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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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院证明、当地劳动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1.身份证
2.户口簿
3.照片1张
4.《城乡居民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
领取流程;
参保人员在达到享受待遇年龄前1个月内,持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初审。
转移指南
转移条件:
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安庆条件
1.安庆市户籍人员
2.非安庆户籍人员,男性未满50周岁,女性未满40周岁
3.经当地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非安庆户籍人员,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保留在原参保地,在安庆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转出
单位从业人员发生退工、解聘,调离或个别合符规定的相关条件
流动就业人员转入安庆市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1.在安庆就业并参保缴费
2.由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向安庆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书面申请,
3.《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5.户口本
6.个人有效的身份证
7.《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原安庆市参保人员流动到外地就业参保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1.参保人员凭身份证
2.《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书面申请
4.缴费凭证
5.《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6.《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转移流程;
2.由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向安庆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书面申请,并出示原参保地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对符合转入条件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向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发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4.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转移基金,向安庆市发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5.待基金到账后,安庆社保经办机构凭信息表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并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本人,至此,整个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完成
1.参保人员凭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安庆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安庆社保经办机构核对缴费信息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
3.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参保缴费后,由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书面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
4.对符合转入条件的,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安庆社保经办机构发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5.安庆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转移基金,向新就业地发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6.待基金到账后,新就业地凭信息表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并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本人,至此,整个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完成。
二、医疗保险
1、城乡居民:
本行政区域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在校学生(不含大学生)、未成年人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到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或乡镇劳动保障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人员);
⑵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
⑶其他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人员。
⑴新参保人员提供户口本(居住证明)、身份证、一张一寸个人近期免冠照片以及低保证明、重度残疾人证明
⑵新生儿出生后30天内由其亲属直接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首次参保:
⑴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⑵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⑶社会团体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
⑷国家机关持单位行政介绍信;
⑸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⑹其他核准执业的证件。
个人申请、社区办理登记;
2、单位首次参保:
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报销指南
城镇居民医保费用报销材料
医院批准书及住院病历、费用清单、有效票据、医保证、医保卡
城镇职工医保费用报销材料
医院的病历复印件、、医药票据、各项费用明细清单(经所住医院医保科审核盖章)、医保证和医疗保险IC卡
异地住院费用报销
1.医疗保险就诊证(卡)
2.批准件(转诊转院单或异地安置表或异地急诊书面备案书)
3.住院发票(医院盖章有效)
4.出院小结(医院盖章有效)
5.费用汇总清单(医院盖章有效)
6.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7.参保人员本人有结算功能的银行存折或卡复印件(注明帐户名、开户行全称)
8.代理人身份证件
报销流程;
门诊报销流程:
参保人员在门诊统筹定点单位就诊时,医疗费用实行直接结算,应由参保人员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使用社会保障卡(或医保卡,下同)或现金等方式支付,应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单位直接结算。
住院报销流程:
参保人员凭身份证和医生入院安排,先缴纳住院押金住院。
出院时,到医院住院收费处办理出院费用结算。
然后将住院单据、收费单据、参保的医保卡和身份证,到设立在医院的医保办进行现场结算。
异地住院费用报销流程
到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号窗口受理审核→3号窗口办理结算→支付(10个工作日内打入指定帐户)
三、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
认定标准: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身份证明材料(二代身份证或户口本)。
注: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认定流程;
1、电话申报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过电话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电话申报。
2、书面申请
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3、审核材料
社保部门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如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4、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参保对象:
1、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
2、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
4、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职工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数码相片回执(申领人可直接使用身份证照或重新拍摄,并领取回执)
3、职工按要求填写的《安庆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
单位经办人申请材料
1、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明(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社会保险登记证》
3、《安庆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4、《安庆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信息采集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5、《安庆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名册》(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6、《安庆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汇总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1、单位经办人员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安庆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发放给参保职工。
2、参保职工按照要求填写《安庆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并准备好所需的材料证明。
3、将申请材料上交给单位经办人员审查,并在申领表上签字,盖章,收取办理费用20元(用于办理社保卡)。
4、单位经办人员持所需材料上交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审核通过后,凭《缴款通知书》在社保经办机构刷卡缴费(也可到区内非税缴款银行现金缴费)。
5、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四、失业保险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职业证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劳动合同备案表(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经劳动部门备案)
4.上年度工劳年报和财务年报(成立不满一年的单位无需提供)
5.法人代表证书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职工花名册及近月职工工资表(须职工本人签字)
1.用人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的申请予以受理,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3.符合规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登记,发给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下列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
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1)《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1份
(2)《劳动合同终止(解除)证明书》1份
(3)失业人员人事档案
(4)已进行失业登记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5)失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1)用人单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2)用人单位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3)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明、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及时到当地人社部门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4)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5)失业人员按月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或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到指定的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注:
非特殊情况下失业保险金必须由本人按月领取。
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视为放弃领取失业保险金。
1、在职人员转移:
在职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到外地时,先由单位专管员到失业保险中心办理人员增减变动手续,并出具参保情况证明,失业保险中心根据职工参保缴费情况,给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失业职工转移:
在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职工转移到外地时,凭在外地的户口薄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失业保险中心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根据迁入地提供的接收函、银行帐号等情况,到失业保险科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及相关费用一并汇往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五、生育保险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单位经办: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生育保险是由企事业单位经办的,个人不能办理
1、用人单位持申报材料到社会劳动保险处业务大厅申报;
2、工作人员受理申报材料,核准后盖章返回汇总表、增减表各一份;
3、用人单位于次月到当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
4、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报销条件: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用人单位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生育女职工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生育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证审领表;
5、企业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证申领表;
6、企业职工生育医药费报销申请单;
7、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核准结算表;
8、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外地就医申请表;
9、生育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
10、收款收据。
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六、公积金
提取指南
提取条件:
住房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买自住房贷款本息的;
3.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他情况。
住房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一)购买商品住房
1、提取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
2、提取人结婚证(或未婚证明)原件;
3、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4、购买商品房首期付款发票原件;
5、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证明原件;
6、提取人单位填制并加盖印章的“安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二)购买二手住房
3、二手房买卖合同原件;
4、首付资金托管凭证、契税完税情况证明等资料原件;
5、卖方房地产权证复印件,买方新过户的房地产权证原件;
(三)购买房改房
2、经市房产部门审核的“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原件;
3、提取人单位填制并加盖印章的“安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四)自建、翻建自住房
3、合法有效的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批文、施工许可证原件;
4、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
5、提取人单位填制并加盖印章的“安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五)大修自住住房
3、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出具需要大修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原件;
4、需要大修住房的房地产权证和规划部门有关批文原件;
5、大修费用的预(决)算报告原件;
(六)拆迁安置住房
3、被拆迁房屋房地产权证原件;
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原件;
5、安置及增购住房面积协议书原件;
6、市人民政府征收管理办公室(原拆迁办)出具的房屋拆迁安置情况证明;
7、提取人单位填制并加盖印章的“安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七)偿还购买自住房贷款本息(住房商业贷款)
3、购房合同(或买卖合同)、贷(借)款合同原件;
4、还贷款专用存折或银行卡(存折或卡的流水账上需有正常的按月还款记录,不得有提取现金记录);
5、由贷款银行提供的贷款对账单;
提供上述资料扫描存档后,后续提取只需提供身份证、还款存折(或银行卡)、贷款对账单、提取申请书办理。
(八)偿还购买自住房贷款本息(住房公积金贷款)
3、还贷款专用存折或卡(存折或卡的流水账上需有正常的按月还款记录,不得有提取现金记录);
4、由贷款银行提供的贷款对账单(只需结清贷款时提供);
提供上述资料扫描存档后,后续提取只需提供身份证、还款存折(或银行卡)、提取申请书办理。
(九)职工租房提取
职工办理时提供以下资料原件: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协议)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租专用票据;
2、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房产登记部门出具的职工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房产的证明;
3、提供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提取人银行存折(卡)、《职工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基本情况申报表》(市公积金网站下载填写打印)和职工单位开具的《安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非住房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离、退休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办理)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2、离、退休批文或离、退休证原件;
3、提取人个人存折(或银行卡)原件;
4、提取人单位填制并加盖印章的“安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本人办理)
2、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原件;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
4、提取人个人存折(或银行卡)原件;
出境定居(本人办理)
1、提取人原身份证、定居国有效定居证件原件;
2、公安部门批准的户口注销证明原件;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满两年未再就业,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本人办理)
2、有效低保证明、失业证明(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存在两个以上继承人的,需同时前来公积金中心办理)
1、合法有效的继承文书;
2、办理人身份证原件;
3、资金转入指定账户原件;
4、职工单位填制并加盖印章的“安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明、近期领取费用的证明。
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医疗部门出具的重大疾病证明、年度内自负医疗费用凭证,本人申请,单位证明,经审核后提取。
提取流程;
1.申请人到安庆市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大厅业务柜台申请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正式受理;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材料,并进行一次性说明告知。
3.正式受理的资料能现场完成审批的,现场审批;
不能现场审批的,需报请上级领导审批,告知申请人审批时限。
4.在3个工作日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和不予许可理由。
5.准予提取的,申请人持审批后的资料,到公积金承办银行提取公积金。
贷款指南
贷款条件:
1.购买本行政区域内用于职工自住的普通住房;
2.借款人及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连续足额缴存满6个月以上
3.信用状况良好,且有稳定的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有合法的购房行为和规定支付不低于购房总价款30%的首期付款
5.借款人家庭没有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6.同意以所购住房作抵押;
1.个人申请
2.前台受理,担保公司担保
3.市管理中心审核审批
4.市管理中心审核审批
5.委托银行放款
办理流程:
安庆一手房公积金贷款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