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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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上年末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上(含12亿元)。
建筑业:
资质等级1级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
或总部及下属企业上年度缴入市、区(县级市)库税收合计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上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含3亿元);
或上年末资产总额4亿元以上(含4亿元);
或总部及下属企业上年度缴入市、区(县级市)库税收合计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信息传输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含1亿元);
或总部及下属企业上年度缴入市、区(县级市)库税收合计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
或上年末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
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含1亿元);
或上年末资产总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
批发零售业:
批发业上年度营业收入25亿元以上(含25亿元);
零售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
或总部及下属企业上年度缴入市、区(县级市)库税收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住宿业:
上年度营业收入15亿元以上;
餐饮业:
金融业:
总部及下属企业上年度缴入市、区(县级市)库税收合计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
或银行类:
商业银行资产总额200亿元以上(含200亿元),村镇银行资产总额5亿元以上(含5亿元);
或证券期货基金类:
证券公司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上(含50亿元),期货公司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规模100亿元以上(含100亿元);
或保险类:
人身险保险公司资产总额100亿元以上(含100亿元),财产险保险公司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保险中介机构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
或其他类:
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资产总额30亿元以上(含30亿元),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机构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融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资产总额5亿元以上(含5亿元),创业投资、风险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机构管理资金5亿元以上(含5亿元)。
房地产业:
房地产开发业资质等级2级以上且上年末资产总额30亿元以上(含30亿元);
或总部及下属企业上年度缴入市、区(县级市)库税收合计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
房地产中介服务业上年末资产总额1亿元以上。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上年度营业收入4亿元以上(含4亿元);
或上年度总部及下属企业缴入市、区(县级市)库税收合计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
或上年末资产总额15亿元以上(含15亿元);
或上年度投资收益4000万元以上(含4000万元)。
科学研究开发、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探业:
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含1亿元);
或总部及下属企业上年度缴入市、区(县级市)库税收合计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或上年末资产总额5亿元以上(含5亿元)。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含1亿元);
或上年末资产总额3亿元以上(含3亿元)。
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或教育、卫生、文化、体育业总部及下属企业上年度缴入市、区(县级市)库税收合计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娱乐业总部及下属企业上年度缴入市、区(县级市)库税收合计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农业:
或上年末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上。
(七)上述行业以外的其他总部企业的认定条件和标准由相关认定部门在具体认定办法中予以确定。
五、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广州市总部企业奖励补贴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强化广州国家中心城市功能,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壮大提升服务经济,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意见》(穗府〔2010〕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州市总部企业奖励补贴资金是指我市财政预算安排,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给予的奖励、补贴资金(以下简称总部奖励补贴资金)。
第三条 总部奖励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实施意见》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和权利、义务、责任对等原则。
第四条 市经贸委、外经贸局和金融办按照财政预算编制规定,分别编制内资、外商(含港、澳、台,下同)投资和金融总部企业年度总部奖励补贴资金支出计划;
牵头会同市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国土房管局和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分别对总部奖励补贴资金的材料进行初审,在批复的年度总部奖励补贴资金预算内,拟订总部奖励补贴资金使用计划。
拟订的年度总部奖励补贴资金支出计划和使用计划统一报送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汇总编制年度总部奖励补贴资金支出计划,送市财政局纳入市财政预算;
在经批准的年度总部奖励补贴资金预算内,审核、汇总各牵头认定部门报送的年度总部奖励补贴资金使用计划,提交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根据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意见,会同各牵头认定部门和市财政局下达年度总部奖励补贴资金计划。
市财政局负责总部奖励补贴资金的财政、财务管理,根据经市人大批准的预算,拨付总部奖励补贴资金;
会同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牵头认定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各区(县级市)财政局负责做好总部奖励补贴资金区(县级市)财政分担部分的预算编制和年终专项结算工作。
第五条 总部奖励补贴资金主要用于:
(一)总部企业落户奖;
(二)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
(三)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贴。
第六条 总部企业奖励补贴资金按以下办法计算确定:
(一)总部企业落户奖。
2010年及之后在我市注册设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按认定当年缴入市、区(县级市)库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合计的50%计算,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
(二)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包括现有和2010年及之后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对上一年度缴入市、区(县级市)库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合计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且年环比新增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每年按照该新增量的30%给予奖励或补贴,奖励或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
连续5年获得500万元奖励或补贴的总部企业,另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的奖励或补贴。
对缴入市、区(县级市)库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合计年环比新增税收名列全市总部企业前10名的企业,以市政府名义给予其1位主要负责人税后100万元奖励。
2010年及之后从外市迁入广州市,经认定为总部企业并进驻《实施意见》第(八)项规定的总部集聚示范基地的,其本部租用该示范基地的自用办公用房,认定当年按市国土房管部门公布的该办公用房所在区域房屋租金参考价的30%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租金补贴。
2010年及之后在广州市注册设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其本部新建成或购置自用的办公用房,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每年按该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地方分成部分的30%计算给予补贴。
每家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贴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转让),不得改变用途。
第七条 申请总部企业落户奖的总部企业,应于认定次年4月底前向牵头认定部门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州市总部企业奖励补贴资金申请表》;
(二)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颁布的总部企业认定文件(以下简称总部认定文件);
(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省市金融工作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法人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明(由金融业企业提供);
(五)上年度纳税证明材料,包括相关税收完税证明和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税收汇算清缴报告;
(六)牵头认定部门和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请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的总部企业,每年4月底前向牵头认定部门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二)总部认定文件;
(三)上年度纳税证明材料,包括相关税收完税证明和有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税收汇算清缴报告;
(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五)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省市金融工作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法人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明(由金融业企业提供);
第九条 申请办公用房补贴的总部企业,按以下办法向牵头认定部门申报:
(一)申报办公用房租金补贴的总部企业,应在申请认定总部企业时一并申报,并提交《广州市总部企业奖励补贴资金申请表》,总部认定文件,经市国土房管部门备案的办公用房租赁合同,租金发票以及牵头认定部门、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报新建成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补贴的总部企业,应在办公用房新建成或购置当年及之后2年应缴房产税入库后30个工作日内,向牵头认定部门申报,并提交《广州市总部企业奖励补贴资金申请表》,总部认定文件,办公用房产权证明(包括《房地产证》或经市国土房管部门预告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立项、规划、用地、竣工验收等批准文件,房产税完税证明以及牵头认定部门、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按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相关证照、合同、发票、完税证明和认定、批准文件,均须提供由总部企业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一式三份,并交验原件。
第十一条 牵头认定部门组织市国税局、地税局和国土房管局等相关部门对总部奖励补贴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加具审核意见后统一报送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齐总部奖励补贴资金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会同市财政局核算当年总部奖励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 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汇总年度总部奖励补贴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会同市财政局和各牵头认定部门下达使用计划。
第十三条 各牵头认定部门根据下达的年度总部奖励补贴资金使用计划,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向市财政局办理总部奖励补贴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总部奖励补贴资金应按《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处理。
其中,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励或补贴可由总部企业自行分配给企业经营决策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也可作为财政拨付给总部企业扩大再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支持资金。
第十五条 总部奖励补贴资金由市本级和总部企业纳税所在区(县级市)分担,市本级财政先行支付。
各区(县级市)财政应分担的总部奖励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按财政体制共享收入分成比例分别计算确定,年终与各区(县级市)财政进行专项结算。
第十六条 申请总部奖励补贴资金的企业必须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各认定、审核部门应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总部企业的政务服务、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
对骗取、挪用、截留总部奖励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财政局和各牵头认定部门查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实施意见》和本办法颁布前已下达使用计划但尚未拨付的外商投资和金融业总部奖励资金可继续拨付。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内资总部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府〔2010〕2号)精神,加快发展总部经济,规范广州内资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资总部企业(金融类总部企业除外),是指由我国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等国内投资者或由其控股企业设立,工商、国税和地税注册登记地在广州市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是对其所投资的企业行使经营和管理职能的在广州市设立的最高级别的机构,具有以下至少一项功能:
(一)决策中心。
负责行政管理、资产管理、研发管理等总部综合职能,通过实施计划、组织、人员配备、指导与领导、控制等职能来协调公司内部活动。
(二)结算中心。
负责办理内部各下属企业之间资金往来结算、资金调拨、运筹,以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采购中心。
负责采购业务的组织和管理,制定和管理企业内部采购总体计划。
第三条 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并满足《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条件的,可以申请认定广州市内资总部企业。
第四条 内资总部企业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政府审核、动态评估等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委)会同区(县级市)经贸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经贸委负责内资总部企业认定的组织工作,主要包括:
会同区(县级市)经贸主管部门对申报内资总部企业进行组织申报,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进行审核并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对需变更或取消总部企业资格的企业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内资总部企业申报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区(县级市)经贸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受理辖区内内资企业的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市经贸委。
第六条 内资总部企业认定工作程序如下:
(一)申请企业从市经贸委网站下载并填写《广州市内资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在认定当年4月底前向所在的区(县级市)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各类有效证明文件。
(二)区(县级市)经贸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将申请企业的有关信息送税务部门核算上年度缴入市、区(县级市)库税收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经贸委。
(三)市经贸委审核后于6月底前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在7月底前呈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四)认定结果由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的形式对外公布,颁布认定证书、予以授牌,并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http:
//www.gz.gov.cn)及《广州日报》上公布。
第七条 申报内资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广州市内资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三)符合《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第四条规定的总部企业认定条件或标准的证明文件;
(四)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材料,包括相关税收完税证明和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复印件(原件查验);
(五)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原件查验);
(六)下属的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公司章程、隶属关系证明、工商营业执照证明、税务登记证等文件复印件(原件查验);
(七)认定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内资企业,于新设立或迁入我市当年申请认定内资总部企业的,仅需提交上述第
(一)、
(二)、(三)、(六)、(七)款规定的材料。
第八条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五份(证书的原件除外),复印件必须由申请企业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并交验原件。
申报认定的内资企业应根据要求如实提供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市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已认定的内资总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考核一次,考核条件与认定条件相同。
经考核不再满足内资总部企业条件的,取消其内资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条 经认定的内资总部企业,可以享受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府〔2010〕2号)及相关实施细则中对总部企业的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所在区(县级市)经贸主管部门及市经贸委。
市经贸委汇总后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重新换发认定证书。
第十二条 区(县级市)经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属地已认定的内资总部企业的监管和服务工作,及时落实有关优惠扶持政策。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改变申请条件的,向市经贸委提出意见,汇总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取消其内资总部企业资格,终止所享有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并对外公布。
对于经核实以虚假资料申报内资总部企业并获得奖励或补贴的企业,由牵头认定部门报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广州市内资总部企业称号,收回总部企业证书,责令其全额退回所得奖励或补贴,并对外公布;
情节严重和社会影响恶劣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广州市外商投资总部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外商投资总部经济发展,提高国家中心城市的带动和辐射功能,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府〔2010〕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总部企业(以下简称外资总部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在本市投资设立的,对其在中国境内外所投资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机构。
外资总部企业可以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研发中心或具有总部性质的生产性企业等形式设立。
第三条 申请认定为外资总部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在广州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并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符合《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中的行业标准。
2.世界500强在我市投资设立的公司。
3.商务部或其授权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
4.中国企业500强或中国连锁经营100强企业。
5.新能源、信息网络、新材料、生命科学、海洋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行业内营业收入排名前10名的领军企业。
外商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具体范围和领域,由市外经贸局在年度总部企业认定申报文件中明确。
上述世界500强是指在申请认定时上一年度美国《财富》杂志评选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
中国企业500强是指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按国际惯例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上榜企业;
中国连锁经营100强企业是指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连锁100强排名企业。
第四条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局)负责全市外资总部企业的认定工作。
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政府审核、动态评估等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 外资总部企业认定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企业从广州市外经贸局网站下载并填写《广州市外资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在认定当年4月底前向所在区(县级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各类有效证明文件。
(二)区(县级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将申请企业的有关信息送税务部门核算上年度缴入市、区(县级市)库税收并提出初审意见,于当年5月15日前报市外经贸局。
(三)市外经贸局将审核结果于当年6月底前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在7月底前呈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wwwgzgovcn)及《广州日报》上公布。
第六条 申报外资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州市外商投资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母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设立总部、履行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及外资总部企业管理服务的企业名单。
(三)母公司的注册登记文件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申请企业的批准文件、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最近一期验资报告、经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申请企业投资、授权管理企业的营业执照和验资报告(复印件)。
(五)本市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申请企业上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及上述税种缴入市、区(县级市)库税收金额的证明。
(六)属世界500强在我市投资设立的公司申请认定为外资总部企业的,还须提交申请企业为世界500强投资设立公司的证明文件;
属中国企业500强或中国连锁经营100强企业的,须提交申请企业为中国企业500强或中国连锁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