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O船舶设计与设备分委会DE57次会议基本情况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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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删除5.1中关于维修后由维修执行人在报告和检查清单上签字的目的的叙述;
3)在6.2.4.1段(涉及年度救生艇检查)中增加“尽可能对留空处所的外围进行外观检查”,并增加对滑橇或护舷材以及救助艇的自扶正设施的检查要求;
4)保留[.2engineandpropulsionsystem;
]作为年度维修的内容,仅增加“一般”一词。
这意味着将尽可能在维修点进行艇机和推进系统的年度彻底检查;
5)在涉及维修商资质的部分,将7.1.5.1段修改为不一定使用原制造厂的配件,并删除原稿中要求维修商应能够生产配件的规定;
6)对7.4段(涉及允许原制造商不能提供服务时由非原制造商进行维修)中有关“曾被授权维修”和“具有专业能力”的内容,将原and改为or;
7)删除原稿中关于非原制造商授权的维修机构的较高资质要求以及维修人员个人资质中的工作年限和专门技术资历的要求;
8)将维修人员个人的证书的发给者由“该维修商发给”改为“某维修商发给”;
9)维修人员个人上船工作的是否需要持健康证问题,保留该规定但转至STW分委会审议;
基于以上决定,会议完成了对强制性的“救生艇和救助艇定期检修与维护要求”和相关的海安会决议,以及配套的SOLAS修正案,同时还完成了非强制的“弃船演习中使用救生艇安全指南”,这三份文件将报MSC92批准。
2、救生设备要求新框架的制定(议程7)
会议经过讨论,完成了对救生设备框架要求的目标性指南的草案,将在后期完成了SOLAS第II-1和III章等效设计和装置导则的安全目标和功能性要求的制定后一起提交MSC批准。
3、MSC.81(70)关于救生衣RTD实验要求的修订(议程13)
关于中国就MSC81(70)增加救生衣浮力材料的抗拉强度试验后需增加救生衣浮力材料试样的数量的提案(DE57/13/2)。
在大会上得到总体支持,经过工作组的具体讨论,基于我国提案提出了对MSC.81(70)的修正案草案,将报MSC92批准。
(二)极地规则的制订(议程11)
本次会议继续成立极地工作组(挪威牵头),研究制定极地规则。
会议主要讨论了下列问题:
1、极地船分类问题
对极地船的分类及其定义作了重点讨论,虽有异议,但决定暂时维持DE56会后通讯工作组(CG)报告(DE57/11/6)中对A、B类船舶的定义,待日后进一步讨论,并修改了C类船定义。
修订后的C类船同时包括了无冰级船舶和低冰级(低于PC7)船舶,具体定义如下:
●A类船:
至少能在可包括旧夹冰的中等厚度的当年冰中操作的船舶,其冰级至少等效于IMO接受的冰级(PC1~PC5);
●B类船:
能在不同于A类船定义的海冰条件下操作的船舶,其冰级至少等效于IMO接受的冰级(PC6~PC7);
●C类船:
非A、B类船。
2、极地船证书(PSC)和极地水域操作手册(PWOM)
所有极地船都应持有极地船证书(PolarShipCertificate)和极地水域操作手册(PolarWaterOperationManual)。
详细的船舶操作条件,如冰况、气候和季节条件以及船舶操作限制等应在PSC或PWOM中予以明确。
3、结构完整性
对极地船的冰级进行了长时间讨论,虽然认为有必要对将来的极地船应用统一的冰区加强标准,但现阶段仍然无法排除各类冰区加强标准(包括IACS、FSICR和各船级社的冰级标准)的使用。
在讨论功能要求时,会议认为船舶结构的完整性应足够应对如下风险:
●船体与海冰碰撞引起的可预期的载荷,如船舶破冰载荷;
●船体可能遇到的意外的冰载荷,如大块坚硬浮冰的冲击、冰块在压载舱内坠落等;
●船体材料的低温脆裂。
4、设计温度
会议在对救生设备和布置的功能要求进行讨论期间,对救生设备的设计温度进行了探讨。
赞成应对船舶的设计温度予以定义,并认为应急设备的设计温度不同于船舶的设计温度、试验温度不等同于操作温度,且用于确定设备和系统运行特性的设计温度还需DE57会后通信组进一步考虑。
5、环境保护
全会明确黑碳、重油等非MARPOL范畴的污染物暂不在工作组中研究,待提交MEPC并获得明确指示后再定;
同时全会经过商议,明确DE57/11/9的五国提案作为本次工作组讨论环境保护的基础文件,同时考虑MEPC60/21/1文件的有关内容。
会议用较长时间讨论了极地规则中的环保要求。
对防止油类污染、防止生活污水污染和防止垃圾污染方面以及防污染的总体水准没有达成共识。
对于在极地水域周围是否缺乏接收设施和是否需要制定更严格的环保要求,各方争执明显。
有些代表坚持经过处理的排放因无害环境而可行,而有的代表认为缺乏接收设施不能成为降低极地环保要求的借口。
会议对环保的讨论情况、各和草拟的环保要求(含多项可选内容)将提交MEPC65审议。
6、其它
全会对极地规则中引用ISO有关极地水域船舶机械操作规范标准的提案不予支持;
对远程医疗的问题也表示暂不考虑;
对航行中的报告制度进行了深入讨论,认为应先转NAV分委会研究后再回DE议;
还将IHO有关极地水域缺乏准确海图的提案转NAV分委会讨论。
DE57会后成立通信工作组继续极地规则制定工作,同时会议将向MSC92建议在2013年第三季度召开会间会,以抓紧推进极地规则的制定。
(三)、近海工业船舶分级和考虑制定非强制性近海工程补给船规则必要性(议程12)
英国建议重新核查近海航运的安全标准,并提出一个流程图,该流程图主要是根据近海工业船上载运的乘客、工业人员、特殊人员分类情况来综合考虑现有IMO文件的适用性,建议IMO制定载运超过12名工业人员船舶的适用规定。
英国(DE57/12/3)认为从事近海工程及维护活动的船舶的航线大多情况下被定义为国内或非国际航线,但是,这些船在全球水域营运,因此制定一个全球安全标准有利于这些船将来作业。
特殊人员是货船船员的一部分,尽管不是常规意义上的船员(marinecrew);
作为船员,特殊人员必须适合且完成STCW规定的基本培训或等效的培训。
大会讨论认为此事需要进一步研究审议,同意设立通信组推进此项工作。
在会议期间,成立了起草组对通信组的工作范围提供指导性意见。
通信组的工作范围如下:
●制定近海风力发电场工业船舶的指南;
●确定指南的适用范围、专业术语;
●找出指南可参考的相关公约、规则等;
●指南应包括检验和发证,如适合;
●向DE58提交报告。
全会将向MSC92提出建议为DE58设立新的议题,讨论载运超过12名工业人员的国际航行船舶。
(四)、SOLASII-1/11条的修订以及保证水密舱室实验有效性的相关导则的制定(议程16)
原计划DE57将成立液舱及水密舱壁的密性试验起草组,但会上欧洲大部分国家以及一些国际组织提出目前的指南、导则文件还有待完善,现阶段不赞成设立起草组。
主席提议将该项工作延至DE58。
为推进此项工作,我国在会上提出建议,由中国牵头,延续此前非正式联合工作组(JWG)的方式在会间继续开展工作,协调各方立场,并邀请其他感兴趣的国家和组织加入讨论。
目前明确表示将加入非正式工作组的国家/组织为韩国、日本、欧盟、挪威等。
(五)、降低商船噪声及其对海洋生物危害的提案(议程17)
本次会议就美国代表团提交的通讯组报告进行了审议,并成立了由十二个国家和组织参加的起草组,完成了对通讯组报告进行的结构和文字上的修改完善。
起草组和全会主要讨论的问题如下:
1、关于船舶水下噪声的评估由特定公司负责的问题
涉及如何评估、谁来评估、船厂是否认可、评估费用和主管部门管理的问题,而目前水下噪声测量等评价的方法尚不成熟,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并且该导则只是非强制性的,额外费用显然并不被支持,因此把公司负责评价的文字删除了,但由于评价工作仍被保留,全会仍未达成一致意见。
2、关于船舶水下噪声测量方法标准问题
由于目前已制定的船舶水下噪声测量标准仅适用于深水区,目前并不能指导船舶在浅水区水下噪声的测量,这将影响浅海区造船国家所建船舶水下噪声的客观评价,因此报告中增加了未来ISO制定出浅水区船舶水下噪声测量方法标准的说明。
3、关于螺旋桨低空泡设计技术的技术细节问题
鉴于该导则仅是为船舶设计者、造船厂和船东提供非强制的一般性框架建议,应该是总体和原则上的要求,不应太过具体和有针对性,因此全会经过讨论同意大部分国家的要求,删除和修改螺旋桨设计技术细节部分。
4、关于MEPC通函
会议完成了“减少商船水下辐射噪声导则”,并起草了MEPC通函,将提交MEPC65次会议审议批准。
(六)、船用起货设备要求制定(议程18)
目前大多数国家(包括中国)的船用货物装卸起重设备均按照船旗国主管机关、船级社或参照ILO的要求进行检验。
设立该议程旨在修订SOLAS公约并制定相应指南,使船用起重设备的检验、维护和操作安全有统一的标准可执行。
会议成立了船用起货设备要求工作组,对新增SOLAS要求(船用起货设备及绞车要求导则)的框架和适用范围进行了初步讨论,认为需要成立通信组(CG)完成具体工作,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职责(TOR)和行动计划提交全会审议。
全会上尽管部分代表认为目前可供CG讨论、开展工作的文件不足,且此项任务并非IMO最迫切需解决的问题,不赞成设立CG。
但最终全会通过投票决定成立CG(新西兰牵头),并对CG的工作范围进行了规定,即:
●收集和分析船用起货设备及绞车发生事故的数据;
●审议新增SOLAS要求的适用范围;
●识别现存的公约、法律文件中可以交叉索引到该导则的文案;
●明确提出下一步行动路线;
●制定导则大纲草案(考虑MSC89/22/12,DE56/22/4,DE57/18/1,DE57/18/2,DE57/18/3andDSC16/5/5几份文件,以及DE57全会上参会代表发表的意见);
同时,主席欢迎成员国、相关各方在该议程下进一步提交提案。
(七)、IACS统一解释(议程3)
IACS提交的统一解释大部分内容得到同意,少数提案由于时间限制,将延迟到DE58上讨论。
救生设备方面,IACS提出(DE/57/3/2)对救生艇防跌落装置(FPD)的技术要求的补充,即UISC254,该提案主要对技术细节进行补充,并提出各成员船级社的实施时间为2013年1月1日。
会议决定,原来有FPD(或可视为FPD)的,不需再安装FPD,后安装的FPD应获得RO的确认。
统一解释将会形成MSC通函草案上报MSC92。
7
IACS提案(DE/57/3/6)对LSA规则中有关自由降落救生艇的跌落高度进行澄清,即UISC248。
该提案提出,在考虑该高度时,仅按照船舶处于最轻载吃水的载况,即平浮状态。
会上该解释获得大多数代表支持,挪威认为此事更应该做成LSA规则修正案,而不是统一解释。
大会决定请秘书处起草MSC通函上报MSC92。
关于IACS《所有类型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散货船双舷侧处所保护涂层性能标准(PSPC)》的统一解释,希腊提案对IACS解释中有关最大干膜膜厚、自动化车间质量体系、环氧底漆问题和替代系统等方面进行了评论(DE57/3/10)。
会上经过长时间讨论,最终保留了IACSUI的大部分内容,但对于IACS为PSPC“替代系统”制定的解释没有达成一致。
PSPC第8段规定“所有根据PSPC表1涂装的非环氧基涂层系统都定义为替代系统,替代系统应通过PSPC附录试验或者有5年实船应用证明”。
IACS关于“替代系统”的解释是:
“按表1施工的非环氧、不按表1施工的环氧、不按表1施工的非环氧”都是替代系统,在替代系统试验,通过后按试验时规定的条件施工。
希腊认为PSPC已经明确只有非环氧才是替代系统。
同时对于当时IACS提出DE57/3/1背景是考虑无溶剂单道涂料(该类涂料单道膜厚很厚,通常一道喷涂即可,IACS提出这类涂料虽然是环氧涂料,但施工不按PSPC表1,可以按PSPC替代系统试验施工),希腊认为这类涂料不是新产品,需要更多的证据证明其能保证15年目标使用寿命。
最后主席总结,鉴于两种意见的支持者数量不相伯仲,决定删除IACSUI关于“替代系统”的内容,将通函其他部分上报MSC92。
(八)、其它
根据IMO机构改革要求压缩全会天数,而DE57议程繁重达25项,会议未能完成全部议程的讨论,部分议题(如舱室试验,地效翼船导则的制定等)将延迟到DE58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