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最新住建局发整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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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企业成立时间
批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及批准时间
开户银行
帐号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注册资本
投资者名称及出资额
序 号
投资者名称
出资额
1
2
开发经营情况
时间
工程
年
备注
开发建设情况
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万元)
施工房屋面积(万㎡)
竣工房屋面积(万㎡)
工程质量情况
合格品率(%)
优良品率(%)
是否有重大
工程质量事故
企业已完成的开发建设工程
序号
工程名称
工程规模(万㎡)
完成投资(万元)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工程质量
销售情况
备 注
优良 品率(%)
是否有重大工程质量事项
企业在建开发建设工程
工程规模
(万㎡)
投资
(万元)
开工
时间
总规模
在建规模
总投资
完成投资
企业人员情况
企业在册职工总数人,有职称的专业人员人
有职称专业人员
职称 专业
高级
中级
初级
建 筑
结 构
财 务
经 济
1
统 计
其他相关专业
小 计
4
有关业务负责人情况
类别
姓名
职务
学历
专业
职称
工程负责人
本科
工程师
财务负责人
中级
经营负责人
大专
统计负责人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企业法定代表人简况
国籍
性别
出生年月
男
职称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工作简历:
本人签章:
年 月 日
企业(总)经理简况
任职时间
年 月 日
注:
企业(总)经理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不再填写此表。
企业在册有职称专业人员名单
3
5
财务管理人员
6
姓 名
职 务
学 历
专 业
职 称
企
业
简
历
企业受过何种
奖励和处罚
企业申报意见
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
(章)
2013年08月08日
企业所在县(市、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企业所在市、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查(批)意见
年 月 日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
审查(批)意见
建设部审批意见
备注:
附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摘录)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M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M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M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M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M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六条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工程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八条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第九条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十条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五)已开发经营工程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房地产开发工程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