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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

教案

定、指定和委托代理人三种。

三、时效(诉讼时效):

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普通诉讼时效,通常为2年,其他参照《法律时效性的相关规定》或IZ301000规定。

四、担保:

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担保方式有: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五、债权与物权

在民法领域中,财产权可分为债权与物权。

债权:

是指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它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合同是典型债权。

物权:

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它反映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

六、知识产权:

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2)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广义上的法律不局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还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

不同的法律,其效力是不同的,掌握其相对效力的高低将有助于当事人正确选择适用的法律。

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涵盖了建设法规体系,所以本节只简单介绍有关概念。

一、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如建设法规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我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门:

1)宪法;2)民法;3)商法;4)经济法,包含建设法规,如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5)行政法;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8)刑法;9)诉讼法。

二、法的形式

我国法的形式主要包括:

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行政规章;6)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7)国际条约。

此外,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等,也属于我国法的形式。

1.1.1.2建设法规

(1)建设法规

建设法规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法人、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公民在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部门法的分类看,建设法规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

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

建设法规调整的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法人、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公民在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包括:

建设行政监督管理关系、建设民事法律关系和建设关系主体内部管理关系。

(2)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①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建设法律关系是指由建设法规调整的,在工程建设和工程建设的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②建设法律关系的特征:

1)综合性

2)计划性

(3)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建设法律关系是由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建设法律关系客体和建设法律关系内容三要素构成的,缺一不可。

(4)建设法律事实

能够引起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和事实,就是建设法律事实。

建设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

1.1.2建设法规体系

1.1.2.1建设法规体系的概念

建设法规体系是指把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和地方建设法规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体系。

建设法规具有综合性的特点,虽然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但同时还包括了行政法、民商法的内容,同时又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完整性。

1.1.2.2建设法规的渊源

我国建设法规的渊源是制定法形式,具体的建设法规渊源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宪法

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据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高的法律渊源。

二、法律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就有关执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问题,以及依据全国人大的特别授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五、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规章。

规章的名称可以是〝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

目前大量的建设法规都是以部门规章的方式发布的,如国家住建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等。

六、地方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规章。

如: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

七、国际公约

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与外国缔结、参加、签订、加入、承认的双边、多边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

国际条约的名称,除条约外还有公约、协定、协议、议定书、宪章、盟约、换文和联合宣言等。

1.1.2.3建设法规的构成

建设法规调整的是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的社会关系。

建筑法律体系由相关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建设地方性法规和相关部门规章构成。

其中,建设法律计划颁行八部,即城乡规划法、工程设计法、建筑法、市政公用事业法、城市房地产法、住宅法、村镇建设法、风景名胜区法。

目前,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法已经发布施行,其他五部法律还在酝酿之中。

(以下内容自看、略,以后章节详述)

一、城乡规划法

(1)立法目的

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置,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调整范围

调整城乡规划活动及其产生的社会关系。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又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二、工程设计法

(1)立法目的

全国七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提出制定《工程设计法》的提案,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工程设计的管理,提高工程设计水平,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2)调整范围

调整工程设计的资质管理、质量管理、技术管理,以及制定设计文件全过程活动及其社会

关系。

三、建筑法

(1)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已于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8年3月1日起生效。

(2)调整范围

调整建筑企业的资质管理、经营管理、工程承包管理和建筑市场管理等活动及其社会关系。

《建筑法》对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等内容作出了全面的规定。

四、市政公用事业法

(1)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的统一管理,保证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发挥城市多功

能的作用,以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2)调整范围

调整城市的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建设、管理活动及其社会关系。

五、城市房地产法

(1)立法目的

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已于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该法作出修改。

(2)调整范围

调整城市房地产业和各项房地产经营活动及其社会关系。

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该法。

该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及构筑物。

该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该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六、住宅法

(1)立法目的

为了保障公民享有住房的权利,保护住宅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宅建设发展,不断改善公民的住房条件和提高居住水平。

(2)调整范围

调整城乡住宅的所有权、建设、资金与融通、优惠、买卖与租赁、管理与维修等活动及其社会关系。

七、村镇建设法

(1)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村镇建设管理,不断改善村镇的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新村镇的建设。

(2)调整范围

调整村庄、集镇在规划、综合开发、设计、施工、公用基础设施、住宅和环境管理等项活动及其社会关系。

八、风景名胜区法

(1)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1985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目前已经实施20多年,在此基础上有条件上升为法律。

(2)调整范围

调整人们在保护、利用、开发和管理风景名胜资源各项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1.1.3建设法规立法原则及实施

1.1.3.1.建设法规的立法原则

(1)法制统一的原则

(2)协调配套的原则

(3)实用有效的原则

(4)科学借鉴的原则

(5)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原则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原则已经被我国刑法所确认。

市场经济,是指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体制。

市场经济有其自身的规律,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市场经济是货币经济。

第二,市场经济是自主经济。

第三,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

竞争主要表现为产品价格、质量和市场占有率。

第四,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市场经济运行必须有比较健全的法制基础,由法律来引导、规范、保障和约束经济主体的市场行为,使市场的运转有秩序有规则,成为有序的市场。

第五,市场经济是开放性经济。

1.1.3.2建设法规的实施

建设法规的实施是指建设法规、规范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应用和实现。

其实质就是将建设法规、规范中设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转化为建设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

这个转化过程,就是法的实施过程。

制定法律、规范重要,实施法律、规范更为重要,有法不依,等于无法。

法律的实施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来解决具体问题,推动工作的开展,包括执法与司法;另一种是国家机关以及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内的全体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用法律、规范来规范自己的活动和行为。

(1)建设法规的遵守与普法教育

建设法规的遵守是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的活动。

建筑业要组织切实有效的普法教育,提高建筑业从业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水平,至关重要。

(2)建设法规的执行

建设法规的执行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建设法规的执行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建设法规的执行具有国家强制性,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①建设行政执法是指国家建设行政机关(或者授权机构)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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