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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科技工作先进集体

先进集体是以各学院(部)根据学科建设的需要,以明确且稳定的研究方向为单位(备案的研究所、室、组),应具有学术带头人,科研梯队必须有在编3人以上,专业结构和年龄应相对合理,定期开展学术研究活动,当年发表论文人均2篇以上。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①当年应在研两项(课题组)或四项(研究室)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往年已奖励过的项目不包括在内)

②当年内应有一项(课题组)或两项(研究室)成果获国家及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奖励。

③当年有一项(课题组)或两项(研究室)成果通过省、部级鉴定。

④当年应具有纵向科研经费到款20万元(课题组)或40万元(研究室)以上。

⑤横向课题经费到位40万元(课题组)或80万元(研究室)以上。

⑥当年有2篇(课题组)或3篇(研究室)被三大检索(SCI、EI、ISTP)(包括SSCI)收录的论文。

评出的先进集体发给荣誉证书及奖金(课题组3000元,研究室5000元)。

⑶先进个人

先进个人必须在确定的研究方向和研究集体(备案的研究所、室、组)中,科研工作表现突出,当年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方向研究论文2篇以上,并有主持的科研项目1项以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以当年校科研计划为准,主持二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②当年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四名。

③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二名,三等奖第一名。

④一年内有两篇论文被国际三大检索系统收录。

⑤在科技成果推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年横向经费到校40万元以上者。

先进个人发给荣誉证书及奖金2000元。

申报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材料不重复计算。

⑴国家级项目

凡以我校为第一申报单位争取并立项的国家级科学研究、技术攻关项目、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按如下办法奖励:

①科学技术项目

项目类型

科学研究

合同拨款额≥20万元奖励

合同拨款额<20万元奖励

奖励

5000元

4000元

技术攻关

合同拨款额≥30万元奖励

合同拨款额<30万元奖励

科学研究类: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863、973项目等基础、应用基础类研究计划项目。

合同书中我校为第一子项目负责单位(加盖我校公章),每项奖励4000元(到校金额≥20万元),3000元(到校金额<20万元)。

技术攻关类:

国家科技攻关项目、火炬、星火、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新产品推广等计划项目。

合同中明确我校为技术依托单位与企业合报的项目或为子项目负责单位,每项奖励4000元(到校金额≥30万元),3000元(到校金额<30万元)。

②社会科学项目

社会科学研究

合同拨款额≥1万元奖励

合同拨款额<1万元奖励

社会科学研究:

各类国家级社科基金项目,合同书中明确我校为子项目负责单位,每项奖励4000元(到校金额≥1万元),3000元(到校金额<1万元)

⑵国际合作项目

凡以我校为第一申报单位争取到的国家级国际合作项目,每项奖励3000元。

凡以我校为第一申报单位争取到的省、部级国际合作项目,每项奖励1000元。

⑶省部级自然基金及重点基础研究项目

凡以我校为第一申报单位争取到的天津市及其它省部级自然科学基金每项奖励2000元,重点基础研究项目每项奖励3000元。

⑷省部级科技培育及攻关项目

凡以我校为第一申报单位争取到的省、部级科技培育项目每项奖励2000元,科技攻关项目每项奖励3000元。

合同中明确我校为技术依托单位与企业合报的项目每项奖励1500元(培育项目);

打包项目的子项目,每项奖励2500元(攻关)。

⑸省、部级社科项目

凡以我校为第一申报单位争取到的省、部级社科项目,每项奖励800元。

⑹天津市教委科技项目

凡以我校为第一申报单位争取到的天津市教委科技项目(包括社科项目),每项奖励500元。

⑹凡以我校为第一申报(或主持)单位的重大纵、横项课题,并为经济建设作出突出贡献,该课题年到款100万元及以上,学校按到款金额的2%给予奖励。

⑹凡以我校为第一申报单位争取到的省、部级以上无经费资助的项目奖励200元。

⑴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通过省、部级以上部门组织鉴定的,学校奖励课题组1000元(已获立项奖的项目不重复获此奖)

⑵凡以我校为第一申报单位所获得的科技奖励,学校将给予如下配套奖励:

序号

奖励名称

一等

二等

三等

无等级

1

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

10万

5万

2

国家科技进步奖

6万

4万

3

国家科技重大成就奖

4

省部级科技进步、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奖

3万

1万

0.5万

5

天津市社科奖

6

其它重要奖励

0.4万

其它重要奖励:

天津市经委产学研突出贡献奖、天津市国际科技合作奖、教育部优秀骨干教师奖、霍英东教育基金(研究类)奖等。

3.科技专著及学术论文检索奖:

⑴凡以我校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出版机构正式出版发行的科技专著(不含教材、科普读物、文艺著作等),汉语每一万字奖励100元,英文每一万字奖励200元。

⑵凡被国际三大检索系统《SCI》及《SSCI》收录,每篇奖励3000元;

被《EI》收录的每篇奖励2000元;

被《ISTP》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

4.申请科技专利奖

凡申请职务专利,学校担负专利手续费的50%,获批准证书的发明专利,每项发明专利奖励3000元;

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1000元;

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300元。

第四条:

奖励的实施及规定:

1.凡符合以上奖励条例规定的我校教职工均可申报。

2.有关科技项目的经费以校财务处收到款额为依据。

3.在申报材料中应以出示原件为准,严禁弄虚作假。

如发现弄虚作假,除追回校奖金外,还将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4.申报材料:

所有申报材料必须是原件。

报科技立项奖必须提交正式的科技合同书;

报科技成果奖必须提交成果鉴定证书附盖有财务章的经济效益证明及其获奖证书;

报科技专著及论文检索奖必须提供发表论文的单行本及被三大检索系统收录的相关证明材料;

报科技专利奖必须提交国家专利局的批准证书;

报科技工作先进奖必须提供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意见、学院院长签字同意的申报书及其相关证明材料。

5.在先进工作奖励条款中规定的项目数与科技经费数额不可重复使用;

同一篇论文也不可重复使用。

6.组织申报:

由个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由各学院组织审查核实后连同证明材料报科技处。

经科技处复审确认,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后,提出公示名单,公示三天后无异议则生效。

7.每年12月底申报。

8.奖励时间:

每年科技工作大会上颁奖。

9.奖金由校科技奖励基金支付。

第五条:

本条例由学校授权科技处负责解释。

天津科技大学科技成果管理试行办法

一、总则

为了加强科技成果的管理,使我校科技成果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正确评价科技成果,保证成果质量,健全科技成果鉴定制度,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根据国家科技部科技成果鉴定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科技成果包括

1.科学理论成果:

指以阐明自然现象、特性及其内在联系,在学术上具有新见解,并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研究成果,包括基础研究理论和应用研究理论成果。

2.应用技术成果:

指解决生产中科学技术问题的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应用价值的研究成果,包括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技术和生物、矿产新品种及计量标准、科技信息、环境科学等。

3.软科学研究成果:

包括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研究成果,并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直接应用的研究成果。

4.论著:

国内外正式出版或发表的专著、教材、译著、工具书、论文、译文、调查报告等。

二、科研成果鉴定

鉴定范围

1.列入国家、省市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

2.少数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这些成果申请鉴定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成果成熟并具有明显的创造性;

(2)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中处于领先地位;

(3)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4)在国家科技部下达的科技成果鉴定规程中规定的不组织鉴定成果,不再组织鉴定。

(5)经实践证明能应用。

科技成果鉴定形式

1.检测鉴定:

指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测,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

2.会议鉴定:

指由同行专家通过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

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验,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做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

3.函审鉴定:

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做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

申请鉴定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1.已完成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约定的技术性能与指标要求的成果,否则不能申请鉴定。

2.凡有异议或争议的科技成果,在异议或争议未解决前不能申请鉴定。

3.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齐全,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主要包括:

(1)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

(2)技术研究报告;

(3)研究工作报告;

(4)技术性能检测报告;

(5)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6)经济效益分析;

(7)财务经费决算证明;

(8)推广建议。

4.有经国家科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最新结论报告。

第六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

1.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

2.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3.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4.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条件和前景;

5.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七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申请:

1.鉴定申请渠道

(1)凡列入国家和省、市级项目、向立项部门主管行政机关申请鉴定。

(2)少数计划外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向有关主管行政机关申请鉴定。

2.申请鉴定的程序

(1)凡符合鉴定条件的科技成果,由项目完成单位填写《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书》并附技术资料及有关文件,到立项主管部门行政机关申请鉴定。

(2)申请鉴定单位应在其建议的鉴定日期前三十天将《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及技术文件资料报组织鉴定单位,经审批后进行科技成果鉴定。

第八条:

鉴定会应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勤俭节约

三、科技成果的登记与上报

第九条:

鉴定结束后,课题负责人应及时将专家签字的鉴定意见填写在《鉴定证书》的“鉴定意见”栏中,经学校审核后,再将《鉴定证书》送组织鉴定单位,审核无误后,加盖“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鉴定证书生效。

第十条:

科技成果鉴定后,应及时到组织鉴定单位处进行登记,登记时应具备下列材料:

1.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2.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

3.技术资料一套;

4.成果应用推广方案。

第十一条:

完成成果登记后,课题负责人应及时将上报登记的全部材料及实验纪录等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学校将以此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申报奖励的依据。

四、成果的推广与应用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应迅速推广应用,尽快形成生产能力或产生社会、经济效益。

推广应用适应遵照国家各级政府的有计划推广与市场转让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多种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课题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所在学院(系、部)、研究所(室、组)要积极进行成果推广工作,并按有偿转让的原则,做到自愿互利,兼顾国家、单位、个人三者的利益,通过协商,签订合同并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科技转让费的分配按“天津科技大学科研经费的管理及使用办法”文件执行。

五、申报奖励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奖励

包括各级政府颁发的三大奖:

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及其它奖项。

第十六条:

各奖励的申报按国家各级奖励办法执行,由科技处组织各课题组申报,经学校批准后上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奖金分配要遵照有关规定,以主要研究人员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搞平均主义。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授权科技处负责解释。

天津科技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我校教职工科学研究的能力,促进我校的学科建设,加速中青年教师的培养,决定设立天津科技大学科学研究基金。

第二条天津科技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主要资助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方面的研究。

所申报项目应该符合国家科技和社科发展规划及我校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和学科布局需要。

资助项目分为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及产业化关键技术研究,项目采取申请人答辩、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每年受理一次,校科学研究基金包括:

1、自然科学基金

2、社会科学基金

3、重点项目研究基金

4、引进人才科研启动基金

第二章立项条件

第三条申请校科学研究基金的基本条件

1、研究思路明确,学术思想或技术路线具有创新性和可行性;

具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并基本具备主要研究条件(实验室和基本设备等),提交成果的方式具有可考核性。

2、研究队伍结构合理,项目负责人应在某一学科领域有自己的研究方向,学风正派,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团队精神。

为加强学科建设,培养青年学科带头人,对具备相同条件的申报人,侧重资助青年教师;

教师与专职科技人员在申报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教师优先。

3、校科研基金主要资助未得到外部经费支持的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方面的研究和成果转化项目。

4、校科研基金资助基础研究和开发性研究项目,基础性研究要具有前瞻性和较高的学术价值,开发性项目要具有新颖性和实用性,同时要在1-2年内能取得成果或有希望承担市科委基础性项目、培育项目或企业的横向科研项目。

为集中精力完成好上级下达的纵向课题,正在承担天津市教委级别以上纵向科研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再资助(引进人才科研启动基金除外)。

5、凡未能按时完成各类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不能申报校基金。

6、为培养年轻教师,校自然科学及社会科学研究基金原则上不支持具有正教授或相应职称的教师和科研人员申报。

第四条申请重点项目研究基金、引进人才科研启动基金的条件

1、申请重点项目研究基金的项目负责人应具备承担该项研究的工作基础,如:

项目负责人应承担过相关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申报的课题具有可操作性,两年内能够取得成果或申报发明专利,项目完成后能够承担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

重点基金的项目确定后须与科技处签定天津科技大学重点基金合同书。

2、申请引进人才科研启动基金除符合津科大2002年14号文件《天津科技大学引进人才暂行规定》的政策规定外,还应具备申请校科学研究基金第三条1、2、所规定的相应条件,申报时须通过人力资源处进行资格审查。

第五条项目经费数额及资助项目数

1、申请资助金额一般最高为:

校自然科学研究基金每项五千元;

社科研究基金每项二千元;

重点基金每项5万元;

引进人才科研启动基金每项1-10万元(其中1万元为科研费,其余为设备费),具体申请经费额度应参照津科大2002年14号文件《天津科技大学引进人才暂行规定》执行。

科研经费采用经费预算制,申请人必须认真、求实地填写经费预算表,以备结题时考核。

2、校科研基金项目每年设立:

自然科学基金30项;

社会科学基金10项;

重点基金8项;

引进人才科研启动基金数量不定。

第三章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申报校科学研究基金(引进人才科研启动基金除外)应由申报人按规定填写《天津科技大学科学研究基金申请书》,其所在学院(系)部根据申请人填报的申请书进行初审,对初审符合条件的项目,推荐到相应的学科进行评审。

各相关学院推荐专家,并牵头组成学科评审组(须经科技处和校纪委、审计处审核),由申请人答辩后,专家组成员对申请人的研究方向、课题的选题、前期的准备工作及项目的可行性等方面给予评审,并按研究基金项目评审表填好所评的分数。

评审后由专家组认真填写评审意见并提出推荐项目报科技处。

学校根据申报情况,组织校学术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结合两级评审结果和学校当年科研经费情况,对确定的项目在校内公示,对公示三天后无异议的项目将给予资助。

第七条申报引进人才科研启动基金,应先向人力资源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引进人才科研启动基金申请书》,经学院(系)部和人力资源处审核后,由科技处组织专家评定,评定后由主管校领导批准立项。

第八条申报时间:

每年四月十五日至三十日。

第四章项目的实施

第九条科学研究基金资助的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项目负责人必须保证科研项目按申请书及计划合同书规定的内容进行,在执行过程中及时向学院(系)部主管科研工作的领导和科技处汇报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未经科技处同意不得随意改变计划中研究的进程和内容。

否则,科技处有权中止其研究,收回剩余经费并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科学研究基金均采用经费预算制,专款专用,学院(系)部、科技处及财务处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经费使用参照纵向科研经费使用办法的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承担重点基金项目负责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继续承担项目研究,应及时向科技处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系)部领导、科技处及校主管领导同意后,可中止项目研究。

第十二条凡不能按计划如期完成的项目(不可抗拒的原因除外),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研究人员停止一年申请所有计划项目的资格。

如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止或逾期不完成项目的,科技处收回其剩余经费,中止该项目并追究其责任。

项目负责人停止两年申请纵向科研项目的资格。

第十三条项目课题组应保存与项目研究有关的全部技术资料及经费使用清单,以便完成结题报告。

第五章结题

第十四条获得资助的项目,自批准立项起,应在十八个月内完成,重点项目研究基金和人才启动基金应在二十四个月内完成,如有极特殊情况需提前三个月申请,经科技处批准后方可延期,最长可延期半年。

第十五条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向学院和科技处提交结题报告及已发表的学术论文等有关资料。

自然科学基金和社会科学基金应在核心刊物上至少发表一篇论文;

重点项目研究基金和引进人才科研启动基金在项目完成后,应在教委科技处印发的期刊目录中所列刊物上发表二篇以上的研究论文,同时署名“天津科技大学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

重点基金还应申请一项发明专利并被受理。

结题报告中应包括:

1、项目申请书或合同书;

2、工作报告;

3研究报告;

4、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包括必要的原始记录)、设计与工艺图表、用户使用情况报告等;

5、研究成果:

已发表的论文复印件(若被录用,但尚未出版,需有录用通知)和引用证明,专利证明,成果转化所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附证明材料);

6、经费使用清单(由财务处出具)。

第十六条科技处组织三名具有正教授职称的同行专家(校内外)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价,科技处对申请结题项目进行全面审查后,进行验收;

对完成情况好、效益显著、学术水平高的项目,可以申请上一级主管部门鉴定或进行成果登记。

第十七条对按时验收、具有较好效益和较高学术价值的项目,优先考虑推荐申报上一级项目。

第十八条科学研究基金研究成果的所有知识产权归天津科技大学所有。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相应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天津科技大学科研经费的管理及使用办法

为了逐步落实项目负责人制,强化目标管理,淡化过程管理,特重新修订我校科技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办法。

一、纵向科研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由国家、部、委、省、市政府部门及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提供的科学研究经费。

1.主管部门

校科技处为纵向科研经费的主管部门,纵向科研项目必须报科技处登记、备案。

经费进入校财务处,并接受校财务处对项目支出的监督。

2.经费使用范围(细节见附录“天津市两项基金科技经费开支范围”)

设备购置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及外协费、小型改造费、图书资料及印刷费、租赁费、会议及差旅费、鉴定验收费、管理费及其它费用。

3.经费列支比例

科研经费到学校后,具体分配比例如下:

纵向科研总经费

100%

综合科研项目管理费

1%

校科技处杂支费

学院(系、部)科研管理费

2%

校水、电费

课题组研究经费

95%

二、横向科研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横向科研经费是校教职工,为进行与企业合作开发、研究及开展“四技”(技术转让、咨询、服务、培训)服务项目而争取到的经费。

校科技处为经费的主管部门,教职工承接的科技项目必须报科技处登记、备案,经费进校财务处,并接受校财务处对项目支出的监督。

2.经费使用范围

调研费、差旅费、图书与资料费、原料费、设备购置费、实验费、加工费、查新费、招待费、论文版面费、学术会议会务费、鉴定费、出租车等交通费、通讯设备与通讯费、保健费、租赁费、返聘费、劳务费及其它费用。

(1)合作开发研制项目(横向)经费

横向科研总经费

校科技处管理杂志费

3%

校水电费

93%

项目完成后的经费,可按四技服务项目经费分配比例分配。

(2)四技服务项目经费可按如下比例一定性分配

学校科研基金

8%

10%

课题组

80%

三、学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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