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实施细则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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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实施细则Word下载.docx

第七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负责乡村医生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八条 考核委员会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管理及卫生技术人员组成。

考核委员会在乡镇卫生院设立由乡镇卫生院、村民委员会及村民代表、乡村医生代表组成的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

第九条 考核委员会要制定考核工作制度和考核工作方案,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第十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乡村医生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乡村医生考核包括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两方面内容。

第十二条 业务考评主要包括:

(一)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卫生室绩效考核评分表》(附件6)的内容对乡村医生进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评定。

(二)业务水平测试。

一是理论考试。

以试卷笔答的形式进行,由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对乡村医生进行业务水平测试。

二是实践技能操作考核。

由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组织现场考核,考核项目包括处方、门诊记录等医疗文书书写,接诊、消毒、处置病人情况,传染病病人登记及报告卡填写情况等。

由各地(州、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制定。

地(州、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定业务水平测试命题以及实践技能操作考核实施细则。

(三)学习培训情况。

主要考核乡村医生参加卫生行政部门举办或认可的正规化培训情况。

第十三条 职业道德评定主要包括医德医风、依法执业情况。

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评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乡村医生和村民的意见。

第四章 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考核方式主要包括:

(一)个人述职;

(二)日常工作和年度考核;

(三)业务水平测试;

(四)职业道德评议。

第十五条 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核通知

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于考核日前3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乡村医生,并向社会公布组织实施考核相关事宜。

(二)提交述职报告

乡村医生在规定时间内向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提交个人述职书面材料,条件允许的县(市、区)可以组织现场个人述职。

乡村医生个人述职内容包括政治思想、日常工作、业务水平、学习培训、其他工作等方面。

(三)乡村医生考核

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按照上述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对乡村医生进行业务考核。

(四)综合评定考核结果

考核委员会综合评定考核结果,对乡村医生做出考核结论,在《乡村医生考核表》(附件1)上签署意见。

(五)考核委员会向乡村医生送达书面考核结果

(六)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签署意见

(七)考核委员会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乡村医生因以下原因需要暂缓考核的,应在接到考核通知后15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请。

经考核委员会批准同意后,予以暂缓考核。

(一)因病:

因疾病确实无法参加考核,由医疗机构开具病假证明;

(二)因事:

因事缓考是指在考核期间,乡村医生确有紧要事项须由本人亲自处理、不能参加考试的情况。

因事缓考原则上须由乡村医生本人提出缓考申请,写出缓考详细事由。

第十七条 乡村医生认为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委员会申请回避。

理由正当的,考核委员会应当予以准许。

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九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中的“执业记录”栏,加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乡村医生考核表》装入乡村医生个人人事档案。

第二十条 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评定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

考核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乡村医生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乡村医生本人。

复核意见为最终考核结果。

乡村医生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考核结果。

第二十一条 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

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

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对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乡村医生,经考核认定不合格的,乡镇卫生院停止聘用该乡村医生。

第二十二条 乡村医生在考核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以不正当手段通过考核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

(三)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乡村医生考核结果在乡村医生所在乡镇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 地(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乡村医生考核情况进行汇总,报自治区卫生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级和地(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细则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本细则开展乡村医生考核工作的,应当责成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改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乡村医生考核表》、《乡村医生考核复核表》按照国家卫生部制定的统一样式执行。

《县(市、区)乡村医生考核结果登记表》、《地(州、市)乡村医生考核结果登记表》、《乡村医生考核结果通知书》由自治区卫生厅制定统一样式。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乡村医生考核表

2、乡村医生考核复核表

3、县(市、区)乡村医生考核结果登记表

4、地(州、市)乡村医生考核结果登记表

5、乡村医生考核结果通知书

 

附件1:

乡村医生考核表

乡村医生基本信息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执业证书号码:

注册村医疗卫生机构名称: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专业技术职称:

      学历:

毕业学校和专业:

执业起始时间:

    年    月

考核信息

考核周期:

年月至年月

考核完成时间:

年月日

个人述职

签名:

年月日

考核结果

考核委员会主任:

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意见

签名:

注:

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评定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

乡村医生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考核结果。

乡村医生考核复核表

复核理由及申请

复核结果

乡村医生本人意见

附件3:

县(市、区)乡村医生考核结果登记表

县(市、区)卫生局(盖章):

考核委员会主任签字:

序号

姓名

乡镇

村卫生室

执业证书编号

注册性质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月日联系方式:

1、本表填写一式两份,地(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各存一份;

2、注册性质:

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填“1”,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填“2”。

附件4:

地(州、市)乡村医生考核结果登记表

地(州、市)

县(市、区)

执业地点

地(州、市)卫生局(盖章):

附件5:

乡村医生考核结果通知书

乡村医生:

根据《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卫生室绩效考核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组织对你年月至年月两年执业情况进行考核,评定为。

特此通知。

考核机构(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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