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中县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制度汇编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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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中县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制度汇编Word文档格式.docx

不能按时按量供货的;

学校膳食委员会提出其它正当理由的。

4.食品原料采购应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索要留存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健康证、税务登记证等有效资质证明;

索要留存食品原料生产企业的产品合格证明、检疫证明、卫生许可证等产品合格证明;

索要留存购货清单、电子一票通、发票等进货票据。

供货商应当提供签字盖章的以上证件的复印件、票据原件。

5.学校食堂应加入和启用甘肃省食品安全电子追溯平台,实现食品及原料采购电子追溯管理。

6.学校应实行食品原料双人采购,每次采购应做详细的采购记录备查。

食品原料查验贮存制度

1.学校应安排专人负责食品入库前的检查验收工作,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采购“四查四不进”制度。

一查证件和票据,不齐全不进货;

二查质量标示,标示不清、不达标不进货;

三查包装,有破损、未包装不进货;

四查食品质量,已过期、有异味、已变质不进货。

建立详实的食品进货验收台账,注明名称、性状、数量、价格、金额等事项。

2.学校应设置专用食品原料贮存场所,食品贮存室应当由专人上锁管理。

食品贮存室应设置有效的防投毒、防盗、防尘、防蝇、防鼠、通风设施,做到卫生整洁,无蝇、无鼠、无尘。

3.食品贮存室应购置专用的食品原料存放架;

食品原料存放应分类分架、隔墙离地,标示清楚;

对需要冷餐的食品原料应及时存放至冷藏柜等冷藏设备,防腐防变质。

4.食品原料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应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杜绝质次、变质、过期的食品出库。

5.学校应建立规范的食品原料入库验收台账、出库台账、分类汇总台账、周汇总台账等,建立库存盘点制度,食堂物品入库、验收、保管、出库应手续齐全,物、据、账、表相符,做到日登记、周小结、月汇总。

6.学校应在食品原料存贮场所安装电子监控设备,做到贮存场所摄像头全覆盖,严防偷盗、投毒,确保食品存贮安全。

榆中县学校食堂设置及布局制度

1.学校食堂应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2.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原则,严禁对外承包或变相承包。

3.食堂应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保洁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

学校食堂设置明亮透明的食品加工间,达到明厨亮灶的要求,食品加工操作流程能使就餐者清晰可见。

4.食品处理区应设置在室内,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流程合理布局。

5.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使用面积与餐厅面积、最大供餐学生人数相适应;

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它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

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清洗、消毒、保洁、防蝇、防尘、防鼠和冷藏、冷冻设施,污水排放设施和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符合卫生要求;

配备《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其他设施设备。

6.食堂应分别设置餐用器具清洗消毒水池(三眼)、蔬菜清洗池(三眼)、墩布(拖把)池等专用水池,水池使用不透水材料制成,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

7.学校应在加工场所安装电子监控设备,做到加工场所摄像头全覆盖。

食品加工制度

1.食品加工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2.食品加工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方可上岗。

坚持做到每日晨检,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禁止上岗操作,晨检应填写晨检记载。

4.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

处理食品及分餐前、处理食品原料及使用卫生间后,必须洗手消毒。

5.学校食堂必须采用新鲜安全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

6.学校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四季豆等高风险的食品。

7.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

加工后的熟制品应与半成品、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8.食品加工场所应干净整洁,卫生达标,没有裸露的泔水桶、煤炭、卫生工具、衣物、抹布等。

10.严禁将剩饭剩菜、回收后的食品加工后再次供应。

11.食堂应严格落实食堂及营养改善计划日(周)检查制,做到即查即改,填写食堂及营养改善计划日检查整改记载表,并存档备查。

榆中县营养改善计划及学校食堂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1.学校食堂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符合标准的标签、说明书和包装。

食品添加剂应明确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不得使用未经批准、受污染或变质以及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添加剂。

 

2.食品添加剂应做到五专管理:

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上锁)保存。

食品添加剂贮存专柜应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并上锁。

3.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依法查验留存经营者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查验留存生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按照期限保存相关凭证。

采购应详细填写添加剂采购验收台账。

4.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和使用量。

添加剂使用应当详细的填写添加剂使用记录。

食品分发和进餐制度

1.学校要安排专人负责营养食品的分发工作,食品分发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

2.学校应组织学生在食堂餐厅集中用餐。

没有餐厅的学校,学校可组织学生在教室集中用餐。

3.学校应设置专用的公示栏,定期公示食堂带量带价食谱、经费使用等内容。

4.学校应组织学生进行餐前洗手,未洗手的学生不得就餐。

5.学校应切实组织实施“能吃饱无浪费”用餐计划,根据学生食量大小供应饭菜,对吃不饱的学生进行二次免费补供,对食量较小的学生采取半价半量供应。

6.禁止学生将餐后剩余饭菜留存到教室或宿舍食用,学校应组织和监督学生就餐后将垃圾倾倒至指定回收设备,并对餐具进行清洗。

7.学校应对学生餐具进行清洗消毒。

8.学生餐后应在营养餐签领表上填写食用的营养食品名称并签字,签领表由学校留存。

食品留样制度

1.学校应安排专人做好每餐次食品的留样、清理、审查工作,审查人与留样人、清理人由不同人员担任。

2.学校应购置专用的留样柜,留样柜内不得存放除留样食品以外的任何食品或物品。

3.食品留样应购置专用的密闭食品留样盒,留样食品要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留样盒内,在专用留样柜中存放48小时以上。

食品留样盒应粘贴食品留样标签,标示留样时间、留样量、留样人等信息。

4.每种食品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留样量不少于100克。

5.食品留样应建立食品留样记录台账。

6.留样人为留样食品的第一责任人,因留样食品遗失、处理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留样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7.学生食用食品未发现异常,留样期满,由清理人对留样食品进行及时处理(深埋或其它方式),禁止食用。

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

1.采用手工方法清洗餐具的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刮,刮掉沾在餐用具表面上的大部分食物残渣、污垢;

二洗,用含洗涤剂溶液洗净餐用具表面;

三冲,用清水冲去残留的洗涤剂。

2.采用洗碗机等清洗按设备使用说明进行。

3.食堂用具、学生餐用具餐后必须消毒。

4.餐用具消毒倡导使用物理消毒方法(包括蒸汽、煮沸、红外线等热力消毒方法),原则上禁止使用化学消毒方法(使用各种含氯消毒药物消毒)。

5.物理方法消毒操作应做到:

(1)煮沸、蒸汽消毒保持100℃,10分钟以上。

(2)红外线消毒一般控制温度120℃以上,保持10分钟以上。

(3)洗碗机消毒一般控制水温85℃,冲洗消毒40秒以上。

6.餐用具消毒工作应由专人负责,消毒应认真填写消毒记录。

7.消毒后的餐用具要自然滤干或烘干,不应使用抹布、餐巾擦干,避免受到再次污染;

消毒后的餐用具应及时放入密闭的餐用具保洁设施内。

从业人员管理培训制度

1.学校应建立规范的从业人员档案,复印、留存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厨师证、健康证等证件资料。

2.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培训证明方可上岗。

建立食堂从业人员晨检制度,认真填写晨检台账并存档。

3.加强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的监管。

从业人员要有良好的卫生和生活习惯,衣帽整洁,不得留长指甲、戴首饰,做好日常洗手、消毒等工作。

4.学校实行从业人员挂牌上岗,制作并张贴从业人员岗位牌,对从业人员的姓名、住址、工种、健康状况、工作内容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学生监督。

5.学校应建立从业人员岗前和岗位培训机制,每周组织开展食堂从业人员集中学习培训活动,全年累计培训学习时间不少于40小时。

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应积极主动的学习《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资料,提升自身素质和操作技能。

学习培训应建立会议记录、学习笔记等培训档案,学习情况纳入从业人员绩效考核,兑现工资奖惩。

宣传教育公示制度

1.学校应在校园内醒目位置公示营养改善计划膳食委员会、带量食谱、资金使用等相关信息,并对相关信息及时更新。

2.学校应通过营养改善计划专栏、板报、校园广播、手抄报、告家长书、调查问卷、告家长书、意见征求表等载体,向学生、家长、社会开展营养改善计划政策宣传,开展食品安全、饮食健康教育。

3.学校应重视和加强饮食文化建设。

教育学生从不同食品中摄取营养,倡导学生弘扬节约的传统美德,大力遏制食品浪费现象。

学校应通过餐厅饮食文化或影像等方式,构建轻松愉快的饮食氛围。

6.学校应建立营养改善计划举报、投诉机制,公开和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提高投诉和举报的处理能力,及时消除家长、学生的认识误区。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1.学校应切实贯彻执行《甘肃省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安全保障管理办法》。

2.学校应建立并完善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细化人员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方案,每年定期组织演练。

3.发生疑似学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后,学校应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1)学校立即停止供餐活动。

(2)积极协助医疗服务机构救治病人。

(3)学校应在2小时之内,向当地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及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学校不得擅自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4)立即封存导致或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5)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6)配合有关部门对共同进餐的学生进行排查。

(7)与中毒学生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

(8)根据相关部门要求,采取必要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专项资金及食堂财务管理制度

1.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实行集中支付,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做到年度平衡,厉行节约,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2.专项资金应当足额用于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3.学校要定期公布经费账目、配餐标准、营养食谱、食品数量和价格,以及用餐学生名单等信息,接收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4.严禁虚报、套取、冒领专项资金,严禁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结余应当滚动用于下一年度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不得挪作他用。

5.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应严格遵守《兰州市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

中小学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原则,按照保证运转、收支平衡的要求,以支定收,严格规范伙食费收支行为。

8.食堂财务应纳入学校账目进行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不得私设“小金库”。

监督检查制度

1.学校管理员应落实和强化营养改善计划及食堂工作日检查制,即查即改,填写学校食堂及营养改善计划日检查整改表。

2.学校营养改善计划及食堂工作领导小组应落实营养改善计划及食堂工作月检查制。

3.学校膳食委员会应落实营养改善计划及食堂工作双月监督制,充分发挥其参与监督职能。

4.学区应加强对辖区学校的食品安全监管,采取定期(一般为开学初)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监督学校全面做好营养改善计划及食堂工作。

5.教育部门应建立食品安全监督机制。

县教育局对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及食堂工作实施过程进行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定期开展中标企业、学校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及食堂工作的监督检查。

责任追究制度

1.建立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人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3.学校和供餐企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职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4.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榆中县营养改善计划及学校食堂食品添加剂

使用管理制度

1.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

2.学校食堂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

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3.食品添加剂应做到五专管理:

4.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依法查验留存经营者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查验留存生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采购应详细填写添加剂采购验收台账,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5.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和使用量。

添加剂使用时应当使用专用的称量工具进行称量,应当详细的填写添加剂使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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