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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城市管理局Word文件下载.docx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公共场所焚烧杂物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作为本级政府的一个行政机关,不得作为政府一个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下设机构。

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需编制在现有行政编制中调剂解决,所需执法人员应当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

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必须是公务员。

5、江苏省关于在苏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府法字【2001】20号):

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限在城区进行。

三、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作为本级政府的一个行政机关,不得作为政府的一个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下设机构。

6、《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三条“苏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是本级政府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具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查处违法行为,并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7、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府办【2001】90号)

“一、职能调整

(二)划入的职能承担城市管理方面的相对集中执法职能。

行政许可主体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

一、临时占道许可

1、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4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4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禁止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道路。

经批准挖掘道路进行施工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长工期,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5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3、《苏州市城市环境管理若干规定》第6条“主次干道新设前款公共设施涉及市容环境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办理批准手续前征得环境管理部门同意。

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府办【2001】90号)

二、主要职责(6)负责户外广告、霓虹灯、标示牌、大型标语牌、临街横幅等设置的审批和综合管理;

负责对市区主要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因建设等特殊需要,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临时堆物的审批和管理;

负责对在城市建筑物和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审批和管理。

二、设置户外广告许可

1、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1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7条“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标牌和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8条“在户外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在规定的地点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

发生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更换;

到期应当及时撤除。

3、《苏州市城市管理若干规定》第7条“主次干道两侧各类商品交易必须进场入店,不得占道设摊,不得设置店外摊。

未经批准,不得在主次干道上拉挂横幅、标语等物品。

《苏州市城市管理若干规定》第9条“设置户外广告除向有关部门申请外,其设置的位置、形式由环境管理部门会同规划部门审查批准。

4、《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市、区城市管理局是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综合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和划定的管辖区域分别进行户外广告设置的综合管理工作,参与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编制。

5、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府办【2001】90号)

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

苏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

市容环境卫生方面(共27项)

一、市容环卫责任人未按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1.《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履行市容环卫责任。

3.《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市容环卫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4.《苏州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九条“执法局相对集中行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全部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和市区规划、绿化、工商、环保、市政、水利(水务)、公安交通管理方面部分行政处罚权。

二、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设施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罚款

1.《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设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2.《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3.《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4.《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5.《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6.《苏州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九条“执法局相对集中行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全部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和市区规划、绿化、工商、环保、市政、水利(水务)、公安交通管理方面部分行政处罚权。

三、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罚款;

1.《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5.《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可以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罚款。

法律依据:

2.《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

3.《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继续违法经营的,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决定暂扣的,应当出具暂扣清单,要求违法行为人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造成损失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4.《苏州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九条“执法局相对集中行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全部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和市区规划、绿化、工商、环保、市政、水利(水务)、公安交通管理方面部分行政处罚权。

五、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责令拆除违法经营设施

2.《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3.《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经营设施的,责令拆除违法经营设施;

六、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

2.《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

3.《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项“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七、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的

责令限期清除,罚款,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暂扣作业工具或者建议有关部门暂停其使用通讯工具。

1.《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2.《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3.《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4.《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六项“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的,责令限期清除,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使用作业工具或者通讯工具从事上述行为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可以暂扣作业工具或者建议有关部门暂停其使用通讯工具。

5.《苏州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九条“执法局相对集中行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全部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和市区规划、绿化、工商、环保、市政、水利(水务)、公安交通管理方面部分行政处罚权。

八、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口香糖等废弃物的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1.《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2.《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4.《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第二项“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

5.《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口香糖等废弃物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九、乱倒垃圾、粪便的

1.《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3.《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4.《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二)乱倒垃圾、粪便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十、收旧、车辆清洗、维修、饮食等单位或者个人污染环境的,

2.《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收购废旧物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对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防止污水、废油或者废弃物污染周围环境。

3.《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废油、废液等污染周围环境。

4.《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三)收旧、车辆清洗、维修、饮食等单位或者个人污染环境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十一、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区域,将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者任意排放、遗弃的

2.《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五)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

3.《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处置,禁止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4.《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四)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区域,将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者任意排放、遗弃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6.《苏州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罚款外,还可扣留作业工具:

(七)将有毒有害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内或者任意排放、遗弃的,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在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2.《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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