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建规字135号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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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建规字135号Word格式.docx

会后,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广东省城镇化发展纲要》和《关于推进城镇化的若干政策意见》,从规划广东未来城镇化发展的蓝图和统筹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提出了广东城镇化发展的目标、方向、任务和空间战略及制度安排,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指导广东城镇化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全省建设系统各部门一定要认真组织学习,充分认识推进城镇化的重大意义,把握机遇期,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分析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推进城镇化的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尽快制定切合实际的具体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充分发挥规划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调控作用

(一)完善城乡规划体系。

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空间战略规划的衔接工作,使各类行业规划、专项规划和下一层次规划服从空间战略规划和上一层次规划,建立层次分明、边界清晰、有机衔接的规划体系。

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具体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抓紧编制以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重点发展地区规划为主体的空间战略规划。

二是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对专业部门编制的行业规划、重点专项规划的审查。

这些规划如涉及空间布局的,应当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报批。

三是实行城乡一体化规划。

修编的城镇总体规划范围要覆盖到行政区域内的乡镇、村,重点突出各类产业园区、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区域绿地等强制性内容,引导城乡协调发展。

四是充分发挥近期建设规划的调控引导作用,确保近期建设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的互动、协调。

五是省人大即将审议颁布实施《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各地要抓紧抓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落实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化制度,保证城乡各项建设严格按照规划实施。

(二)理顺城市规划管理体制。

在纵向上要明确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权限;

在横向上要建立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相分离的管理系统,建立健全规划委员会决策制度,形成领导干部、专家学者和广大群众相结合的规划决策体制。

对涉及区域性或跨行政区划时代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相邻城市必须做好规划协调工作。

协调不了的,应上报省建设厅协调解决。

各类开发区、高教园区、工业园区(高新工业园)、旅游度假区必须统一纳入城乡规划管理,其规划管理权要集中到市一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三)加大对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力度。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督查工作,完善规划实施情况汇报制度,建立城乡规划的行政检查、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从2005年起,各地要定期把本地区规划实施情况汇报上一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并纳入地方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要大力推进城市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参照省建设厅发布的《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指引》,研究建立本市统一的城乡规划实施监测系统,加强对辖区内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控,为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

(四)积极实施《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由省委、省政府和建设部联合组织编制的《规划》,是指导珠三角城镇群协调发展的行动指南,是统筹区域内各项建设空间安排的工作纲领,是区域相关行业规划、重点专项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编制的法定依据。

《规划》颁布实施后,珠三角各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行大力宣传,使之成为社会各界共同遵守的规划准则。

要按照《规划》的要求,及时对各市原有各种规划和定位进行合理的调整,做好与《规划》的衔接和协调工作。

要根据《规划》提出的八项近期重大行动计划,结合当地实际,将各项工作任务和目标分解落实到位,并取得突破性进展。

三、拓宽建设资金渠道,加快城镇建设步伐

(一)推进城建资金筹措多元化。

要打破垄断,开放市场,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行机制。

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BOT(建设-经营-转让)等多种形式,鼓励外资和国内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与运营。

运用TOT(转让-经营-转让)等手段将现有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企业的国有存量资产,进行整体或部分转让,提高存量资产的运行效率。

通过有偿竞买的办法,出让出租车经营权等,充分发掘市政公用设施利用的潜力。

鼓励成立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或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市政公用事业对外融资的主要平台,通过对存量资产的综合运作,实现国有资产的滚动增值。

(二)推行特许经营制度。

要进一步开放经营市场,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具有垄断性的行业,应当实行特许经营,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公开竞标获取特许经营权。

推行特许经营权制度的重点工作内容包括:

一是建立和完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招标投标制度;

二是加强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的价格和成本、产品和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管,确保在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的同时,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质量不下降,价格不大幅度上涨,安全生产有保障;

三是加强对投资回报率的监督,不能片面地追求引进资金而承诺给特许经营者以固定的回报率;

四是要根据行业特点、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三)开放市政作业市场。

全面放开城市市政公用工程和设施的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以及市政设施维护、城市绿化养护、道路清扫、垃圾清运、公厕保洁等作业市场,允许社会组建作业公司,通过公开竞争承接作业任务。

要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经营机制,着力创新,增强活力。

要加快生产性、经营性和作业性事业单位企业化改制,使其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将其承担的市场管理和监督等行政职能全部划归政府管理部门。

四、实施全民“安居工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

(一)建立健全的住房保障体系。

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商品房价格水平等情况,合理确定商品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的用地比例和在建规模。

要认真落实好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十项民心工程的决定,根据我厅《实施十项民心工程,解决城镇特困户住房实施方案》,制定当地实施办法,明确资金来源和廉租房的筹集渠道等内容。

有条件的地方,可试行货币补贴的办法。

力争用3年的时间基本实现城镇现有特困户解困;

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立我省社会住房保障体系,做到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特困户都能申请住上廉租房或者得到政府的租金补贴。

(二)培育和促进住房消费。

一是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标准征收税费,清理房地产开发和交易环节中不合理收费,降低开发成本和交易成本。

二是继续深化住房制度改革。

全面推进住房货币分配和住房公积金制度。

扩大住房货币分配和住房公积金覆盖面,有条件的城市,可适当提高标准,增强职工住房购买能力。

三是加强房地产权登记发证工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即可办理产权发证手续,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增加其他条件。

对企业违法、违规开发的,应当按法定程序对企业进行处罚,不得以此为由不给购房者办理房地产权证。

四是妥善解决因“城中村”改造引起的房地产权登记发证遗留问题。

对因历史原因没有规划报建验收和竣工验收的房屋,规划和质监部门应当允许房屋产权人补办有关手续,补办手续齐全后,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为房屋产权人核发房地产权证。

(三)全面提升住宅建设和居住水平。

住宅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和配套建设。

在设市城市、县城、中心镇和珠江三角洲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停止私人自建住宅,在珠江三角洲以外建制镇严格控制零星分散建设住宅,逐步做到停止审批在镇区内私人自建住宅。

各地要大力推广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使住户拥有一个优美、舒适、安全、方便的居住环境。

通过积极开展国家康居示范项目试点工作,推进住宅产业化。

(四)重视农村住宅建设。

各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开展“送规划下乡”、“送规划进村”活动,提高对农村的规划服务和管理水平。

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原则,大力推广并联式住宅和公寓式住宅,引导建设现代化农村住宅小区,在农民新村和住宅小区推行物业管理。

要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建新拆旧的政策,加大“空心村”整理力度。

要根据村庄配套的实际需要,科学确定房屋间距和配套设施用地,统筹安排配套设施项目。

在村集体投入,政府补助的同时,积极探索试行农村土地资产运作、个人资本参与、企业资本投资经营、业主承包开发等办法,多渠道解决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资金,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积极稳妥开展“城中村”改造,加强配套设施建设,把“城中村”改造为现代文明社区。

五、实施“治污保洁工程”,保护历史文化特色,不断改善城乡人居环境

(一)实施“治污保洁工程”。

继续实施“青山、碧水、蓝天、绿化”工程,推进城镇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不断优化城镇总体环境质量。

一是根据省委、省政府文件精神和省建设厅《治污保洁工程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尽快制定本地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建设厅备案。

二是按照《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在2005年一季度前组织编制市域范围内的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报省建设厅备案。

三是加大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投入。

通过安排专项资金,实施特许经营制度,自来水和污水处理一体化经营,积极利用国债和世界银行资金,加强城镇间合作等方式,拓宽建设资金渠道,加快污水收集管网、污水处理厂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的建设。

设市城市应在2004年底前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

四是逐步建立起城镇污水和垃圾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建立健全监控体系。

各市要加强对市区和所辖各县(市)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工作的检查监督,掌握进展情况,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将情况报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汇总报告省委、省政府。

(二)抓好城镇绿地建设。

要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工作。

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和总体规划要增加区域绿地、环城绿带建设的强制性内容,尚未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或城镇总体规划缺乏环城绿带建设内容的,要在2005年前编制或补充完毕。

要建立严格的“绿线”管制制度,严格按照《广东省区域绿地规划指引》、《广东省环城绿带规划指引》,对区域绿地、环城绿带、城镇绿地进行统筹规划和管理。

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充分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其中新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

旧城改造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综合整治,腾出土地增加旧城区的绿地。

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积极开展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活动。

(三)保护历史文化特色。

要把推进城镇化与加强地方经济文化建设相结合,在城镇建设中延续、注入当地历史文化特色,丰富城镇文化内涵,提高城镇品位和文明水准。

按照延续历史文脉,保持岭南特色的总体要求,加大力度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近现代优秀建筑等,做好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文物和城镇旧区风貌的规划、保护和修复工作。

同时,各市要建立和完善群众文化网络,健全社区文化设施,建设一批适合并方便群众使用的功能较全、档次较高的文化设施,特别要重视青少年活动设施的规划建设。

六、落实政策措施,大力推进中心镇建设

(一)落实政策措施,加强指导帮助。

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意见》(粤发[2000]10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中心镇发展的意见》(粤府[2003]57号)精神,以为基层做好服务的态度,积极提请市政府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把省制定的政策逐一落实。

要加强对县和中心镇的指导帮助,努力解决中心镇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如规划编制问题、政策落实问题、资金问题、检查督促问题等等。

(二)抓好规划编制工作。

继续抓好中心镇规划编制工作,到2005年底,全部中心镇要完成规划修编工作,其规划编制深度和成果质量应当达到《广东省中心镇规划指引》的要求。

各市要按照《广东省中心镇总体规划成果审查的技术要点》(试行)的要求,对全市已编制完成的中心镇总体规划成果,逐一撰写技术审查报告,报省建设厅备案。

同时,要抓紧对已完成规划编制工作的中心镇进行建设用地规模核定工作,以享受省下达的中心镇建设农地转用专用指标政策。

(三)建立健全中心镇管理机构,向中心镇下放部分管理权限。

有条件的市、县,可在中心镇设立规划分局、质量安全监督分站等派出机构,以委托执法的形式加强执法监督,强化服务职能,服务于中心镇及相邻小城镇,提高服务效率,发挥中心镇的综合功能及辐射作用。

未能设立派出机构的,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要尽可能地向中心镇下放管理权限。

七、抓好试点,树立榜样,以点带面

继续抓好不同形式、不同内容、不同层次的试点,积累经验,分类指导。

省建设厅将重点抓以下试点工作:

抓好佛山市、兴宁市、东莞市长安镇等城镇化试点,在区域发展、提高县城发展水平、创建成熟社区等领域,通过不同地域、不同层面、不同发展模式的探索和总结,为全省提供示范;

继续推进中山小榄镇等13个省级村镇建设试点工作,在城镇化质量、人居环境建设、利用市场机制拓展城建资金渠道、工业进园、提高综合开发率、历史文化保护、发展山区中心镇房地产业、推行公寓式住宅、旧村改造等方面进行分类指导,在技术支持、政策扶持、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一定的倾斜,促进“农民进城、工业进园、村宅进区”,为全省树立榜样;

确定阳江市阳东县北惯镇平地村农民新村等若干个农村住宅建设试点,通过加强规划设计、强化设施配套、提高建设标准等措施,扭转农村建房混乱局面,带动全省农村住宅建设水平的整体提升。

各地要根据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加强对试点的指导,帮助其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认真抓好,抓出成效。

同时,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使试点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争取到“十五”期末,各市、县都抓出几个城镇化、村镇建设和农村住宅等不同类型的典型。

八、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共同推进城镇化工作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城镇化工作,建设系统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把推进城镇化作为当前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

一把手要加强领导,把主要精力用于抓这项工作,并指定一位分管领导、确定科(处)室和人员具体抓。

参照省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做法,充实力量,增加人员。

推进城镇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全省建设系统各部门要积极给党委和政府出谋划策。

要主动协助市委、市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结合本市(县)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和调整,确立本地区城镇化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共同推动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各市要将贯彻落实《通知》和本通知的情况及时上报省建设厅。

在贯彻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建设厅。

二OO四年九月十五日

主题词:

城乡建设纲要意见通知

抄报:

许德立副省长、徐尚武副秘书长。

抄送:

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

广东省建设厅办公室2004年9月15日印发

(共印20份·

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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