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安全C考试复习题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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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安全C考试复习题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19、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领域“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

20、评价信息时效内,企业受到市、区建设管理部门和市级绿化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未达到听证范围的每次减3分。

)(2分)

21、建筑施工机械应当经过安装自检、使用验收、安全技术交底方可投入使用,起重机械在使用验收前还应进行检验检测。

22、在建筑施工机械使用前,安装单位应当向总承包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总承包单位应组织租赁单位、安装单位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3、检查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隐患消除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24、安全与危险是相对的概念,只不过当危险低于人们认知的某种程度时,就被认为是安全,安全是指不会发生损失或者伤害的一种状态,安全的实质就是防止事故,消除导致死亡、伤害、急性职业危害及各种财产损失发生的条件。

25、基坑边堆土要有安全距离,严禁在坑边堆放建筑材料,防止动荷载对土体的震动造成原土层内部颗粒结构发生变化。

26、园林绿化人员,尤其是安全管理人员要全面熟悉了解有害生物种类、特征及防范措施,把握好各个环节,严禁在园林植物引进过程中混杂有害生物。

27、若沙性土壤或土球规格过大(如直径超过1.3m时),很难保证吊装运输的安全和不散坨,要改用木箱包装移植。

28、人工抬运,抬绳必须双股扣栓系土球上,可以拴在树干基部。

)(不得)

29、栽植行道树的路宽在3米以上,或沿街建筑在两层以下的2米左右的人行道,道路交叉口及弯道内侧在车辆安全视距内不得栽植。

30、上树前不准饮酒,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或服用兴奋剂者一律不准上树(√)

31、一棵树修完后,不准攀跳到另一树上,应下树重上。

32、施工前,要对场地进行三通一平处理。

33、人、机配合施工时,人和机械有一定的安全距离。

34、主体山石应错缝叠压,纹理统一。

35、收顶的山石应选用体量较大、轮廓和体态富于特征的山石。

36、收顶施工应自后向前、由主及次、自上而下分层作业。

37、木工场内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要设置消防设备,学会使用灭火器。

38、螺栓的型式、规格和技术条件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必须经试验确定扭矩系数或复验确定预拉力,当结果符合钢结构用高强度螺栓规定时方可准使用。

39、喷泉电气事故统计资料表明,由于喷泉电气设备的结构有缺陷,安装质量不佳,不能满足安全要求而造成的事故所占比例很大。

40、对外开放的屋顶绿化,应注意控制人流量,以免超过屋顶绿化动荷载。

41、桥柱绿化施工时,由于靠近道路,应与交警做好沟通协调,同时注意施工人员安全。

42、种植箱固定构件不应附着于栏杆扶手上。

4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4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人)

45、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46、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7、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48、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20%的罚款。

)(30%)

4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50、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经事故调查组全体成员讨论并签名,由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报送同级政府批复。

51、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工程监督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和市安质监总站报告。

)(2小时)

发生一般事故的施工项目,停工整改不得少于5天。

)(7天)

52、园林工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就是对项目实施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的具体管理,其中心问题是保护项目实施过程中人的安全与健康,保证项目顺利进行。

53、园林工程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和环境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贯穿于施工的全过程。

54、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55、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56、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能力。

)(水平)

57、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项目部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58、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59、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60、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安全标准。

)(行业标准构)

61、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62、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6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64、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65、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各自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承包)

66、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67、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68、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69、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70、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醉酒或者吸毒的;

71、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本人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

7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7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74、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75、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76、丧葬补助金为1年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个月)

77、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78、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79、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80、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81、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82、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

83、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鼓励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84、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实际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85、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主要责任。

)(直接)

86、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8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用人单位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88、绿线不得任意调整。

89、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

90、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绿化的建设和养护。

捐资、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91、在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可以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92、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向绿化局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93、公共绿地建设工程竣工后,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94、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兼顾设施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组织修剪。

95、禁止擅自砍伐树木。

96、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使用绿地的,应当向区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区绿化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97、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98、生产经营单位鼓励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99、本市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监管系统,对重大危险源实施市和区、县两级监管。

100、本市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0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在一小时内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应当在一小时内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

)(三十分钟)

102、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照有关法律,承担法律责任。

)(赔偿)

10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发包和承包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

104、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建设工程标准、管理规范、定额、计价规则等技术管理文件,并向社会公布。

105、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施工现场的质量和安全管理。

106、施工单位应当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并根据合同约定配备相应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技术、管理人员。

上述人员不得擅自更换,确需更换的,应当经发包单位同意,并不得降低相应的资格条件。

107、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施工工期进行施工,并按照技术标准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顺序施工,不得违反技术标准压缩工期和交叉作业。

108、对于首次上岗的施工作业人员,施工单位或者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半年的实习操作。

)(三个月)

109、检测单位在同一建设工程项目或者标段中不得同时接受建设、施工或者监理单位等多方的检测委托。

110、违反《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输入信息或者未进行信息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11、本市鼓励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

A1鼓励消防救援机构和社会消防组织运用先进科技成果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112、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113、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擅自动用明火或者吸烟。

需要动用明火作业的,应当事先按规定办理本单位内部的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并采取严密的消防安全措施。

114、市环保局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环境监测监控,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

115、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116、闲置6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117、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24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48)

118、《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建设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和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

119、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施工铭牌。

120、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四周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

121、夜间施工不得进行捶打、敲击和锯割等作业。

12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堆放工程渣土的,堆放高度应当低于围挡高度,并且不得影响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的安全。

123、施工工地内住宿人员的管理,执行本市实有人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非本工地工作人员不得在施工工地内的宿舍住宿。

124、本市重点区域内施工工地的文明施工要求,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安全网采用不透尘、符合安全要求的材料。

125、本市重点区域内施工工地的文明施工要求,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施工现场设置宿舍的,每间宿舍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并按照标准配备生活设施。

)(5)

126、从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坚持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根据植物种植季节合理安排工期,并应当加强全过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

127、施工单位应当组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并按照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的要求配备相应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

128、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工作应当配备具有园林绿化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公共绿地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具有园林绿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每个工程项目应当配备专职驻场监理人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如需兼任其他项目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129、上海市绿化和市容(林业)工程管理站(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工程站)负责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130、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中,建设单位应对工程安全及质量负总责,并按合同条款及时支付工程款及安全防护措施费。

二、单选题

1、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

2、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3、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

4、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5、良好信用信息公开5年

6、园林绿化建设工程中涉及500平方米以下的附属单层景观建筑及单跨小于15米以下的园林景观人行桥梁,需配备具有相关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

7、小型项目:

单项合同额≤400万元。

8、中型工程:

800万元<

单项合同额<

2000万元。

9、大型工程:

2000万元≤单项合同额<

5000万元

10、在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领域设置“黑名单”制度。

11、评价计算频率为每天一次。

12、市、区建设管理部门和市级绿化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以经认定的失信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自基准日起追溯二年。

13、工作中杜绝三违: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70%以上的事故都是由于三违造成的。

14、在挖土过程中,随时注意观察土质情况,有合理的边坡。

必须垂直下挖时,松软土不得超过0.7m,中等密度者不超过1.25m,坚硬土不超过2m。

15、人工装车用跳板,必须达到厚6cm、宽30cm、长4m以上。

16、行道树的主干中心与各种地下管线边缘的水平间距不得小于1m。

17、刮五级以上大风时,不可上树操作。

18、在交通道口30m范围内的树冠不能遮挡交通信号灯。

19、砌井超过1.2米时,必须搭设脚手架或简易架子。

20、山石吊装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操作,并在起吊前进行试吊,五级风以上及雨中禁止吊装。

21、高度6m以上的假山,应分层施工,避免由于荷载过大造成事故。

22、水池、喷泉的水下灯具应采用安全电压,交流电压不高于12V。

23、水下照明灯具和潜水泵的配线应选用防水电缆,接线分线和出线应采用防水堵料严密封口以防漏电,导线间和导线对地间的绝缘电阻必须大于0.5MΩ。

24、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5、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6、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7、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8、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29、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

30、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1、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2、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3、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34、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5、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各级上报均应当在1小时内完成口头上报。

36、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0万元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

37、事故调查组织部门一般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请示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并通知相关部门。

38、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由施工总包单位在“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填报事故相关信息。

39、发生较大事故的施工项目,停工整改不得少于15天。

40、工地受监监督站在收到复工申请的三个工作日内,应组织对事故工地开展复工检查。

41、危险源是安全管理的主要对象,在实际生活和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源是以多种多样的形式存在的。

42、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43、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44、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5、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P12

46、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47、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48、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49、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50、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52、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53、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54、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55、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56、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57、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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