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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即便是贫困农户,也还是会有储蓄的需求和能力。

许多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的实践经验表明,如果存在合理的储蓄机会和正向的激励机制,大多数农户还是会选择储蓄。

忽视这一部分储蓄资金的存在和发展,也就自动放弃了农村资金自我造血的供给途径。

最后,也会产生严重的逆向选择,从而致使偏离政策目标。

带有补贴的低息贷款在发放到农户手中后,可能被转移到其他获利水平更高的非农项目中用以赚取更为丰厚的回报。

这就违背了政府进行补贴、发放低息信贷的初衷,对于农业的发展并没有起到多大的推动作用。

  农村金融市场论

  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干预经济的凯恩斯学派理论相对衰落,而以新古典经济学为理论基础、主张放松管制和自由主义价值观的新自由主义思潮开始出现,以麦金农和肖为代表的金融发展和金融深化理论逐渐占据主流。

农业补贴信贷理论不足日益暴露,开始受到质疑和挑战,继之以农村金融市场论的兴起,成为主流农村金融理论。

  农村金融市场论与农业补贴信贷论的前提假设不同,甚至与农业补贴信贷论完全相反:

农村居民以及贫困农户是有储蓄能力的,不需要向农村注入资金;

以麦金农和肖的金融发展和金融深化理论为基础,认为低息政策减少了公众向金融机构存款,抑制了金融发展;

由于农村金融领域的信贷资金机会成本过高,非正规金融的高利率是合理的,农村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存在也有其合理性。

  农村金融市场理论的核心是强调市场机制在农村金融市场中发挥作用。

该理论的假设前提是金融市场是一个完全竞争市场,其中各种信息是完全和公开的,市场结构也是竞争完全的,而且参与这个市场的各个主体都是理性的。

因此,该理论认为农村金融市场应该实行全面市场化。

  农村金融市场理论的结论主要有:

  农村金融机构的最大作用是做好农村内部的金融中介,并不需要承担其他的政策或特定任务。

  为了更好的进行储蓄动员,增加农村自身的资金供给,必须由市场决定利率,而且实际存款利率应该保持正的水平。

  不需要为农村、农户提供金融信贷服务而实行任何的政策倾斜,这种做法效率低下且存在逆向选择。

  非正规金融的存在具有合理性,并不需要全部取缔。

要致力于建设一个更加广泛多元的金融供给体系,把正规金融市场与非正规金融市场有效地结合起来。

  农村金融市场论是在批判农业补贴信贷论的基础上产生的,核心观点是推崇市场机制,而极力反对政府的政策性金融扭曲农村金融市场的供求,它在20世纪80年代对很多国家制定农村金融政策产生了一定影响。

但是要看到,现实的农村金融市场具有不完全性和昂贵的信息搜寻成本。

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信息不完全问题,如果忽视这个问题而盲目的农村金融市场化,会造成多方面的市场失灵,导致农村金融体系动荡。

该理论的假设前提与现实的巨大差异,使得其在发展中国家的实践并没有成功。

  不完全竞争市场理论

  20世纪90年代后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爆发了一系列金融动荡和金融危机,人们开始反省完全的经济自由主义和金融自由化所带来的消极后果,认识到市场机制并非万能,而适度的政府干预对于金融市场的稳健发展非常重要。

由此产生了一系列比较有影响的理论,其中斯蒂格利茨的不完全竞争市场论是其中的代表,对此后农村金融理论的发展影响深远。

  不完全竞争市场论的理论前提是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市场是一个不完全竞争的市场,具有严重的信息不完全和市场分割的特点,尤其是作为供给方的金融机构无法充分掌握需求方借款人的相关信息。

那么完全依靠市场机制将不能发展出一个农村、农业所需要的金融市场。

为了弥补市场机制的失灵,政府有必要适当介入金融市场进行干预。

  不完全竞争市场论的核心是用政府干预来帮助解决市场上的不完全信息问题,是典型的选择性政府干预论。

它主张将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有机结合,既注重非正规金融的积极作用的发挥,又引入政府的适度规范和合理引导,以政府的有限介入来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

  不完全竞争市场论的结论和政策建议有:

  在金融市场达到一定成熟之前,不要盲目的追求利率的自由化,而应当尽量使实际存款利率保持在正常范围内并抑制利率增长,政府提供资金来满足低利率所引致的需求。

  为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生存和发展,在其发展初期应给予一定的扶持保护政策,如合规准入、资本监管、费用补贴、税收优惠等措施

  在不与商业性金融冲突的领域内,由政策性金融向农村、农户提供定向低息融资。

  利用担保融资、使用权担保以及互助储金会等办法来有效地改善信息的非对称性。

政府应该探索建立借款人联保制度和资金互助合作的农户组织。

  非正规金融市场存在秩序混乱、效率较低、风险较大的弊端,需要政府的适当规制和管理来加以改善。

  不完全竞争市场理论在批判处于两个极端的农业信贷补贴理论和农村金融市场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强调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该理论提倡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也强调政府的协调组织功能,提出政府在农村金融市场的补充和管理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不完全竞争市场理论的政策建议吸取了前两个理论的合理部分,并且给出了一些更贴近目前农村金融市场发展实际的建议,更具操作性和现实性,因而备受理论界和各国政府的推崇,在农村金融领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政府介入农村金融市场必要性的理论分析

  农村金融理论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由政府管制到自由市场再到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结合的过程。

在这一系列的变革中,理论界以及各国政府实践者对农村金融市场的特点有了逐渐深入的认知,农村金融的发展路径有了更加清晰地思路,而对于政府在农村金融市场中所扮演的角色也渐渐达成了共识。

由于农村金融市场的特殊性,导致完全自由的市场机制难以发挥有效配置资金的功能和作用,而且存在着一些较为严重的市场失灵问题。

正是这些问题的存在,才使得在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中,政府的介入是非常必要、合理的。

  首先,农村金融市场是信息不完全的。

这种信息不完全包括作为供给方的金融机构和作为需求方的农村借款人两方面。

农村金融机构偿债能力和经营能力的信息在经济学中可以看成是一种公共品,具有明显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险特征。

如此一来,这种信息就会倾向于供给不足,也就是关于农村金融机构的信息是不完全的。

而对于借款人的信息、,由于发展中国家农村生产和投资活动的高度分散性,使得借款人资信、债项风险、担保保证等信息的获取非常困难,因此需求方的信息不完全程度更高,超过了金融机构。

根据西方经济学的标准理论,信息不完全是一种市场失灵的典型情况,会产生一系列的“逆向选择,,、“道德风险,,,而信息不完全通过市场自身机制是不能够解决或者至少不能完全有效解决的。

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政府在信息方面进行有效地调控,来保证市场中的供给方和需求方能够得到充分、正确的市场信息,增加市场“透明度”,以便供求两方做出正确的交易选择和市场行为。

  其次,农村金融市场是不完全竞争的。

在发展中国家的农村金融市场中,金融机构数量是有限的,这使得这些金融机构对于农村的借款人而言处于一种自然垄断的状态。

同时,由于农村的特殊情况,借款人的对于地理位置和服务方面的要求也限制了自由选择,使得金融机构之间的服务往往是不完全替代的,某些农村金融机构会具有在某个区域内一定程度的天然垄断性。

这就产生了农村金融市场中各种金融机构之间竞争的不完全性甚至垄断。

经济学理论认为不完全竞争或者垄断也是市场失灵的一种典型情况,会使得市场资源配置偏离帕累托最优状态,效率低下,这也为政府介入进行干预提供了充足的理由。

  再次,农村金融市场倾向于供给不足。

农业本身的特点是经营风险大、周期长、盈利水平低,相对于国民经济的其他非农部门来说,对于资金的吸引力要小。

所以在农村金融市场中就存在着供给不足甚至缺失的情况。

这就需要政府综合运用各种手段,间接引导社会资金甚至直接提供资金来弥补市场供给的不足。

此外,农村金融市场还有外部J胜的问题,正、负外部性都会导致资源配置失当,市场偏离帕累托最优状态。

  第2章国外农村金融体系的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

  农村金融作为一个非常特殊和复杂的体系,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己经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历程。

由于各国在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经济结构、社会政治体制以及文化上的差异,使得各国的农村金融体系在组织架构、运作方式和发展模式上有很大的不同。

可以说,这些国家的体系都具有本国特色,其中有很多成功的经验值得我国来学习和借鉴。

本章选取了几个很具代表性的国家,介绍他们的农村金融体系,并且分析他们成功经验中的共同点和基本原则,特别是关注政府在农村金融中究竟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怎样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发达国家的农村金融体系

  美国的金融体系

  政策性金融

  美国的农村政策性金融是在《农业信贷法》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由美国联邦政府创办和所有,包括农业信贷系统和政府农业信贷机构。

其中农业信贷系统兼具合作性和政策性,将在下面的农村合作金融中详细介绍。

而政府农业信贷机构主要包括农民家计局、农村电气化管理局、商业信贷公司和小企业管理局。

他们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提供的资本金、预算拨款、贷款周转资金和部分借款。

由于美国有发达的金融市场和完善的市场机制,这些机构可以在金融市场发行各种金融债券来筹集资金,资金来源上对政府的依赖程度较小。

他们主要是针对商业银行和其他机构不愿涉及的农村信贷领域,提供具有政府扶持性质的贷款。

  农村合作金融

  美国的农村合作金融开始于1916年,此后通过颁布一系列农业信贷的法律,逐渐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农村合作信贷系统,这个系统由联邦中期信用银行、联邦土地银行和合作银行三个独立的系统组成,统一由联邦政府委托农业信用管理局来领导。

他们独立自主经营,承担各自职责:

联邦中期信用银行是美国最重要的农业信用合作系统,主要是通过向生产信贷协会通过资金来解决农民中短期贷款难的问题;

联邦土地银行系统主要向农场主提供长期不动产抵押贷款,贷款期限为法定的ses一并0年;

合作银行系统主要负责对各类农场主合作社提供贷款。

  农业保险

  美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开始于1938年颁布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历经70多年的发展,美国的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经历了从政府直接办理农业保险,到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联合经营,再到目前完全交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和代理的过程。

运行机制主要分三个层次:

第一层风险管理局作为最高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全国性险种条款的制定、风险的控制以及向私营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支持等;

第二层私营的商业保险公司主要负责执行风险管理局制定的各项规定;

而第三层农作物保险的代理人和查勘核损人是农业保险的基层系统,负责具体业务的实施和落实。

  美国的农村金融体系经过漫长的历史发展,己经建立了包括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以及农业保险在内的全方位、多层次、发展成熟、分工协作的合理架构。

其基本特征是以成熟而强大的私营商业性金融为基础,以合作金融的农业信贷系统为主导、政府农贷机构为辅助,并以农业保险的完善的风险分散和分担机制为保障,属于典型的以市场为导向的多元复合模式。

  日本的农村金融体系

  〔一)日本政策性金融

  日本政府于1953年4月成立了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一日本的农林渔业金融公库。

这是日本一直延续至今的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日本非常具有特色的一个制度安排。

农林渔业金融公库的资金来源由三部分构成:

一部分是财政性投融资,日本资金运用部托管的邮政储蓄资金成为最重要的资金来源,占到了70%的份额;

一部分是由一般会计和产业特别会计历年所拨入的预算资金;

还有一部分是金融公库运营的的自有资金。

农林渔业公库资金主要为土壤改良、造林、建设渔港等农林渔业基础设施提供贷款,主要以长期、低息贷款为主,贷款期限一般为10一25年。

  日本农村合作金融

  日本支持农业发展的合作金融属于农业协同组合系统,成立于1947年,是一个三级体系:

基层农协的信用组织是第一级系统;

都、道、府、县的信用联合会是中间系统;

中央农林金库和全国信用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为最高系统。

在组织形式上是层层推进的,采取基层农户入股参加农协、农协入股参加信用联合会,信用联合会入股组成农林中央金库的模式。

但是三级机构之间不存在上下级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各级组织都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职能上互相联系,互相配合,上一级组织对下一级组织负责组织、管理、服务,并在资金发生困难时予以支持。

  日本政府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农业风险防范和保险机制。

1947年,政府颁布了《农业灾害补偿法》,该法规定日本的农业保险采取的是共济组合形式,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即市、盯、村的农业共济组合;

都、道、县的共济组合联合会和全国农业保险协会,形成了政府主导,农民共济组合为主体的农业保险体系。

在此之外,为了向共济组合联合会提供贷款支持,日本还建立了全国性的农业信用保险协会。

日本的农业保险主要采取强制性保险一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方式。

日本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包括保费补贴、运营经费补贴,这是保障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

  日本农村金融体系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合作性和政策性的密切1办作和结合。

因为在日本的农村金融体系中商业性金融机构较少参与,,所以政府的大力支持成为日本农村金融成功的重要因素和条件。

政府除了在政策优惠·

财政和税收补贴、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农村金融支持,还直接出资大力扶持合作性金融的建立和发展。

日本由于独特的国情,农村金融具有很强的政府主导和扶持色彩,与美国的市场导向模式不同,属于典型的政府主导型的农村金融模式。

  德国的农村金融体系

  德国的合作金融

  德国是信用合作制度的发源地,德国的合作金融组织无论在发展规模和质量上都是

  世界领先的。

早在1847年,德国人莱夫艾森和舒尔茨就分别在农村和城市建立了最早

  的信用合作组织,也就是现在的莱夫艾森合作银行和大众银行。

德国目前的合作银行体

  系是一个非常复杂包含多级法人的体系,包括自上而下的三个层次:

第一层是基层信用

  合作社和合作银行;

第二层两家区域性合作银行,即德南中心合作银行和德西中心合作

  银行;

第三层是德意志合作银行。

各层次间自下而上逐级入股,自上而下提供服务,包

  括资金清算、员工培训、业务咨询和代理业务。

  德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

  德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己有200多年的悠久历史,金融机构主要有:

农村地产抵押银行、农业中央银行和地租银行等。

其中,德国农村地产抵押银行占据着最重要的位置,主要职能满足农林行业及食品行业的信贷资金需求。

德国农村地产抵押银行成功的实施了四个特别的信贷项目。

其中,最著名的是种养业特别信贷项目和青年农民特别信贷项目。

前者主是向没有财政资金支持的农村种养业项目提供最优惠的贷款,其支持的范围包括所有的农村投资领域。

而青年农民特别信贷项目是向支持年龄低于40岁,从事农业经营不超过5年的青年农民提供优惠贷款。

  德国的农村金融发展历史很长,由于是信用合作制度的发源地,因此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在德国农村金融体系中一直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

除此之外,政策性金融也有着悠久的历史,而且同时也拥有完备的风险防范和保护系统,这些共同构成了德国的农村金融体系。

  法国的农村金融体系

  法国政策性金融

  法国的政策性金融由法国农业信贷银行、互助信贷联合银行、大众银行和法国土地信贷银行共同构成,其中最主要的是1920年成立的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它由地方、地区及总行三级机构组成。

资金来源主要是发行债券、政府借款和少量的吸收存款,主要发放与农业活动有关的各种短期、中期和长期普通或优惠贷款,同时向农业经营、乡村公路建设、农村工业、农业组织等有关项目进行投资。

目前,法国农业信贷银行依靠自己不断积累的强大实力,不断拓宽服务领域,以逐步发展为面向农村的综合性银行,并跻身世界大银行之列。

  法国合作性金融

  法国的农业合作金融机构由农业信贷互助银行、互助信贷联合银行和大众银行三部分构成。

其中农业信贷互助银行在法国合作金融中处于主体地位,它实行三级法人制:

法国农业信贷银行总行、省农业信贷互助银行和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

主要资金来源是吸收存款和发行债券,其中债券的筹资额占到巧%左右,资金主要用于提供与农业生产有关的普通和优惠贷款,此外还向农业经营、公路建设等与农业相关项目投资。

法国的合作金融管理体系都是一种垂直的管理体系:

大众银行分中央和地方两级组织机构,互助信贷联合银行是在联合农村信贷合作社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也分中央和地方两级。

  法国的农业保险

  法国政府农业保险制度开始于1960年,随后在1964年又建立了农业损害保证制度,规定由“国家农业灾害基金会,,补偿受灾农民的损失,其中受灾基金的50%由政府从财政预算中支出。

1982年法国政府又建立了由法律强制实行的自然灾害保险。

法国的农业保险机构主要是成立于1986年的法国农业相互集团保险公司,负责专门经营农业保险及其相关的保险业务。

法国的农业保险实行低费率、高补贴,农民只需交保费的20%一50%,其余部分全部由财政资金承担。

而且除了商业性保险,法国还有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政府和社会联合开办的农作物保险集团、农业合作保险组织,共同构成了强大的农业保险体系。

  法国农村金融体系有两个最大的特点,首先就是政府的强力支持,法国几乎整个农村金融体系都是在政府的主导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政府在资金、政策等多方面给予农村金融机构很大的支持,属于典型的国家控制型金融模式、.其次是拥有发达的农村合作金融,其合作金融业务范围广泛,经营方式灵活多样,而且业务又与政府的农业政策紧密结合,兼顾了对农业的政策性信贷支持和自身的盈利发展,是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典范。

  发展中国家农村金融体系

  印度的农村金融体系

  印度农业政策性金融

  印度支持农业发展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是印度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地区农业银行和农业中间信贷和开发公司。

印度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是印度的中央银行,也是印度农村金融领域的最高机构,其主要职责一方面是监督和检查农村合作信贷机构、地区农业银行的工作,并资助商业银行的农村信贷活动;

另一方面也可以全面的为农业发展提供短、中、长期贷款。

地区农业银行直接向贫困农民、农村手工业者等提供各种形式的低息贷款,目前己成为不发达地区贫困农民获得贷款的主要渠道。

印度的农业中间信贷和开发公司主要向各种农贷机构提供中长期农业发展信贷资金。

  印度农村合作金融

  印度的农村合作性质的信贷机构分主要由两个系统组成,一个系统是初级农业信用合作社、农业中心合作银行和联邦合作银行,主要提供中短期农业信贷;

另一个系统是初级土地开发银行和中心上地开发银行,负责提供长期农业信贷。

信贷合作社是向农民提供廉价信贷的来源,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是初级农业信用社,主要向贫困农民提供短、中期低息贷款;

第二层中心合作银行,主要向初级农业信用社发放贷款,来解决其资金不足的困难;

第三层是邦合作银行,也是印度各邦最高的信贷合作机构,其成员为邦内所有的中心合作银行,负责向其成员提供资金,以满足他们的信贷需求。

  商业银行

  印度的商业银行是农村金融体系的主体,是农村信贷活动中的骨干,其信贷资金的40%投向包括农业、小型工业等农业、农村部门。

政府对于商业银行经营农村金融业务给予支持,自1978年以来,商业银行依法经营的农村信贷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都享受国家的税收豁免;

;

此外,印度政府还规定,商业银行可以根据农村经济的实际情况实行差别利率,对其承担的低息扶贫贷款,还相应地制定了财政补贴计划。

目前,印度的商业银行在农村金融领域业务发展迅猛,己成为印度向农民提供农业贷款的第二大类金融机构,仅次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印度的农村金融体系特结构合理、制度完善、层次分明、分工协作。

政策性金融较好地承担了支撑和引导职能;

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充分发挥支农服务作用;

合作金融机构是农村金融服务的基础力量和生力军。

各个系统都发挥其自身的功能,为农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孟加拉国的农村小额信贷

  小额信贷产生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是向传统上难以获得基本金融服务的贫困人口和弱势群体提供的持续的信贷服务,是一种基于接受贷款者信誉的无抵押、无担保的小额度的信用贷款,是以实现贫困人口的自我脱贫和贷款机构的可持续发展为最终目标。

小额信贷得到了广大发展中国家农户的积极响应,近年来发展迅速。

  穆罕默德·

尤努斯教授于1976年在该国推行小额信贷试验,1983年孟加拉乡村银行在中央银行与政府相关机构共同出资下正式注册成立。

尤努斯教授成功的打造了小额贷款的孟加拉模式,孟加拉国己有58%的贫困农户通过这种模式提供的小额信贷基本摆脱了贫困,全世界有1亿穷人从中受益,他也因此而获得了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

  孟加拉模式的资金来源是国际组织及其他方面的支持及成员储蓄,主要向贫苦无地农民提供存款、贷款和保险等综合服务。

在运作模式上,采取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农户自主组织,组织中的农户要小组为单位进行联保,共同承担风险。

  孟加拉国小额信贷模式主要特点可以概括为:

1.以穷人为主要贷款对象,为其提供免担保的信用贷款,信用额度小;

2.严密的农户小组层级结构,通过联保来风险共担,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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