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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消费者权益爱惜法Word格式.docx

法学理论界一样以为,消费者权益爱惜法是隶属于经济法的一个分支,是经济法中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的一个组成部份,因此消费者权益爱惜法的立法宗旨与经济法的立法宗旨在全然上应该具有趋同性和一致性,即该法的立法目的一样是和谐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以推动经济的稳固增加,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大体人权,从而推动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和谐进展。

另外,《消费者权益爱惜法》作为一部重要的经济法律,他同时也有自己等为直接的、具体的立法宗旨。

我国《消费者权益爱惜法》第1条开宗明义,明确的规定了该法的立法宗旨是“爱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的经济秩序,增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进展”

《消费者权益爱惜法》依照我国当前经济文化进展水平及消费者素养状况,突出表现了以下几项大体原那么:

1、经济法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志愿、平等、公平、诚信信誉原那么。

2、向消费者倾斜,对消费者给予专门爱惜原那么。

在消费关系中,消费者客观上处于弱者地位,应当在法律上取得专门爱惜。

3、国家援助消费者原那么。

国家采取方法,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财产不受侵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的原那么。

爱惜消费者的人合法权益是社会的一起责任,国家鼓舞、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节消费者的权益和经营者的义务

消费者的权益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爱惜法》规定了消费者应该享有的九项权利。

(一)平安保障权

安满是人们最大体的心理需要,国家和社会有义务为人们提供一个平安的社会环境。

我国《消费者权益爱惜法》的七条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利用商品和同意效劳时享有的人身财产平安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效劳,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平安不受损害的要求。

”所谓平安保障权是消费者最大体的权利,它是指消费者在消费商品或同意效劳时,该商品或效劳必需绝对保证消费者生命和健康不致受到损害,财产不致蒙受损失和破坏。

由于消费者取得的商品和效劳是用于生活消费,因此,商品和效劳必需绝对平安靠得住,必需绝对保证商品和效劳质量可不能损害消费者的生命与健康。

平安保障权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身平安权,它是指消费者在进行生活消费的进程中,享有爱惜躯体和器官性能的完整及生命不受危害的权利。

二、财产平安权。

那个地址的财产平安,不仅指消费者购买、利用商品的平安和同意效劳本身的平安,而且包括除购买、利用商品或同意的效劳之外的其他财产平安。

(二)知悉真情权

在商品经济高速发达的现代社会、商品和效劳的种类日渐增多,层第二天渐提高,一般消费者已经很难仅凭自己知识体会对所购买的商品和效劳质量、价钱等作出客观准确的判定和评判,消费者对商品和效劳的了解,专门大程度上依托于经营者提供的信息,不真实的信息传递,会直接阻碍消费者的消费选择。

为了保障消费者获取真实、准确的消费信息,我国《消费者权益爱惜法》第8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利用的商品或同意的效劳的真实情形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依照商品或效劳的不同情形,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钱、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品级、要紧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日期、查验合格证明、利用方式说明、售后效劳,或效劳的内容、规格、费用等相关情形。

”若是消费者不把握商品和效劳的真实情形,消费者就无法做出正确的消费和选择,也难以正确利用商品和同意效劳。

任何讹诈、故意隐瞒的行为,都市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

可是,消费者不能够滥用一切权利,若是经营者提供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经营者有权拒绝回答这种问题。

(三)自主选者权

我国《消费者权益爱惜法》第9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效劳的权利。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效劳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效劳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件商品,同意或不同意任何一项效劳。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效劳时,有权进行比较、辨别和挑选。

”消费者单方所享有的自主权是消费者权利的核心。

(四)公平交易权

公平交易权是市场净净的一项准那么。

在市场交易进程中,相关于经营者而言,受各类因素的阻碍,消费者明显处于弱者地位,最易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因此,《我国消费者权益爱惜法》第10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依照这一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同意效劳时,其公平交易权有如下表现: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同意效劳时,有权取得质量保障、价钱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五)依法求偿权

我国《消费者权益爱惜法》第11条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利用商品或同意效劳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取得补偿的权利。

”这项规定保障了消费者在发生损害后能够取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补偿的范围不仅包括财产损失补偿,还包括人身损害补偿。

依法求偿权是弥补消费者利用商品或同意效劳受到损害的必要补救性权利。

依照我国《消费者权益爱惜法》的规定,享有求偿权的主题包括以下几类:

1.商品的购买者

2.商品的利用者

3.同意效劳者

4.第三人,指他在购买、利用商品或同意效劳时,因偶然缘故在事故现场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人。

消费者依法求偿时不负证明经营者主观上是不是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只要存在消费者在购买、利用商品或同意效劳而招致的人身、财产损害事实,即可依法求偿。

固然,若是损害是由于消费者自身的进程造成的,例如利用不妥等,那么消费者无权请求补偿。

(六)依法结社权

我国《消费者权益爱惜法》第12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集体的权利。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结社的权利。

消费者依法成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集体,就属于公民结社的组成部份,同时也是《宪法》在《消费者权益爱惜法》中的表现。

由于在生活当中,消费者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法律给予消费者这一权利,能使分散、弱小的消费个体慢慢转变成集中、壮大的消费群体,和实力雄厚的经营者对抗,从而爱惜消费者的权利。

我国的消费者集体,,中国消费者协会自1984年成立以来,它的各级组织在爱惜消费者权益方面做了大量而有效的工作。

为了便于消费者协会更好的开展工作,我国《消费者权益爱惜法》第一次立法的形式对其地位和职权进行了确认,不仅给予了消费者依法结社的权利,而且明确规定了消费者协会应履行的七项职能。

(七)获取知识权

获取知识权是从知悉真情权引申出来的一项消费者权利。

我国《消费者权益爱惜法》的13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取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爱惜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该权利又称同意教育的权利,消费者只有把握相关的商品或效劳的知识的利用性能,正确利用商品,才可不能成为在消费领域任人宰割的对象。

消费者的这一权利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方面是指消费者有权取得有关消费观,有关商品和效劳,有关市场的知识;

另一方面还包括消费者有权取得有关消费者权益爱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和消费者权益爱惜机构、消费者争议的解决等方面的知识,应当说,同意教育,获取相关知识,提高自我爱惜能力,即便消费者的权利,也是消费者的义务。

(八)取得尊重权

我国《消费者权益爱惜法》第14条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利用商品同意效劳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适应取得尊重的权利。

”人格尊重是消费者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份。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个民族的风俗适应均有不同,不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适应,不仅会损害少数民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会阻碍到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固。

(九)监督批评权

我国《消费者权益爱惜法》第15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效劳一级爱惜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也确实是说,消费者有权揭发、控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爱惜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消费者权益爱惜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消费者的监督关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经营者义务

(一)依法定或依法约定履行义务

《消费者权益爱惜法》第16条规定,经营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1、经营者应依法履行法概念务,即依照《消费者权益爱惜法》、《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义务。

《产品质量法》为生产者和消费者个规定了7项义务。

《反不合法交易法》制裁有不合法行为的经营者。

另外,家用电器和其他产品的“三包”也是国家规定,必需予以执行。

2、经营者应该履行合同义务。

即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应该照约定履行义务。

可是两边的约定,及合同的内容、条款,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这种规定仍是为了爱惜消费者,因为经营者可能凭借自己的优势,制定以这些无益于消费者的条款。

除非法律有任意性条款,不然,当事人不得以两边的约定,冲击和代替法律。

(二)听取意见和同意监督的义务

《消费者权益爱惜法》第17条对此作出规定。

1、听取意见。

消费在不仅在购买商品时,即便不在购买商品时,也有权对经营者、对经营者的商品提出意见和建议。

经营者对此应该听取,因为这对经营者也大有益处:

(1)能改良商品质量,改善企业形象,增强竞争力;

(2)不仅能保住现有的直接购买者,而且能争取更多潜在购买者,使其变成现实购买者。

2、同意监督。

经营者不仅要同意消费者监督,而且要同意社会监督。

消费者对经营者提出意见、进行监督,不仅指商品本身,而且可对人,及对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对商品环境问题,也能够提出意见,进行监督。

(三)保障人身和财产平安义务

《消费者权益爱惜法》第18对此作出规定。

1.在一样正常情形下的经营者的义务。

经营者保证其商品的平安性,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平安的,应:

(1)说明真实情形;

(2)做好明确警示;

(3)说明正确利用方式;

(4)标明危害防方式。

上述的“说明”、“标明”,均值一样水平的消费者所能明白得和同意的。

2.在非正常情形下经营者的义务。

即当经营者发觉其商品存在严峻缺点,即便合法利用,仍有可能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时,经营者的义务是:

(1)报告义务,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2)告知义务,告知购买的消费者;

(3)采取避免方法的义务。

产品召回制度是一种避免缺点产品扩散的果断方法。

上述三项义务应该同时履行、当即履行。

(四)不作虚假宣传的义务

《消费者权益爱惜法》第19条对此作出规定。

1.提供真实情形

2.不做虚假宣传。

《反不合法竞争法》第9条和《广告法》第4条、第14条也有规定。

3.明确回答询问。

4.明码标价。

2000年10月31日,国家级委发布《关于食物和效劳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确立了明码标价制度,要求“价钱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笔迹清楚、货签对位、标价夺目。

价钱变更时应及时调整”。

(五)标明经营者真实名称和标记义务

《消费者权益爱惜法》第20条对此作出规定。

1.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2.租赁柜台和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即便租赁期满后,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消费者仍有权要求其承担责任。

(六)出具凭证和单据的义务

《消费者权益把护法》第21提哦啊对此作出规定。

购货凭证或效劳单据,一样指发票、保修单等。

他们都属书面凭据,是经营着与消费者发生的购货合同关系证明,是往后消费者要求经营者履行“三包”等责任和发生纠纷后消费者要求索赔的有力证据。

上述第21条规定前后两段内容一致,但规定角度不同。

前一段是规定经营者应该照国家规定出具凭证和单据,而不问消费者是不是索要;

后一段规定消费者有权索要有关凭证和单据,即便国家无规定,经营者也必需应消费者的要求出具,这是一样商业适应的要求。

经营者未出具凭证和单据,或凭证、单据内容不齐全、不标准,都不能排除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义务,也不能剥夺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七)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和效劳的义务

《消费者权益爱惜法》第22条对此作出规定。

这一条与第18条规定的义务有所不同,他规定经营者的一样商品质量义务的。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合法利用商品的情形下,其提供的商品应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应当保证其商品的实际质量状况与其以广告、实物样品等方式说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正常利用”是指一样消费者合理利用的情形。

这一条事实上也包括着对消费者必然的制约:

一、假设消费者非正常、不合理地利用,那么不能要求经营者承担义务;

二、此条还规定,关于在购买时消费者已知的瑕疵商品,那么不能向经营者主张上述权利。

(八)承担“三包”和其他责任的义务

《消费者权益爱惜法》第二十三条对粗作出规定:

“三包”及保修、包换、包退。

亦即包修理、保改换、包退货。

经营者应依照国家规定或与消费者之间的约定,承担“三包”责任。

1.依法承担“三包”和其他责任关于一些重要的消费品,国家以法的形式经营者的“三包”义务。

1986年,国家经委等部门发布《部份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

1995年,国家又发布了《部份商品修理、改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了18种产品,且注明为第一批,1986年的规定作废。

1995年的《规定》就18种商品的整机、要紧部件和有效期(保修期)别离列表规定;

对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的三包义务别离作了规定。

而且还指出:

该《规定》在目录中列出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大体要求。

国家鼓舞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那么。

还专门规定:

“本规定不免去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许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2.依约承担“三包”和其他责任

总之,不论是法定的仍是约定的三包责任和其他责任,经营者均须依照国家规定或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九)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的义务

《消费者权益爱惜法》第24条对此作出规定。

这一条与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相呼应,但内容并非对应,他不是从质量保障,价钱合理、计量正确等方面规定的,而是要求经营者不能以单方意思表示的形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以此来减免自己的责任和侵犯消费者的权益。

这一条罗列了单方意思表示的形式: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殿堂通告等,格式合同是指由经营者单方拟定的,消费者并未参加协商而签定的合同。

格式合同和其他上述形式是经营者在其经营进程中能够利用的形式,但不的违法,不得用以进行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不的限制和侵犯消费者的权益,不得以此弱化自己应尽的义务和逃避法律责任。

(十)不得请饭消费者人身的义务

《消费者权益爱惜法》第25条与第14条规定的消费者的人格尊严相对应,其内容包括:

1.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污辱、诽谤;

2.不得对消费者搜身、搜物;

3.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三节消费者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一、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

消费者权益争议是指在消费领域,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的与消费者权益有关的矛盾纠纷,要紧表现为消费者在购买、利用商品或同意效劳中,经营者不依法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或消费者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效劳不中意,对方由此引发的纠纷。

(一)争议解决途径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能够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剂;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述:

4、依照与经营者达到的仲裁条款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当事人

1、消费者在购买、利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能够向消费者要求补偿。

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

2、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能够向销售者要求补偿,也能够向生产者要求补偿。

属于永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补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销售者责任的,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3、消费者在同意效劳时,其合法权益说到损害的,能够向效劳者要求补偿。

4、消费者在购买、利用商品或同意效劳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归并的,能够向变更后经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补偿。

5、利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效劳,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能够向其要求补偿,也能够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补偿。

6、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同意效劳,其合法权益收到损害的,能够向销售者或效劳者要求补偿。

展销会终止或柜台租赁期满后,也能够向展销会的举行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补偿。

销会的举行者、柜台的出租者补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效劳者追偿。

7、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效劳,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能够向经营者要求补偿。

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能够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

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补偿责任。

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若是经营者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等因素别离或同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关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归纳性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效劳有以下行为之一的,除《消费者权益爱惜法》还有规定的之外,应当依照我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1)商品存在缺点的;

(2)不具有商品应当具有的利用性能而在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3)不符合商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纳的商品标准的;

(4)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式等方式表示的质量状况的;

(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6)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7)效劳的内容和费用违背规定的;

(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改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效劳费用或要求补偿损失的要求,故意要求或无理拒绝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2、侵犯人身权的民事责任

人身权是重要的民事权利,我国《消费者权益爱惜法》对侵犯人身权利的民事责任作了专门规定,其要紧内容如下: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效劳,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医治期间的护理费、因务工等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用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补偿金及由其抚育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2)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效劳,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补偿金及由死者生前抚育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用等费用。

(3)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排除阻碍、赔礼道歉,并补偿损失。

3、侵犯财产权的民事责任

在消费者权益争议中,大量涉及的是财产权之争。

我国《消费者权益爱惜法》对侵犯财产民事权的民事责任也做了专门的规定,其要紧内容是: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效劳,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做、改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效劳费用或补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消费者与经营者还有规定的,依照约定履行。

(2)对国家规定或经营者以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改换或退货。

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利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费用等合理费用。

(3)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依照约定提供。

未依照约定提供的,应当依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需支付的合理费用。

(4)经营者以预售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效劳的,应当依照约定提供。

未依照约定提供的,应当依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退回预付款;

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和消费者必需支付的合理费用。

(5)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6)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效劳有讹诈行为的,应当依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补偿其收到的损失,增加补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同意效劳的费用的一倍。

(二)行政责任

《消费者权益爱惜法》不仅规定了违法经营者的民事责任,而且还规定了违法经营者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受到行政惩罚:

1、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平安要求的。

2、在商品中搀杂、搀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4、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5、销售的商品应当查验、检疫而未查验、检疫或伪造查验、检疫结果的。

6、对商品或效劳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7、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做、改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换货款和效劳费用或补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的。

8、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惩罚的其他情形。

对上述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食物卫生法》等)对惩罚机关和惩罚方式有规定的,那么应依照其规定执行;

其他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责令更正,并能够依照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业整顿、撤消营业执照。

另外,《消费者权益爱惜法》还规定了与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关的违法行为也应负行政责任。

经营者有义务同意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及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为其设置障碍。

对拒绝、阻碍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利用暴力、要挟方式的,由公安机关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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