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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认为在日常的意义上,“秩序”包含三重含义:

(1)秩序指对立面之间或多样性之间的起码统一,即事物中相互对立的两个或多个方面之间的张力平衡;

(2)秩序指事物之间或者事物内部诸要素之间的协调一致,并达到生命有机体的层次;

(3)秩序指事物及其要素之间的和谐状态。

对一个社会共同体来说,稳定的社会秩序不仅是共同体存在与发展的前提和必要条件,也是共同体内每一个社会成员生存和生活的必要前提。

因而和谐的社会秩序一直是人类基于人性的美好期望。

尽管人们渴望和谐的社会秩序,然而即使坏的秩序也决不会自我呈现、自我实现。

这是一个持续困扰着中外仁人志士的社会迷思。

从社会科学的角度而言,自从孔德创立社会学,尤其是霍布斯的《利维坦》问世以来,“社会秩序如何成为可能?

”一直是社会科学众多命题的核心之一。

随着现代社会复杂性的日益增强和社会问题的不断涌现,对这个古老话题的反刍已经成为“我们这个时代最有趣味、最为重要的一项智力发展”。

社会秩序是如何生成的,在学术界存在严重分歧,形成了分别基于建构论和演进论的秩序生成二元对立式理解。

它们分别基于两种认识论的传统:

唯理主义的传统和经验主义的进化论传统。

来自笛卡尔的唯理主义传统立基于每个个人都倾向于理性行动和个人生而具有智识与善的假设,认为理性具有至上的地位,因此凭藉个人理性,个人足以知道并能根据社会成员的偏好而考虑到型构社会制度所必需的所有细节。

对此,哈耶克称之为“理性主义致命的自负”。

因而在哈耶克看来,“进化论的理性主义主张理性的限度,而且反对任何形式的对理性的滥用,认为:

只有在累积性进化的框架内,个人的理性才能得到发展并成功发挥作用”。

两种知识传统反映在社会观念中,分别形成了社会秩序的唯理主义的建构论和进化主义的演进论。

哈耶克对二者做了区分:

“唯理主义传统假定,人生来就具有智识的和道德的秉赋,这使人能够根据审慎思考而形构文明;

而进化论者则明确指出,文明乃是经由不断试错、日益积累而艰难获致的结果,或者说它是经验的总和,其中的一部分为代代相传下来的明确知识,但更大的一部分则是体现在那些被证明为较优越的制度和工具中的经验;

关于这些制度的重要意义,我们也许可以通过分析而发现,但是即使人们没有透彻认识和把握这些制度,亦不会妨碍这些制度有助于人们的目的的实现。

”他还进一步指出:

“秩序并不是人类的设计或意图造成的结果,而是一个自发的产物:

它是从无意之间遵从某些传统的、主要是道德方面的做法中产生的。

”亦即,秩序并只是遵从理性的结果,更主要的是在本能和道德的时间演进中自生自发的。

正如人们已经认识到的,“演进的秩序和建构的秩序本身不是对立的,不是在社会秩序的人为性和自发性之间必须作出舍一取一的抉择。

二者是分别对不同社会秩序生成机制的阐述”。

这一点,只要我们看看哈耶克的根本出发点就明白了。

在哈耶克建构自生自发社会秩序的理论中,他强调的是社会秩序的演进性和分层性,目的是为了反对建构主义框架下权力的集中对个人自由的侵害。

换言之,通过对建构主义的否定,以便使行动主体在自生自发秩序下获得充分的决策和行动自由,并通过权力主体的分散化和相互制约来实现。

归根结底,对社会秩序的讨论涉及一个根本的问题,那就是权力。

毕竟秩序不仅可以使公众过上有序的生活,更主要的它能对那些违反它的人实施强制性制裁——前者涉及到对规则意义的认同,而后者则涉及强制——均需要权力运行其间,并作为实现的保证。

事实上,无论在关于社会秩序的讨论中,人们怎样试图回避“权力”一词,它都始终处于在场状态。

所以,无论是演进主义者或是建构主义者最终还是要回到对权力的探讨上,不得不撕开这层面纱。

演进论者迈克尔·

曼干脆撇开了“社会秩序”一词,直言:

“社会是由多重交叠和交错的社会空间的权力网络构成的。

”吉登斯则将权力置于构建社会秩序的基础地位。

吉登斯认为社会秩序是由认识能力的行动者历时地生产与再生产出来的。

而行动者在吉登斯看来,就是具有实施某种权力能力的个体;

一旦丧失了实施某种权力的能力,也就不再成其为行动者。

由此,我们可以认为,权力是社会秩序形成的前一个环节,它不仅赋予秩序以意义,而且是构成秩序的基础和秩序得以实现的保障。

如果接受上述假定,那么当我们承认社会秩序是横向分化的多元秩序和纵向分层的等级秩序的有机统一时,亦即在承认社会中权力的多元性。

当然,这里以接受社会秩序的多重类型学划分为依据。

在一个社会中,往往存在多种或多层级的权力主体——尽管有一种理论倾向认为,在某种类型的社会中只存在一个或一种权力具有决定性的主导力量,迫使其他的权力服从于自己,起到足够的影响力以致决定或改变价值系统的性质或发展方向,产生单极社会秩序,但它只能存在于理想的类型中——在现实社会世界中,存在着互动的复杂权力群簇,在它们的决定下,往往是几种并非对立也绝非平等的价值要素通过交互作用而整合为一体的社会秩序。

现在让我们结束对权力与社会秩序关系的一般性讨论,再回到本书的研究计划上来,我所要展示的内容似乎已经不言自明——基于权力运作机制的探讨,揭示在权力群簇交互作用下清代循化厅所辖藏区的社会秩序的存在状态,具体探讨部落权力、宗教权力和国家权力各自的意义与价值系统如何建构地方性社会秩序以及它们共同作用耦合的结果,并在对权力与秩序关系检讨的基础上,试图说明实现地方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秩序的权力模型及其可实现的途径。

因而,在研究的过程中,我必须要解决以下几个关键性的问题:

(1)三种权力展开的区域,或者借用布尔迪厄的概念“场域”的时空结构的定位;

(2)三种权力存在的类型,即要厘定它们各自所依据的资源基础、知识体系或者价值系统;

(3)每一种权力所具有的意义和价值诉求在社会秩序生成或建构上的反应;

(4)三种权力在同一类型之间的关系,亦即在合作、竞争的相互博弈中所决定的社会秩序;

(5)三种权力在交互中所表现出来的特性,展示权力的方式以及权力升华为权威的可能性,它们如何决定循化厅所辖藏区的社会秩序;

(6)建立和谐的社会秩序,需要三种权力主体各自发生什么样的改变,即应该具有的角色与功能转变。

二、权力

毋庸讳言,构成我研究的核心概念——权力——本质上是一个具有争议的概念。

美国社会学家丹尼斯·

朗认为:

“权力概念之所以容易混同和含糊不清,来源于三种用法,在这些用法中将此概念混杂、融合,或重叠成相似的词语和含义:

1.最普通的用法是作为影响、控制、统治和支配的近似同义语,导致看起来权力具有这些词语的某些或全部不同色彩。

2.作为个人具有的属性或品质,权力可能被视为人们追求的,甚至是人类奋斗的基本目标。

因此产生了涉及人性本身性质的人类基本动机问题。

3.既然在一切大规模的复杂的‘文明’社会里,权力在群体之间分配不均,这些社会的文化就会反映和体现这种不平等。

用时髦的话来说,控制其他群体的某些群体的‘霸权’一定会转译在他们的一切活动和表现方式中,包括人类最杰出的创造物和占有物——语言在内。

”这段话反映出权力一词所代表的含义逐渐复杂化的过程,与其说是理解上的分歧,毋宁说是人类对自身与人类社会组织方式认识日渐深入的结果。

在关于权力研究的经典表述中,马克思是从暴力的角度上展开论述的。

《共产党宣言》宣称:

“原来意义上的政治权力,是一个阶级用以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有组织的暴力。

”即政治权力是在社会政治中占优势地位的阶级对处于劣势地位的阶级的支配、控制、掠夺与镇压。

在马克思看来,“阶级是以财产关系来划分的。

生产资本的所有者,即剩余价值的‘占有者’组成了剥削阶级,而没有财产、遭受剥削的挣工资者则组成了无产阶级”。

剥削阶级依靠财产在各阶级之间的不平等分配享有政治上的权力,即所谓统治阶级的政治权力是以现实中在经济上对被剥削阶级的控制与支配地位——经济权力为基础的。

因而,政治权力所表现出来的不过是为着维持和获得更多的财产而对被剥削阶级所实施的暴力。

不过这种暴力并不完全采取赤裸裸的形式,为了统治的需要,剥削阶级总是试图通过意识形态宣传,把那些矗立在暴力基础上的统治形式合法化。

这样,马克思就在冲突论的基础上建立起自己的权力理论——或者称之为权力运作机制模式:

物质资源在不同阶级之间的不平衡分配所形成的经济权力具有基础性的作用;

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政治权力关系虽然具有一定程度上的自主性却不得不受经济权力关系的根本支配;

现实中构成权力的各关系主体之间的竞争说到底是为了对物质资源的争夺,意识形态则反映了这种争夺,而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是占优势地位的意识形态,具有维护和再生产统治阶级经济权力与政治权力合法性的作用。

简而言之,即物质资源是一切权力起源的基础,权力在最本质上表现为暴力,即使意识形态也不过是具有麻痹作用的暴力。

马克思权力理论中,权力来源于资源在不同社会阶级中的不均衡分配、权力之间的同构性及其独创性的资本理论的分析范式,对后世权力理论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作为西方古典社会学的重要奠基人,马克斯·

韦伯从另外一个维度上丰富了权力理论,强调权力的本质在于主体的意志性与强制力。

就政治团体而言,韦伯认为暴力并非其不可或缺的本质,他指出:

“人们只能通过——在有些情况下,上升为自我目的的——手段来给一个团体的‘政治’性质下定义,这种手段并非唯它独有,然而它很特殊,对它的本质是不可或缺的:

暴力。

这并不十分符合语言的习惯用法,然而习惯用法没有精确化是不能用的。

”又说:

“用暴力威胁,也可能应用暴力,当然是它们的特殊的手段,而且到处都是最后的手段,如果其他手段失灵的话。

”也就是说政治团体所具有的支配能力与强制力并不仅仅是暴力,也并不必然表现为暴力,暴力只是作为最后的手段所使用的。

故而,在韦伯看来,所谓权力“意味着在一种社会关系里哪怕遇到反对也能贯彻自己意志的任何机会,不管这种机会是建立在什么样的基础上”。

在这里,韦伯已经从经验主义的立场上暗示了权力更为广泛的来源。

20世纪英国著名的哲学家伯特兰·

罗素站在了马克思主义的对立面。

他明确宣称:

“想把任何一种形态的权力——如今特别是经济权力这一形态——孤立起来的企图,一向是而且仍然是许多具有重大实际意义的错误的根源。

”他借用物理学中“能”的概念指出,权力和能一样具有多种形态,这些权力形态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也没有哪一种形态是派生其他形态的根源。

显而易见,罗素反对马克思的经济权力决定政治权力与意识形态的论断。

在他看来,所谓权力是一个“量”的概念,即只有在比较中才能显现出来。

但在如何获得权力方面,罗素却陷入到唯心主义的动机论中,他认为一个人能否获得权力以及获得权力的大小取决于一个人权力欲的大小。

故而,在权力的来源上,尽管他也暗示了人口、经济资源与技术能力的决定性作用,但却明显地显现出对信仰作为权力来源的偏爱。

结果,在他的论断中就呈现出了具有矛盾性的一面,声言:

“舆论是万能的,其他一切权力形态皆导源于舆论——这个见解容易说明。

……可以说在一切社会事务中舆论是最终的权力。

”罗素不仅混淆了权力与权威的概念,也在根本上不能解释为什么具有权力欲的人能够获得权力的基础,并在权力的结构性关系的说明上呈现出前后的不一致性。

英国著名社会学家安东尼·

吉登斯站在批判韦伯的立场上阐述了自己的权力理论。

吉登斯将权力置于支配和对特定时空控制的联系中——即互动关系与社会体系聚合的“场所”中来考察。

他认为权力是与资源相联系的。

由于分配不均,资源具有在连续性的场所中决定社会体系的结构属性。

然而资源并不是自动地纳入到社会体系的再生产过程中的,只有被行动者纳入到日常生活之中,它们才能发挥这种属性。

资源的这一点特性,导致“在不同时—空中具有某种规定存在方式的社会体系,是由行动者或行动者组成的集体各自的自主性与相互之间的依赖性两者之间的关系构建而成的。

因此,它们就总为‘权力体系’,或者总是表征为支配形态”。

因此,在吉登斯看来,权力意味着“改造能力”,“这种能力是指能够对一系列既定的事件进行干预以至于通过某种方式来改变它们”。

说到底,吉登斯认为权力来源于资源的不均衡分配,从而使行使权力——包括维持和扩大资源本身的权力成为可能。

作为后结构主义最有影响的代表,米歇尔·

福柯主张对权力进行非经济主义的研究。

他强调权力首先不是对经济关系的维护和再生产,相反它以“微观政治学”的形式渗透到一切社会关系之中:

权力是不平衡的“力量关系运动着的实体”,“权力无所不在,不是说它包容万物,而是说它来自各方”。

因而,权力具有各种不同质的形态,并采取不同的技术手段。

这样无所不在的权力关系,形成了一种有别于自上而下单向性控制的复杂网络。

福柯声称,权力结构和权力关系存在于正式组织、志愿团体、地方社区,甚至小的非正式群体,包括家庭在内,它们组成区别于政治秩序的社会秩序,相反“决不能以国家极权、法律形式或统治整体为出发点,这些只是权力的最后形式”。

这样,在福柯的权力理论中表现出去中心化的意向,他所要表达的是“反对权力中心化的这种模式,而主张建立微观权力学,将权力视为非中心化的、多元的、分散的关系存在。

作为关系性的网络权力,它是在无数点上被运用,在无数点上展开出来的”。

丹尼斯·

朗在行动权的含义上提出:

“权力是某些人对他人产生预期效果的能力。

”这是一个相对韦伯的概念更为宽泛的概念,即权力并不完全意味着必要的惩罚。

在此基础上,朗把权力分为四种表现形式:

武力、操纵、说服和权威。

“武力通常反映物理学或生物学上的力:

建立限制他人自由的物理障碍,使肉体遭受痛苦或损伤的刑罚,包括生命本身的毁灭,以及基本生物学上需要的破坏。

”武力终极的形式是直接性的暴力,但亦存在非直接指向他人躯体的非暴力。

操纵是当掌权者对权力对象隐瞒他的意图,从而实现他希望产生的预期效果时所表现出来的一种权力形式。

说服则相反,是使作用对象知晓自己意图的情况下,从而实现他希望产生的预期效果时所表现出来的一种权力形式。

在人们追求权力的目的上,他强调:

“不论谋求权力和使用权力来达到他们目的的个人动机如何,集体目标是群体属性,而不是个人属性。

个人对权力的享用以及用它来满足其他需要,主要是行使权力实现集体目标作出贡献的副产品或意外收获。

最后我们将要看到的是生成结构主义大师布迪厄的权力理论。

在美国追随者戴维·

斯沃茨的眼中,他的权力理论可以集中表述为:

“文化为人类的交流和互动提供了基础;

它同时也是统治的一个根源。

艺术、科学以及宗教——实际上,所有的符号系统,包括语言本身——不仅塑造着我们对于现实的理解、构成人类交往的基础,而且帮助确立并维持社会等级。

文化包括信仰、传统、价值以及语言;

它还通过把个体和群体联系于机构化的等级而调节着各种各样的实践。

无论是通过倾向、客体、系统的形式,还是通过机构化的形式,文化都体现着权力关系。

”布迪厄发挥了马克思的“资本”概念,将之扩展为几乎所有的权力形式的基础。

实质上,他把资本看作是以它们体现的劳动量的差别为基础的关系,因而根据构成权力资源基础的劳动类型,就可以将权力划分为社会的、文化的、政治的、宗教的、家庭的、经济的等等多种权力类型。

不同类型的资本所有者可以通过一定的比率相互交换,实施支配的权力,也可能彼此争斗,以掌握更大的权力,以便维护或强化他们在社会秩序中的位置。

通过上述理论的介绍,可以给权力做一个简短的总结。

(1)正如人们强调的那样,权力——“尽管对如何界定这个概念存在分歧,大多数分析家们还是承认,‘权力’基本上是指一个行为者或机构影响其他行为者或机构的态度和行为的能力。

”从本质上讲,权力——借用物理学的概念——是一个矢量,即是在一组关系中具有力量指向性的概念,强调的是一种力量分配的不均衡状态——一个行动者如何相对于其他行动者具有优势,从而使之能够影响与控制他者。

(2)权力存在于社会世界的各个层面和方向,决定着社会结构社会秩序。

它们在不同的社会小世界中,包括特定的社会领域和区域社会中,形成各自的运作机制,即结构性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

(3)权力具有不同质的形态,并表现为不同的技术手段,如武力、操纵、说服和权威等。

(4)不同类型的权力之间,如经济权力、政治权力、社会权力、文化权力、宗教权力等,可以通过一定的比率相互交换各自所掌握的资源,或者不同的“资本”所有者可以通过交换、竞争等资本转化策略实现各自利益的最大化。

(5)权力的基础来自于资源的不均衡分配:

同质资源的不均衡分配型塑着社会的等级结构,而资源的异质性则使社会内部按照各自赋予资源的价值取向造成多重的等级结构,最终多重的资源结构形成了权力运行的立体交叉的网络结构。

行动者追逐权力的目的在于维持和获得有价值的资源。

三、资源

我们强调了权力的基础来自于资源的不均衡分配,那么究竟什么是资源?

那些“物质”或“非物质”的存在如何成为资源?

不同类型的资源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

这种关系是怎么样映射在权力关系之上,并造成权力与资源间复杂情形的?

资源作为历史的产物,具有变动不居的特性。

正如西里阿锡—万特鲁普指出的:

“‘资源’概念预先就意味着某个‘计划管理者’在评价其环境对于达到一定目的所具有的作用。

”人类世世代代都在探测自然环境,评价其中特定的有机成分和无机成分的价值。

任何成分在被归为资源以前,必须满足两个前提:

首先,必须有获得和利用它的知识和技术技能;

其次,必须对所产生的物质或服务有某种需求。

如果这些条件中任何一个不能满足,那么自然物质仍然只是“中性材料”。

由此可见,资源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它随人类对自然环境的主体性的增强而不断丰富其类型;

资源是自然环境物质基础中进入人类生活中的那一部分内容,以人类的需要为前提,以对人类的有用性为条件。

应当指出的是,这里的资源完全是一个关于自然资源的界定。

事实上,今天人们对资源属性的认识已经达到了这样的程度:

不仅指自然资源,还包括各种社会属性与文化属性的资源,乃至于历史属性的资源,也就是说资源并非总是以纯粹物质的形态呈现在人类面前。

不过,这种对待什么是资源的界定方式的本质内涵有着广泛的适用性,即某种属性的存在能否成为资源,取决于人们是否认识到它的有用性,是否进入到人类的生活之中。

在认识论的意义上,人们对资源的认识也经历了一个逐渐深化的过程。

当马克思在经济与政治的二元框架内指出经济权力以人们占有物质财富的不均衡分配为基础时,实际上是从人类基本生存的意义上强调什么是资源的。

当吉登斯强调社会体系总为“权力体系”时,已经将对资源的认识扩大了非物质意义之上。

他将资源划分为配置性资源与权威性资源:

“配置性资源指对物质工具的支配,这包括物质产品以及在其生产过程中可予以利用的自然力;

而权威性资源则指对人类自身的活动行使支配的手段。

”从而将资源的类型扩大到经济资源之外,并强调绝不能认为配置性资源在社会组织和社会变迁的过程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权威性资源基础上产生的权力同样具有独立影响社会的作用。

在这里,他已经暗示所谓权威性资源可能具有双重意义:

某种权力及其合法化的资源基础。

朗强调:

“不应把权力本身视为一种资源,而应视为由参与者为了产生效果而对资源,不论个人资源还是集体资源,诸如财富、官职、声望、技巧、知识等等的动员。

由于这些资源分配不均,个人和群体在权力上就是不平等的,虽然他们以一般人类方式行动的能力是平等的。

权力不平等来源于资源不平均,这种资源使行使权力——包括扩大资源本身的权力成为可能。

”因而,他从行动者的意义上提出资源的两种类型:

个人资源与集体资源。

个人所具有的权力,与财富、社会地位、知识等资源占有的不均有关。

他认为:

“最重要的集体资源是明确地列为该集团的不可削弱的综合性质,即团结和组织。

”集团拥有的权力大小取决于三个方面:

1.团结程度;

2.集团拥有的资源数量;

3.集团的规模。

集体资源也是分配不均的,它使集团具有对非成员行使权力的能力。

只要形成了权力,不管是个人资源还是集体资源,都暗含有权力主体扩张资源本身的倾向。

由布迪厄发展的“资本”概念,对上述概念具有较强的涵盖性,对资源与权力之间的连续运动过程做出了深刻的揭示。

在他看来,资源具有资本的属性:

当一种资源因其具有很高的价值而成为争夺对象,并发挥“社会权力关系”的功能时,资源就可以被阐释为资本。

为了阐释资本与权力之间的关系,布迪厄设计了“场域”的概念。

他从动力学的角度阐述道:

一个场域的动力学原则,就在于它的结构形式,同时还特别根源于场域中相互面对的各种特殊力量之间的距离、鸿沟和不对称关系。

正是在场域中积极活动的各种力量——分析者之所以将这些力量筛选出来,把它们看作对场域的运作关系重大的因素,正是因为这些力量造成了场域中至关重要的差异——确定了特定的资本。

只有在与一个场域的关系中,一种资本才得以存在并且发挥作用。

这种资本赋予了某种支配场域的权力,赋予了某种支配那些体现在物质或身体上的生产或再生产工具(这些工具的分配就构成了场域结构本身)的权力,并赋予了某种支配那些确定场域日常运作的常规和规则、以及从中产生的利润的权力。

也就是说资本不仅赋予权力,本身也体现着一种权力关系:

资源基于价值的判断而体现或构成权力关系,并通过权力型构或改变社会秩序,实现资源自身的增殖。

按照资源的劳动类型,他将资本划分为经济资本、社会资本与文化资本等三种基本类型:

(1)经济资本以金钱为符号,以产权为制度化形式;

(2)社会资本以社会声誉、头衔为符号,以社会规约为制度化形式;

(3)文化资本以作品、文凭、学衔为符号,以学位为制度化形式。

”布尔迪厄相信这些资本都有自主性,但仍然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

“‘经济资本处于所有其他资本类型’——比如文化资本、社会资本以及象征资本——‘的最根本处’,而且,这些非经济的资本事实上是‘经济资本的转化与伪装形式’。

”他相信,这些资本类型在一定的条件下通过一定的比率可以相互转化,并最终可以转化为经济资本。

此外,还有一种重要的资本类型,即符号资本(我们将在下文中详细讨论)。

美国社会学家林南进一步发挥了资本的概念并丰富了有关社会资本的内涵。

在他的框架内,“社会资本——作为市场中期望得到回报的社会关系投资——可以定义为在目的性行动中被获取的和/或被动员的嵌入在社会结构中的资源”。

这个概念基于行动者对资源的价值赋予、维持与扩张性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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