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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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科科长

第五条职责分工

1、事故隐患排查领导职责

(1)矿长全面负责矿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

(2)安全矿长对矿长负责,组织全矿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其他矿领导对矿长负责,组织开展分管业务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同时督促分管部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负责审定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5)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事故隐患排查领导组办公室职责

(1)制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2)负责对各单位、各业务事故隐患排查组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3)负责全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收集、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4)负责对矿存在重大隐患的整改进行督察、销号管理。

3、事故隐患排查专业组职责

(1)负责对本系统、本专业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2)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业务指导、检查、督促、协调、管理和信息传递。

(3)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重大隐患的排查、汇报、整改。

(4)负责修订、完善分管专业隐患分类标准细则和考核办法。

4、各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责任区域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对各级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按期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章隐患的分级分类

第六条事故隐患的等级划分

根据我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按危害程度将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较大事故隐患、严重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四个等级。

第七条事故隐患类别划分

煤矿事故隐患可按性质进一步分为:

顶板、运输、机电、通风、瓦斯、煤尘、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共十类。

第八条事故隐患认定标准

具体见附件2

第四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程序

第九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程序包括:

检查-收集、筛选-整改通知-整改-复查验收五个环节,对事故隐患排查工作进行封闭管理。

第十条检查

1、事故隐患查出渠道

事故隐患查出包括各级各类人员对所有作业场所,通过各种渠道查出的所有事故隐患。

如上级检查、集团公司检查、上级公司检查、矿组织的各类检查、业务科室管理人员下井检查、各基层单位自查、小班安检工汇报、职工举报等。

2、事故隐患检查方式

(1)班组主要执行开工检查和生产过程随时随地检查两种方式。

(2)区队(车间)主要执行巡回检查和班安全评估两种方式。

(3)业务科室检查方式主要有:

业务管理人员日常检查;

各系统小分队检查;

小班安检工盯岗检查等。

(4)矿检查方式主要有:

矿领导现场办公、带班检查;

安监科牵头组织的安全管理绩效评价考核;

业务科室组织的各类安全生产专业检查等。

(5)集团公司及其以上部门检查。

(6)职工举报。

第十一条收集、筛选

1、上级部门和矿组织的各类检查中查出的隐患,由牵头业务部门进行收集,确认责任单位、并下发“三定表”。

2、各业务科室组织的各类检查中查出的事故隐患,由各业务科室确认责任单位、下“三定表”,并将发现的严重以上事故隐患及时向安监科安全信息站汇报。

3、各业务科室各级管理人员入井时查出的事故隐患,上井后要到安监科安全信息站及时将事故隐患填写到各单位的隐患登记簿上,由安监科安全信息站工作人员进行收集、整理。

4、安监科每天对通过各种渠道检查出的所有事故隐患进行全面的收集、筛选、落实,并按规定录入安全信息网络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整改通知

1、凡是上级公司或者集团公司查出的重大、较大事故隐患,由安监科向责任单位下发“停产整顿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产(停工);

对其它事故隐患以“安全质量检查三定表”方式通知责任单位。

2、凡是矿上检查出的重大、较大事故隐患,安监科要以“停产整顿通知书”的形式通知责任单位,要求其立即停产(停工);

其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三定表”或计算机网络形式通知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整改

责任单位接到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并确认后,对事故隐患进行项目、措施、资金、人员、时间五定五落实,认真组织整改工作,整改完成后及时反馈信息。

1、重大、较大事故隐患由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治理方案应当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质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等内容。

2、对于一些矿无法解决需要公司协调解决的重大、较大的事故隐患,矿对口业务科室要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对口部室上报请求公司协调解决,安监科同时要将矿无法解决的重大、较大事故隐患汇总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安全监察部,由安全监察部督促解决。

3、其它事故隐患由各分管业务科室落实事故隐患责任单位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各队组自查的严重以下事故隐患由队组自行整改。

4、各单位需要矿协调解决的事故隐患,要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上报矿对口业务科室和安监科,对口业务科室要在十日内提出整改方案并落实。

特殊情况时,要立即制定整改方案,并督促落实。

5、各单位要坚持事故隐患不排除不得生产的原则。

对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能当场整改的必须当场立即整改,对限期整改的事故隐患,要在规定期限内整改达标。

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作业或者停止使用;

对暂时难以停止作业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要加强维护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6、各业务科室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害的隐患,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及时向队组发出预警通知。

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各生产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复查验收

1、属矿检查查出的重大、较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由对口业务科室组织初验,经初验合格后,由责任单位向安监科提出验收申请,安监科牵头组织各业务科室验收合格后下达复产(开工)通知单,方可恢复生产。

2、属上级公司检查查出的重大、较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由矿主要负责人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安监科向上级公司安全监察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要包括整改内容、项目和自检结果,并由矿主要负责人签署验收意见。

经上级公司验收合格后并下达复产(开工)通知书后,方可恢复生产。

3、属于上级公司以上部门检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矿必须向上级公司安全监察部提出验收申请,公司安全监察部组织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合格后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其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程序恢复生产。

申请报告包括治理的内容、项目和评估报告。

恢复生产要制定恢复生产方案、职工培训方案和安全措施,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4、其它事故隐患由各业务科室对整改结果进行现场复查验收,经复查验收合格后进行事故隐患整改完成登记,不合格的要继续整改。

安监科要对各单位的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第五章事故隐患登记建档及重点监控

第十六条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登记建档工作,对于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要在单位的事故隐患登记簿上给予记录。

第十七条各业务科室负责本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登记建档工作,每天对本部门查出及区队上报的严重及其以上事故隐患、需业务科室安排治理的一般事故隐患和矿以上单位检查查出的各类事故隐患及时登记建档。

并跟踪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较大事故隐患和严重事故隐患的整改和排查情况,监督检查一般事故隐患的整改和排查情况。

第十八条安监科负责对严重及其以上事故隐患排查登记建档工作,逐日登记。

第十九条安监科要按照《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的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测、评估、建档、监控,各有关单位要对照《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对本单位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测、建档、监控,并报安监科。

第二十条各单位的事故隐患的登记建档工作要做到分级登记、内容齐全、填写规范、分类建档、重点监控。

第六章事故隐患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事故隐患报告实行队组向业务科室;

业务科室向安监科、分管矿领导、上级公司对口部门;

安监科向上级公司安全监察部逐级上报的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员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较大事故隐患要立即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较大事故隐患要及时向安监科和对口业务科室报告;

安监科、对口业务科室及时向上级公司安全监察部和对口部室报告。

第二十四条各业务科室每月25日前要将所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总结报安监科及上级公司对口部室。

安监科于每月26日前将月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总结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集团公司安监局、上级公司安全监察部。

月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总结内容包括:

1、重大事故隐患、较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产生重大事故隐患、较大事故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整改难易程度等分析和整改治理方案、安全措施、整改结果等内容。

2、其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按专业类别分类统计,分析说明,对未按期整改的事故隐患说明原因。

3、下月事故隐患排查计划。

4、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见附件3)

第二十五条安监科每季、每年要对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每季末和下一年度1月10前报上级公司安全监察部(一式四份),统计分析报告要由矿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六条矿每季最后一个月26日前,在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活动,并依据《转发省局〈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的通知》规定,将季度重大事故隐患及排查整改情况向安监局提交书面报告(一式四份)。

季度重大事故隐患及排查整改情况报告包括正式文件、附表、采掘工程平面图。

(煤矿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表)

第七章重大隐患公示、挂牌督办及销号管理

第二十七条所有确认的重大隐患应在确认之日起2天内进行公示、备案。

第二十八条安全监察科要通过井口显示屏将重大隐患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重大隐患内容、存在地点、责任单位等。

第二十九条重大隐患确认之日,责任单位到安全监察科领取“重大隐患督办牌”,并悬挂在单位重要场所(如会议室、接班室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隐蔽、摘除。

第三十条重大隐患责任单位行政正职是隐患整改的第一负责人,对重大隐患整改工作负责任。

第三十一条安全监察科要建立重大隐患备案表。

第三十二条重大隐患整改完毕验收合格后方可摘牌销号。

第八章其他要求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对事故隐患排查工作要高度重视,明确一名主要领导具体负责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日常工作,制定内部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办法,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正常开展。

第三十四条矿每月要组织一次由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的隐患排查安全大检查活动,加大对现场监督检查力度。

第三十五条矿每月要组织一次由矿安全矿长主持、各相关关业务科室分管负责人参加的事故隐患排查会议,研究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安监科要搞好事故隐患归类统计分析工作,每季、每年对事故隐患归类统计分析,找出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加强薄弱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安监科安全信息站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收集、建档、反馈等工作,及时接收、筛选、处理、反馈各种事故隐患信息。

第三十八条安监科要按照上级公司的要求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挂牌督办工作,各业务科室要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积极整改,限期销号。

第三十九条安监科安全调度和值班人员要做好以下工作:

1、在矿调度会上通报、安排当天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2、安监科利用班前会将井下存在事故隐患的地点、影响程

度等向安检工交代清楚,落实隐患整改;

3、小班安检工要对所辖范围内的各级事故隐患的具体现状(包括影响范围、危害程度、整改进展情况、措施落实情况等)向安全调度详细汇报;

4、安监科要全面收集事故隐患排查信息。

第四十条全矿各级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井下现场查找隐患,管理人员下井要随身携带《安全隐患处理卡》,对发现的问题要记录在《安全隐患处理卡》上,以现场能够处理的事故隐患要安排队组处理,对不能立即处理的上井后要在安监科安全信息站各单位的隐患登记簿上填写,由安全信息站人员通知队组签字处理。

各级管理人员月所查隐患不得少于下井工数的3倍。

第四十一条各队组要认真将各类检查所下的“三定表”装订保存,至少保存三个月。

对本单位出现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好的做法,要及时报安监科以便在全矿推广。

第四十二条矿要建立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较大及以上隐患的个人经安监科确认,给予举报人100--500元奖励,并在全矿进行通报表彰。

第九章考核奖惩

第四十三条对发现的各类一般隐患,安监科严格按照安全绩效考核标准对责任单位进行严格绩效考核,凡是责任单位没有按期整改,将对责任单位加倍进行绩效处罚。

第四十四条对发现的各类严重及其以上隐患,安监科要按照安全考核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对各单位具体开展事故隐患排查的考核除了与单位的月安全工作绩效挂钩考核外,对有关责任人的考核执行以下标准:

1、拒绝在“三定表”上签字确认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2、未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次。

3、未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台帐的,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次。

4、各业务科室的有关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各种总结、报表未及时上报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5、各业务科室无事故隐患排查会议记录、事故隐患登记台帐和未对重大事故隐患挂牌建档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6、各级管理人员月底未完成查隐患指标的,每少一条罚款20元。

第四十六条对安全隐患长期存在,又不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的,从严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凡单位或岗位人员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隐瞒不报,造成事故的,按《岳城矿事故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矿每季度从安全奖励基金中提取一部分资金对开展此项工作的有关人员进行奖励,奖励办法由安监科另行制定。

附件2: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标准

一、重大事故隐患

1、《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中规定的十五大项七十六小项隐患。

2、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不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3、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未执行“三同时”规定的;

4、未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的;

5、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资格培训而上岗任职的。

6、其它认为类似重大的事故隐患。

二、较大事故隐患

(一)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下列事故隐患

1、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2、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

3、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

4、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5、未按规定配备基层区队、车间安全副职的;

6、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和有效管理的;

7、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8、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9、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0、特种设备以及危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11、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1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品的车间、

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13、施工检修项目作业时,未编制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的;

14、未向作业、施工、检修人员贯彻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

15、特种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16、防爆场所未使用防爆设备或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的;

17、重点消防部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18、作业场所安全管理混乱,存在较多安全隐患的;

19、作业场所未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检查人员的;

20、举行大型活动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预案的。

(二)煤矿单位存在的下列事故隐患

1、瓦斯超限强行作业的;

2、空顶作业或超控顶作业的;

3、现场作业队组打乱正常作业秩序,不按正规循环作业,

强令职工加班加点作业的;

4、采掘工作面条件发生变化、零星工程或作业地点未制定

安全技术措施的;

5、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未履行报批手续;

6、主设备(各水平中央变电所、主排水泵、主通风机、瓦

斯抽放泵站、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其中一项未实现双回路供电;

7、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未实现“三专两

闭锁”;

8、三台(含三台)以上局部通风机向一个掘进面供风的掘

进工作面;

9、立井提升绞车保险装置不符合《规程》384条和427条

规定;

10、一台局部通风机向两个掘进作业面供风;

11、违反《规程》规定进行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串联通风;

12、采掘工作面无防尘供水管路的;

13、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的;

14、放顶煤工作面支护方式采用木支柱、金属摩擦支柱的。

(三)煤层气及危化品生产、运输、储存单位存在的下列事故隐患

1、未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泄漏等安全设施、设备的;

2、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3、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4、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5、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6、从事危化品公路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上岗作业的;

7、运输危化品的槽罐、容器,未经检测检验合格后而使用的;

8、运输、装卸危化品时,未制定安全措施的;

9、运输危化品时,未配备押运员的;

10、煤层气储配场所未使用双回路电源供电的;

11、煤层气储配场所与周围建筑物安全距离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的。

(四)建筑施工单位存在的下列事故隐患

1、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2、施工现场未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和配备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

3、施工设备没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的;

4、施工设备的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未建立资料档案的;

5、施工设备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6、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设施的;

7、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的;

8、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9、其它认为类似较大的事故隐患。

三、严重事故隐患

1、未组建安全小分队和未按规定进行活动的;

2、重点工程未安排安全生产业务职能部门的管理人员现场跟班的;

3、主要负责人或安全负责人当月未组织安全检查和所查隐患未实行“五定五落实”的;

4、未按规定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的;

5、未按规定设立安全奖励基金的;

6、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资格培训而上岗任职的;

7、未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做出安排的;

8、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的;

9、区队、车间未按规定开展隐患自查和所查隐患未实行“五定五落实”的;

10、区队、车间未按规定召开安全会议、班前会的;

11、现场施工与作业规程严重不符的工作面。

采掘

1、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符合规程要求,未采取措施;

2、放顶煤工作面放煤口堵塞违章放炮;

3、工作面贯通未按措施执行;

4、煤仓施工未按措施进行或安全设施不齐全;

5、掘进工作面未有效使用临时支护;

6、泵站压力达不到规程要求;

7、超前支护距离、规格质量与作业规程不符;

8、超前回柱(超前替棚);

9、撤架通道高度、宽度不符合作业规程(措施)规定;

10、拆碹、挑顶、起底、开口等未按措施执行;

11、工作面过地质构造等特殊条件未按措施执行;

12、处理冒顶、维修巷道无措施或未按措施执行;

13、连续多架棚出现质量问题未及时处理;

14、炮掘架棚工作面无防倒棚装置;

15、砂浆比例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16、上、下山掘进安全间距或躲避硐设置不符合规定;

17、巷修时未执行“先支后回”原则;

18、回棚时未按措施执行;

19、连续三根及其以上锚杆松动未处理继续作业。

机电

1、主设备(主排水泵、主通风机、瓦斯抽放泵)其中一项数量装备不够;

2、主通风机未做性能测定;

3、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未实现“双风机双电源”;

4、供电系统不合理、无计划随意停电;

5、非防爆电器设备入井;

6、瓦斯浓度超限不按规定停机、断电;

7、电气设备附近1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超过0.5%带电检修;

8、空压机设备性能不符合要求;

9、井下硐室设在回风流中未按规定采取措施;

10、带电检修或开盖目测高压电气设备;

11、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

12、井下约时或违反规定送电;

13、井下带电检修或明火操作;

14、入井铠装电缆在入井处没有可靠的接地极;

15、新产品、新保护工业性试验未经集团公司同意擅自试用;

16、主通风机事故后检修无单机运行安全措施;

17、提升绞车后备保护装置失灵;

18、非专职和值班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19、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机电人员上岗时未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20、电缆芯线截面不够超负荷使用;

21、未按规程规定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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