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南城区蛤地农民公寓C区工程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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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南城区蛤地农民公寓C区工程Word格式.docx

按本条规定进行口头申请的,应在口头申请中将下列有关情况报告港监:

(一)遇险船舶、设施的情况;

(二)水域污染和清除的情况;

(三)施工作业船舶名称和施工作业方式;

(四)施工作业的地点和起止时间。

第七条施工作业者提出书面申请时,就填写《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审核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件一),并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一)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的文件;

(二)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

(三)安全及防污染措施计划书;

(四)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作或协议书;

(五)施工作业者的资质认证文书;

(六)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

(七)施工作业者是法人的,还应提供其法人资格证明文书或法人委托语文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涉及构筑水上水下固定、永久性建筑物的施工作业项目,其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的评审活动应有港监部门参加。

施工作业项目经港监部门审查,符合通航安全要求后,施工作业者方可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办理书面申请手续。

在长江、珠江、黑龙江干线及沿海水域、进出港航道、习惯航线上进行架设、构筑桥梁、索道、隧道等大型固定性、永久性设施;

在港外建立过驳、装卸站点;

扩展港区范围,建立新港区、建设新锚地;

设定永久性禁航区等相关施工作业,事前须报港监局参加,经审核符合通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的评审活动应有港监局参加,经审核符合通航安全要求或未符合通航安全要求的情况得到改正后,方可办理施工作业书面申请手续。

第九条施工作业水域涉及两个和两上以上港监时,施工作业者的申请应向其共同的一上级港监机关提出,或向港监局指定的港监提出。

第三章许可证

第十条港监自收到本规定第五条第一、二款所述的书面申请后,应自收到书面申请次日起至申请的拟开始施工作业次日7日前,作出施工作业是否符合通航安全的决定。

符合的,应在上述期限内核发《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见附件二);

不符合的,应在上述期限内通知施工作业申请者做相应修改。

港监自收到本规定第五条第三款所述的书面申请后,应审核其是否符合通航安全的要求。

符合的,在核发《许可证》的同时准予办理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相关手续。

为符合通航安全要求的,应要求施工作业申请者做相应修改。

适用本规定第六条的施工作业,可免办《许可证》。

施工作业成后,施工作业者应于24小时内将施工作业完成情况报告当地港监。

第十一条《许可证》的有效期由港监根据施工作业期限及水域环境的特点确定。

《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一)期满不能结束施工作业时,持证人可于《许可证》有效期期满之日7日前到港监办理延期使用手续,由港监在原证上签注延期期限并加盖《施工作业审核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见附件三)后方能继续使用;

(二)港监准于办理延期使用手续的次数和延期天数由港监根据施工作业的实际确定;

(三)对于施工作业期超过两年的施工作业者,其《许可证》每满一年应接受港监审核一次,施工作业状况符合港监通航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由港监在原证上签注审核日期加盖《专用章》后方能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施工作业者取得《许可证》后,如作业项目、地点、范围或实施施工作业的单位等发生变更,原申请者须重新申请,领取新的《许可证》,原《许可证》交发证机关注销。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施工作业水域的通航安全由受理该施工作业申请并核发《许可证》的港监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未按照本规定取得有效《许可证》的,或未获得港监许可的,不得擅自施工作业。

第十五条施工作业者应按港监确定的安全要求和防污染措施进行作业,并接受港监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专门从事水文测量、航道建设和沿海航道养护的施工作业者,应按季将测量、建设、养护工程以及施工船舶的安排计划,书面报送港监备案。

内河航道养护的施工作业,由航道管理部门根据航道维护计划和航道变化情况组织实施,并采取相关安全措施,不适用本规定有关申请和许可证等制度。

第十七条实施施工作业的船舶、排筏、设施须按有关规定在明显处昼夜显示规定的号灯、号型。

施工作业者在施工作业期间应按港监确定的安全要求,设置必须的安全作业区或警戒区,设置有关标志或配备警戒船。

在现场作业船舶或警戒船上配备有效的通信设备,施工笔业期间指派专人警戒,并在指定的频道上守听。

施工作业者设置警示标志或配备警戒船进行现场巡逻的费用由施工作业者承担。

第十八条施工作业者进行施工作业前,应按有关规定向港监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第十九条施工作业者有责任清除其遗留在施工作业水域的碍航物体。

第二十条严禁施工作业者随意倾倒废弃物。

第二十一条划定与施工作业相关的安全作业区必须报经港监局或当地港监核准、公告;

与施工作业无关的船舶、排筏、设施不得进入施工作业安全作业区。

施工作业者不得擅自扩大施工作业安全作业区的范围。

第二十二条施工作业结束后,除第二条(第十一)项施工作业外,施工作业者应及时向港监理提交涉及通航安全的竣工报告。

工程中有关涉及通航安全的部分经统一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或情况之一的,责令正在进行施工作业的船舶、排筏和施工作业设施立即停止施工作业:

(一)应书面申请《许可证》而未取得,擅自进行施工作业的;

(二)所持《许可证》已失效,仍然进行施工作业的;

(三)未按《许可证》要求进行施工作业的;

(四)未按规定采取安全和防污染措施进行施工作业的;

(五)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施工作业的;

(六)施工作业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

(七)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报备季度作业计划的;

(八)施工作炎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危及周围人命、财产安全的;

(九)施工作业水域附近发生或将发生重大事件,港监认为有必要暂停施工作业的。

第二十四条未按本规定取得《许可证》,擅自构筑、设置水上水下建筑物或设施的,除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外,责令构筑、设置者限期搬迁或拆除。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不清除遗留施工作业水域的碍航物体的,可责令其限期清除;

在限定的期限内不清除的,港监可强制清除,有关费用由施工作业者承担。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申请验收即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其按规定申请验收,并可对其处以1000元至3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工程存在着危害通航安全的缺赔,限期改正而不加以纠正,擅自投入使用的,港监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许可证》由港监局统一制作。

《申请书》、《专用章》由港监局统一制式。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

|审核|

|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监制|

申请人须知

一、本申请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所要求,是申请人履行正当手续的法律依据。

二、申请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并按规定要求办理申请手续。

三、本申请书应用钢笔,按要求认真、如实、准确填写。

四、填写说明:

1、“施工作业程序”是作业者使用船舶、设施、设备和技术进行施工作业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2、“应急措施”是指作业者为防止污染和意外事故采取的措施,包括一旦发生污染和意外事故时的快速反应行动。

3、“主要施工作业船舶及设备”应择其最主要、最关键的填写。

涉及吊装的应填报主要吊索的尺寸和破断力;

涉及拖航的应填报主拖缆的直径、长度和质地。

4、“附送资料”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所规定的内容。

5、“相关部门”是指港监部门以外的部门。

6、“审批意见”由受理本申请的港监填写。

7、各栏如若不够填写,可附页。

五、施工作业项目、地点、范围、施工作业船舶等发生变更,原申请人须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六、本申请书一式二份,批准后分别由批准机关和申请人保存。

七、同一工程或施工作业重新办理申请,或工程被取消,或申请人的作业资格被取消时,留存在批准机关的原申请书将不退还申请人。

|项目名称||计划开工日期||

|建设单位||预计完工日期||

|施工单位||

|地点范围||

|施工作业程序|

|应急措施|

|主要施工作业船舶及设备|

|名称|主要技术参数|

|附送资料|

||名称||

|申|地址||邮编||

||--------|----------------------|联系人||

|单|开户帐号||||

|位|电话||申请日期|年月日|

|施工作业示意图|

|相关部门的意见|

|审批意见|

|(印)|

|年月日|附件二

(港监标志图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

|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许可证|

×

港监准字()第号|

|经审核,准许----------------------------------------单位|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由--------|

|在----------------------------------------------------------|

|------------------------------------------------水域范围内,|

|进行--------------------------------------------------作业。

|

|特发此证。

|年月日|附件三

|←------------45mm------------→|

----|------------------------------------|

↑||

15mm|×

港务(航)监督|

|||

↓|施工作业审核专用章|

安全文明施工方案

时间:

2005-12-08       浏览次数:

4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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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检测网

一、工程概况

本工程是东莞市南城区蛤地农民公寓C区工程,位于东莞南城区蛤地,由南城区蛤地社区居委会兴建,广东省电子机械工业设计院设计,东莞市宏业监理有限公司监理,由广东恒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前称:

东莞市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

本工程占地面积为2243.18㎡,总建筑面积21168.00㎡,建筑层数12层,含地下一层。

建筑高度37.25米。

二、施工总平面布置

1、现场道路

原有大门作为施工车辆主要进出口,施工临时道路土方开挖前,用辗压机辗压平整,铺设15cm厚碎石道渣,然后从工地出入口大门至施工现场间的路面浇灌长50m厚20cm的C30混凝土路面。

保证车辆出入方便安全,也有利于文明施工。

基础土方开挖时,安排专人轮班在工地出入口冲洗土方运输车辆的轮胎,避免运输车辆轮胎的淤泥污染市容路面。

2、现场排水

现场排水主要考虑雨天地面雨水以及其它用水能迅速排除,并防止进入基坑。

地面做成一定坡度,使水及时排向排水系统。

3、材料、构件堆放

工地生活区前面的空地浇捣300㎡的硬底化,作为施工临时使用场地,作砂、碎石、水泥、砖和钢筋、模板等堆场,分类堆放并标识。

4、机械布置

塔吊:

主体结构施工所用QTZ630塔吊布置于工程C2区前面,塔吊臂长50m,塔吊安装高度高于井架。

设置井字架主要供砌筑材料、装饰材料等运输之用。

砂浆搅拌机靠近井架、灰、砂堆场。

5、施工临时用电

根据施工机具用量计划,现场施工机械电动机、电焊机总功率为W=350kW,现场照明用电按动力用电的10%计算,则用电总量为:

35KW。

本工程施工临时用电,由建设单位配电房直接供给,工地用电用橡皮线由配电房接至现场配电箱。

6、施工临时用水设计

水源:

本工程施工队用水是公路边原设有城市自来水管,由建设单位负责引入施工现场。

考虑到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的压力情况,本工程由管网直接供水,2层以上用高压水泵向各层楼面供水。

7、临时设施

本工程临时设在工地范围内,场内办公室、员工宿舍、仓库、厨房、卫生间。

现场砌砖做法,符合防火要求,详见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三、安全管理及安全生产措施

一、施工安全行政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建筑施工安全行政管理的基本要求归纳为四个方面:

提高认识、健全机制、落实措施和严格管理。

1、提高认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思想,需要不断解决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和推行不力的问题,即需要包括企业领导者、安全职能部门、项目和施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安全人员和工人一起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的工作。

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和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2、健全体制——建立完善的建筑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确保建筑安全的工作目标,就是杜绝重大安全意外事故和伤亡事故,避免或减少一般安全意外事故和轻伤事故,最大限度地确保建筑施工中人员和财产的安全,这就需要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3、落实措施——做到编制、实施、监督和处置四落实。

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落实,即落实实现组织保证体系和技术保证体系的措施要求,并做到在编制、实施、监督和处置等四个环节上的落实。

4、严格管理——做到“二严、三及时、四不放过”。

①二严:

严肃认真、一丝不苟;

严格按程序、规定、措施和制度办事;

②三及时:

及时检查、及时汇报、及时研究和处理;

③四不放过:

不放过任何情况下的违章,不放过任何理由下的改变措施,不放过任何形式的不安全状态和行为,不放过任何程度的异常情况。

二、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1、安全伤害指标控制在2‰以下。

2、杜绝死亡、火灾、交通、设备等重大事故。

3、使员工有共同理想及奋斗目标。

4、工地达到市文明工地。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分公司经理是企业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建立以分公司经理为首的安全生产领导组织,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管理活动,承担组织、领导安全生产的责任。

3、建立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

抓制度落实,抓责任落实,定期检查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4、项目经理是施工项目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在安全生产上对分公司经理负责。

5、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工地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管理活动。

6、各级职能部门人员,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

7、分公司经理、项目负责人和各部门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上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标准和安全技术规程,作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四、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1、安全生产教育的目的和作用是使企业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懂得安全生产的科学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方针,自觉地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令和规章制度。

2、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对新进场工人和调换工种的职工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准上岗。

3、电工、焊工、架子工、爆破工、机械操作工及起重工、打桩机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特殊工种人员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经过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发证后,方准独立操作,且每年还要进行一次复审。

对从事有尘、毒危害作业的工人,要进行尘毒危害的防治知识教育。

4、要定期培训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和安全干部,其中项目经理、项目安全员、施工员、班组长是安全教育和培训的重点。

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施工和调换工作岗位时,要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操作和新岗位的安全教育,未经教育不得上岗操作。

五、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1、所有建筑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外排脚手架、高支模、施工临时用电等大型特殊工种,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技术方案,否则不得开工。

2、采用新的技术、新的工艺、新的设备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3、安全技术必须要有针对性和具体化。

要针对不同工程的结构特点和不同的施工方法,针对施工场地及场地周边环境等,从防治上、技术上和管理上提出相应的安全措施,所有安全技术措施都必须明确具体,能指导施工。

4、各级正副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以及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对施工生产的安全负技术责任。

5、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过上一级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能执行。

6、经过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不得随意修改或拒不执行,否则,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要追究责任,如果由于安全技术措施内容有问题,发生伤亡事故,要追究编制人与审批人的责任。

7、根据需要必须修改已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时,应按原编制与审批的分工与程序办理。

8、工程开工前,工程技术负责人要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情况向全体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

9、两个以上施工队或工种配合施工时,施工队长、工长要按工程进度定期或不定期向有关班组长进行交叉作业的安全交底。

10、班组长每天要对工人进行施工要求,作业环境交底。

六、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1、分公司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

2、工地项目经理部每半月组织一次对该施工项目安全检查。

3、班组班前、班后岗位要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

4、各级安全员及安全值班人员须进行日常巡回安全检查。

5、各级安全员在检查生产的同时,须检查安全生产。

6、脚手架、上料平台、斜道的搭设,塔吊、垂直运输机(架)等大型施工机械的安装,现场施工用电路线架设等需经班组自检,有关部门专业验收检查合格后,与使用单位办理交接安全检查手续,方可使用。

7、检查中查出的隐患应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以督促整改单位消除隐患。

对有即发性事故危险的隐患,检查组、检查人员应责令停工,立即整改。

8、被检查单位收到“隐患整改通知书”或“停工指令书”后,应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复查。

七、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1、在工程施工中,认真执行东莞市建委《关于建筑工地规范使用“三宝”的通知》和国家“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施工现场临时安全用电规范”、以及广东省广州市颁布的有关防雨、防滑、防雷、防暑降温和防毒等安全措施。

2、对进入现场的工作人员,实行入场教育及上岗教育,对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均进行考核、持证上岗。

3、土方施工中,施工人员要经常注意边坡是否有裂缝、滑坡现象,一旦发现,应立即停止,待处理和加固后才能进行施工。

4、各种脚手架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由施工负责人组织有支搭和使用脚手架的负责人及安全人员共同进行检查,履行交接验收手续。

特殊脚手架,在支搭、拆装前,要由技术部门编制安全施工方案,并报上一级技术领导审批后,方可施工。

6、建筑物的出入口应搭设长3-6m,宽于出入通道两各1m的防护棚,棚顶应铺满不小于5cm厚的脚手板,非出入口和通道两侧必须封严。

临近施工区域,对人或物构成威胁的地方,必须支搭防护棚,确保人物的安全。

7、严格按照安全要求搞好“四边、五临边”防护。

八、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1、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2、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方可从事特殊作业。

3、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可从事原作业。

4、对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给予适当奖励,对违章作业和造成事故者,根据违章或事故情节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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