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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损坏通风设施酿成事故的,要按照地煤公司和先锋煤业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3、凡因运输设备、安装管线等原因确需拆损通风设施时,必须至少提前两天向通风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按指定时间进行,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

4、严禁超宽、超高设备通过风门;

车辆通过风门时,严禁使用矿车撞击风门。

发现用矿车撞击风门的,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如造成风门损坏的,对责任人罚款3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

5、通风队要定期对通风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发现损坏及时处理;

把通风设施检查纳入瓦斯巡回检查范围,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未能及时处理,一次罚款300元。

6、严禁在密闭前5米范围内存放设备、物料,每发现一处对责任单位罚款300元,并限期整改。

7、密闭前应设置栅栏,并留设小门,栅栏网格不能大于200mm,未经通风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设栅栏或破坏栅栏。

擅自移设栅栏的,发现一处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罚款300-500元;

破坏栅栏的,发现一处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

(二)局部通风管理

1、局部通风机应指定专人负责,实行挂牌管理,以保证局部通风机连续、可靠、稳定运转。

局部通风机管理牌板必须标明风机型号、功率、通风距离、风筒直径、日期以及风机所在位置巷道名称、风筒风量等。

2、掘进工作面在开工前一周,由通风部门提出申请,机电部门按要求在指定地点安设风机配电点(包括专线、风机电源、馈电开关、闭锁开关等);

施工单位按要求把风机运送到指定地点;

通风队按规定敷设风筒,未按规定敷设风筒一次罚款200元。

并由通风科组织安检、机电、生产调度、通风队、施工单位等相关科室、区队进行验收,符合规定后方可投入使用。

3、使用双风机供风的施工、作业地点,如果主风机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副风机运转时,主风机应当在24小时之内将故障处理完毕,并恢复正常运转,超过时间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4、要加强局部通风机供电管理,杜绝无计划停电、停风现象。

凡因无计划停电、停风的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或现场班组长立即组织撤出所有人员,切断巷道内电源,施工单位在巷道口打设栅栏或安排专人警戒,禁止一切人员进入。

造成无计划停电、停风的原因,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安检等部门追查处理,处理结果报矿主要负责人。

5、严禁使用3台(含3台)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严禁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向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供风。

6、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风筒的敷设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保证风机和风筒安装吊挂质量,杜绝局扇循环风、减少漏风,工作面风量必须满足作业规程设计要求,未按要求安装风机导致工作面风量不能满足需求,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并及时整改。

7、井下在用的风筒由通风队负责检查维护,破口要及时缝合粘补,破损严重无法修补的要及时更换。

对漏风严重不及时处理的,对通风工罚款300元。

8、风筒出口到工作面迎头的距离要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根据掘进工作面进度及时延接风筒,保证工作面有足够风量。

不按规定及时延接风筒或风筒出口距迎头距离超过规定的,每处对通风工罚款100元。

9、各单位要教育职工爱护风筒,严禁故意破坏风筒。

如发现人为损坏风筒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其所属单位罚款500元、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300-500元。

如造成无计划停风或瓦斯超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查处罚。

10、各使用局部通风巷道,过矿车时,要匀速通过,不得速度过快,如发现有局部区域矿车摩擦风筒时,需立即汇报矿调度室及通风队进行处理,挂破风筒的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300-500元、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500-1000元。

11、局部通风机归使用单位管理。

 

二 

、瓦斯管理 

1、根据采掘计划和井下实际情况,通风科负责编制矿井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未及时编制矿井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罚款200元。

2、瓦斯检查员根据通风科规定的检查地点、路线、时间间隔进行瓦斯检查,检查时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并按规定的时间和次数向通风调度汇报,严格做到井下记录牌板、检查手册、瓦斯台帐“三对照”,未按规定进行瓦斯检查、瞒报、谎报、漏报,记录未及时填写的对瓦斯检查员罚款100-300元。

3、瓦斯检查员应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严禁空班、漏检、假检和脱岗,发现一次对瓦斯检查员罚款300-500元。

4、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界限(下称超限)时,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有权先停止超限区域内的作业,撤出人员,及时汇报调度室,调度室接到汇报后,立好报告值班矿长和主管领导,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未及时汇报撤出人员的对责任人罚款300-500元,因未及时撤出人员或汇报,造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查处罚。

5、在检查有瓦斯积聚地点和盲巷瓦斯时,必须两人一前一后由外向里逐步进行,当瓦斯浓度达到3.0%时或氧气浓度低于18%时,立即停止前进,撤到安全地点,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向调度室及通风科汇报,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或不及时汇报的一次罚款300-500元。

6、各采、掘工作面和矿井主要回风巷道应按规定安设瓦斯传感器,未按规定安设传感器的一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8、矿长、矿技术负责人、井下带班矿领导、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班组长、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9、因停风造成瓦斯积聚浓度超过0.8%或二氧化碳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由通风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在现场,控制风流排放瓦斯,未按措施要求排放瓦斯发现一次对责任人或相关单位罚款200-500元。

10、停风区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订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相关单位审批,矿组织人员协助救护队排放瓦斯。

11.因停风造成瓦斯积聚未经调度和领导同意严禁开启局部通风机,对私自开动局部通风机的责任人罚款500元,造成事故扩大和严重后果的人员,严肃追究责任,从重处罚。

三、综合防尘管理

(一)防尘设施

1、井下巷道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定敷设防尘管路并设置三通闸门。

矿井胶带巷每隔50米设一个三通闸门,其它巷道每隔100米设一个三通闸门。

如缺设防尘管路、三通闸门的,一处对责任单位罚款300元,并限期整改;

不能正常使用的,一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并限期整改;

如不按时整改,累计处罚。

2、通风科负责制定井下各地点防尘设施的安装计划,机电科负责各类防尘设施、材料计划的审批、上报,机电队负责设施的安装、日常检查与维护;

通风科、机电科、通风队、机电队、施工单位(采煤队、掘进队、开拓队、机运队)要定期对防尘设施进行联合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按按照“五定”原则进行处理。

3、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和掘进工作面必须按规定安设风流净化水幕,其中,第一道水幕安设位置距离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不超过30m,距离掘进工作面迎头不超过50m;

第二道水幕安设位置距离采、掘工作面第一道水幕距离30米左右处。

各运煤转载点必须安设喷雾降尘装置,控制设施的闸门必须设在巷道的行人侧,保证便于操作、正常使用。

设施安设不符合规定或设施装设不全,一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维护不到位造成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一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设施的使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如不按规定正常使用,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300元。

4、各有关单位应教育职工爱护综合防尘设施,保证设施的正常使用。

凡发现人为损坏防尘设施的,对责任人给予100-300元的罚款,如落实不出责任人对责任单位罚款300-500元。

5、全矿各单位要管理好、使用好本单位辖区或职责范围内的防尘设备设施,加强维护,保证齐全有效,并正常使用。

6、防尘设施实行验收移交制度,防尘设施安装完毕,由通风部门牵头组织安检、调度、机电和施工单位共同派人到现场验收,验收合格,交施工单位正常使用管理;

凡防尘设施不完善,不符合防尘有关标准,不灵敏可靠,不予验收,采、掘工作面不准开工或投如使用。

7、在当班生产作业期间坚持使用各运输转载点降尘喷雾装置;

如发现不坚持使用转载点降尘喷雾的,对当班皮带或溜子司机罚款100元、施工单位罚款500-1000元、对施工单位负责人罚款300-500元。

8、附井下各区域划分明细,如有变动通风科将另行通知。

(二)煤层注水

1、二1-11090工作面在做好日常煤壁注水、洒水喷雾的前提下,在二1-11090回风巷采用深孔注水的方法,从源头上杜绝粉尘的产生。

2、采、掘队必须坚持每班进行煤层注水,当班不进行煤层注水的,对施工单位罚款500-1000元,、施工单位负责人罚款300-500元;

跟班矿领导、安全员、瓦检员有权责令施工单位停止生产、作业,直至实施煤层注水后方可继续作业。

3、如因计划外事件不能进行煤层注水的要说明情况,不能说明情况的将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三)巷道冲尘

1、井下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并且保持矿井水量充足。

2、防尘用水管路应到达所有进、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和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容易产生、沉积粉尘的地点,在防尘管路中根据实际情况回风巷每隔50米、进风巷每隔100米安设一个三通及阀门。

3、井下各地点的洗尘工作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定期冲洗或清扫。

4、洗尘顺序及范围

(1)由顶板至两帮和底板;

(2)有皮带的巷道,除了冲刷巷道以外还要冲刷皮带架子,清扫皮带架上的积尘;

(3)使用风筒供风的施工巷道,迎头以外100米以内的风筒归施工单位冲刷,100米以外至局部通风机由通风队负责风筒的冲刷;

(4)巷道内敷设有风水管路的,由该区域负责施工单位进行冲刷。

5、工作面放炮前后,必须安排专人使用软胶管,沿巷道由外向里进行洗尘工作(距迎头20米范围内),不得留有死角。

6、各区队要建立巷道冲尘台账,并做好冲尘记录,通风科将不定期检查,对未进行巷道冲尘的施工单位一次罚款500-1000元、施工单位负责人罚款300-500元,记录填写不完善的罚款100元。

7、认真执行定期冲洗清扫积尘制度,其洒水的湿润程度以风吹不动、震动不起为准。

8、各区队冲尘范围由通风科根据各队施工巷道及出煤运输路线划分,一条巷道有一个施工队作业的则由该施工队负责,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或在同一巷道出煤则由在该巷道出煤的施工队共同管理。

9、各区队要严格按照通风科下发的矿井洗尘计划,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防尘洒水工作,保持巷道潮湿不干燥,消灭煤尘堆积和飞扬现象。

(四)洒水降尘

1、井下所有施工巷道应根据巷道地质条件、煤层煤质条件及时在班前及班中、出煤期间进行洒水降尘工作。

2、洒水降尘范围

(1)采煤工作面

①上、下安全出口前后20米范围内;

②采面机巷转载点前后10米范围内;

③溜煤眼前后10米范围内;

④巷道其它部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

(2)掘进工作面

①迎头以外20米范围内;

②施工巷道各转载点、放煤口前后10米范围内;

③煤仓前后10米范围内;

(3)维修地点

①维修点前后20米范围内;

②维修巷道各转载点、放煤口前后10米范围内;

3、以上地点的洒水降尘工作由当班该区域的安检员、瓦检员共同监督,如发现不进行洒水冲尘等项工作,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或作业,并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4、上级部门、跟班矿领导、矿属业务科室入井检查如发现某个地点洒水降尘工作不及时、降尘设施未安设到位对该区域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当班安检员、瓦检员对所分管区域防尘工作监管不力,造成煤尘飞扬、积尘产生的对分管区域的安检员、瓦检员进行责任追究。

5、对未及时进行洒水降尘的一次一处罚施工单位500元、施工单位负责人300元;

对现场管理人员发现巷道需洒水降尘或除尘的,要求施工单位人员进行洒水降尘,拒不执行的,一次处罚责任人200元、责任单位1000元、责任单位负责人500元。

(五)对各区队分管巷道内风筒有浮尘的按风筒长度每节罚款50元(静态状况下用手轻拍不荡起煤尘的不视为有浮尘)。

(六)以上地点如在多次检查中发现违反以上规定的,按该项条例的三倍进行处罚。

(七)其他作业地点根据情况需要采取洒水降尘措施的遵照本规定。

四、安全监测监控

1、监测设备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与《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标准)中有关规定及时移设传感器,保证传感器设置合理,悬挂标准,线缆整齐。

2、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严禁与调度电话和动力电缆等共用。

3、采煤工作面传感器(瓦斯、一氧化碳、温度)必须悬挂在回风巷距工作面上口小于10米的范围。

上隅角传感器必须悬挂在与支架后立柱平行的位置,回风巷传感器必须悬挂在距回风巷全风压风流混合处10至15米处的位置。

4、掘进工作面瓦斯传感器悬挂在距迎头小于等于5米的回风流侧;

回风流瓦斯传感器悬挂在距回风流全风压风流混合处10至15米。

5、传感器悬挂必须保证距巷顶不得大于300毫米、距巷帮不得小于200毫米的位置,未按照规定悬挂传感器一处对责任人罚款100-300元。

6、传感器要按照规定进行周期调校,未按规定周期调校对责任人罚款一处200元。

7、监控值班人员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时监控井上、下各地点各类传感器的上传数据,发现某一地点数据变化异常时,要立即打电话通知该地点瓦斯检查员查明原因,并通知有关科室或矿领导,并做好记录,同时及时填写交接班记录、设备运行记录等相关记录、台账,发现一次未及时汇报、记录未及时填写对责任人罚款100-300元。

8、监控维修人员要定期对井下在用监控设备及线路进行擦拭、除尘,发现井下在用监控设备、线路等有较厚浮尘的对监控维修人员罚款200元。

五、 

矿井防火管理 

(一) 

井下消防材料库按《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规定配齐消防材料,并严格按规定进行管理,未按规定配备消防材料对责任单位罚款300-500元。

(二) 

其它地点的灭火器材由该地点所属单位负责管理,凡未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对责任单位罚款300-500元。

(三)采、掘队必须严格按采、掘作业规程或施工措施规定施工,避免产生自燃发火隐患。

(四)采煤工作面停采后必须在45天内封闭完毕,密闭位置选择在围岩完整、压力较小的地点。

(五)采空区密闭和防火墙按规定定期检查,并分析检查地点的气体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和处理。

(六)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矿井防灭火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七)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熟悉自救器的性能并能熟练使用,凡入井人员必须佩带自救器,发现未佩带自救器对其罚款200元。

六、本现场管理办法与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和隐患排查整改及责任追究规定一并实施,如有冲突按照最高罚款执行。

附件2:

井下各区域划分明细

地点

责任区队

负责人

备注

主井

机电队

孙国杰

副井及各片盘口车场

机运队

赵西山

+180探水巷

开拓队

黄范叶

急救站

通风队

苏国召

中部变电所

二1-11050风巷

掘进二队

黄春营

老泵房及辅助进风巷

北翼辅助回风上山(上段)

北翼回风巷

掘进队

王平现

二1-11050机巷

二1-11070风巷

辅助队

刘书国

北翼辅助回风上山(下段)

二1-11090机、风两巷

采煤队

王占利

北翼运输巷

井底变电所、泵房

避难硐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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