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城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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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城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文档格式.docx

(1)负责贯彻实施有关燃气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等,及时修订完善全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负责决策和部署全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3)负责全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和机制建设。

(4)按程序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5)指导县级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承担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2.1.3成员单位职责

(1)市安监局:

负责中心城区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事故灾害统计,依法依规对各非中心城区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等。

(2)市市政局:

负责收集、报送城镇燃气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指导区指挥部对中心城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协调、配合非中心城区县级指挥部组织开展的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会同市安监、公安等部门对城镇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等。

(3)市公安局:

负责中心城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影响区域的安全警戒、人员疏散以及秩序维护;

按照确定的警戒范围实施交通管制;

协助燃气供应企业开展抢险抢修,对妨碍抢险抢修的行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按非中心城区请求对其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进行支援等。

(4)市公安消防支队:

负责对中心城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实施险情控制、人员救助,对事件发生区域实施灭火、稀释、冷却等抢险工作,协助燃气抢修队伍开展抢修作业;

(5)市质监局:

负责指导、协调中心城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中有关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抢险与处置;

(6)市经信委:

负责协调落实处置中心城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电力、通信保障等,协调电信企业支持信息发布工作;

(7)市住建局:

负责中心城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涉及的建筑物质量安全评估和应急处置,根据需要调用相关建筑物资、机械参与应急抢险救援;

(8)市民政局:

负责中心城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灾害调查、灾情统计上报;

做好救济、救灾、转移安置群众等工作,管理、分配救助受灾群众的款物;

(9)市环保局:

负责中心城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地周边环境污染状况的应急监测和跟踪监测,确定污染物种类、浓度及污染范围,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涉及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10)市交通局:

负责调整中心城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影响区域的公交线路,关闭公共交通电力电源,保障人员疏散所需车辆,对所属受损道路、桥梁实施抢修和恢复重建;

(11)市卫生局:

负责组织或协调中心城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现场救治,保障应急医疗需求;

(12)市政府新闻办:

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发布市区内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相关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宣传报道。

(13)各县市区政府:

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建县级应急指挥部,制定县级应急预案,建立事故上报和预警机制,组织专业队伍开展抢险抢修工作,具体负责突发事件影响群众的应急疏散、安全转移、安抚劝导、救助安置等,准确发布社会信息,保障社会稳定。

(14)市供电公司:

负责中心城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影响区域电力系统安全控制、电力设施抢修、恢复供电等,为抢险救援提供用电保障,配合做好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15)驻潍天然气输送企业:

负责按照市指挥部要求,调整输配计划,启闭供气阀门,保障安全、稳定供应,配合相关部门和单位维护燃气管网安全并提供抢险抢修技术支持。

(16)有关燃气供应企业:

制订本企业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实施燃气突发事件的专业处置;

配合有关部门支援同行业内相关企业的燃气应急抢险抢修工作。

2.2日常办事机构及职责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市政局,市市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市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落实市指挥部的决策部署,组织开展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宣传教育和培训。

(2)组织制订、修订市级预案,指导县市区制订、修订县级预案。

(3)收集、分析、上报有关燃气突发事件信息。

(4)负责发布、调整和解除中心城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红色、橙色预警。

2.3现场指挥机构及职责

根据燃气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和实际处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受市级指挥部直接领导,由市、县两级指挥部中位于事故发生现场、行政级别最高、指挥以上职务的人员任现场指挥,由市、县两级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行业专家组成。

现场指挥部负责调动各类应急资源,具体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实施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现场指挥部下设警戒保卫、抢险救灾、技术服务、后勤保障、医疗救护和善后处置6个专业小组。

2.3.1警戒保卫组:

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牵头,公安部门配合。

主要负责事故现场交通管制和维持现场秩序。

2.3.2抢险救灾组:

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市政府牵头,公安消防部门、有关燃气企业配合。

主要负责制定先期救援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救援实际情况报请现场指挥部批准调动和指挥各种救援力量。

2.3.3技术保障组:

由燃气管理部门牵头,安监、质监、建设、环保等部门,相关行业专业技术人员配合。

主要负责组织专家对应急及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分析事故和灾害情况,提出救援的技术措施,对现场建筑质量作出初步判断,为救援指挥部决策提出科学的意见和建议,组织检验检测队伍,测定事故现场的燃气浓度、环境污染和生态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危害进行监测、处置。

2.3.4医疗救护组:

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牵头,卫生部门,当地医疗单位配合。

主要负责组织医疗单位接收、救治伤员。

2.3.5后勤保障组:

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牵头,交通、电力、经信等部门配合。

主要负责现场通讯保障、电力供应、保障抢救物资及装备供应、组织运送撤离人员及物资等后勤保障工作。

2.3.6善后工作组:

由事故发生地政府牵头,民政、市政、建设、卫生等部门配合。

主要负责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建筑、市政等财产损失评估、赔偿等善后处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3、预防与预警

3.1信息监测

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公安、消防、市政、地震、气象、人防等部门和各燃气企业共同组建全市城镇燃气安全信息监测体系,对检测信息实施监测、预报、共享。

(1)及时掌握地震、地质、气象等部门预测的可能影响城市燃气管线安全运行的自然灾害信息。

(2)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与各街道办事处、燃气供应企业建立信息交流制度,了解掌握燃气供应和需求情况,及时监测大型机械施工作业可能危害燃气管线安全运行的信息。

(3)利用“110”、“119”报警平台,12319市政服务平台,以及各燃气企业客服热线等及时收集社会公众报警信息。

依托燃气企业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检测燃气运行异常信息。

(4)燃气企业对上游供气量、气质、压力等变化情况和供气设施发生故障等信息实施全面监测。

3.2信息报告

3.2.1社会各企事业单位、人民群众发现燃气安全隐患和燃气突发事件应立即报警。

各接警平台接到报警信息并初步核实基本情况后,立即通报有关燃气企业;

进行初步核实后,30分钟内报告相关县市区指挥部或政府应急办。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事件简要经过,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情况、可能发生的后果及已经采取的控制措施等。

3.2.2各燃气企业发现的燃气安全隐患和燃气突发事件,应立即进行初步分析判断,根据需要启动企业应急预案,第一时间组织抢险、抢修力量到达现场核实情况,按照事故等级及时上报县市区指挥部,并通报有关单位。

突发事件在可控范围内的,要立即实施处置。

3.2.3因第三方施工造成燃气突发事件的,施工单位要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防护措施,立即报警并向建设单位和相关燃气供应企业报告具体情况。

3.3信息分析

县市区指挥部或政府应急办接到信息报告后,立即对信息进行分析,必要时进行现场勘查,综合评价事件对城市公共安全的影响程度和范围,迅速提出预警及应急意见。

3.4预警级别

城镇燃气突发事件预警根据事件影响范围、程度,由大到小依次分为红色预警、橙色预警、黄色预警、蓝色预警。

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或重点区域发生燃气突发事件,可视情提高预警级别。

各级预警级别分类情况详见附表1。

3.5发布预警

中心城区燃气突发事件,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调整和解除红色、橙色预警,并报市政府应急办;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调整和解除黄色、蓝色预警,并报区政府应急办。

非中心城区燃气突发事件,由县市指挥部提出预警及应急意见。

需要市指挥部指导、协调、帮助的,及时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

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台、电视、通信、信息网络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实施,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警报盲区、重要公共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应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6预警行动

3.6.1预警调整

燃气供应企业、相关行业专家到达燃气突发事件现场进行分析研判,认为现场危险情况可能持续恶化或已对险情实施有效控制,立即向现场指挥部提出预警调整或结束预警的建议。

现场指挥部密切关注事件发展情况,对各方面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后,作出调整或结束预警的决定。

3.6.2先期处置

发布燃气突发事件预警后,事发地所在县市区公安、消防、燃气主管部门,以及相关燃气企业迅速到达现场。

(1)对事故危害情况进行初始评估。

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尽可能准确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2)实施警戒。

交警部门配合燃气企业,确定事故发生场所的警戒范围,设立警戒线,疏散警戒线内的人员,控制警戒线内车辆及一切火源,防止险情进一步蔓延。

(3)交通管制。

确定警戒范围后,实施交通管制,严禁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

开辟应急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4)抢险准备。

各级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做好应急抢险各项准备工作。

4、应急响应

4.1事件分级

根据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危害程度、波及范围等情况,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4个级别,具体情况见附表2。

4.2分级响应

4.2.1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响应(I、Ⅱ级响应)

发生在中心城区的燃气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启动I级或Ⅱ级响应并组建现场指挥部,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迅速开展抢险、救灾、救助群众等工作,并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情况。

发生在非中心城区的,由县级指挥部负责应急处置,市指挥部根据请求进行现场指导。

4.2.2较大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响应(Ⅲ、IV级响应)

发生在中心城区的燃气突发事件,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启动Ⅲ级或IV级响应,并组建现场指挥部,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迅速开展抢险、救灾、救助群众等工作,并向区政府应急办报告情况。

发生在非中心城区的,由县级指挥部负责处置。

4.3现场处置

各级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组织抢险救援队伍和应急抢险物资器材迅速到达指定地点,按照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4.3.1第一时间成立事故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处置程序,统一指挥抢险救援工作。

4.3.2初步判断事故原因。

现场指挥部组织力量,根据事故特点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初步确定事故原因、危害范围、危险因素,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

4.3.3确定现场工作区域。

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根据事故类型确定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4.3.4抢救受害人员。

组织专业队伍,佩戴必要防护装备,及时、科学、有序地抢救受害人员或安排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3.5消除危险源。

在抢救人员同时,根据事故特点及时对危险源进行处置,第一时间切断上下游气源,移除漏气装置,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消除事故次生灾害。

4.3.6设立人员疏散区。

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组织力量对事故影响区域内的相关人员进行全面转移,对有关物资进行转运。

4.3.7事故处于可控状态后,组织机械、设备,对事故发生点进行处置,实施开挖地面、空气吹扫、管道堵漏、管道切割、更换设施、地面恢复等专业化作业。

4.3.8清理事故现场。

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和可能的危害,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继续和环境污染。

4.4扩大应急

现场指挥部随时跟踪燃气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如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并可能超出现场处置能力,应根据事件等级报告上级指挥部,并提高应急等级。

当确认险情已超出本市处置能力时,由市指挥部按程序报请省政府予以协助。

4.5响应结束

燃气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进入有序抢修阶段,次生、衍生等危害基本消除后,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工作结束。

4.6新闻发布

燃气突发事件信息由现场指挥部审核确定,同级政府新闻办发布,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新闻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新闻发布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做到准确把握、正面引导、讲究方式、及时主动、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

5、善后处置与应急保障

5.1善后处置

5.1.1调查评估

根据事故危害等级,由相应安监部门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对燃气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调查组应于事发之日起30日(如需进行设施检验检测的,可延长至45日)内向同级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5.1.2恢复重建

燃气企业负责及时清理现场,积极实施燃气设施抢修重建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燃气供应;

对受损的各类市政设施分别由相关产权部门负责修复或重建;

受事件影响地区的恢复、重建工作由所在县市区政府负责。

5.1.3社会救助

现场抢险结束后,事发地所在县市区政府应做好伤亡人员救治、慰问和善后处理工作,并尽快恢复受灾群众正常生活。

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及时给予补偿。

5.1.4责任追究与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情况或在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及时、有效报警的个人或第三方单位,酌情予以奖励。

5.2应急保障

5.2.1应急能力建设

根据燃气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燃气供应企业和相关单位要加强燃气抢险队伍建设,通过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等方式提高燃气抢险队伍的综合素质、技术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5.2.2资金保障

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保障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经费。

如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资金需求特别巨大,有关应急处置经费不能满足需求时,市财政部门按照一定程序给予应急经费支持。

5.2.3物资保障

燃气供应企业依据本《预案》及企业应急预案,根据本单位供应燃气的性质、设备设施类型和供应规模,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抢险装备和通讯联络设备等,并保持良好状态。

在实施应急处置时,现场指挥部可向本市道路管理、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和其他燃气企业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

5.2.4技术保障

根据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组织相关行业专家成立专家组,为应急抢险提供决策和咨询服务,协助制定抢险应急方案,为现场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并参与事故调查。

5.2.5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医疗救治网络,制订完善医疗救治预案,确保及时有效救治受伤人员,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

6、教育和培训

6.1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利用多种形式开展燃气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开展安全用气、保护燃气设施等方面的宣传教育,组织有编印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知识读本,增强公众燃气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

6.2应急培训

各级政府和燃气供应企业要结合实际,有计划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应急管理学习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组织有关部门结合当地燃气供应特点,制订培训计划,定期对各成员单位和燃气企业应急管理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6.3应急演练

各级政府应建立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加强部门、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提高应急抢险能力。

有计划地组织辖区单位和社区群众开展应对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燃气供应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习。

7、附则

7.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修订。

7.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3应急响应流程图

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程序流程图见附件3。

7.4通讯方式

市级指挥部成员单位、责任人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4。

附件1:

潍坊市燃气突发事件预警分级

1、特别严重事件预警(红色)

(1)天然气门站、储配站、加气(母)站等重点设施附近发生大面积燃气泄漏,未能有效控制,燃气泄漏直接影响区域内燃气浓度达到爆炸下限的50%,且有进一步增加趋势。

(2)燃气高压、次高压管线等干线管网及辅助设施发生大面积燃气泄漏,未能有效控制,燃气泄漏直接影响区域内的燃气浓度达到爆炸下限的20%,且有快速增加趋势。

(3)本市次高压A类管网压力低于0.2MPa(兆帕),高压A类管网压力低于0.8MPa。

(4)液化气供应站点出现大量燃气泄漏,未能有效控制。

(5)在主城区同时发生多点、大面积燃气泄漏,且燃气泄漏量持续增加。

(6)地震部门发布我市发生6级(含)以上地震灾害信息;

地质、气象、人防部门发布我市发生可能影响燃气安全运行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7)燃气设施发生故障或气源供应不足,可能影响到3万户以上居民正常用气。

2、严重事件预警(橙色)

(1)城市区域调压站、CNG(压缩天然气)加气站、LNG(液化天然气)加气站、城市高层建筑内多个住户的燃气设施、城市主干道路下埋地燃气管线等发生燃气泄漏,未能有效控制,燃气泄漏直接影响区域内燃气浓度达到爆炸下限的50%,且有进一步增加趋势。

(2)城市大型公共建筑地下空间或大型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市区主次道路下电缆沟、电信沟、城市污水管、雨水管等发现泄漏燃气,未能有效控制,燃气浓度达到爆炸下限的50%,且有进一步增加趋势。

(3)次高压(P>

0.4MPa)以上级别的天然气供应系统出现压力异常,次高压管网压力低于0.4MPa、高压管网压力低于1.6MPa,且在1小时内未能恢复到压力下限值以上。

(4)燃气设施发生故障或气源供应不足,可能影响到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正常用气。

(5)地震部门发布我市发生5级(含)以上地震灾害信息,地质、气象、人防部门发布我市发生可能影响燃气安全运行的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3、较大事件预警(黄色)

(1)城市次要道路、小区道路下埋地燃气管道,架空燃气管线或城市多层建筑内燃气设施,居民住宅区楼栋调压箱、小型调压站等发生燃气泄漏,未能有效控制,燃气泄漏直接影响区域内燃气浓度达到爆炸下限的50%,且有进一步增加趋势。

(2)城市居民住宅区的大型地下停车场等地下空间发现燃气积聚现象,浓度已达到爆炸下限的50%,且未能有效控制。

(3)燃气管线及设施因外力破坏造成燃气泄漏扩散,威胁到周边居民安全。

(4)燃气设施发生故障或气源供应不足,可能影响到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正常用气。

4、一般事件预警(蓝色)

(1)发生燃气泄漏事件,燃气泄漏直接影响区域内燃气浓度已达到爆炸下限的20%。

(2)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组织施工,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3)燃气设施发生故障或气源供应不足,可能影响到5000户以上2000户以下居民正常用气。

附件2:

潍坊市燃气突发事件分级

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为特别重大事件,可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位于城区的、天然气门站下游的高压(P>

1.6MPa)以上级别的天然气供应系统、焦炉煤气储配站、液化天然气生产储备场站、液化石油气储备场站等发生燃气火灾、爆炸,或发生非可控重大燃气泄漏,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故,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用燃气24小时以上;

(3)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引发次生灾害,造成铁路、高速公路运输长时间中断,或造成供电、通信、供水、供热等系统不能正常运转,城市基础设施处于瘫痪状态。

2、重大事件(Ⅱ级)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为重大事件,可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城市次高压(1.6MPa≥P>

0.4MPa)以上级别的天然气供应系统、压缩天然气母站、液化天然气储配站、液化石油气储灌站、瓶装液化气供应站、车用燃气加气站(包括CNG和LNG)等燃气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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