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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GPPR8(2008年12月版)国际标准规范

本技术规范书提出的具体技术要求与企业标准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技术规范书为准;

买方企业标准与中国通信行业标准不一致的地方,以买方企业标准为准;

中国通信行业标准与国际标准不一致的地方,以中国通信行业标准为准;

对于买方企业标准规范未涵盖的内容应符合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和国际标准,待买方新的企业标准规范制定出来后,卖方应支持,如有抵触应免费修改其系统以满足要求。

1.2卖方需根据本次提供的软硬件产品及版本,必须符合中国联通相关企业规范,如下:

(1)中国联通GSM/W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技术体制

(2)中国联通2GHzW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无线接入子系统设备规范

(3)中国联通2GHzW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无线接入子系统设备测试规范

(4)中国联通2GHzW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Iu接口测试规范

(5)中国联通2GHzW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Iur接口测试规范

(6)中国联通2GHzW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Iub接口测试规范

(7)中国联通2GHzW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分布式基站设备规范

(8)中国联通2GHzW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分布式基站设备测试规范

(9)中国联通2GHzW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IPRAN测试规范

(10)中国联通2GHzW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室内分布系统测试规范

(11)中国联通WCDMA无线网络指标体系

(12)中国联通OSS-WCDMA网综合网管系统与网元管理系统间接口技术规范

(13)中国联通OSS-WCDMA网综合网管系统与网元管理系统间接口测试规范

(14)中国联通WCDMA电路域可视电话业务技术规范

(15)中国联通WCDMA电路域可视电话业务测试规范

(16)中国联通OMC-R功能规范(见附件1)

(17)中国联通网络优化支撑系统WCDMA数据接口规范

1.3卖方提供的无线设备的功能和性能以及相应的服务必须完全满足本技术规范的要求。

如果卖方对本技术规范书的某些部分要求不能完全满足时,必须对不满足部分详细说明,并给出为达到满足本规范的修改/开发计划和时间表。

如果认为有更合理方案,可以提出详细的建议和报价;

对所涉及到的本文件未规定的有关设备的功能和性能,卖方须在建议书中加以补充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陈述其理由。

2.卖方提供的文件要求

2.1卖方提供的文件构成及格式要求

卖方所提供的建议书采用中文格式(对于不能采用中文的材料,必须加以说明)并按照下列章节格式进行编制:

卖方所提供的技术附件采用中文格式(对于不能采用中文的材料,必须加以说明)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按照下列格式进行编制:

技术规范书谈判附件要求

相关内容、要求及注意事项

附件1、工程技术规范书及应答

应包括点对点应答及偏离表、企标偏离表、技术建议书(各分公司应根据各省实际情况与厂家签订技术建议书)

附件2、价格总表(属于商务标)

附件3、设备配置及服务清单

包括硬件、软件、服务清单。

附件4、合同进度时间表(包括交货计划)

请各分公司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参考总部移动网建部的统一合同进度时间表,与厂家签订。

附件5、工作范围及各方责任清单(即签订的分工界面、现场要求)

该附件为各分公司根据各自实际情况与厂家签订的分工界面及现场要求。

附件6、培训(现场培训)

由厂家按技术规范书点对点应答的要求提供培训课程内容介绍。

附件7、初验、终验验收程序及标准

请各分公司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参考总部移动网建部的统一验收规范,与厂家签订。

附件8、初验、终验合格证书样本

由厂家和分公司提供

附件9、产品技术性能及系统描述

厂家提供产品说明、商用情况及案例清单及说明(含各种新技术商用案例和成功经验)

附件10、系统维护及保修

由厂家参考技术规范书第五章的相应内容给出详细的系统维护及保修服务情况。

附件11、故障解决方案

由厂家参考技术规范书第五章的相应内容给出各类故障的解决时限及解决方案。

附件12、签字人授权委托书(正本)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厂家和分公司分别提供

附件13、设备入网许可文件

厂家提供

附件14系统演进方案(含路标版本、现有软件功能清单)

厂家提供现有软件功能清单,整体的系统演进方案及版本路标。

附件15、兼容性要求

由厂家提供兼容性测试报告

附件16卖方责任承诺(如有)

厂家提供在技术谈判过程中的承诺函(如有)

附件17软件使用许可或协议(如有)(条款)

附件18相关赔偿问题备忘录(如有)

附件19维保事项备忘录(如有)

2.2技术规范书的点对点应答要求

卖方须对本技术规范书进行点对点应答,必须在引用本技术规范书的基础上,进行逐条逐项答复、说明和解释,即:

首先针对本期卖方所提供的设备对实现或满足程度明确作出“满足”、“不满足”、“部分满足”的应答,对于要求进行描述或说明的必须按照要求进行详细的描述或说明。

具体说明如下:

(1)卖方需明确本次应标软硬版本,并说明该版本商用日期。

对于本技术规范书的应答应基于现网运行版本和本次应标版本同时应答,若所有版本均满足,应答“满足”;

若存在版本部分满足或不满足的情况,应针对各版本分别应答“不满足”或“部分满足”,并在条款应答中写明现网运行版本和本次应标版本的软硬件版本号。

(2)对于答复为“满足”的条款,表示完全满足该项条款。

对功能条款应答满足时,要求厂家应对该功能进行详细描述,否则若发生歧义,买方保留最终的解释权。

(3)对于答复为“不满足”条款,表示目前不满足该项条款。

对暂时不满足的,卖方必须给出开发计划、对相关软、硬件的变更情况说明及满足时间,若无法提供开发计划、对相关软、硬件的变更情况说明及满足时间的,须说明原因及对买方需求的影响。

(4)对于“部分满足”的条款,卖方须在应答中明确指出满足和不满足部分,并分别加以详细说明。

对不满足部分卖方说明要求与答复“不满足”的条款相同。

(5)涉及到具体的性能指标条款,卖方在答复的同时,须列出该指标条款对应的模型及计算方法,并针对技术规范书中的话务模型说明具体的性能指标。

(6)对于包含有多项内容的条款,如果卖方对其中部分内容存在有不满足的情况,卖方应在应答中予以明确指出并做以详细说明。

对于在应答中没有明确说明不满足的内容,均视为满足。

(7)对于一些需要进行描述或说明的条款,可以采用附件方式答复,并在点对点应答中用“详见”、“参见”的方式指明附件名称中的具体章节、页码及条款。

(8)点对点应答技术偏离表应将应答主要情况进行整理,具体格式要求如下:

序号

章节

条款编号

主要内容

应答情况

备注

1

第一章

1.1

2

3

2.3卖方建议书内容要求

卖方须根据本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提出详细具体的技术建议书及相关附件。

2.3.1技术建议书

(1)卖方须根据本技术规范书的要求和工程规模等实际情况进行WCDMA组网方案设计,包含UTRAN网络架构、网络组织图等;

(2)卖方应提出2G、3G互操作方案(尤其是不同厂家的应用情况);

(3)方案中应包含对于宏基站、微蜂窝、室外型基站、BBU+RRU等多种基站类型选型建议和分析,并提供馈电、安装、维护等方面的解决方案;

(4)卖方须按技术规范书中相关要求,计算S1/1、S1/1/1、S2/2/2等宏基站、分布式基站和O1、O2等分布式基站需要的CE单元数,进行各种类型板件详细配置,并提供详细计算过程以及计算过程中的定义的参数,卖方还应提供国外3家以上3G运营商对其CE能力和效率的测试报告或证明;

(5)对于TMA、直放站(室内)等其他辅助设备应用,卖方需提供相关建议,若不建议使用的必须提出不建议使用的原因和理由,并给出替代解决方案;

(6)卖方应提供WCDMA在不同场景下的链路预算表,并提供链路预算中关键参数取值说明,提出各种场景下建议的基站站距等相关技术方案;

(7)结合买方现有网络实际情况,提出利旧GSM基站资源的技术方案,包含机房利旧和天面利旧等相关内容;

(8)卖方需提出WCDMA与GSM900/1800、TD-SCDMA、CDMA850、CDMA2000、PHS、SCDMA等系统共存和隔离要求,并提出工程操作建议,如天线隔离距离等指标,并提出在隔离距离不能满足情况下的技术解决方案;

(9)卖方应提供本次基站设备的后续容量扩充方案;

(10)卖方应详细说明RNC设备配置原则和方法,并根据本技术规范书提出的基站规模,提出RNC配置方案,提供Iu-cs、Iu-ps、Iu-r等接口传输需求计算方法和结果;

(11)卖方应详细说明基站设备配置原则和方法,并根据本技术规范书提出的基站规模,提出基站配置方案,提出Iub接口传输需求计算方法和结果;

(12)卖方应根据买方传输网现状,结合产品成熟度,提出IPRAN的建议方案,对于初期不建议采用IPRAN的,需提出升级和演进方案以及时间表;

(13)卖方应根据买方室内分布系统现状,结合产品特性,提出室内覆盖解决方案。

(14)如果卖方有两种以上建议方案,必须详细描述各方案异同点,给出对各方案的评估,并推荐一种;

(15)应提供网管技术方案,详细描述其网管系统的功能、软硬件配置(CPU、内存、硬盘、操作系统)和网络结构,并给出配置及处理能力的计算依据和算法;

(16)卖方应提供设备所能支持新技术的情况,及对各种新技术的应用说明;

(17)卖方必须说明各项设备(RNC、基站、其他辅助设备)的平均故障间隔时间(MTBF)及计算方法;

(18)若卖方的设备和系统包含自己的专用标准,应具体说明;

(19)提供以下的相关资料和工具:

A、标准数据的制作模板、流程和相关工具;

B、呼叫记录中的各项参数位的详细解释;

C、数据业务分配的机制和公式,有关数据业务的无线侧话务量和性能的统计方式,在OMC以及上级网管中实现;

D、当前软件版本的各项参数标准值,并解释各参数的含义。

2.3.2对清单的要求

卖方必须提供本期工程提供的设备的软/硬件型号/版本、基本功能、可选功能清单。

设备配置清单应包括主要设备和安装材料、文件清单等,应详细列出设备名称、种类、数量(要求卖方所提供的设备清单应为三列清单,即包括原有数量、增加数量和合计数量)、单价和总价。

(1)主设备软硬件;

(2)可选功能和设备;

(3)安装材料;

(4)专用工具;

(5)工程服务以及安装、现场调测等服务。

(其中工程服务包括进行现场勘查、提供全套安装文档;

所有服务项目应列出详细的服务内容,报价应包括卖方人员来现场所需的全部费用);

(6)设备技术说明书,安装资料和图纸、维护手册等;

(7)系统开通后现场维护支持及长期技术支持服务;

(8)其他。

2.3.3软件功能清单及版本路标

卖方还必须提供近期设备软/硬件更新计划。

卖方应提供版本路标(包含版本号、推出时间及主要功能清单),同时提供软/硬件设备的功能、结构、容量等的差异说明。

如果卖方对其更新计划隐瞒不报,则如果卖方在一年内推出同类的新型软硬件设备,卖方必须根据中国联通的要求将中国联通此次购买的软/硬件设备免费更新,卖方不得向联通收取任何费用。

2.3.4卖方承诺

包括卖方对买方在技术、服务方面的特殊承诺。

2.3.5工程进度和实施要求

包括详细的工程进度计划、施工方案、优化方案、人员的组成、质量保证计划等内容,并且详细列出需中国联通提供的条件。

2.3.6双方责任及工程界面

以图表形式反映各个阶段双方责任,以图的形式反映双方工程界面。

2.3.7买方技术人员培训

包括现场培训方案,方案中必须给出培训的人数、内容、时间、地点、方式、达到的目标等。

常规培训不在本期采购范围。

2.3.8现场要求

提供安装、维护所需的RNC和基站设备尺寸、设备重量、设备散热量、设备耗电量、设备供电方式、直流压降分配要求、设备接地要求、环境温度、湿度等要求。

2.3.9验收及测试

包括所安装的设备的单元测试、系统测试及与其它网元之间的联网测试验收方案。

并列出测试工具、测试的参数指标以及依据的标准。

2.3.10技术服务

技术服务方案必须包括工程技术服务、保修服务、维修服务、技术支持服务、备品备件服务、软硬件升级更新服务方案。

2.3.11商用情况及案例

包含WCDMA(含版本号)、HSDPA(要注明速率等级)、HSUPA(要注明速率等级)、IPRAN、MBMS、HSPA+等商用情况介绍及重点案例说明,并提供经验与问题。

详细说明与3G异厂家配合情况,与2G厂家互操作配合情况及案例,并提供经验得失。

2.3.12产品说明

包括设备入网许可证(若无许可证应给出可取得许可证的时间计划)、设备技术说明书、具体技术特性说明。

同时,卖方应取得联通的测试许可,通过联通安排的内外部测试,并提供相关说明。

具体技术特性说明包括设备的组网特性、功能特性、接口特性、各项参数的取定及其依据;

对不同分系统设备必须给出性能指标、技术参数、工作原理、功能、设备配置、接口特性、各分系统的通信系统图、机架面板结构、尺寸、设备重量、设备散热量、设备耗电量、设备供电方式、直流压降分配要求、设备接地要求和详细布线图等及设备的操作和维护说明,包括营运和运输、储存时的长期过程和短期极限的条件要求。

卖方必须按本期工程配置及终局容量需求分别提供设备的占用面积、机架的布局图、耗电量等数据。

请按照附件2格式补充设备情况调查表。

为了分公司在使用设备时进行更好的操作维护,产品说明中还应增加课件要求,包括WCDMA基本原理(Word版)、产品手册(电子版)、NodeB和RNC上机指导书(电子版)、常见告警处理(电子版)、WCDMARAN缩略语(电子版)。

PPT课件(电子版)具体包括内容如下:

(1)WCDMA无线接入网原理。

(2)RNC和NodeB硬件结构、操作维护、数据配置、RAN故障处理流程、系统调测、网管介绍及配置调测。

3.总体要求

★3.1卖方必须按买方的需求进行设备配置,如果有遗漏,则必须由卖方无条件补足,且不得另外收取任何费用。

★3.2卖方必须在保修期内免费提供最新软件版本的升级(不含新功能)。

★3.3在产品生命期内,由于卖方的软件的缺陷或不完善等原因造成需要软件打补丁、软件更新或升级,卖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4卖方提供的无线设备必须完全支持HSDPA。

★3.5卖方提供的无线设备必须完全支持HSUPA。

★3.6卖方提供的无线设备硬件必须完全支持MBMS。

★3.7卖方提供的UTRAN设备硬件必须支持HSPA+。

★3.8卖方提供的UTRAN设备硬件平台必须支持LTE。

★3.9卖方不得限制买方在本省(直辖市、自治区)范围内对已购买的软件许可、硬件板卡在不同RNC、NodeB、OMCR间自行迁移,不得另外收取任何费用。

如果因卖方设限,需要卖方工程师进行软件或数据调整的,卖方必须按买方要求派人实施,并不得另外收取任何费用。

如涉及工程服务,新增硬件及材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3.10卖方提供的所有软件必须是最新的、成熟的、稳定的、经过测试的软件版本,并注明所提供软件的版本号,并提供详细的功能清单及其说明,必须针对提供的软件版本进行应答。

3.11卖方必须提供设备对机房的要求(包含承重、空间、温湿度、尘埃和各种电磁干扰与环境要求等),以及营运和运输、储存时的长期过程和短期极限的条件要求。

★3.12卖方必须负责系统调测及与现网需互通的所有设备之间的联网调测。

如果与其它厂家设备互通出现问题,双方均按中国联通技术规范予以修改。

如果双方对中国联通技术规范理解不同,则由买方提出最终解决方式,卖方无条件修改。

3.12卖方必须开放Uu、Iu_ps、Iu_cs、Iur、Iub、网管北向接口,并无条件配合买方进行不同系统之间的按买方规定的兼容性测试,并说明所提供设备已开放的接口类型。

若卖方产品因其自身原因不满足兼容性测试规范的要求,卖方必须免费进行修改。

对于其它接口,若今后买方提出接口开放需求,卖方应承诺在双方协商的期限内满足买方要求。

3.13卖方须根据本规范要求提供全套建议书,含第一章2.1节十三个部分。

纸质及电子版文件份数、设备清单的返回时间遵照相关要求。

3.14买方有权在签定最终合同前,根据需要修改和补充本技术规范书。

卖方对修改补充内容必须按本技术规范书的相关要求进行应答。

修改补充内容及技术规范书的应答将共同作为对卖方评议的依据,并且作为最终签订的合同附件。

3.15卖方应承诺不向任何一方、以任何方式泄漏关于本技术规范书、本项目、买方网络的任何情况以及可能给买方带来损失的其他情况;

若发生卖方泄密的事件,买方将追究卖方的责任,卖方必须赔偿由于泄密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3.16对于卖方提供的其它第三方设备(采用设备集成或者其它方式),卖方应等同其自身生产的设备,卖方必须根据合同要求提供相同的保修服务、其他服务和承诺。

外购设备原厂商为合同设备提供的技术服务和保修服务的,卖方应对设备原厂商提供的技术服务和保修服务承担连带责任。

卖方应在建议书中明确第三方设备的数量、种类、型号,其技术文档等作为建议书的附件。

3.17卖方所提供的设备须保证是最新生产的设备,即保证硬件设备为最新型号,软件为最新版本,如果卖方提供的软/硬件设备是淘汰、停产或将要停产或落后型号/版本,卖方必须无条件更换,买方不支付所有因更换软、硬件设备所发生的任何费用,并且卖方必须对因此给买方带来的损失给予赔偿。

3.18卖方需提供其在WCDMA技术知识产权的数量、份额,并说明与其他厂家专利互换的情况。

3.19卖方必须对涉及专利、知识产权等法律条款承担责任,保证在这些方面不会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问题(包括第三方设备)。

如果卖方所提供的设备(包括第三方设备)在任何时候出现涉及专利、知识产权等法律纠纷和问题,卖方必须担负全部责任,买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20卖方对于技术规范书的疑问可以通过书面材料与买方联系。

在规定的期限前,买方将给予答复。

在技术谈判的各个阶段,买方要求卖方对有关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技术澄清,卖方须以书面资料给予正式应答;

所有各阶段的技术澄清文件都将作为合同附件。

★3.21若由于核心网方案变化,引起RNC设备配置调整,卖方须在同等商务条件下进行配置调整。

3.22对本技术规范书中未能包括的设备功能及性能指标,卖方应在建议书中加以补充和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

★3.23卖方所提供设备必须具备入网许可证。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抗震要求,并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凭证。

3.24卖方在停止供应某型号设备前,应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买方。

卖方在停止供应某备件之前,应提前12个月书面通知买方。

3.25备品备件另行采购,但技术服务要求与主设备一致,价格不得高于主设备。

第二章.工程项目描述

1.业务要求

1.1电路交换业务

(1)电信业务(含短信和小区广播等)

(2)承载业务和补充业务(含CS-64kps视频电话、视频炫铃、视频IVR等)

1.2分组交换业务

(1)背景类:

多媒体消息业务,电子邮件业务等

(2)交互类业务:

浏览、Internet接入、下载类、网络游戏、即时消息类等

(3)流业务:

视频流、音频流等流媒体业务

(4)会话类业务

具体要求参见《中国联通GSM/W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技术体制》。

1.3组合/并发业务

1.3.1卖方须提供UTRAN支持的所有组合业务列表。

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组合业务。

两个PS业务的组合

三个PS业务的组合

一个CS业务和一个PS业务的组合

一个CS业务和两个PS业务的组合

一个CS业务和三个PS业务的组合

两个CS业务的组合(如一个为语音业务、一个为传真业务)

两个CS业务和一个PS业务的组合

三个PS业务包括IMS信令的组合

一个CS业务和三个PS业务包括OMS信令

1.3.2应支持下列无线接入承载(RAB):

语音呼叫业务:

会话业务12.2kbpsAMR呼叫

视频呼叫业务:

会话业务64kbps视频呼叫

PS业务:

交互业务PS64/64kbps,PS64/128kbps和PS64/384kbps

下行流业务PS64kbps

下行流业务PS128kbps

配置5个码最大速率1.8Mbps,上行64k的HSDPA交互业务

配置5个码最大速率3.6Mbps,上行384k的HSDPA交互业务

配置10个码最大速率7.2Mbps,上行384k的HSDPA交互业务

配置15个码最大速率14.4Mbps,上行384k的HSDPA交互业务

上行1.92/5.76Mbps的HSUPA,下行1.8/3.6/7.2/14.4Mbps的HSDPA业务

上行1.92/5.76Mbps的HSUPA,下行21.6Mbps的HSDPA+业务(可选)

组合业务-AMR语音业务和交互类PS组合

组合业务-会话类64kbps视频呼叫和交互类PS业务组合

组合业务-AMR语音呼叫和PS流业务组合

组合业务-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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