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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公司开发的新能源项目应符合集团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和布局,规划发展部根据公司制定的新能源规划发展,上报集团公司,经审核后,纳入集团公司规划发展。

第七条公司开发的新能源项目应符合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划发展部积极联系各级政府,将公司制定的新能源规划发展纳入地区、省市和国家新能源规划发展。

第三章主要工作内容

第八条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集团公司的发展策略,在公司统一安排下,负责研究制定公司新能源开发项目中长期规划发展和年度计划;

负责生物能发电及其它新能源开发规划及方案论证。

第九条负责与行业管理部门和专业机构进行协作,获取行业信息;

负责了解并掌握国家、地方关于新能源开发的政策法规;

负责与集团公司相关业务部们沟通,了解并掌握集团公司管理方针、经营现状和发展动态;

负责与电网公司沟通,了解并掌握电力建设和电力规划发展信息。

第十条负责确定厂址。

在风电规划的基础上,提出开发项目,选择风能资源丰富、交通运输便利、安装运行和上网条件好的地方做为厂址。

同时应通过大范围初选、初步测风、测风数据处理、风能资源评估后,综合分析确定风电场厂址。

第十一条负责风资源管理工作。

负责规划区域的立塔测风工作及测风塔维护工作,对已获得的测风数据进行整理,负责联系相关单位完成风资源评估工作,为公司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在公司的安排下,组织进行拟开发项目的资源及投资论证;

积极发现并向公司领导推荐投资机会和投资意向。

第十三条负责新能源项目的前期工作,主要包括资源配置、可行性研究、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及报批核准工作。

第十四条负责送出线路工程的前期工作,主要包括路径规划及协议、接入系统设计、可行性研究、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及报批核准工作。

第十五条负责新能源项目和送出线路工程的土地报批组件工作,取得项目的报批文件,完成项目的土地相关证件办理工作。

第十六条负责清洁发展机制(CDM)的项目管理工作。

为促进CDM项目开发速度,提高CDM项目运行质量,保障CDM项目在国际合作中的收益,负责制定特派项目筹建处年度CDM开发计划和收益计划,负责CDM项目跟踪、启动、开发、注册、核证、签发及收益回收全过程管理工作,负责监督和协调咨询服务公司的CDM项目的开发速度和质量,负责配合集团公司做好CDM项目选择咨询方、碳买家、招标、询价比选及确定买家工作等合作机构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负责项目前期费用计划及其他项目前期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定期向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报送新能源项目开发情况和项目实施进度。

第四章风资源管理

第十九条立塔测风。

规划区域的测风塔选址,测风塔及测风设备采选,测风塔安装。

第二十条测风塔维护。

定期巡查测风塔及测风设备,测风备件采购计划制定,坏损的测风设备更换。

第二十一条测风数据整理。

收集测风塔测风数据,对测风数据进行归纳整理,计算月度及年度平均风速,保留原始测风数据

第二十二条风资源评估。

联系有资质的单位对规划区域进行风资源评估,完成风资源评价报告,为风场开发建设提供决策依据。

第五章前期工作管理

第二十三条前期工作主要包括资源配置、接入系统设计、路径规划及协议、可行性研究、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及报批核准工作。

第二十四条资源配置。

依据地区风能、太阳能等资源状况,结合电网网架结构,积极开发新能源发电项目,开发的新能源项目应符合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

公司向项目所在地能源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开展风电项目前期工作,经旗县、盟市逐级上报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取得资源配置文件。

第二十五条取得资源配置主要工作

(一)与当地政府签订风资源开发协议。

(二)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申请开展前期工作的报告》。

(三)申请报告需要的相关资料及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简介。

2、风电场选址范围拐点坐标及区域面积。

3、风电场接入系统示意图。

4、风电场1:

5万地形图,示意风电场分区及开发情况。

5、开展前期工作承诺函。

6、企业近三年的财务经营状况。

第二十六条为控制项目投资风险,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公司开发的新能源项目应进行可行性研究。

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阶段主要工作:

(一)取得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开展前期工作的通知。

(二)取得电力主管部门关于接入系统审查意见的批复。

(三)取得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意见。

(四)取得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取得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出具的未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复意见。

(六)取得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关于节能评估报告批复。

(七)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文件;

第二十七条可研报告编制完成后,公司组织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技术经济咨询、内部审查完善后,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审查,取得审查意见。

第二十八条送出线路工程需取得电网公司同意并入电网意见后方可开展其它工作。

需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接入系统设计,通过电网公司主管部门的审查,并取得审查意见。

第二十九条送出线路工程如需公司出资建设,应进行可行性研究。

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通过电网主管部门的审查,取得审查意见。

第三十条可行性研究阶段负责协助设计单位取得送电线路工程路径规划和相关单位、部门同意的支持性文件。

(一)当地人民政府对线路路径同意建设的意见。

(二)当地规划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选址的意见。

(三)当地国土管理部门对项目建设用地意见和未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文件。

(四)文物主管部门出具的无文物保护单位的证明文件。

(五)对军事设施无相互影响的证明文件。

(六)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七)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

(八)其他有关的协议文件和同意文件。

第三十一条负责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工作,申请报告应由正文、工程设计文件、支持文件、附表、附图组成。

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应至少包括:

(一)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

(二)规划发展、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

(三)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

(四)节能方案分析。

(五)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

(六)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

(七)经济影响分析。

(八)社会影响分析。

第三十二条新能源项目申请报告应附有效支持性文件,主要有:

(一)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开展前期工作的通知。

(二)电力主管部门关于接入系统审查意见的批复。

(三)电力主管部门出具的并网承诺函。

(四)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意见。

(五)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六)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出具的未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复意见。

(七)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关于节能评估报告批复。

(八)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文件。

(九)满12个月以上的原始资料测风数据(光盘)。

(十)设备制造厂家出具的供货承诺函。

(十一)企业出具的开工承诺函。

(十二)其他应提交的文件。

第三十三条送出线路工程申请报告应附有效支持性文件,主要有:

(一)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出具的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函。

(二)国家电网公司、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或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可研审查意见。

(三)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意见。

(四)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出具的未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复意见。

(六)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出具的水土保持的预审意见。

(七)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批复意见。

(八)盟、市发改委出具的意见。

(九)其他应提交的文件。

第三十四条负责项目申请报告报批。

新能源发电和送出线路工程项目申请报告需经项目所在地发改委上级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申请核准批复,并取得核准批复文件。

第六章清洁发展机制(CDM)的项目管理

第三十五条CDM项目跟踪。

根据国家政策,新能源公司的发展策略,在公司统一安排下,负责特派筹建处CDM项目跟踪、启动、开发、核证和收益回收等全过程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CDM项目资料提供。

在新能源公司CDM工作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为咨询服务机构提供CDM项目开发各阶段需要提供的资料,参与审查符合CDM项目开发的接入系统设计,并监督落实CDM项目监测计划在施工过程中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CDM项目计划。

负责制定年度CDM项目工作计划,年度CDM项目工作计划包括新规划项目CDM年度开发计划、正在开发CDM项目工作计划和已注册项目年度核证计划。

第三十八条CDM项目核证。

在新能源公司CDM办公室的指导下,定期邀请核证机构对已注册成功的项目进行核证,提供项目核证过程中需要的证明文件,沟通核证机构及中水物资公司,尽快完成核证报告,并获得CERs的签发。

第三十九条CERs交割。

在CERs获得签发后,提供CERs交割过程中需要的文件,配合中水物资公司完成交易付款工作。

第七章考核办法

第四十条公司新能源规划发展工作、风资源管理工作、接入系统设计、可行性研究、前期工作、CDM项目管理工作由规划发展部归口管理。

第四十一条规划发展部应按公司规划发展,为公司投资决策提供依据,积极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做到“储备一批、开展一批、核准一批、建设一批”。

第四十二条列入集团公司当年圈占资源和核准项目,公司总经理要签署前期工作完成目标责任书,纳入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由规划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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