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系统事故事件管理系统规章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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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轻伤事故:
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
一指损失工作日<105日的失能伤害事故,未构成重伤及以上事故的。
3.6重伤事故:
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指损失工作日≥105日的失能伤害事故。
3.7机械设备事故:
凡由机械原因引起的机械损失、人员伤亡或其它灾害造成的机械损失,均定为企业的机械设备事故。
4职责
4.1建设单位
4.1.1负责基建工程项目事故(事件)报告、调查、统计、处理的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重伤及以下事故的调查,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一般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接受调查处理意见,落实整改措施,按照要求对相关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4.1.2对参建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进行监督。
4.2监理单位
4.2.1负责本单位重伤及以下事故的调查,负责各承包商的事故(事件)报告、调查、统计、处理、审核汇总,报建设单位二期安健环部;
4.2.2参加施工单位人身重伤、设备损坏、严重未遂等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4.2.3根据需要参加或配合由建设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负责对各施工单位事故预防措施的实施和事故控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4.2.4组织对各承包商进行月度安全未遂事件趋势分析,形成未遂事件统计台帐,发布月度趋势分析报告,提交建设单位备案。
4.3施工单位:
4.3.1负责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负责本单位重伤、轻伤或未遂事故的调查。
4.3.2负责组织事故处理、保护事故现场、配合事故调查,及时报告事故有关信息;
4.3.3组织由本单位负责的低风险等级事故的原因调查分析并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组织落实《事故调查报告书》中提出的防范措施并督促检查。
4.4基建工程相关单位或部门负责按各自的职责参加或配合事故(事件)的处理、急救、调查等工作。
5管理内容
5.1事故分类
5.1.1人身事故
5.1.1.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1.1.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1.1.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1.1.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100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1.2火灾事故
5.1.2.1特别重大火灾: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5.1.2.2重大火灾: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5.1.2.3较大火灾: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5.1.2.4一般火灾: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100万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5.1.3交通事故
5.1.3.1特大事故:
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5.1.3.2重大事故:
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5.1.3.3一般事故:
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1千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事故。
5.1.3.4轻微事故:
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不足1千元的事故。
5.1.4电力安全事故
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5.2事故、事件即时报告
发生事故、事件的各参建单位均应按照规定向建设单位二期安健环部即时报告,建设单位二期安健环部负责向总公司填报书面报告。
各类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情况。
即时报告包括口头报告(电话、短信报告)和书面报告(基建MIS、电子邮件报告)等形式上报。
书面报告应在12小时内上报,包括“电力事故(或事件)即时报告单”(附表1)、“电力生产事故快报”(附表2)。
5.4.5即时报告流程
5.2.1.1事故、事件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现场负责人报告;
5.2.1.2发生事故、事件,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总包单位现场负责人、工程部和安监部电话报告;
总包单位现场项目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生产部门、工程管理部门电话报告;
建设单位生产部门、工程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建设单位总经理、主管基建副总经理和二期安健环部经理电话报告;
情况紧急时,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本单位负责人和安监部门电话报告;
5.2.1.3建设单位总经理、主管基建副总经理、二期安健环部经理在接到事故、事件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分别向总公司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口报告。
5.2.1.4发生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发生事故的单位在接到报告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张家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5.2.1.5承包商人员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应立即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报告,同时向施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死亡事故还应向张家港市公安局、人民检察院及张家港市工会报告。
分包单位的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由总包单位负责上报。
5.2.1.6承包商发生一般以上机械事故、火灾事故,重大交通事故(含厂内交通事故),应立即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报告。
其中火灾事故,承包商还应立即向张家港市公安消防支队报告。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施工单位应先向张家港市交警部门报告。
5.4.6即时报告内容
5.2.6.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5.2.6.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5.2.6.3事故的简要经过;
5.2.6.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2.6.5已经采取的措施;
5.2.6.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4.7事故、事件即时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补报。
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5.3事故、事件应急处置
5.3.1建设单位及各参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应急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5.3.2事故、事件发生后,当事人或最先发现者应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
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根据对其性质、严重程度、可能扩大的趋势等情况的判断,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做好抢险、医疗救助、物资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3.3发生事故、事件时,事发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在单位时,应在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返回,在事故、事件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赶赴现场的人员,应遵循统一指挥的原则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5.4事故、事件调查
5.4.1对于一般及以上事故,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相关规定。
相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视事故归属情况配合调查。
5.4.2重伤、轻伤或未遂事故由事故责任单位组织调查处理,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召开事故分析会,对事故进行调查。
5.4.3重伤、轻伤或未遂事故按以下程序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在15天内将事故调查报告及时上报建设单位备案。
5.4.3.1监理单位人员发生的重伤、轻伤或未遂事故由监理单位负责调查处理,建设单位视事故情况可参与调查。
5.4.3.2施工单位发生的重伤、轻伤或未遂事故由施工单位负责调查处理,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视事故情况可参与调查。
对涉及两个施工单位的事故,若自身不能协商组织调查,由建设单位组织调查,监理单位参加。
5.4.4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5.4.4.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5.4.4.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5.4.4.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5.4.4.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4.4.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4.4.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5.4.5发生事故时,为有利于迅速正确地分析事故和弄清原因,在不影响处理事故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地保护事故现场;
如需要紧急恢复现场原状,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未经调查和记录的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5.4.6发生事故时,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落实责任,制定相应措施,使责任者和应受到教育者得到教育,并督促贯彻执行,以吸取教训,防患于未然。
5.4.7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5.4.8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5.4.9事故调查的范围和内容
5.4.9.1事故发生后,应积极抢救受伤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态蔓延扩大;
由发生事故单位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准破坏,必要时由保安人员在事故现场范围设置警戒;
为抢救受伤者需移动有关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记录或进行拍照。
5.4.9.2物证搜集:
现场物证包括破损物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及位置等;
对搜到的物证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
所有物证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
5.4.9.3事故材料的搜集:
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材料:
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
受害者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原单位、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的形式;
受害者和肇事者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
出事当天,受害者和肇事者开始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
受害者和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
5.4.9.4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
事故发生前设备、物资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
有关设计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等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
个人防护设施和工作环境;
事故前当事人的健康状况;
其它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5.4.9.5证人材料搜集:
要尽快找到有关人员搜集材料,对证人的口述材料,要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
5.4.9.6现场拍照:
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
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痕迹;
事故现场全貌。
5.4.9.7事故图:
报告中的事故图,要包括了解事故所必要的信息,如事故现场示意图、受害者位置图等。
5.5事故分析
5.5.1事故分析的目的是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拟定改进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查阅事故调查资料,弄清事故发生的真实经过。
5.5.2事故分析的内容
5.5.2.1受伤部位;
受伤性质;
起因物;
致害物;
伤害方式;
不安全状态;
不安全行为。
5.5.2.2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间接、根本原因;
5.5.2.3确定事故的责任者;
5.5.2.4根据事故后果和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5.6事故处理
5.6.1所有的事故都应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肇事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放过和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5.6.2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5.6.3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6.4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第五章的规定。
5.6.5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5.6.6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6.7发生各种类型的事故后,建设单位依据《安全文明施工奖惩制度》,对事故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罚。
5.6.8有下列情形应对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从重处理:
5.6.8.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
5.6.8.2事故、事件及一类障碍发生后迟报、漏报、瞒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5.6.8.3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或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6.9对在事故、事件及一类障碍处理中积极抢救、安置伤员和恢复设备、系统运行;
在调查中主动反映真相,使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责任人员,可酌情从宽处理。
5.7统计报表
5.7.1建设单位报表
5.7.1.1建设单位负责按照要求填报《月(年)度电力事故信息统计报表》、《月电力事故基本信息统计表》及《月(年)电力安全事件信息统计表》(见附表3、4、5、6),以电子邮件方式报总公司电力事业部。
月报表于次月5日前报出,年报表于每年1月10日前将报出。
5.7.1.2建设单位报送上级单位(总公司和张家港市安监局)的“电力建设工程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使用“电建安C表”(见附表7)。
月报表应在次月5日前报出,年报表应在次年1月10日前报出。
5.7.2施工单位报表
5.7.2.1各施工单位报送“电力建设工程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见附表7)、“电力施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电建安A表”见附表8)“电力建设施工企业机械事故月(年)报表”(“电建安F表”见附表9)、“电力建设施工企业车辆交通事故月(年)报表”(“电建安G表”见附表10),月报表应在当月30日前报出,年报表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报出。
5.7.2.2各施工单位报送“电力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企业)火灾事故报表”,使用“电建安H表”(见附表11),在发生火灾的当月30日报出,无火灾事故不报。
5.7.2.3各施工单位报送的以上各类报表,均应报监理单位汇总审核后,报送建设单位二期安健环部。
5.7.2.4各施工单位所有事故(包括重大未遂事故)应分别填报,不得隐瞒。
5.7.2.5所有事故、事件及一类障碍调查处理报告、结案批复等均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备案,建设单位负责向总公司备案。
5.7.3事故、事件及一类障碍事发单位应先按规定日期报出报表,待调查处理结束做出结论后5天内,再将原报表做出修正并报出。
其他原因需要补报或对原报告做出修正的,随下月报表同时报出。
5.7.4设备正式移交生产前发生的事故、事件及一类障碍列入基建范畴统计。
5.8安全记录
本工程安全记录为连续无事故、事件的累计天数,安全记录达到100天为一个安全周期。
发生工程施工、电力生产事故,无论是建设单位、参建的单位造成的,无论原因和责任归属;
或者经总公司认定的,本工程均中断安全记录。
6检查与评价
6.1建设单位二期安健环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评价。
6.2各管理部门、各施工单位对本部门、本单位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制度的适用性进行评价。
6.3建设单位二期安健环部收集制度执行过程中的反馈信息,适时对制度修订、升版。
7附则
7.1本制度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2本规定若与国家的法律、法规、质量标准、规程规范相矛盾,以国家法律、法规、质量标准、规程规范为准。
7.3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7.4本制度由江苏沙洲电厂二期安健环部负责解释。
8附表
附表1:
电力事故(或事件)即时报告单
附表2:
电力生产事故快报
附表3:
月(年)电力事故信息统计报表(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部分)
附表4:
月(年)电力事故信息统计报表(电力人身伤亡事故部分)
附表5:
月电力事故基本信息统计表
附表6:
月(年)电力安全事件信息统计表
附表7电力建设工程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
附表8: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
附表9: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机械事故月(年)报表
附表10: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车辆交通事故月(年)报表
附表11:
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工企业)火灾事故报表
附表12:
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附表13:
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
附表14: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书
附表15:
未遂事件报告卡
附表16:
月度安全未遂事件趋势分析报告
附表17:
未遂事件管理台账
附表1电力事故(事件)即时报告单
序号
报告内容
1
报告类型
事故报告□事件报告□
2
填报时间及方式
第1次报告□后续报告□
第1次报告时间
年月日时分
3
企业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企业详细名称
企业详细地址
企业联系电话
上级主管单位电话
在建项目
建设单位名称
施工单位名称
设计单位名称
监理单位名称
4
事故或事件
经过
发生时间
地点(区域)
事故(或事件)类型
初判事故等级
简要经过
5
损失
情况
人身伤亡情况
死亡人数
失踪人数
重伤人数
电力设备、设施损坏情况
停运的发电(供热)机组数量、电网减供负荷或者发电厂减少出力的数值、停电(停热)范围,停电用户数量等
其他不良社会影响
6
原因及处置恢复情况
原因初步判断
事故或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电网运行方式、发电机组运行状况以及事故或事件的控制或恢复情况等
7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填报人联系方式
注:
1、事故(或事件)类型:
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建设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或事件)、设备事故(或事件)。
2、初判事故等级:
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
事件信息不填报事故等级。
3、境外电力工程建设和运营项目发生较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的,填写本表。
4、本页填报不完的可另附页。
附表2
填报公司:
报告时间
事故名称
伤亡人数
简要经过:
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判断:
设备损坏初步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计:
采取的紧急措施:
备注:
项目公司发电生产中外包单位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基建施工中参建单位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设施机具事故,均应填报,事故统计按事故调查报告结论确定。
公司负责人:
填报人:
填报日期:
附表3
月(年)度电力事故信息统计报表(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部分)
填报单位(章):
统计项目
统计期间
电力安全事故(次)
设备事故(次)
事故次数
其中
较大
重大
特别重大
当月
本年累计
上年同期
上年累计
填报说明:
审核人签字:
制表人签字:
年月日
附表4
月(年)度电力事故信息统计报表(电力人身伤亡事故部分)
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电力建设人身伤亡事故
电力生产人身伤亡情况
电力建设人身伤亡情况
起数
死亡
重伤
电力人身伤亡事故“起数”的单位为“次”,“死亡”和“重伤”的单位为“人”。
附表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