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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世博会Word格式.docx

许可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将进一步宣传上海世博会的理念、提升上海世博会的形象,并实践上海世博会的主题。

现上海世博局向中国大陆地区公开征集家居类产品许可生产商,并发布《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家居类产品世博会标志许可生产商意向征集书》(以下简称“《意向征集书》”)。

1.许可生产商及其职责

本次征集是为了遴选家居类产品的许可生产商。

家居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餐饮/厨房用品、床上用品、家饰用品、箱包类产品等(应征人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分,最终的类别划分由上海世博局确定)。

根据上海世博局的书面授权,遴选产生的许可生产商将成为家居类产品特定细分类别的独家许可生产商,并承担如下职责:

(1)在市场预测和市场调研的基础上,对家居类许可产品进行市场规划(包括消费群体分析等);

(2)自行或授权其他生产企业(经上海世博局事先书面同意)开发和设计特定细分类别的家居类许可产品;

(3)自行或授权其他生产企业(经上海世博局事先书面同意)制造特定细分类别家居类许可产品,对生产企业的内部管理体系、生产流程及产品质量进行监控,并对许可产品的仓储配送进行管理、协调和监督。

2.许可生产商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上海世博局书面授权,许可生产商有权自行或授权其他生产企业(经上海世博局事先书面同意)开发、设计和制造特定类别的家居类产品。

(1)产品范围:

特定细分类别的家居类产品(具体范围以合同约定为准,上海世博局对类别划分拥有最终的解释权);

(2)许可期限:

自许可生产商与上海世博局签订许可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上海世博局有权根据许可生产商履行协议的情况决定是否与其续签协议);

(3)地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

许可生产商应根据合同约定向上海世博局缴纳入门费和许可权费。

3.应征人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效注册成立并依法存续的企业或其他组织,有意向成为许可生产商并符合以下条件者(以下简称“应征人”)均可参与应征:

(1)其经营理念符合上海世博会的主题,具备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商业信誉;

(2)具有较强的市场调研、分析和策划能力,能对产品的市场定位、市场需求情况和市场趋势进行判断;

(3)具有品牌经营管理的能力和经验,具有较强的产品开发、设计的能力和经验;

(4)具有自行生产或管理生产企业的能力和经验,对家居类产品的生产行业有充分的了解,并在该生产领域拥有广泛的资源;

(5)具有实施质量监控的能力和经验;

(6)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的资信记录;

(7)具有履行本《意向征集书》第1条所列职责所需的各项资质条件;

(8)遵守中国法律,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环保及用工要求。

4.应征文件

应征人应根据本《意向征集书》第5条的规定向上海世博局递交如下应征文件:

(1)应征人介绍,主要包括:

①应征人一般信息,包括应征人名称、注册时间和地址、联系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地址等;

②应征人资质文件: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发证机关备案章)或机构成立证明;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类似的缴税证明;

(2)应征人意向函(格式见附件一);

(3)授权书(格式见附件二);

(4)应征人承诺函(格式见附件三);

(5)应征人的相关从业经验的说明材料,主要包括:

①有关应征人最近三年内从事品牌经营的说明材料;

②有关应征人最近三年内自行或授权进行家居类产品生产的相关经历和现有资源的证明材料(包括生产厂家名称、产品种类、销售额、从事许可经营的时间等);

(6)应征人初步工作方案,主要包括:

①对家居类产品的整体市场规划的初步设想;

②对家居类产品的类别细分设想(以本《意向征集书》第1条所述为基础进一步细分),同时应标明应征人有能力自行或授权开发、设计、制造的产品类别;

③对开展家居类产品世博会标志许可经营活动的基本设想;

④应征人负责实施许可生产商职责的专职工作团队的基本情况。

5.应征文件的提交

(1)应征人应按本《意向征集书》第6条第

(2)项规定的时间,通过当面递交或邮递的方式将应征文件送至本条第(6)项所述的联系地址。

(2)当面递交应征文件的,递交时间以应征文件当面递交的时间为准;

以邮寄方式递交应征文件的,递交时间以邮件到达上海世博局的邮戳时间为准。

(3)应征文件正本应提交一式三份,应征人同时应递交以CD-ROM为存储介质保存的电子文本一份。

(4)应征文件的信封上应标明“家居类产品世博会标志许可生产商应征文件”。

(5)应征文件应以中文或中、英文编制。

同时以中、英文编制的,两种文本如有歧义,以中文文本为准。

(6)上海世博局的联系方式为:

地址:

上海市延安中路1000号上海展览中心序馆西三楼

邮政编码:

200040

收件人:

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市场开发部邹勇飞、曹阳

电话:

0086-21-22062363、0086-21-22062368

传真:

0086-21-22060669

电子信箱:

licensing@

(7)应征人如对本《意向征集书》及本次征集活动有任何疑问,也可按照本条第(6)项所述的联系方式与上海世博局联系。

6.征集程序

1.上海世博局于2006年4月6日公开发布本《意向征集书》。

2.应征人根据本《意向征集书》第5条的规定于2006年5月10日17时30分(北京时间)以前向上海世博局递交意向应征文件。

逾期递交,将视为无效。

3.上海世博局在递交意向应征文件截止日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经评审符合要求的应征人发出书面通知,并发售《方案征集书》。

4.应征人根据《方案征集书》的规定向上海世博局提交应征方案。

5.上海世博局将对应征人递交的应征方案进行评审,确定候选人。

在与候选人就合同相关事项进行谈判的基础上,上海世博局将最终确定许可生产商,并与其签订合同。

7.其他事项

(1)上海世博局有权对本《意向征集书》进行修订或补充。

修订或补充的内容将作为本《意向征集书》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应征人的应征文件一旦提交,原则上不得进行修改。

但上海世博局可视具体情况要求应征人对有关文件内容进行澄清或补充。

(3)应征人提交的应征文件及相关信息资料,上海世博局不予退还。

(4)本《意向征集书》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构成本次征集活动的正式要约。

应征人如被确定为许可生产商,双方将按本《意向征集书》第6条第(5)项规定的程序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正式的书面合同的约定为准。

(5)应征人在参与本次征集活动的来往函电和/或应征文件应以中文或中、英文编制。

(6)本《意向征集书》有中文和英文两种文本。

如中文和英文出现不一致,以中文文本为准。

(7)本次征集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据此进行解释。

(8)上海世博局对本次征集活动的相关事宜拥有最终的解释权。

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

附件一:

应征人意向函

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

根据贵局于2006年4月6日发布的《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家居类产品标志许可生产商意向征集书》(以下简称“《意向征集书》”),本应征人,即,有意向参与家居类产品世博会标志许可生产商的征集活动,并遵守此次征集活动的相关规则。

特此向贵局提交本函及《意向征集书》第4条所规定的全部应征文件。

本应征人的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地址:

邮编:

应征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姓名(印刷体):

法定代表人职务(印刷体):

日期:

年月日

附件二:

授权书

本人(印刷体姓名、职务)系(应征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机构部门的名称)的(印刷体姓名)为本应征人的授权代表,以本应征人的名义,代表本应征人参加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家居类产品世博会标志许可生产商征集活动。

授权代表在参与本征集活动的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意向征集阶段、方案征集阶段、商务谈判阶段)所签署的一切相关文件和处理的一切相关事务,均为代表本应征人的行为,对本应征人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

本应征人将承担授权代表上述行为所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本应征人此项授权已取得本应征人内部权力机构的所有必要授权。

授权代表无权委托其他任何第三人从事上述授权范围内的行为。

本授权书为不可撤销的授权,一经签署立即生效。

特此授权。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

应征人(印刷体):

授权代表姓名(印刷体):

住址: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授权代表职务:

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三:

应征人承诺函

根据上海世博局于2006年4月6日公开发布的有关征集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家居类产品世博会标志许可生产商(以下简称“许可生产商”)的信息,本应征人即,自愿参与家居类产品世博会标志许可生产商征集活动。

本应征人已充分阅读并理解了《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家居类产品世博会标志许可生产商意向征集书》(以下简称“《意向征集书》”)的全部内容。

本应征人将严格按照《意向征集书》的规定,特向上海世博局承诺如下:

1、本应征人为依法成立、有效存续并运行良好的法律实体。

本应征人具有充分的法律权利与授权签署、提交应征文件并参与本次征集活动。

本应征人已取得从事上述行为所必须的内部及其它相关的授权和同意。

应征文件之签署人系本应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合法授权的代表,其签署行为对本应征人具有约束力。

2、本应征人保证在应征文件中提供的所有信息和资料均是真实和准确的,且不存在任何误导性,并自愿承担因该等信息和资料的不真实、不准确或具有误导性而产生的后果。

3、本应征人确认,应征文件的提交系以上海世博局了解、评估本企业的应征资格为目的。

上海世博局对是否向本应征人发售《方案征集书》以及是否选择本应征人作为许可生产商拥有最终的决定权。

上海世博局不对上述权利的行使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就其所做的决定对本应征人解释原因。

4、参与本次征集活动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本应征人自行承担。

5、本应征人特此保证,应征文件及其所有组成部分均属本应征人独立完成,而非经与其他参与本次征集活动的应征人或其他第三方进行协商、合作或达成谅解后完成的成果。

本应征人拥有对应征文件完整、充分的著作权及其他一切相关权利。

6、本应征人在应征文件中提供的所有信息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本应征人同意并许可上海世博局可为上海世博会市场开发之目的,无条件使用本应征人在应征文件及征集活动中所提供的全部信息与成果,无论该信息与成果是否具有保密性质或为本应征人所专有。

7、本函中所称“保密信息”是指涉及上海世博会和上海世博局的所有信息和资料。

本应征人同意并确认,保密信息具有保密性质。

应征人同意对保密信息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1)本应征人应对所有保密信息严格保密,并应按照本应征人保护其自身类似具有保密性质的信息所持有的同样的谨慎程度(但不得低于合理的谨慎程度),对该等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2)无论是否中途退出本次征集活动,也无论是否最终为上海世博局确定为许可生产商,未经上海世博局事先书面许可,本应征人不以任何方式、为任何目的,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泄露任何保密信息。

(3)为使本应征人能够达成本函相关目的,本应征人可向需要知悉该等保密信息的本应征人的股东、董事、监事、管理层人员、雇员、临时人员、顾问、代理人或授权代表(合称“本应征人成员”)披露相关保密信息,但应告知并要求其承担同样的保密义务。

如因本应征人成员行为而导致保密信息被不当披露或被泄露,本应征人应向上海世博局承担连带责任。

(4)如本应征人或任何本应征人成员因法律规定或因任何司法或政府命令而需要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本应征人或本应征人成员应在其做出同意披露保密信息决定之日前合理的期间内,将毫无迟延地通知上海世博局关于保密信息披露的请求或要求,以使上海世博局在对该请求或要求进行审核后,有足够的机会和可能寻求适当的救济,或做出豁免应征人对本函项下相关义务履行的决定。

8、上海世博局所提供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包含保密信息的资料)的一切权利归上海世博局所有,上海世博局就该等资料对本应征人的许可使用并不代表上海世博局对该等资料相关权利的转让,并且本应征人将仅为本次征集活动之目的使用该等资料。

9、本应征人同意并确认,本函的签署不会使本应征人成为上海世博局代理或在本应征人与上海世博局(“双方”)之间产生合伙关系、合资关系或类似关系。

本函不构成双方在将来从事任何其他交易的先例或参照条件,亦不赋予各方享有除本函规定之外的任何权利或特权或者构成各方达成其他交易的义务。

10、无论是否实际参加或中途退出本次征集活动,也无论是否为上海世博局确定为许可生产商,本应征人不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以任何形式对是否响应本征集意向书及是否参加许可生产商征集活动进行商业性宣传,或者暗示本应征人与上海世博会、上海世博局或上海世博会的市场开发计划存在任何关联。

11、如因本应征人的任何不实陈述、保证或因本应征人违反本函项下的义务,导致上海世博局面临任何第三方的索赔、诉讼或仲裁等要求,或使上海世博会或上海世博局因此遭受任何名誉、声誉或经济上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本应征人将采取适当的措施,保证上海世博局免受索赔、诉讼或仲裁等任何影响,并且使上海世博局免受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在该情形下,上海世博局有权保留就此所受损失向应征人进行索赔的权利。

12、本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据此解释。

凡因本函引起的或与本函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该等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在中国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3、本函自本应征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承诺函一经签署立即生效。

非经上海世博局书面同意,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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