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办案程序规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17598650 上传时间:2022-12-07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9.9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办案程序规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办案程序规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办案程序规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办案程序规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办案程序规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办案程序规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办案程序规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办案程序规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办案程序规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或者经济补偿金的;

(六)请求赔偿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七)请求赔偿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农用地膜、农机具等或者因遭受污染造成种植业、养殖业损失和其他损失的;

(八)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赔偿的

(九)刑事诉讼案件(含自诉案件)。

第六条根据我区实际和群众需求,遵循应援尽援的原则,经济困难的公民还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一)农民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征地、拆迁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二)职工因企业改制、重组或兼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三)因劳务关系、雇佣关系请求劳动报酬和损害赔偿的;

(四)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五)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请求确认继承权的;

(六)妇女因配偶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等原因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

(七)各级党委、政府交办的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

(八)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对认为确需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由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初审,经司法局主管局长审批,报司法厅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处备案后方能办理。

第七条特殊案件指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下列刑事案件:

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第三章法律援助受理

第八条诉讼、行政复议、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律援助,由有管辖权裁决机构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代理,由义务机关或者义务人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当事人申请给予法律咨询和代写法律文书,由就近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各乡镇(街道)、社团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事务所对寻求法律帮助的经济困难公民,应积极引导其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

对老年人、残疾人及其他行动不便的群众,可以代为转交申请材料。

第九条法律援助机构认为案情重大、情况复杂,在本辖区可能影响公正援助,可以请求上一级法律援助机构协调办理或者直接办理;

上一级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直接办理下一级法律援助机构管辖的法律援助案件,或者将本辖区的法律援助案件,指定下一级法律援助机构办理。

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就受理申请发生争议时,由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条申请法律援助,当事人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当事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三)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的证明、证据材料。

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帮助填写,但必须由当事人亲自签名。

第十一条当事人要求的法律援助事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可以通过代写法律文书的形式予以解决的,或情况比较紧急,急需代书的,接待人员可以自行决定为其提供代书形式的法律援助,无须办理法律援助申请,但必须备份存档并做好记录。

第四章法律援助审批

第十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审查实行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由最先受理的工作人员在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第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在审查案件时,要从实体性和程序性两方面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

实体性审查主要审查案件的时效和证据。

程序性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需要代理的事项是否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

(二)申请人经济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本办法规定的

无需、免予经济状况审查的除外);

(三)申请代理的事项适用的相关程序和管辖。

在一个案

件有几个程序可选择时,要遵循援助效果最大化原则决定。

第十四条申请人经济困难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或县(市区)民政部门颁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为证明依据。

经济困难证明必须如实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就业状况、家庭人均收入和主要经济来源等详细情况证明。

由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提供制式文本。

对于无法或提交经济状况证明有困难的公民,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对其经济情况进行查证,出具由中心主任签字确认的困难证明,承担证明责任。

第十五条为特殊案件当事人、因见义勇为或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时,无需进行经济困难审查。

第十六条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能够证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可以简化程序,免予经济状况审查。

(一)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二)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接受政府供养的人员;

(三)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的农民工;

(四)重度残疾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人员;

(五)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人员;

(六)因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的人员。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先行提供法律援助,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

(一)当事人面临重大生命财产危险的;

(二)诉讼时效即将届满的;

(三)需要立即采取保全措施的;

(四)有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形的。

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经初审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报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审批。

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需要代理的案件同时符合经济困难和法律援助范围双重标准,且属于本机构受理的,应当出具书面受理决定;

(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

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人员、单位查证;

(三)请求事项不属于本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具有职责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四)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或者请求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九条对于疑难复杂或有重大影响以及认为有必要讨论的申请事项,工作人员提出集体讨论的建议,经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在二个工作日内组织集体讨论。

对讨论过程和讨论结果应当做好书面记录。

必要时,集体讨论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对于经集体讨论的申请事项,负责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集体讨论意见执行,作出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对下列事项,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但必须制作谈话笔录和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一)申请代理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复议机构受理范围,或者申请事项已超过诉讼时效、仲裁时效和复议时限的;

(二)申诉案件未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重新立案的;

(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或者裁定不予受理且已生效的;

(四)申请相对人不明确,或者无法提供申请相对人详细住所的;

(五)所申请事项已经审结或者处理完毕,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依同一理由申请法律援助的。

第二十一条对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与申请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书、可根据案件情况择要制作法律援助诉讼风险告知书。

第五章法律援助指派

第二十二条根据谁受理、谁负责的原则,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二日内指派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或者安排本机构人员实施法律援助,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受援人权利义务。

对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确定的承办人员名单回复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案件办理时要发放《法律援助案件征询意见表》给受援人及裁判机关,由承办人员代为转交。

第二十四条对重大疑难案件、涉及团体诉讼、影响大、敏感性强的法律援助案件,一般应由有专职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办理,实行集体研究制。

对案情较为简单、法律关系单一、双方争议不大、有充分证据的案件可指派基层法律服务所办理。

第二十五条对申请人要求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简单民事纠纷,法律援助机构应审查其经济状况和事项范围,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又具备调解基础的,可指派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调解,按照法律援助归档要求立卷,与人民调解卷严格区分。

第二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在指派或安排案件办理时,应为每个案件确立1名协调监督评估员,承担该案办理过程中的协调、监督、投诉受理、调查及结案评估工作。

评估员要通过案件旁听、当事人回访等形式对个案进行动态监控并出具监督总结报告。

法律援助机构参加庭审旁听的案件数量不低于案件总量的15%。

当事人回访率不低于30%。

第二十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将受理、审批、指派和监督评估材料进行归集,立为申请审批卷。

第六章法律援助承办

第二十八条法律服务机构应当自接到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函后二个工作日内,确定承办人员,办妥有关手续,并及时告知案件承办案件裁决或处理部门。

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对承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不符合受援条件的或有《法律援助》条例第23条规定的终止援助的情形,应当报请法律援助机构批准,终止法律援助。

第三十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按照执业标准要求,依法履行职责,认真负责地完成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必需取的调查取证、会见、阅卷、调解、出庭及提交辩护词、代理词、调解协议书等办案所必需的工作程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法律援助结案归档

第三十一条承办人员应在结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案件材料进行归集,立为承办卷,报送至法律援助机构,案卷材料应包括:

(一)法律援助指派函和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批办单;

(二)委托代理协议及其他委托手续;

(三)起诉书、上诉书、申诉书或者行政复议申请书、国家赔偿申请书等法律文书副本;

(四)会见委托人、当事人、证人谈话笔录及其他有关调查材料和证据材料;

(五)答辩书、辩护词或者代理词等法律文书;

(六)判决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调解协议或者行政处理(复议)决定等法律文书副本;

(七)结案报告;

(八)受援人及裁判机关反馈的法律援助案件征询意见表;

(九)其他与承办案件有关的材料。

重大疑难案件应有集体讨论研究记录。

第三十二条法律援助事项承办卷应做到一个委托事项一卷。

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卷,应按不同委托阶段归档。

对群体性诉讼及劳动仲裁案件,立卷应与人民法院及劳动仲裁部门保持一致。

对群体性案件通过其他非诉讼方式处理的,按一案立卷。

办理劳动量较大的,可以作为特殊案件申报。

第三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结案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承办卷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要求的,可以要求承办人员进行补正。

案卷材料要齐全,按照承办流程进行排序,根据法律援助归档要求整理案卷。

全部合格后才可办理移交手续;

对不符合立卷标准又拒绝按要求改正的卷宗不予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将接收的合格承办卷与机构申请审批卷两部分依据审批卷在前,承办卷在后的原则合并归档为本事项结案卷。

第三十五条法律援助机构对经审查合格的案件,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的规定支付办案补贴。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建立并不断完善法律援助业务统计制度。

每宗法律援助业务办结后,有关工作人员应及时将档案资料进行登记,载明编号、受案时间、案件类别、承办单位、承办人员、开庭日期、结案时间、承办结果、受援人情况、避免、挽回经济损失等主要情况。

并输入电脑,以便检索,并按月、季、年汇总统计。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援助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及自治区司法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规则自二零零九年元月一日起实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机械仪表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