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说明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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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现行的市政工程标准图集和具有代表性工程的设计图纸;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现行的市政工程单位估价表及基础资料;
6、已被广泛采用的市政工程新技术、新结构、新材料、新设备和已被检验确定成熟的资料;
四、道路工程中的排水项目,可套用《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排水分册的有关项目。
五、本定额中的工序、人工、机械、材料等均系综合取定。
除另有规定外,均不得调整。
六、本定额的多合土项目按现场拌合考虑,部分多合土项目考虑了厂拌,如采用厂拌集中拌合,所增加的费用可按实计算。
七、本定额凡使用石灰的子目,均不包括消解石灰的工作内容。
编制预算中,应先计算出石灰总用量,然后套用消解石灰子目。
八、未尽事宜见各章节说明。
第三册桥涵工程册说明
一、〈全国统一市政工程定额预算定额〉第三册〈桥涵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包括打桩工程、钻孔灌注桩工程、砌筑注工程、钢筋工程、现浇混凝土工程、预制混凝土工程、立交箱涵工程、安装工程、临时工程及装饰工程。
二、本定额适用范围:
1.单跨100m以内的城镇桥梁工程。
2.单跨5m以内的各种板涵、拱涵工程(圆管涵套用第六册〈排水工程〉定额,其中管道铺设及基础项目人工、机械费乘以1.25系数)。
3.穿越城市道路及铁路的立交箱涵工程。
1.现行的设计,施工及验收基数规范;
2.〈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1988)第三册〈桥涵工程〉;
3.〈全国市政工程统一劳动定额〉;
4.〈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
5.〈公路工程预算定额〉;
6.〈上海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
四、本册定额的有关说明:
1.预制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构件均属现场预制。
不适用于独立核算、执行产品出厂价格的构件厂所生产的构配件。
2.本册定额现浇混凝土均按现场拌制考虑。
如需采用商品混凝土时,具体计算办法按〈辽宁省建筑工程预算实物量定额〉有关规定执行。
3.本册定额中提升高度按原地面标高至梁底标高8m为界,若超过8m时,超过部分可另行计算超高费;
本册定额河道水深取定为3m,若水深>
3m时,应另行计算。
当超高以及水深>
3m时,超过部分增加费用另行计算。
4.本册定额场内水平运距,除各章、节另有规定外,均以按150m运距计算。
5.本册定额中均未包括各类操作脚手架,发生时套用第一册《通用项目》有关项目。
6.本册定额未包括的预制构件场内、场外运输,可按《辽宁省建筑工程预算实物量定额》相应项目计算。
五、未尽事宜见各章节说明。
第四册
隧道工程册说明
一、《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第四册《隧道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由岩石隧道(一~三章)和软土隧道(四~十章)二大部分组成,包括隧道开挖与出碴、临时工程、隧道内衬、隧道沉井、盾构法掘进、垂直顶升、地下连续墙、地下混凝土结构、地基加固、监测及金属构件制作等工程。
二、岩石隧道适用于城镇管辖范围内新建和扩建的各种车行隧道、人行隧道、给排水隧道及电缆(公用事业)隧道等工程。
软土隧道适用于城镇管辖范围内新建和扩建的各种车行隧道、人行隧道、越江隧道、地铁隧道、给排水隧道及电缆(公用事业)隧道等工程。
1、《市政工程劳动定额》(1997)、
2、《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
3、《上海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
4、《重庆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
5、现行的设计、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等。
四、岩石隧道,次坚石岩石类别为Ⅶ至Ⅷ级,强度系数f=4~8。
普坚石岩石类别为Ⅸ至Ⅹ级,f=8~12。
特坚石类别为Ⅺ至ⅩⅢ级,f=12~18。
f<4及f>18未编入本定额,如实际发生,可另编补充定额。
软土隧道的围护土层沿海地区细颗粒的软弱冲击土层,按土壤分类包括粘土、亚粘土、淤泥质亚粘土、淤泥质粘土、亚砂土、粉砂土和细砂。
五、本定额按现有的施工方法、机械化程度及合理的劳动组织进行编制。
除各章节另有规定外,均不得因具体工程的施工方法与定额不同而调整变更。
六、本定额除岩石隧道井下掘进按每工日七小时,软土隧道盾构掘进、垂直顶升按每工日六小时外,其他均按每工日八小时工作制计算。
七、隧道掘进下井津贴未列入定额,可根据定额用工和当地劳动保护标准,按实计算下井特殊津贴费。
八、本定额中的现浇混凝土工程,岩石隧道采用现场拌制混凝土;
软土隧道采用商品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采用厂拌混凝土。
若实际采用混凝土与定额不同时,按规定调整。
九、本定额中钢筋用量均不包括预埋铁件,预埋铁件按实另计。
十、岩石隧道硐内其他工程,采用其他分册或其他全国统一定额的项目,其人工、机械乘以1.2系数。
十一、隧道内装饰工程套用有关定额相应项目。
十二、未尽事宜见各章节说明。
第五册
给水工程册说明
一、《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第五册《给水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包括管道安装、管道内防腐、管件安装、管道附属构筑物、取水等工程。
二、本定额适用于城镇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市政给水工程。
三、本定额的编制依据:
1、
1996年《给水排水标准图集》S1、S2、S3;
2、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
3、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90);
4、
《供水管井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GJJ10—86);
5、
《全国统一市政劳动定额》;
6、
《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基础定额》。
四、本定额管道、管件安装均按沟深3m内考虑,如超过3m时,另计。
五、本定额均按无地下水考虑。
六、以下与给水相关工程项目,执行相应册的有关定额。
1、给水管道沟槽和给水构筑物的土石方工程、打拔工具桩、围堰工程、支撑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井点降水、临时便桥等执行第一册《通用项目》有关定额。
2、给水管过河工程及取水头工程中的打桩工程、桥管基础、承台、混凝土桩及钢筋的制作安装等执行第三册《桥涵工程》有关定额。
3、给水工程中的沉井工程、构筑物工程、顶管工程、给水专用机械设备安装,均执行第六册《排水工程》有关定额。
4、钢板卷安装、钢管件制作安装、法兰安装、阀门安装、均执行第七册《燃气与集中供热工程》有关定额。
5、管道除锈、外防腐执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的有关定额。
七、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节说明。
第六册
排水工程册说明
一、《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第六册《排水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包括定型混凝土管道基础及铺设,定性井、非定型井、渠、管道基础及砌筑、管道顶进,给、排水构筑物,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模板、钢筋(铁件)加工及井字架等工程。
二、本定额适用于城镇范围内新建、扩建的市政排水管渠工程。
1.
《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
2.
《全国市政工程统一劳动定额》;
3.
《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第六册〈排水工程〉(1989年);
4.
《给水排水标准图集》S1、2、3(1996年);
5.
GB11836—89《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排水管标准》;
6.
CJ/T3012—89《铸铁检查井盖标准》;
7.
CJJ3—90《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平定标准》;
8.
GBJ141—90《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
四、本定额与建筑、安装定额的界限划分及执行范围: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中的泵站上部建筑工程以及本册定额中未包括的建筑工程按《辽宁省建筑工程预算实物量定额》及《辽宁省建筑工程预算实物量定额单位估价表》有关规定执行。
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中的通用机械应执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相应册有关项目。
市政排水管道与厂、区室外排水管道以接入市政管道的检查井、接户井为界:
凡市政管道检查井、(接户井)以外的厂、区室外排水管道,均执行本定额。
凡执行市政设计标准、施工规范(规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厂、区室外排水、均执行本定额。
五、本册定额与市政其他册定额的关系:
本册定额所涉及的土、石方挖、填、运输,脚手架,支撑、围堰,打、拔桩,降水,便桥,拆除等工程,除各章节另有说明外,均采用通用册相应项目。
管道接口、检查井、给排水构筑物需做防腐处理的,分别套用建筑和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的相应项目。
六、本册定额需说明的有关事项:
本定额所称管径均指内径,如设计管径、长度与定额不同时,允许调整。
本定额中的混凝土均为现场拌合,各项目中的混凝土和砂浆强度等级与设计不同时,允许换算,但数量不变。
本定额各章所需的模板、钢筋(铁件)加工、井字架均采用第七章的相应定额。
本定额是按无地下水考虑的,如有地下水,需降水时执行第一册“通用项目”相应定额;
需设排水盲沟时执行第二册“道路工程”相应定额;
基础需铺设垫层时,执行本册定额第四章的相应定额;
采用湿土排水时执行第一册“通用项目”相应定额。
干土与湿土的区分:
地下水位线以上为干土,地下水位线以下为湿土。
七、未尽事宜见各章节说明。
第七册
燃气与集中供热工程册说明
一、《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第七册《燃气与集中供热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包括燃气与集中供热工程的管道安装,管件制作、安装,法兰、阀门安装,燃气设备安装,集中供热用容器具安装及管道试压、吹扫等。
二、本定额适用于市政工程新建和扩建的城镇燃气和集中供热等工程。
1、《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基础定额》;
2、《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劳动定额》;
3、《全国统一市政工程基础定额》;
4、《市政工程施工手册》;
5、《煤气规划设计手册》;
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
7、《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34—90);
8、《城市热力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28—89);
9、《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89);
10、《全国市政工程预算定额》;
11、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燃气和集中供热工程预算定额;
12、《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
13、国家和有关专业部的现行施工验收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
四、有关规定:
(一)、本定额未包括的项目:
1、管道沟槽土、石方工程及搭、拆脚手架按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通用项目》册相应定额执行。
2、过街管沟的砌筑、顶管、管道基础及井室按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排水工程》相应定额执行。
3、本定额中煤气和集中供热的容器具、设备安装缺项部分按《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相应定额执行。
4、本定额不包括管道穿跨越工程。
5、刷油、防腐、保温和焊缝探伤《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相应定额执行。
6、铸铁管安装除机械接口外其他接口形式按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给水工程》相应定额执行。
7、异径管、三通制作,刚性套管和柔性套管制作、安装及管道支架制作、安装按《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相应定额执行。
(二)、本定额是按无地下水考虑的。
Dg≤1800mm是按沟深3m以内考虑的,Dg>1800mm是按沟深5m以内考虑的。
超过时另行计算。
(三)、本定额中各种燃气管道的输送压力(P)按中压B级及低压考虑。
如安装中压A级煤气管道和高压煤气管道,定额人工乘以系数1.3,碳钢管道管件安装均不再做调整。
燃气工程压力P(MPa)划分范围为:
高压A级0.8Mpa<P≤1.6Mpa
B级0.4Mpa<P≤0.8Mpa
中压A级0.2Mpa<P≤0.4Mpa
B级0.005Mpa<P≤0.2Mpa
低压P≤0.005Mpa
(四)、本定额集中供热工程压力P(MPa)划分范围为:
低压P≤1.6Mpa
中压1.6Mpa<P≤2.5Mpa
热力管道设计参数标准见下表:
介质名称
温度(摄氏度)
压力(Mpa)
蒸汽
T≤350
P≤1.6
热气
T≤200
P≤2.5
五、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节说明。
第八册
路灯工程
册说明
一、《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第八册《路灯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包括架空线路、电缆工程、配线配管、变配电设备、路灯照明器具安装、防雷接地装置安装。
二、本定额适用于新建、扩建的城镇道路、市政地下道路的照明工程,不适用于拆除改造及庭院(园)内的照明工程。
三、本定额与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相关项目的界线划分以路灯系统与城市供电系统相交为界,界限内为路灯定额,界限外为安装定额。
四、本定额不包括线路参数的测定和运行工作。
五、本定额电压等级按10千伏以下考虑的。
六、本说明未尽事宜见各章节说明。
定额总说明
一、《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共分十二册,包括:
第一册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
GYD-201-2000;
第二册
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GYD-202-2000;
第三册
热力设备安装工程
GYD-203-2000;
第四册
炉窖砌筑工程
GYD-204-2000;
第五册
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
GYD-205-2000;
第六册
工业管道工程
GYD-206-2000;
第七册
消防及安全防范设备安装工程
GYD-207-2000;
第八册
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
GYD-208-2000;
第九册
通风空调工程
GYD-209-2000;
第十册
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
GYD-210-2000;
第十一册
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
GYD-211-2000;
第十二册
通信设备及线路工程
GYD-212-2000(另行发布)
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计价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标准,是统一全国安装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的依据;
是编制安装工程地区单位估价表、施工图预算、招标工程标底、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也是编制概算定额(指标)、投资估算指标的基础;
也可作为制订企业定额和投标报价的基础。
三、本定额是依据现行有关国家的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也参考了行业、地方标准,以及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和其他资料。
四、本定额是按目前国内大多数施工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装备程度、合理的工期、施工工艺和劳动组织条件制定的,除各章另有说明外,均不得因上述因素有差异而对定额进行调整或换算。
五、本定额是按下列正常的施工条件进行编制的:
1.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构件完整无损,
2.安装工程和土建工程之间的交叉作业正常。
3.安装地点、建筑物、设备基础、预留孔洞等均符合安装要求。
4.水、电供应均满足安装施工正常使用。
5.正常的气候、地理条件和施工环境。
六、人工工日消耗量的确定:
本定额的人工工日不分列工种和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和辅助用工。
七、材料消耗的确定:
1.
本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直接消耗在安装工作内容中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等,并计入了相应损耗,其内容和范围包括:
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到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2.凡定额内未注明单价的材料均为主材,基价中不包括其价格,应根据“()”内所列的用量,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材料预算价格计算。
3.用量很少,对基价影响很小的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计入材料费内。
4.施工措施性消耗部分,周转性材料按不同施工方法,不同材质分别列出一次使用量和一次摊销量。
5.主要材料损耗率见各册附录。
八、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确定:
1.本定额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和大多数施工企业的机械化装备程度综合取定的。
2.凡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两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等未进入定额,列入其他直接费的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中。
九、施工仪器仪表台班消耗量的确定:
1.本定额的施工仪器仪表消耗量是按大多数施工企业的现场校验仪器仪表配备情况综合取定的,实际与定额不符时,除各章另有说明外,均不作调整。
2.凡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两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施工仪器仪表等未进入定额,应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考虑。
十、关于水平和垂直运输:
1.设备:
包括自安装现场指定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
2.材料、成品、半成品:
包括自施工单位现场仓库或现场指定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
3.垂直运输基准面:
室内以室内地平面为基准面,室外以安装现场地平面为基准面。
十一、本定额适用于海拔高程2000m以下,地震烈度七度以下的地区,超过上述情况时,可结合具体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办法。
十二、本定额中注有“XXX以内”或“XXX以下”者均包括XXX本身,“XXX以外”或“XXX以上”者,则不包括XXX本身。
十三、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册和各章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