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利工程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条件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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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良好的从业操守和社会责任担当精神;

(三)履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及其以上。

第七条申报或认定助理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聘任技术员职务满年,可申报助理工程师职称;

(二)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年,可认定助理工程师职称;

(三)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经过年以上见习试用,通过考核,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理工程师职责,可认定助理工程师职称;

(四)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通过考核,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理工程师职责,可认定助理工程师职称。

第八条申报工程师,须具备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申报工程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并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年;

.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年,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年;

.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在州(市)级及以上单位工作,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年,并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年;

或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在县(市、区)及其以下单位工作,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年,并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年。

.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在州(市)级以上单位工作,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年,并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年;

或获得中专学历,在县(市、区)及以下单位工作,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年,并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年。

(二)直接考核认定工程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获得者;

.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年者;

.获得硕士学位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年,获得硕士学位后又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年。

第九条申报水利工程高级职称,须具备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聘任工程师职务满年。

.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聘任工程师职务满年,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年。

.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聘任工程师职务满年。

.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在州(市)级及以上单位工作的,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年,并聘任工程师满年;

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在县(市、区)及其以下单位工作,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年,并聘任工程师职务满年。

.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在州(市)级以上单位工作,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年,并聘任工程师职务满年;

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在县(市、区)及以下单位工作,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年,并聘任工程师职务满年。

(二)申报正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

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满年。

第十条取得工程技术类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按照大专学历参加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

其他技工学校毕业生,按照中专学历参加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

第四章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评审水利工程师,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较全面地掌握本专业有关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和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履现职期间,业绩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参与过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并在项目中承担明确的工作任务。

.参与过州(市、厅)级科研项目项以上,并通过验收(成果登记),并在项目中有明确的工作任务。

.参与完成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推广科技成果,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为州(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参与过中型水利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项以上;

或小

(一)型水利项目项以上;

或小

(二)型水利项目项以上;

或参与编制大、中型水利项目主体工程招投标文件项以上。

.参与过全省流域综合规划、专项水利规划,或参与区域流域综合规划或专项水利规划项以上。

.参与中型水利项目项以上、小

(一)型水利项目项以上的咨询、评估、论证、审查、鉴定工作。

.参与完成中型项目主体工程项以上;

或小

(一)型工程项以上,或小

(二)型工程项以上;

乡镇五小水利工程项以上。

.参与工程施工,完成中型工程项以上;

或小

(一)型工程项以上;

或小

(二)型工程项以上;

.参与编制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项以上;

或参与编制大、中型工程项目投标书(已中标)、承包合同(已签订)份以上;

或参与编制小

(一)型工程项目投标书(已中标)、承包合同(已签订)份以上。

.参与工程建设管理技术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完成中型工程项以上;

.参与完成中型工程项以上,或小

(一)型工程项以上;

乡镇五小水利工程项以上监理工作。

.从事质量检测工作的技术人员,参与完成中型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检测工作项以上,或小

(一)型水利项目项以上,小

(二)型水利项目项以上及乡镇五小水利工程项以上;

或作为现场技术人员参与完成中型以上水利项目项以上,或小

(一)型水利及电力项目项以上,小

(二)型水利项目项以上及乡镇五小水利工程项以上;

或参与编制中、小型水利项目实验检测报告项以上。

.参与中小型水利工程(水库、水电站、河道枢纽、灌区、灌排泵站)运行管理的全面技术工作年以上,或参与中小型水利工程重点技术改造、除险加固、电力工程建设及改(扩)建等,工作业绩显著。

.在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及保护、农田水利等领域,参与技术管理工作,工作业绩显著,参与完成生产运行或本岗位的重要技术报告、专题报告份以上,并经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合格。

.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测站年以上水文资料监测、整编,水质监测资料整编经州(市)级水文机构验收;

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过水文分析计算、水文预报方案、水资源论证、水文站网规划建设、水文水资源调查、水资源公报、年度水资源质量监测任务书、质量保证工作任务书,水文水资源规划、水资源评价、水平衡测试、防洪影响评价、旱情统计评价、水文自动测报系统等工作项以上或主持完成项以上。

.参与完成过国家农村电气化县、农村电网改造、城网改造等工作,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

.参与过省级项目水土保持(含方案编制、水保监测等)工作项以上,或参与过省级以下(不含省级)项目水土保持(含方案编制、水保监测等)工作项以上,或参与过州(市)级流域(区域)水土保持总体规划项以上,或参与过县(市)级流域(区域)水土保持总体规划项以上,或参与过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项以上。

(三)履现职期间,学术成果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完成的项目获得项州(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或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等专项奖。

.参与编写过本人直接参加工作的正式技术报告份,并经有关部门审查通过。

要求主要数据齐全、准确、文字通顺,结论正确,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或实用性。

.独立或作为主要作者在国家批准出版的科技刊物上发表过本专业有关的论文一篇;

或在行业发行的刊物上发表过本专业有关的论文一篇;

县(市、区)及以下人员对论文不作要求。

第十二条评审水利工程高级工程师,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面、系统、熟练地掌握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工程技术实践经验,熟练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主要技术知识及技术标准、规范等,能协调解决本专业关键技术问题和复杂疑难问题。

(二)履现职期间,业绩成果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与者参加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有较高水平的科研报告并通过鉴定。

.主持州(市、厅)级科研项目项以上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项以上,并通过验收(成果登记)。

.负责完成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推广科技成果,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为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大、中型水利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项以上;

或小

(二)型水利项目项以上。

或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参与完成大型水利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项以上;

或中型水利项目项以上,或小

(一)型水利项目项以上;

或主持编制大、中型水利项目主体工程招投标文件项以上。

.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参加全省流域综合规划、专项水利规划,或作为专业项目负责人参与区域流域综合规划或专项水利规划项以上。

.作为专业负责人承担大(中)型水利项目项以上、小

(一)型水利项目项以上的咨询、评估、论证、审查、鉴定工作。

.担任工程施工技术总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完成大型项目主体工程项以上;

或中型项目主体工程项以上;

或小

(一)型工程项以上,或小

(二)型工程项以上。

.担任工程施工技术负责人,完成大型工程项以上,或中型工程项以上,或小

(一)型工程项以上;

或小

(二)型工程项以上。

.主持编制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项以上,或主持编制大、中型工程项目投标书(已中标)、承包合同(已签订)份以上,或主持编制小

(一)型工程项目投标书(已中标)、承包合同(已签订)份以上。

.负责工程建设管理技术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完成大型工程项以上,或中型工程项以上,或小

(一)型工程项以上,或小

(二)型工程项以上。

.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完成大型工程项以上,或中型工程项以上,或小

(一)型工程项以上,或小

(二)型工程项以上。

或担任项目监理工程师,完成大型工程项以上,或中型工程项以上,或小

(一)型工程项以上,或小

(二)型工程项以上。

.从事质量检测工作的技术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大型件或中型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检测工作项以上,或小

(一)型水利项目项以上,小

(二)型水利项目项以上;

或作为现场技术负责人参与完成大型水利项目的现场实验检测工作项以上,或中型水利项目项以上,或小

(一)型水利及电力项目项以上,小

(二)型水利项目项以上;

或主持编制大、中型水利项目实验检测报告项以上。

.主持大、中型水利工程(水库、水电站、河道枢纽、灌区、灌排泵站)运行管理的全面技术工作年以上,或担任大中型水利工程重点技术改造、除险加固、电力工程建设及改(扩)建等项目的负责人,工作业绩显著。

.在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及保护、农田水利等领域,负责一方面的技术管理工作,工作业绩显著(完成工作数量多、投资多、质量好),且主持完成生产运行或本岗位的重要技术报告、专题报告份以上,并经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合格。

.主持或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过国家重点流域、省级重点江河、重点工程的水文水资源专项工作及课题项目,其成果通过各级主管部门审查或验收(部级或流域机构项以上、或省级项以上、或州市级项以上);

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上述方面的水文水资源专项工作及项目,并通过各级主管部门审查或验收(部级或流域机构项以上、或省级项以上、或州市级项以上);

或在水文水资源工作中取得(推广)重要技术创新,取得可以考核的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或主持常规水文、水资源的勘测(监测)、评价工作,参加省局以上部门的考核,获得前名的表彰次以上。

.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过国家农村电气化县、农村电网改造、城网改造等项目项及以上,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

.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部级项目的水土保持(含方案编制、水保监测等)工作项以上,或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省级项目水土保持(含方案编制、水保监测等)工作项以上,或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省级以下(不含省级)项目水土保持(含方案编制、水保监测等)工作项以上,或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省级流域(区域)水土保持总体规划项以上,或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州(市)级流域(区域)水土保持总体规划项以上,或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县(市)级流域(区域)水土保持总体规划项以上,或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项以上。

(三)履现职期间,学术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国家或省级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下同)。

.省(部)级优秀设计奖、优质工程奖、优秀勘察奖、新技术推广奖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指获奖额定人员)。

.州(市)厅(局)级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优质工程奖、优秀勘察奖、新技术推广奖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

.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主要编写者,或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论证的主要参加者。

.被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应用的科技成果项以上的前三名主要完成人(应有业务主管部门采纳评价的证明材料)。

.在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中做出重要技术贡献或解决重大疑难技术问题的前三名主要完成人(应有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价的证明材料)。

.负责完成的专业技术工作有创新(大、中型工程一项或小

(一)型工程项以上),其成果经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和采用,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应有主持审查部门评价的证明材料)。

.出版专业著作部以上。

.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篇以上,或作为第二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篇以上,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厅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学术论文篇以上。

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技术人员,应作为第一作者在专业核心期刊发表论文篇以上。

对在县(市、区)及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论文方面不作硬性要求,但须提交履职以来专业技术工作总结篇以上。

.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大会交流论文篇以上,或在省级学术会议大会交流获奖论文篇以上(三等奖以上,均为第一作者)。

第十三条评审水利工程正高级工程师,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在本专业理论技术领域内和省内外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的知名度,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有关前沿理论的应用情况,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关键技术问题和疑难复杂问题,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学术技术带头人。

.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有较高水平的科研报告并通过鉴定。

.负责完成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推广科技成果,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为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项以上。

.主持过大型水利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项以上,或中型水利项目项以上,小

(一)型水利项目项以上,或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完成大型水利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项以上,或中型水利项目项以上,小

(一)型水利项目项以上。

或主持编制大、中型水利项目主体工程招投标文件(已中标)项以上。

.主持全省流域综合规划、专项水利规划,或作为专业项目负责人完成区域流域综合规划或专项水利规划项以上。

.作为专业负责人承担大(中)型水利项目项以上的咨询、评估、论证、审查、鉴定工作。

.担任工程施工技术总负责人,完成大型项目主体工程项以上,或中型项目主体工程项以上,或小

(一)型水利项目项以上。

.担任工程施工专业技术负责人,完成大型工程项以上,或中型工程项以上,或小

(一)型水利项目项以上。

.主持编制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项以上,或主持编制大、中型工程项目投标书(已中标)、承包合同(已签订)份以上。

.负责工程建设管理技术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完成大型工程项以上,或中型工程项以上,或小

(一)型水利项目项以上。

.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完成大型工程项以上,或中型工程项以上,或小

(一)型水利项目项以上;

或担任项目监理工程师,完成大型工程项以上,或中型工程项以上。

.从事质量检测工作的技术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项大型(或项中型)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检测工作,或小

(一)型水利项目项以上;

或作为现场技术负责人参与完成大型水利项目的现场实验检测工作项以上,或中型水利项目项以上,或小

(一)型水利项目项以上;

.主持大、中型水利工程(水库、水电站、河道枢纽、灌区、灌排泵站)运行管理的全面技术工作年以上,或担任大中型水利工程重点技术改造、除险加固、电力工程建设及改(扩)建等项目的负责人项,工作业绩显著。

.在州(市)级以上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及保护、农田水利等领域,负责一方面的技术管理工作,工作业绩显著(完成工作数量多、投资多、质量好),且主持完成生产运行或本岗位的重要技术报告、专题报告份以上,并经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合格。

.主持或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过国家重点流域、省级重点江河、重点工程的水文水资源工作及课题项目,其成果通过各级主管部门审查或验收(部级或流域机构项以上、或省级项以上、或州市级项以上);

或在水文测报、水文分析、水资源评价等工作中取得(推广)重要技术创新,取得可以考核的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部级项目的水土保持(含方案编制、水保监测等)工作项以上,或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省级项目水土保持(含方案编制、水保监测等)工作项以上,或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省级以下(不含省级)项目水土保持(含方案编制、水保监测等)工作项以上,或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省级流域(区域)水土保持总体规划项以上,或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州(市)级流域(区域)水土保持总体规划项以上,或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县(市)级流域(区域)水土保持总体规划项以上。

(三)学术和获奖成果条件

.履现职期间,学术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独撰或以第一作者(主编)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含编著、译著)部以上,或以主要撰写者(或副主编)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含编著、译著)部以上。

()经过工程技术的实践或总结,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全国性专业核心刊物发表学术论文篇以上。

.履现职期间,获奖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获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项、三等奖项(主要完成人)。

()获省部级优秀设计奖、优秀勘察奖、优质工程奖、优秀咨询奖二等奖以上项(排名前三)、三等奖项(排名第一)。

第五章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对不符合本《评审条件》第七条规定的学历或资历条件,履现职期间业绩贡献突出,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破格申报水利工程系列高级职称: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

.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主要完成人)项,或三等奖(主要完成人)项。

.获省部级优秀设计奖、优秀勘察奖、优质工程奖、优秀咨询奖二等奖以上项(排名前五)、三等奖项(排名前三)。

.获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全国优秀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奖(排名前三)。

.云南省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才,或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对象。

.获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三等奖以上奖励。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主要完成人)。

.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项(排名前三)、三等奖项(排名第一)。

.获省部级优秀设计奖、优秀勘察奖、优质工程奖、优秀咨询奖二等奖以上项(排名第一)。

.获“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二等奖以上奖励。

.云南省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或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延迟申报水利工程中、高级职称:

(一)履现职期间,未参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定等次

或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者,每次延期一年申报;

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不称职)者,每次延期两年申报。

(二)党内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一年、两年、三年、四年、五年内不得申报;

受到行政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一年、两年、三年、四年内不得申报。

(三)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问题者,自查实之日起,

两年内不得申报。

已评审通过的,取消通过资格;

已取得资格的,取消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评审职称时,继续教育条件须符合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大、中、小型工程等级划分标准参照水利部颁布的《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本《评审条件》有关词语和特定概念解释。

(一)项目负责人(含设计总负责人、施工总负责人、课题总负责人):

是指负责该项目的全面工作,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设计方案,编写工作大纲,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任务和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及疑难问题,协调各专业工作,确定总进度计划,并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撰写成果总报告。

(二)主要完成人:

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或分支专业技术负责人。

获得科技成果奖励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的有效排名为依据。

(三)主要参加者:

是指项目的专题、专项或二级课题(子课题)的技术负责人。

(四)专业技术负责人:

是指负责该项目本专业全面技术工作的负责人,负责编写本专业工作大纲,拟定工作进度计划,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解决本专业的关键和疑难的技术问题,撰写本专业成果报告。

(五)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六)工程项目一般指新建项目,项除险加固项目可折算为项新建项目。

(七)学历条件是指水利工程技术相近或相关专业学历。

取得非水利工程技术相关相近专业学历的人员,须经专业教育培训机构半年以上专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方可参加申报评审。

(八)同一事项多次获奖的,以其中最高奖项为准。

第十九条非公有制单位申报人员,按照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人才职称申报评审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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