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泥行业清洁生产合格单位评价指标体系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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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价指标”体系的基准值和权重分值

在评价指标体系中,指标的评价基准值是衡量该项指标是否符合清洁生产基本要求的评价标准。

清洁生产评价指标的权重分值反映了该指标在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中所占的比重,原则上是根据该项指标对水泥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影响程度的大小和难易程度来确定。

其中,能源消耗、资源消耗、环保排放指标均为逆向指标,数值越小越符合清洁生产的要求;

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指标均为正向指标,数值越大越符合清洁生产的要求(见下表)。

水泥行业评价指标项目、权重及评价值表

序号

评价指标

单位

评价指标基准值

A级

B级

C级

1

及资

★采用CaO〈45%石灰石

≥10

≥5

≥3

3

2

采用代用粘土(如砂岩、页岩、粉煤灰、磷渣等)

≥30

≥20

低品位燃料利用率

4

★作为水泥混合材使用的废弃物

矿渣水泥中

火山灰水泥中

粉煤灰水泥中

复合水泥中

40~70

26~40

31~50

≥25

5

在配料中使用废弃物

≥15

10≥

6

采用化学副产石膏代替天然石膏

7

新鲜水用水量

t/t熟料

≤0.3

≤0.6

≤1

8

循环水利用率

≥90

≥80

≥60

9

出厂水泥散装率

≥70

≥40

 A级

 B级

 C级

10

★可比熟料综合煤耗

4000t/d以上(含)

2000-4000t/d(含)

1000-2000t/d

1000t/d以下

kgce/t

≤107

≤112

≤115

≤125

≤110

≤120

≤130

≤135

11

★可比熟料综合电耗

kWh/t

≤60

≤62

≤65

≤70

≤75

≤68

≤73

≤76

≤78

12

★可比熟料综合能耗

≤114

≤118

≤123

≤128

≤134

≤139

≤145

13

★可比水泥综合电耗

水泥粉磨企业

≤85

≤90

≤100

≤105

≤34

≤93

≤38

≤45

14

★可比水泥综合能耗

≤97

≤96

≤109

15

窑系统余热利用率

≥50

权重

16

★水泥与熟料质量:

出厂水泥或熟料必须按标准进行检验。

出厂产品合格率100%

化验室满足《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的要求

取得合格证书。

水泥富裕强度合格率

100%

99%

98%

17

★水泥的放射性

镭-226、钍-232、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同时满足内照射指数

IRγ≤1.0和外照射指数Iγ≤1.0

18

除尘要求:

露天采矿场有洒水除尘设置,对嚗堆、采矿工作面、运输道路和其他扬尘点喷水除尘。

除尘点合格率100%

除尘点合格率≥50%

除尘点合格率≥30%

19

废石处理:

矿山剥离物、废石、表土及尾矿等,必须采用废石无害堆置并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如绿化),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废石场以外的沟渠倾倒

各种废石全部得到的处理

各种废石大部分得到处理

各种废石基本得到处理

20

矿山废水处理:

采矿场排放的废水作无害化处理,必须达到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并要满足本指标要求

达到环保标准要求

21

★水污染排放(厂内):

生产排放(含水收尘污水)、收尘污水采用清污分流,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必须100%达到环保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22

★含油废水排放:

回转窑、烘干机等托轮浸水槽的含油废水,必须经除油处理后排放

23

★化验室废液处理:

化验室排出的含有微量酸、碱废水和蓄电池室排出的少量酸、碱废水必须进行中和处理(PH=6-8)后方可排放

24

矿山破碎作业颗粒物排放

mg/m3

≤30

≤40

≤50

≤30(新建)

25

★水泥窑、烘干机、煤磨、冷却机、窑磨联合系统颗粒物排放

≤80

≤50(新建)

26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颗粒物排放

27

★水泥储库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颗粒物排放

28

水泥窑、窑磨联合系统SO2排放

≤150

≤180

≤200

≤300

≤400

29

水泥窑、窑尾联合系统氮氧化物(以NO2计)

≤600

≤800

30

水泥窑氟化物(以总氟计)

≤3

≤4

≤5

≤7

≤10

31

采矿场、水泥厂、粉磨站作业场所粉尘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制符合GB4915-2004《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监控点在厂(场)界外20m处。

≤0.8

≤0.9

≤1.0

32

生产线物料粉尘防治:

按照GB/T16911标准采取防尘措施

100%符合规定要求

有3处(含)以下扬尘点不符合标准要求

有4处(含)以下扬尘点不符合标准要求

33

★各生产设备的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应按GB4915-2004《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

有1处(含)以下扬尘点不符合标准要求

有2处(含)以下扬尘点不符合标准要求

34

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排放及锅炉烟囱高度按GB1327-200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35

厂界噪音限值

dB

≤55

36

高强噪声源控制:

生产车间噪声控制要符合GBJ87-198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的要求和JC10-97《水泥工业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的要求,8h有人值守的岗位,噪声不得超过85dB,符合GBZI《工业企业设计卫生规范》要求

排放强度100%达到环保标准要求

37

一般废渣治理:

除尘设备收下的粉尘,纳入生产系统回收的窑灰,必须再利用

完全符合回收利用要求。

回收的粉尘与窑灰100%得到再利用,实现零排放

粉尘与窑灰的回收利用,剩余部分通过其他产业得到回收利用

粉尘与窑灰的回收符合要求,通过各种合理的方式使窑灰得到处理

38

厂内污泥处理:

水除尘及污水处理设施等排出的各种废渣,经过相应的生物或化学检测后,可以回收利用的纳入生产流程中,不得排放或抛弃

可利用的废渣和污泥作为水泥原材料得到100%利用,实现零排放

符合回收利用要求,可利用的废渣和污泥大部分作为水泥原材料利用

符合回收利用要求,可利用的废渣和污泥只有少部分得到利用

39

环境

健康安全指标

清洁生产管理:

通过ISO14001认证,建立了环境管理体系或制定了具有操作性、有阶段性目标和可监督检查的中长期、远期环境管理目标。

矿山开采完成之后,进行复垦等量绿化植树

100%达到要求

正在准备ISO14001认证,已经提交认证申请或签订合同。

有日常管理措施和中长期、远期环境管理目标。

受破坏植被绿化植树率≥70%

还没有进行ISO14001认证,没有提交认证。

有日常管理措施,长远环境管理目标。

受破坏植被绿化植树率≥50%

能源计量系统要求

企业计量器具配备必须达到云经资源(〔2007〕518号)的通知的要求。

40

使用计算机控制与检测系统

污染物排放实现自动控制与检测

41

工伤事故率

42

劳保投入

元/年·

根据情况定

43

职业病发生率

0.001

注:

1、指标中未注明新建的系指05年1月1日前已建成或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生产线;

2、“新建”指05年1月1日后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新(改、扩)建生产线

3、水泥窑、窑磨联合系统SO2排放、水泥窑氟化物(以总氟计)分两栏进行考核,上栏是指05年1月1日后新建生产线,下栏是指06年7月1日前的现有生产线。

四、水泥企业清洁生产合格单位的考核与评分办法

1、企业的考核与评分

水泥企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的考核评分,以企业在考核年度(一般以一个生产年度为一个考核周期,并与生产年度同步)内各项指标实际数值为基础进行计算,综合得出该企业定量评价指标的考核总分值。

指标分为A、B、C三个级别和“是、否”完成程度来评定,企业达不到C级指标的,在没有被确定不能参加清洁生产合格单位审核评定时,企业可以参加,但该项指标的分值为零。

达到A级为本项权重的得分,B级为本项权重得分的0.8,C级为本项权重得分的0.6,满分为100分。

在评价指标中,标记为“m3”的气体是指在标准状态下的数值。

打“★”号的指标为否决性考核指标,只要企业有一项“★”号的指标就不能申报《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单位》。

2、水泥企业清洁生产合格单位的评定

依据《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单位验收管理办法(暂行)》、《云南省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合格单位验收程序》、《云南省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合格单位验收审查表说明》,云南省清洁生产办公室在牵头组织对申报“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单位”的企业进行验收时,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两个部分综合得分(S)等于或大于评价总分(500分)的70%时(即S≥350分),申报企业可评定为“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单位”。

五、主要术语及说明

1、水泥企业清洁生产

指在水泥生产过程中,通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改进工艺技术与装备,提高资源和能源的利用效率,加强质量管理,充分利用一切废弃物,减少或者避免污染物产生,确保产品性能与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最大限度减少对人类和环境的危害。

2、无组织民采:

是指没有矿山开采许可证,没有全程的开采设计,凭借简易的采掘设备滥采滥挖,生产效率低、安全隐患大、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严重,又没有环保部门的监测数据,也没有被相关部门监管的矿山开采。

3、代用粘土的比例

在水泥生产中,原先全部采用粘土配料,后采用或部分采用非粘土原料(如:

页岩、砂岩、粉煤灰、磷渣等)代替粘土进行配料。

代用粘土的比例是指非粘土原料和全部采用粘土配料时耗用粘土的重量比例。

4、新鲜水用水量

生产装置每加工1吨水泥熟料所消耗的生产用新鲜水量及机器冷却新鲜水量(含自来水、地下水、地表水,但不包括重复使用的和循环利用的水量)。

5、无组织排放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无规则排放,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物料堆放、二次倒运、开放式输送的扬尘和管道输送设备的含尘气体泄露等。

6、低品位燃料

发热量(Qnet,ar)≤21.00MJ/kg,硫分(St,d)≥2.00%,挥发份Vad≤25.00%,灰份≥27.00%的煤炭。

7、水泥混合材

生产矿渣水泥、火山灰水泥、粉煤灰水泥、复合水泥时,按《通用硅酸盐水泥》标准规定,可掺加到上述品种水泥中的混合材料。

8、固体废物

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或其他活动中废弃的、污染环境的固体、半固体物质。

包括工业固体废弃物、矿业固体废弃物、城市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农业固体废弃物等。

9、液体废物

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或其他活动中废弃的污染环境的液体物质。

10、出厂水泥散装率

考核期内工厂全厂产品(不考虑产品品种和强度等级的差异)的散装出厂量与工厂全部水泥出厂量之比为出厂水泥散装率。

散装水泥出厂量

B水泥=—————————×

全年水泥出厂量

11、能耗统计范围:

熟料综合煤耗统计范围:

从原燃材料进入生产厂区开始,到水泥熟料出厂的整个熟料生产过程消耗的燃料量,包括烘干原燃材料和烧成熟料消耗的燃料。

采用废弃物作为替代原料时,处理废弃物消耗的燃料不计入燃料消耗。

可比水泥综合能耗中标准煤耗统计范围:

从原燃材料进入生产厂区开始,到水泥出厂的整个水泥生产过程消耗的燃料量,包括烘干原燃材料和水泥混合材以及烧成熟料消耗的燃料。

采用废弃物作为水泥混合材时,烘干废弃物消耗的燃料不计入燃料消耗。

熟料综合电耗统计范围:

从原燃材料进入生产厂区开始到水泥出厂的整个生产过程中熟料生产过程消耗的电量,不包括用于基建、技改等项目建设消耗的电量。

采用废弃物作为替代原料时,处理废弃物消耗的电量不计入综合电耗。

水泥综合电耗统计范围:

从原燃材料进入生产厂区开始,到水泥出厂的整个水泥生产过程消耗的电量,不包括用于基建、技改等项目建设消耗的电量。

采用废弃物作为替代原料或水泥混合材时,处理废弃物消耗的电量不计入综合电耗。

(对有部分熟料外购的水泥生产企业,其可比水泥综合电耗和可比水泥综合能耗计算中熟料综合电耗按购入熟料生产企业的可比熟料综合电耗计算)

1)窑头冷却机废气和窑尾废气用于余热发电时,应单独统计余热发电量及余热电站自用电量。

采用窑头冷却机废气和窑尾废气进行其他余热利用时,应统计余热利用总量。

2)废弃物见发改环资(2004)73号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的通知中所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

12、窑系统废气余热利用率

当前水泥生产企业窑系统废气余热利用,主要考虑立磨的物料烘干、余热发电与供暖等,可以通过计算水泥烧成系统的废气被利用的热量与废气热焓之比来求出余热利用率。

Qyj-Qye-Qys

mYt=———————×

29300GYt

mYt——余热利用率%

Qyj——统计期内余热利用进口总热量,kJ

Qye——统计期内余热利用出口总热量,kJ

Qys——统计期内余热利用系统的散热损失总量,kJ

GYt——统计期内窑系统熟料烧成的实物煤耗,kg

13、可比熟料综合煤耗

在统计期内生产每吨熟料的燃料消耗,包括烘干原燃材料和烧成熟料消耗的燃料,称为熟料综合煤耗(以ecl表示)。

熟料综合煤耗统一修正后所得的标煤耗,称为可比熟料综合煤耗。

以ekcl表示。

按熟料28天抗压强度等级修正到52.5等级及海拔统一修正。

ekcl=(52.5/A)1/4×

(PH/P0)1/2×

ecl

ekcl—可比熟料综合煤耗,单位为千克标准煤/吨

52.5—统计期内熟料平均抗压强度修正到52.5兆帕

A—统计期内28天抗压强度,单位为兆帕

PH—当地环境大气压,单位为帕

P0—海平面环境大气压101325帕

ecl—熟料综合煤耗,单位千克标准煤/吨

14、可比熟料综合电耗

在统计期内生产每吨熟料的综合电力消耗,包括熟料生产各过程的电耗和生产熟料辅助过程的电力消耗,称为熟料综合电耗(以Qcl表示)。

熟料综合电耗统一修正后所得的综合电耗称为可比熟料综合电耗(以Qkcl表示)。

Qkcl=(52.5/A)1/4×

Qcl

Qkcl—可比熟料综合电耗,单位千瓦小时/吨

Qcl—统计期内熟料综合电耗,单位千瓦小时/吨

15、可比熟料综合能耗

在统计期内生产每吨熟料消耗的各种能源统一修正后并折算成标准煤所得的综合能耗(以Ecl表示)。

Ecl=ekcl+0.1229×

Qkcl

Ecl—可比熟料综合能耗,单位为千克标准煤/吨

0.1229—每千瓦时电力折合的标准煤量

16、可比水泥综合电耗

在统计期内生产每吨水泥的综合电力消耗,称为水泥综合电耗,用Qs表示。

水泥综合电耗统一修正后得到的综合电耗,称为可比水泥综合电耗。

以Qks表示。

按水泥28天抗压强度等级修正到出厂为42.5等级及混合材掺量统一修正。

云南地处高原,大气压力随海拔升高而下降,对空压机、热工设备的能效均产生不利影响,根据设计单位提供高海拔修正资料,云南高海拔地区建的新型干法水泥厂装机容量比东部地区、成都平原的相同生产能力的新型干法水泥厂的装机容量高10%左右,因此有必要进行修正。

Qks=(42.5/B)1/4×

〔1+0.3%×

(FH-20)〕×

〔1-(1-(PH/P0)1/2)×

K〕Qs

Qks—可比水泥综合电耗,单位千瓦时/吨

42.5—统计期内水泥平均强度修正到42.5兆帕

B—统计期内水泥平均强度,单位为兆帕

0.3%—混合材掺量每改变1.0%,影响水泥综合电耗百分比的统计平均值

FH—统计期内混合材掺量百分数%

20—普通硅酸盐水泥中混合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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