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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没有防护设施的2m高处,悬崖和陡坡施工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4.高空作业时,不准往下或向上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5.不懂电器和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和玩弄机电设备。

6.建筑材料和构件要堆放整齐稳妥,不要过高。

7.危险区域要有明显标志,要采取防护措施,夜间要设红灯示警。

8.在操作中,应坚守工作岗位,严禁酒后操作。

9.特殊工种(电工、焊工、司炉工、爆破工、起重及打桩司机和指挥、架子工、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必须经过有关部门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方准独立操作。

1O.施工现场禁止穿拖鞋、高跟鞋、赤脚和易滑、带钉的鞋和赤膊操作。

11.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警告牌、脚手架连接铅丝或连接件不得擅自拆除,需要拆除必须经过加固后经施工负责人同意。

12.施工现场的洞、坑、井架、升降口、漏斗等危险处,应有防护措施并有明显标志。

13.任何人不准向下、向上乱丢材、物、垃圾、工具等。

不准随意开动一切机械。

操作中思想要集中,不准开玩笑,做私活。

14.不准坐在脚手架防护栏杆上休息和在脚手架上睡觉。

15.手推车装运物料,应注意平稳,掌握重心,不得猛跑或撒把溜放。

16.拆下的脚手架、钢模板、轧头或木模、支撑要及时整理,圆钉要及时拔除。

17.砌墙斩砖要朝里斩,不准朝外斩。

防止碎砖堕落伤人。

18.工具用好后要随时装入工具袋。

19.不准在井架内穿行;

不准在井架提升后不采取安全措施到下面去清理砂浆、混凝土等杂物;

不准吊篮久停空中;

下班后吊篮必须放在地面处,且切断电源。

20.脚手架上霜、雪、泥等要及时清扫。

21.脚手板两端间要扎牢,防止空头板(竹脚手片应四点扎牢)。

22.脚手架超载危险:

砌筑脚手架均布荷载每平方米不得超过270kg,即在脚手架上堆放标准砖不得超过单行侧放三侧高。

20孔多孔砖不得超过单行侧放四侧高,非承重三孔砖不得超过单行平放五皮高。

只允许二排脚手架上同时堆放。

脚手架连接物拆除危险;

坐在防护栏杆上休息危险;

搭、拆脚手架,井字架不系安全带危险。

23.单梯上部要扎牢,下部要有防滑措施。

24.挂梯上部要挂牢,下部要绑扎。

25.人字梯中间要扎牢,下部要有防滑措施,不准人坐在上面,骑马式移动。

26.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

严禁患有高血压、贫血症、严重心脏病、精神症、癫痫病、深度近视眼在500度以上人员,以及经医生检查认为不适合高空作业的人员,从事高空作业。

对井架,起重工等从事高空作业工种人员的要每年体检一次。

1)在平台、屋沿口操作时,面部要朝外,系好安全带。

2)高处作业不要用力过猛,防止失去平衡而坠落。

3)在平台等处拆木模撬棒要朝里,不要向外,防止人向外坠落。

4)遇有暴雨、浓雾和六级以上的强风应停止室外作业。

5)夜间施工必须要有充分的照明。

补充作业指导内容:

注:

参考文献[5]

建筑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般规定技术交底

1.参加施工的工人(包括学徒工、实习生、代培人员和民工)要熟知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在操作中,应坚守工作岗位,严禁酒后操作。

2.电工、焊工、司炉工、爆破工、起重机司机、打桩司机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必须经过专门训练,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方准独立操作。

3.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措施,进入施工现场,必须带好安全帽,禁止穿拖鞋或光脚;

在没有防护设施的情况下高空、悬崖和陡坡施工,必须系安全带;

上下交叉作业有危险的出入口要有防护棚或其他隔离设施;

距地面2m以上作业要有防护栏杆、挡板或安全网。

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要定期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严禁使用。

4.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动,需要拆动的,要经工地负责人同意。

5.施工现场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危险处,应有防护设施或明显标志。

6.施工现场要有交通指示标志,交通频繁的交叉路口,应设指挥;

火车道口两侧,应设落杆;

危险地区,要悬挂“危险”或“禁止通行”牌,夜间设红灯示警。

7.工地行驶斗车、小平车的轨道坡度不得大于3%。

铁轨终点应有车档,车辆的制动闸和挂钩要完好可靠。

8.坑槽施工,应经常检查边壁土质稳固情况,发现有裂缝、疏松或支撑走动,要随时采取加固措施。

根据土质、沟深、水位、机械设备重量等情况,确定堆放材料和施工机械坑边距离。

往坑槽运材料,应用信号联系。

9.调配酸溶液,应先将酸缓慢的注入水中,搅拌均匀,严禁将水倒入酸中。

贮存酸液的容器应加盖和设有标志。

10.做好女工在月经、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的保护工作;

女工在怀孕期间对原工作不能胜任时,根据医生的证明,应调换轻便工作。

11.机械操作要束紧袖口,发辫要挽入帽内。

12.机械和动力机的机座必须稳固,转动的危险部位要安设防护装置。

13.工作前必须检查机械、仪表、工具等,确认完好方准使用。

14.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绝缘良好,电线不得与金属物绑在一起。

各种电动机具必须按规定接地接零,并设置单一开关。

还有临时停电或停工休息时,必须拉闸加锁。

15.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不得带病运行和超负荷作业。

发现不正常情况应停机检查,不得在运行中修理。

16.电气、仪表和设备试运转,应严格按照单项安全技术措施运行,运转时不准清洗和修理,严禁将头手伸入机械行程范围内。

17.在架空输电线路下面工作应停电;

不能停电时,应有隔离防护措施。

起重机不得在架空输电线下面工作,通过架空输电线路下方时应将起重臂落下;

在架空输电线路一侧工作时,不论在任何情况下,起重臂、钢丝绳或重物等与架空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应不小于下表规定:

输电线路电压

1kV以下

1~20kV

35~110kV

150~220kV

允许与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m)

2.5

3

5

7

18.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

在潮湿场所或金属容器内工作时,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

19.压力容器应有安全阀、压力表、并避免暴晒、碰撞,氧气瓶严防沾染油脂;

乙炔发生气、液化石油气,必须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

20.非操作人员,不准进入X光或Υ射线探伤作业区。

21.从事腐蚀、粉尘、放射性和有毒作业,要有防护措施,并进行定期检查。

22.从事高空作业要定期体检,经医生诊断,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23.高空作业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

24.高空作业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内,上下传递物体禁止抛掷。

25.遇有恶劣气候(如风力在六级以上)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高空、起重和打桩作业。

26.梯子不得缺档,不得垫高使用,梯子横档间距以30cm为宜。

使用时上端要扎牢,下端应采取防滑措施。

单面梯与地面夹角以60°

~70°

为宜。

禁止二人同时在梯上作业。

如需接长使用,应绑扎牢固。

人字梯底脚应拉牢。

在通道处使用梯子,应有人监护或设置围栏。

27.没有安全防护措施,禁止在屋架的上弦、支撑、桁条、挑架的挑梁和半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

高空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通讯装置,并专人负责。

28.乘人的外用电梯、吊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

除指派的专业人员外,禁止攀登起重臂、绳索和随同运料的吊笼吊装物上下。

29.暴雨台风前后,要检查工地临时设施;

脚手架、机电设备、临时线路,发现倾斜、变形、下沉、漏雨、漏电等现象,应及时修理加固;

有严重危险的,立即排除。

30.高层建筑、烟囱、水塔的脚手架及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塔吊、打桩机等机械应设临时避雷装置,机电设备的电气开关,要有防雨、防潮设施。

31.现场道路应加强维护,斜道和脚手板应有防滑措施。

32.夏季作业应调整作息时间。

从事高温工作的场所,应加强通风和降温措施。

33.冬季施工使用煤炭取暖,应符合防火要求和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有防止一氧化碳中毒的措施。

安全生产六大纪律交底

1.进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

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2.2m以上的高处、悬空作业、无安全设施的、必须戴好安全带、扣好保险钩。

3.高处作业时,不准往下或向上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4.各种电动机械设备必须有可靠有效的安全接地和防雷装置,方能开动使用。

5.不懂电气和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和玩弄机电设备。

6.吊装区域,非操作人员严禁入内,吊装机械必须完好,把杆垂直下方不准站人。

十项安全技术措施交底

1.按规定使用安全“三宝”。

2.机械设备防护装置一定要齐全有效。

3.塔吊等起重设备必须有限位保险装置,不准“带病”运转,不准超负荷作业,不准在运转中维修保养。

4.架设电线线路必须符合当地电业局的规定,电气设备必须全部接零接地。

5.电动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要设置漏电掉闸装置。

6.脚手架材料及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7.各种缆风绳及其设置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8.在建工程的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必须有防护设施。

9.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高空作业不准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靴。

10.施工现场的悬崖、陡坎等危险地区,应设警戒标志,夜间应设红灯示警。

起重吊装“十不吊”规定交底

1.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不准有人停留或行走。

2.起重指挥应由技术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无指挥或信号不清不准吊。

3.钢筋、型钢、管材等细长和多根物件必须捆扎牢靠,多点起吊。

单头“千斤”或捆扎不牢靠不准吊。

4.多孔板、积灰斗、手推翻斗车不用四点吊或大模板外挂板不用卸甲不准吊。

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不准双拼吊。

5.吊砌块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砌块夹具,吊砖必须使用砖笼,并堆放整齐。

木砖、预埋件等零星物件要用盛器堆放稳妥,叠放不齐不准吊。

6.楼板、大梁等吊物上站人不准吊。

7.埋入地面的板桩、井点管等,以及粘连、附着的物件不准吊。

8.多机作业,应保证所吊重物距离不小于3m,在同一轨道上多机作业,无安全措施不准吊。

9.六级以上强风区不准吊。

10.斜拉重物或超过机械允许荷载不准吊。

气割、电焊“十不烧”规定交底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上海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

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焊、割。

6.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

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施工现场防火一般规定技术交底

1.为保障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以利施工作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本市所有施工现场均适用本规定。

3.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应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工作,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九项主要职责;

建设单位应积极督促施工单位具体负责现场的消防管理和检查工作。

4.施工现场都要建立、健全防火检查制度,发现火险隐患,必须立即消除;

一时难以消除的隐患,要定人员、定项目、定措施限期整改。

5.施工现场发生火警或火灾,应立即报告公安消防部门,并组织力量扑救。

6.根据“三不放过”的原则,在火灾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和建筑单位应共同作好现场保护和会同消防部门进行现场勘察的工作。

对火灾事故的处理提出建议,并积极落实防范措施。

7.施工单位在承建工程项目签订的“工程合同”中,必须有防火安全的内容,会同建设单位搞好防火工作。

参考文献[24]

施工现场防火要求技术交底

1.各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

3.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

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并要安排力量加强值班巡逻。

4.施工作业期间需搭设临时性建筑物,必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施工结束应及时拆除。

但不得在高压架空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5.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

6.在土建施工时,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有条件的,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防栓。

7.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电石桶和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少于10m,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30m;

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8.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存放之间距离不得少于2m;

使用时两者的距离不得少于5m。

9.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焊割设备上的安全附件应完整有效,否则不准使用。

10.施工现场的焊、割作用,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格执行“十不烧”规定: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上海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

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焊、割;

6)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准焊、割;

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

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11.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执行市建委《施工现场电气安全管理规定》,加强电源管理,防止发生电气火灾。

12.冬季施工采用保温加热措施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采用电热法加温,应设电压调整器控制电压;

导线应绝缘良好,连接牢固,并在现场设置多处测量点。

2)采用锯生石灰蓄热,应选择安全配合比,并经工程技术人员同意后方可使用。

3)采用保温或加热措施前,应进行安全教育;

施工过程中,应安排专人巡逻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施工现场禁火区域划分及审批交底

1.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

1)禁火区域内;

2)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各种受压设备;

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6)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3.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公司保卫部门及消防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4.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动火: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

2)小型油箱等容器;

3)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5.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地、车间的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6.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7.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地、车间负责人及主管人员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8.古建筑和重要文物单位等场所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手续上报审批。

施工现场灭火器材配备技术交底

1.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区域内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一般临时设施区,每100m2配备两只10L灭火机;

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m2的,应备有专供消防用的太平桶、积水桶(池),黄砂池等器材设施;

上述设施周围不得堆放物品。

2.临时木工间、油漆间、木、机具间等、每25m2应配置一只种类合适的灭火机;

油库、危险品仓库应配备足够数量、种类合适的灭火机。

特殊建筑施工现场防火技术交底

1.高度24m以上的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应设置具有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或其他防火设备和设施,并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要求,增设临时消防水箱,保证有足够的消防水源。

2.高层建筑施工楼面应配备专职防火监护人员,巡回检查各施工点的消防安全情况。

进入内装饰阶段,要明确规定吸烟点。

3.高层建筑和地下工程施工现场应备有通讯报警装置,便于及时报告险情。

4.严禁在屋顶用明火熔化柏油。

5.古建筑和重要文物单位,应由主管部门、使用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共同制订消防安全措施,报上级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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