法:

尺量检查。

7.1.3.4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

滴水线(槽)应整齐顺直,滴水线应内高外低,滴水槽的宽度和深度均不就小于10。

7.1.3.5一般抹灰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1.3.5的规定。

表7.1.3.5一般抹灰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

检验仿佛

1

立面垂直度

4

用2米垂直检测尺检查

2

表面平整度

用2米靠尺和塞尺检查

3

阴阳角方正

用直角检测尺检查

注:

1)面层贴瓷砖,本表第3项阴角方正可不检查;

7.2墙、地砖工程

7.2.1本节适用于内墙饰面砖粘贴工程

7.2.2主控项目

7.2.2.1饰面砖的品种、规格、图案、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测报告和复验报告。

7.2.2.2饰面砖粘贴工程的找平、防水、粘结和勾缝材料及施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

检查产品合格证书、复验报告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2.2.3满粘法施工的饰面砖工程无空鼓、裂缝。

用小锤轻击检查。

7.2.3一般项目

7.2.3.1饰面砖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无裂痕和缺损。

观察

7.2.3.2阴阳角表面搭救接方式、非整砖使用部位应符合设计要求。

7.2.3.3墙面突出物周围的饰面砖应整砖套割吻合,边缘应整齐。

墙裙、贴脸空出墙面的厚度应一致。

7.2.3.4饰面砖接缝应平直、光滑,填嵌应连续、密实;

宽度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7.2.3.5有排水要求的部位,流水坡向应正确,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用水平尺检查。

7.2.3.6饰面板粘贴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2.3.6的规定。

项目名称

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外墙砖

内墙砖

接缝直线度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5

接缝高低差

0.5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6

接缝宽度

用钢直尺检查

7.3吊顶工程

7.3.1一边规定

7.3.1.1本节适用于暗龙骨吊顶、明龙骨吊顶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7.3.1.2吊顶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吊顶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3.1.3吊顶工程应对下列内容进行检验:

7.3.1.3.1木龙骨防火、防腐处理。

7.3.1.3.2预埋件或拉结筋。

7.3.1.3.3吊杆安装。

7.3.1.3.4龙骨安装。

7.3.1.3.5填充材料的设置。

7.3.1.4安装龙骨前,应按设计要求对房间净高、洞口标高和吊顶内管道、设备及其它支架的标高进行交接检验。

7.3.1.5吊顶工程的木吊杆、木龙骨和木饰面板必须进行防火处理,并应符合有关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7.3.1.6吊顶工程中的预埋件、钢筋吊杆和型钢吊杆应进行防锈处理

7.3.1.7安装饰面板前应完成吊顶内管道和设备的调试及验收。

7.3.1.8吊杆距主龙骨端部距离不得大于300,当大于300时,应增加吊杆。

当吊杆长度大于1。

5m时,应设置反支撑。

当吊杆与设备相遇时,应调整并增设吊杆。

7.3.1.9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7.3.2主控项目

7.3.2.1暗龙骨吊顶工程的吊杆、龙骨和饰面材料的安装必须牢固。

手扳检查;

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7.3.2.2吊杆、龙骨的材质、规格、安装间距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金属吊杆、龙骨应经过表面防腐处理;

木吊杆、龙骨应进行防腐、防火处理。

尺量检查;

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3.2.3石膏板的接缝应按其施工工艺标准进行板缝防裂处理。

安装双层石膏板时,面层板与基层板的接缝应错开,并不得在同一根龙骨上接缝。

7.3.3一般项目

7.3.3.1饰面材料表面应洁净、色泽一致,不得有翘曲、裂缝及缺损。

压条应平直、宽窄一致。

7.3.3.2饰面板上的灯具、烟感器、喷淋头、风口箅子等设备的位置应合理、美观,与饰面板的交接应吻合、严密。

7.3.3.3金属吊杆、龙骨的拉缝应均匀一致,角缝应吻合,表面应平整,无翘曲、锤印。

木质吊杆、龙骨应顺直,无劈裂、变形。

7.3.3.4暗龙骨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3.3.4的规定。

纸面石膏板

金属板

矿棉板

木板、格栅

1.5

7.4轻质隔墙工程

7.4.1一般规定

7.4.1.1本节适用于骨架隔墙、玻璃隔墙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7.4.1.2轻质隔墙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骨架隔墙中设备管线的安装及水管试压。

2.木龙骨防火、防腐处理。

3.预埋件或拉结筋。

4.龙骨安装。

5.填充材料的设置。

7.4.1.3轻质隔墙与顶棚和其他墙体的交接处应采取防开裂措施。

7.4.2骨架隔墙工程

本节适用于以轻钢龙骨、木龙骨等为骨架,以纸面石膏板、人造木板、水泥纤维板等为墙面工程的质量验收。

7.4.2.1主控项目

7.4.2.1.1骨呆隔墙所用龙骨、配件、墙面板、填充材料及嵌缝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和技术木材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

有隔声、隔热、阻燃、防潮等特殊要求的工程,材料应有相应性能等级检测报告。

7.4.2.1.1骨架隔墙工程边框龙骨必须与基体结构连接牢固,并应平整、垂直、位置正确。

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4.2.1.2骨架隔墙的墙面板应安装牢固,无脱层、翘曲、折裂及缺损。

7.4.2.1.3墙面板所用接缝材料的接缝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7.4.2.2一般项目

7.4.2.2.1骨架隔墙表面应平整光滑、色泽一致、洁净、无裂缝,接缝应均匀、顺直。

手摸检查。

7.4.2.2.2骨架隔墙上的孔洞、槽、盒应位置正确、套割吻合、边缘整齐。

7.4.2.2.3骨架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4.2.2.3的规定。

人造板、水泥压力板

压条直线度

7.5涂料工程

7.5.1本节适用于水性涂料涂饰、溶剂型涂料涂饰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7.5.2涂饰工程的基层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7.5.2.1新建筑物的混凝土或抹灰基层在涂饰涂料前应涂刷抗碱封闭底漆。

7.5.2.2旧墙面在涂饰涂料前应清除疏松的旧装修层,并涂刷界面漆。

7.5.2.3混凝土或抹灰基层涂刷溶型涂料时,含水率不得大于8%;

涂刷乳液型涂料时,含水率不得大于10%。

木材基层的含水率不得大于12%。

7.5.2.4基层腻子应平整、坚实、牢固,无粉化、起皮和裂缝;

内墙腻子的粘结强度应符合《建筑定内用腻子》(3049)的规定。

7.5.2.5厨房、卫生间墙面必须使用耐水腻子。

7.5.3水性涂料涂饰工程施工的环境温度应在5-35℃之间。

7.5.4涂饰工程应在涂层养护期满后进行质量验收

7.5.6水性涂料工程

7.5.6.1主控项目

7.5.6.1.1水性涂料涂饰工程所用涂料的品种、型号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7.5.6.1.2.水性涂料涂饰工程的颜色、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

7.5.6.1.3水性涂料涂饰工程应涂饰均匀、粘结牢固,不得漏涂、透底、起皮和掉粉。

7.5.6.1.4水性涂料涂饰工程的基层处理应符合本标准第7.5.2.4条的要求。

手摸检查;

7.5.6.2一般项目

7.5.6.2.1涂料的涂饰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5.6.2.1的规定。

允许误差()

颜色

均匀一致

泛碱、咬色

不允许

流坠、刷纹

砂眼、刷纹

无砂眼、无刷纹

分色线直线度

7.5.7溶剂型涂料

7.5.7.1本节适用于丙烯酸酯涂料、聚氨酯涂料、等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的质量验收。

7.5.7.2主控项目

7.5.7.2.1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所选用涂料的品种、型号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7.5.7.2.2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的颜色、光泽、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

7.5.7.2.3浴剂型涂料涂饰工程应涂饰均匀、粘结牢固,不得漏涂、透底、起皮和反锈。

7.5.7.2.4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的基层处理应符合本规范第10.1.5条的要求。

7.5.7.3一般项目

7.5.7.3.1色漆的涂饰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5.7.3.1的规定。

光滑、光泽

光泽均匀,光滑一致

观察、手摸检查

刷纹

无刷纹

裹棱、流坠、皱皮

无光色漆不检查光泽。

7.5.7.3.2清漆的涂饰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5.7.3.2的规定。

允许误差

木纹

棕眼刮平、木纹清楚

光泽、光滑

光泽均匀、光滑一致

7.5.7.3.3涂层与其他装修材料和设备衔接处应吻合,界面应清晰。

7.6裱糊工程

7.6.1本节适用于壁纸、无纺布、墙布等裱糊工程的质量验收。

7.6.2主控项目

7.6.2.1壁纸、无纺布、墙布的种类、规格、图案、颜色和燃烧性能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和性能检测报告。

7.6.2.2裱糊前,基层处理质量应达到下列要求:

7.6.2.2.1新建筑物的混凝土或抹灰基层墙面在刮腻子前应涂刷抗碱封闭底漆。

7.6.2.2.2旧墙面在裱糊前应清除疏松的旧装修层,并涂刷界面剂。

7.6.2.2.3混凝土或抹灰基层含水率不得大于8%;

7.6.2.2.4基层腻子应平整、坚实、牢固、无粉化、起皮和裂缝;

腻子的粘结强度应符合《建筑室内用腻子》(3049)N型的规定。

7.6.2.2.5基层表面平整度、立面垂直度及阴阳角方正应达到本标准第7.1.3.5条抹灰的要求。

7.6.2.2.6基层表面颜色应一致。

7.6.2.2.7裱糊前应用封闭底胶涂刷基层。

7.6.2.3裱糊后各幅拼接应横平竖直,拼接处花纹、图案应吻合,不离缝,不搭接,不显拼接。

拼缝检查距离墙面1。

5m处正视。

7.6.2.4壁纸、墙布应粘贴牢固,不得有漏贴、补贴、脱层、空鼓和翘边。

7.6.3一般项目

7.6.3.1裱糊后的壁纸、墙布表面应平整,色泽应一致,不得有波纹起伏、气泡、裂缝、皱折及斑污,斜视时应无胶痕。

7.6.3.2复合压花壁纸的压痕及发泡壁纸的发泡层应无损坏。

7.6.3.3壁纸、墙布与各种装饰线、设备线盒应交接严密。

7.6.3.4壁纸、墙布边缘应平直整齐,不得有纸毛、飞刺。

7.6.3.5壁纸、墙布阴角处搭接应顺光,阳角处应无接缝。

7.7软包工程

7.7.1本节适用于墙面软包工程。

7.7.2主控项目

7.7.2.1软包面料、内衬材料及边框的材质、颜色、图案、燃烧性能等级和木材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查产品证书。

7.7.2.2软包工程的安装位置及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尽量检查;

7.7.2.3软包工程的龙骨、衬板、边框应安装牢固,无翘曲,排缝应平直。

7.7.2.4单块软包面料不应有接缝,四周应绷压严密。

7.7.3一般项目

7.7.3.1软包工程表面应平整、洁净,无凹凸不平及皱折;

图案应清晰、无色左,整体应协调美观。

7.7.3.2软包边框应平整、顺直、接缝吻合。

其表面涂饰质量应符合本标准7.5.7.3.2的有关规定。

7.7.3.3清漆涂饰木制边框的颜色、木纹应协调一致。

7.7.3.4软包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7.3.4的规定。

垂直度

用1m垂直检测尺检查

边框宽度、高度

0、2

用钢尺检查

对角线长度差

裁口、线条接缝高低差

用钢尺和塞尺检查

7.8门窗安装工程

7.8.1本节适用于木门、窗制作与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7.8.2主控项目

7.8.2.1木门窗的木材品种、材质等级、规格、尺寸、杠记的线型及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7.8.2.2木门窗应采用烘干的木材,含水率应符合《建筑木门、木窗》(122)的规定≤12%。

检查材料进场验收记录。

7.8.2.2木门窗的防火、防腐、防虫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7.8.2.3木门窗的结合处和安装配件处不得有木节或已填补的木节。

木门窗如有允许限值以内的死节及直径较大的虫眼时,应用同一材质的木塞加胶填补。

对于清漆制口,木塞的木纹和色泽应与制口一致。

7.8.2.4胶合板门、纤维板门和模压门不得脱胶。

胶合板不得刨透表层单板,不得有戗槎。

制作胶合板门、纤维板门时,边框和横楞应在同一平面上,面层、边框及横楞应加压胶结。

横楞和上、下冒头应各钻两个以上的透气孔,透气孔应通畅。

7.8.2.5木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开启方向、安装位置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7.8.2.6木门窗框的安装必须牢固。

预埋木砖的防腐处理、木门窗框固定点的数量、位置及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7.8.2.7木门窗必须安装牢固,并应开关灵活,关守严密,无倒翘。

开启和卷宗检查;

7.8.2.8木门窗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

7.8.3一般规定

7.8.3.1木门窗表面应洁净,不得有刨痕、锤印。

7.8.3.2木门窗的割角、拼缝应严密平整。

门窗框、扇裁口应顺直,刨面应平整。

7.8.3.3木门窗上的槽、孔应边缘整齐,无毛刺。

7.8.3.4木门窗批水、盖口条、压缝条、密封条的安装应顺直,与门窗结合应牢固、严密。

手扳检查

7.8.3.5木门窗安装的留缝限值、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8.3.5

留缝限值()

门窗槽口对角线长度差

门窗框正侧面垂直度

用垂直检测尺检测

框与扇、扇与扇接缝高低差

用钢尺、塞尺检查

门窗扇对口缝

1.52

拥塞尺检查

门窗扇与上框间留缝

1—1.5

窗扇与下框间留缝

2—2.5

7

门扇与下框间留缝

34

8

门窗扇与侧框间留缝

9

无下框时门扇与地面留缝

外门

5—6

内门

6—7

卫生间门

810

7.9橱柜工程

7.9.1本节适用于家装橱柜工程的检查和验收

7.9.2主控项目

7.9.2.1橱柜制作与安装所用材料的材质和规格、木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和含水率、花岗石的放射性及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

7.9.2.2橱柜的造型、尺寸、安装位置、制作和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橱柜安装必须牢固。

7.9.2.3橱柜配件的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配件应齐全,安装应牢固。

7.9.2.4橱柜的抽屉和柜门应开关灵活、回们正确。

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

7.9.3一般项目

7.9.3.1橱柜表面应平滑、洁净、色泽一致,不得有裂缝、翘曲及损坏。

7.9.3.2橱柜裁口应顺直、拼缝应严密。

7.9.3.3橱柜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9.3.3的规定

外形尺寸

用垂直检测尺检查

门与框架的平行度

7.10电气工程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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