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发展银行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 使用 协议银行监管方11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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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发展银行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 使用 协议银行监管方11Word格式.docx

1、本协议所称“其他相关方”,包括“主债务人”、“核心企业”和其它合作方。

除特别标明外,在本协议中凡提及“其他相关方”均包括上述各方中的任意一方或多方。

2、本协议所称“核心企业”,是指与主债务人有长期稳定的贸易关系、根据主债务人提交的订单为主债务人提供贸易商品、与甲方签署相关合作协议、承担每期足额发货等相关责任的大型生产型企业或贸易型企业。

3、本协议所称“主债务人”,是指向甲方提交融资申请,在符合甲方要求的条件下,与甲方签署相关授信业务合同,从甲方获得一定授信并足额承担还款责任的法人企业或其他非法人企业。

4、本协议所称“其他合作方”,是指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引入的其他业务合作方。

(二)本协议提及“核心企业”、“其他合作方”,并不表明乙方已经或即将与其建立某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表明乙方必须与其构建合同及其他债权债务关系。

本协议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取决于各方共同协商确定的业务合作模式及具体合作事项。

第二条释义

除非协议各方有其他规定,本协议项下相关术语界定如下:

1、供应链金融线上融资

是指借助网络技术及相应的数字签名和认证手段,依托银行网上银行、银行内部电子数据系统或通过各方系统直联方式,实现供应链金融业务中融资业务申请、受理、审批、发放、收回及货物监管确认、监管信息传递等(全部或部分)环节的电子化处理过程。

2、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

是指为满足供应链金融线上融资的实现,由深圳发展银行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自主开发的一套以Internet或其他网络为基础,以满足协议各方通过电子签名方式提交、签署、确认、修改融资申请书、动产监管物清单等相关法律性文件为主要服务功能,以将核心企业和主债务人等供应链企业之间交易所引发的资金流、物流、信息流等各类信息在该系统之上充分展现为手段,以深圳发展银行为客户提供更为高效、便捷的融资、结算、资金管理、理财在内的全面金融服务为目标的全方位、多层次的电子化服务系统。

3、网上银行

是指深圳发展银行通过INTERNET向个人客户、企业客户、金融同业客户、其他组织等提供融资、结算、理财等各种金融服务的银行电子系统。

成功注册成为深圳发展银行网银用户的客户即可通过该银行电子系统办理申请、查询、转账和电汇等相关银行业务。

4、USBKEY证书

是指用于存放用户身份标识,并对用户发送的网上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有效印鉴。

深圳发展银行的数字证书的存放介质是“USBKEY”。

5、电子指令

是指客户合法登录银行网上银行系统后,通过网上银行系统、“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向银行发出的符合要求的查询、转账、业务申请等各类电子信息。

6、融资

主要是指(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商业汇票承兑等授信业务。

第三条深圳发展银行“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在网上银行安全认证的基础上实现了主债务人、核心企业、物流监管公司(监管方)、银行(授信人)等多方之间沿供应链开办供应链金融业务的过程控制及数据共享。

双方承诺甲乙和其他相关方通过“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以电子签名形式完成各类交易和电子指令交换的法律效力;

认同以电子化形式通过“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提交、确认或签署任何法律性文件的方式及其法律效力,并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遵守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相关规定和标准,遵守国家制定的互联网技术规范和安全规范。

第四条乙方和其他相关方均可通过深圳发展银行提供的网上银行服务界面(登录网址:

,点击“线上供应链金融”)进行合法登录,使用深圳发展银行“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通过该系统办理各项相关业务(具体请见本协议第六条有关“系统功能”的约定)。

第五条本协议与其他相关合同/协议的关联

1.主债务人和核心企业等相关方使用“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均须事先与甲方签署《深圳发展银行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使用协议》。

甲乙双方均认可主债务人和核心企业等相关方依照甲方规则在统一的“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上进行的各种操作。

2.甲乙双方和主债务人使用“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办理本协议项下线上操作事宜,除遵守本协议约定外,还需遵守三方业已签署或即将签署的《动产监管协议》(包含以其他协议名称存在的监管协议);

若上述《动产监管协议》未正式生效,即使本协议已生效,乙方也无权使用“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或要求甲方通过该系统为其办理相关业务。

第六条“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的主要功能

本协议项下,“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为协议各方提供的主要服务功能如下:

(一)对于乙方

乙方可通过“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实现以下服务功能:

1、监管员信息的建立与维护及监管员的派驻管理

(1)建立监管员信息,确定具体的监管员用户

(2)为监管员用户分配具体的监管仓库/场所

2、监管物(货物)到货信息的管理

(1)发货明细的录入

根据核心企业已审核的订货计划/订单等信息进行发货明细的录入(或在核心企业提供发货明细的情形下进行确认);

向甲方提供发货明细

(2)向甲方提供核心企业发货及到货的具体信息

(3)进行监管物的确认,向甲方发送监管物清单。

根据核心企业发货的实际情况,向甲方提供至少包含最近期次到货信息的监管物清单,进行监管物的确认

3、货物释放的管理

根据甲方发出的提货通知进行货物的释放,向甲方实时反馈货物释放情况

4、查询功能

可查询监管物信息、由乙方发起或接收的各类历史交易信息。

5、其他事项

(1)在每一工作日工作时间截至前,向甲方提供最新的货物入库、出库、库存数据和异常情况等相关信息

(2)监管方可打印监管物清单、提货通知书等电子文档

(二)对于主债务人

主债务人可通过“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实现以下服务功能:

1、订货计划管理

(1)创建和维护订货计划/订单信息

(2)向核心企业提交订货计划/订单,供其审核

2、出账管理

向甲方提交融资申请,填制相关融资要素

3、赎货申请

向甲方提交赎货申请(含保证金赎货、还款赎货等)

4、保证金转入

提交保证金转入申请,根据约定自行将保证金划转至指定的保证金账户

5、现货质押/抵押管理

向甲方提交质押/抵押申请,明示拟担保的现货清单

6、还款管理

向甲方提交提前还款申请等

7、查询功能

可查询甲方授予的授信额度信息、监管物信息、提货记录、还款申请记录等各类历史交易信息。

(三)对于核心企业

核心企业可通过“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实现以下服务功能:

1、订货计划/订单审核

(1)查看主债务人已提交的待审核订货计划/订单及相关明细

(2)批量或逐笔审核主债务人提交的订货计划/订单

2、收款(票)确认

(1)查看甲方已发放至主债务人的授信信息

(2)批量或逐笔向甲方进行收款(票)的确认

3、发货明细的录入

(1)根据甲方已发放授信所对应的业务编号进行发货明细的录入

(2)向乙方和甲方提供发货明细

可以查询主债务人(下游经销商)的授信额度信息、由核心企业发起或接收的各类历史交易信息

(四)对于甲方

1、审核主债务人提交的融资申请

2、审核主债务人提交的抵押/质押申请

3、审核主债务人提交的赎货申请

4、向相关方发送提货通知指令文件

5、审核主债务人提交的保证金转入申请,协助其完成保证金的自动划转

6、向核心企业、主债务人反馈融资具体办理情况

7、根据各相关协议约定,向相关方发送违约事项及其处理等相关指令文件

8、查询功能

第七条“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功能的开通和使用

1、乙方申请使用“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应根据甲方要求提交相关申请;

甲方审核同意后,为乙方正式开通相关服务功能。

2、乙方启用“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前,甲方将向其提供登录该系统所需的USB-Key(实务介质)证书和初始登陆密码。

3、乙方登录和使用“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时,需要使用自有的USB-Key证书和登陆密码,并须经过系统的认证和检验;

初始登录密码由甲方预设;

为保护乙方权利,乙方初次登录时应对初始登录密码进行修改,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甲方发放的USB-Key证书和乙方用户设定的密码是乙方进入甲方“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使用具体功能、发起和处理各类交易时确认其用户身份的唯一有效凭证和依据。

4、乙方用户(乙方确定的内部具体操作人员,下同)登录“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时,系统将检查用户身份的合法性,包括用户名、密码、USB-Key证书校验、用户状态检查等。

第八条甲乙双方认可“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通过USB-Key证书、交易密码产生的交易行为的有效性、合法性、安全性。

第九条甲方记录的证据效力

1、为保证快捷实现甲乙双方和其他相关方通过“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所要求的交易和服务,乙方认可甲方根据各相关方的电子指令所作的交易和记录及由此产生的所有相关记账凭证的合法性、有效性。

2、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甲方“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所生成和保留记载的相关交易记录,以及甲方制作或保留的相关纸质单据、凭证、记录等相关资料,均构成有效证明协议各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证据,乙方承诺不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甲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任何异议。

第十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标准或者获得第三方认证。

对由于自身系统问题造成的其他相关方的直接损失承担责任。

2、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与“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相关的操作培训和咨询。

3、为不断改进“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的功能和操作,提高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操作的便利性,甲方保留对该系统进行维护、升级和改造的权利。

进行维护、升级和改造时,应避免或尽可能减少对乙方使用的影响。

4、甲方对乙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企业信息资料等严格保密,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甲方“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因以下情形未能正确执行协议各相关方电子指令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1)乙方未能正确操作系统;

(2)甲方接收到的电子指令信息不明确、不完整或无法识别;

(3)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因于甲方的情形。

第十一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根据业务实践或者使用习惯向甲方提出系统使用修改意见,甲方应积极配合完善系统。

1、乙方应负责通过“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建立详细的监管员信息,完整输入与各监管员相关的联系方式、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为具体的监管员用户分配相应的监管仓库/场所。

2、乙方应按照有关规范设置具体操作人员岗位和权限,妥善保管其USB-Key证书和登录密码,发生证书和密码的遗失、泄露、被盗等情况的,须立即办理挂失手续并向甲方提出证书注销或恢复申请,领取新的USB-Key证书,甲方应在**小时内完成操作。

因证书失控和密码泄露造成的损失,由自身承担;

对其他方造成损失的,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用户凭借自身的USB-Key证书和登录密码,通过“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发起和处理的任何交易行为所可能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和权利义务,均由乙方自身承担。

对所有使用乙方用户名、密码和USB-Key证书进行的操作均视为乙方本人的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作为各方承担权利义务的有效证据。

乙方承诺不以其内部用户不具有发起和处理相关交易行为的权限为由拒绝承担法律责任。

4、乙方在使用“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的过程中不得发送与业务无关或具有破坏性的信息,否则由此造成的风险、损失及法律责任由自己承担。

5、乙方须按照本协议约定和深圳发展银行有关“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的操作规则/手册和操作流程,正确操作和规范使用该系统,由于误操作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乙方不得利用“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从事违法、违规活动,保证所发送的电子指令是合法、有效的。

7、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与“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相关的任何系统技术信息、系统操作信息、制度文件及其他电子或纸质文件资料。

8、乙方对通过“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可查阅知晓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核心企业、主债务人等其他相关方及其项下系统用户使用系统的情况及产生的各类信息等),应承担必须的、谨慎的保密义务;

除非获得合法授权,乙方不得将相关信息透露给其他任何第三方。

第十二条通知方式

甲乙双方在此确认:

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事项,甲方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下列任一方式通知乙方及其他相关方:

(1)甲方通过其网上银行或“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进行公告;

(2)甲方向乙方发送书面的通知函;

(3)其他。

第十三条“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功能的中止/终止和恢复

1、乙方发生违约情形时,甲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中止/终止其继续使用“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的部分或全部功能,但甲方须及时通知乙方。

2、乙方如需终止使用甲方“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应提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审核同意。

经甲方审核同意的,乙方无论是否交回自身持有的USB-Key,甲方均将注销乙方认证证书(密钥),乙方将无法继续使用USB-Key.

3、“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功能的恢复使用,须经甲方同意。

4、在终止使用“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前,乙方已经通过该系统发起和处理的交易和相关电子指令,只要已经甲方和其他相关方确认、审核通过,乙方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对其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风险提示

“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以增强交易的安全性,但仍然存在下列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因特网是全球性公共网络,并不由任何一个机构所控制。

数据在因特网上传输的途径是不完全确定的。

因特网本身并不是一个完全安全可靠的网络环境;

2.在“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上传输的数据为使用者自行录入、提供,可能与真实情况不一致;

3.在因特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它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不完全,从而使得网上交易出现延迟、停顿或中断;

4.因证书、密码的泄漏、失控等原因,系统上使用者的身份可能会被仿冒。

各方当事人采用“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直接发出指令,表明其已经完全了解了网上交易的风险,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可能损失。

因不可归咎于双方以外的原因导致系统出现问题,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故障处理

1、乙方在使用“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过程中发生系统故障的,应及时通知相关方,并协商解决。

2、如乙方发现甲方“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执行其电子指令确有错误的,应在发现后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不要求书面形式的除外),甲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给予回应。

致使错误发生的责任方应承担相关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十六条应急处理

1、因系统网络故障、相关方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业务相关方无法进行系统操作,故障又无法在短时间内排除时,乙方及其他相关方均同意按照线下操作流程进行业务处理,并承诺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交合法有效的纸质签署文件(纸质文件记载的主要事项和要素须与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显示和记载的一致),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各相关方的业务办理申请。

2、乙方同意按照其与甲方已签署的《动产监管协议》的约定履行发货/到货信息的录入与提交、监管物的确认、监管物的日常监管、提货办理等合同义务;

在发生应急处理情形时,向甲方提交符合甲方要求的法律性文件。

3、对于有关法律性文件的传输与发送、提交、审核、确认、回复等相关操作事宜,若乙方选择申请通过“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办理并经甲方审核同意,则乙方可仅通过该系统完成有关法律性文件的上述操作事宜,而无须再按照其他相关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动产监管协议》等)规定的手工签署及传送方式等提交纸质法律性文件,甲方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十七条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第十八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协议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进行协商或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按以下第项规定的方式解决争议:

1、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九条协议文本

本协议正本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协议正本内容,仅显示签章栏

签章栏:

在本协议签章栏签章的协议各相关方,均承诺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享有权利,以诚实守信原则对协议其他各方和其他相关方履行应负的相关义务。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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