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类采购需求公开招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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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类采购需求公开招标
货物类采购需求(公开招标)
1、采购需求概况采购人:
(单位公章)
1、以下需求在采购项目正式开始前可供参考,最终以采购文件内容为准。
2、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采购人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负责组织确定本单位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
采购需求应当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强制)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
3、请采购人按本需求格式及要求逐项填写,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质疑,属于采购需求部分的,由采购人负责答复。
4、所有红色字体提醒部分在标前公示阶段不得删除。
序号
项目名称
安徽省宁国市教育体育局11所公办幼儿园体育器械采购项目
1
项目预算
人民币290000元
2
项目概况、介绍
根据需要填写
为解决公办幼儿园中小型体育器械设备缺乏问题,决定购置11所公办幼儿园体育器械设备。
3
项目联系人
采购单位项目联系人姓名:
熊主任
联系方式(固话):
采购单位地址:
宁国市津河西路103号
4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5
项目是否分包及分包预算
是()
共分为个包,具体如下:
第1包:
分包名称,预算:
元。
第2包:
分包名称,预算:
元。
…………
否(√)
6
供应商资格要求
1、法定资格条件:
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具体如下: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具体如下:
1、营业执照(或三证合一)(原件)
(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包含本项目采购范围)
2、税务登记证(原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备注:
1、特定条件原则上是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明文规定供应商从事特定行业、活动所必须具备的行政许可强制性准入条件。
2、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具体如下:
①不得以特定区域(某地区或省级、市级等类似表述)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入围名单(库)或特定奖项作为资格条件;
②不得以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资质证书、从业证书作为资格条件;
③不得以供应商经营或成立年限以及强制外地供应商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等)作为资格条件;
③不得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公有制或非公有制)、组织形式(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或者所在地;
④不得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⑤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作为资格条件;
⑥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数量规模、利润、纳税额等作为资格条件;
⑦不得限定或者指定供应商为生产厂家(制造商)或经销商(代理商)等作为资格条件;
⑧不得将除进口货物外的生产厂家(制造商)授权作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⑨不得将质量管理体系(ISO9001)、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1)、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等推荐性标准或证书以及欧盟认证等其他所有中国境外认证证书作为资格条件。
3、如项目涉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
4、以上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如有其它规定,须附相关资料);
5、填写供应商资质、业绩等要求,如无特殊要求可不填写;
6、如项目分包,且各包供应商资格要求、付款方式、供货安装地点、期限不同,请分别填写各包别要求。
7
产品及服务证明文件
按照招标产品技术要求提供证明文件。
8
采购标的中的核心(主要)产品
详见采购需求表
9
样品或演示(是否需要)
是()
1、供应商须提供以下样品或演示:
2、采购人支付给每个提供样品(或演示)的供应商样品(演示)制作费或者合理补偿费为人民币:
元
否(√)
备注:
除仅有书面描述不能穷尽采购需求的要求,以及需要主观判断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的要求等特殊情况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样品或演示。
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或演示的,采购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并支付样品(演示)制作费或者给予合理补偿。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演示设备、内容)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10
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采购本国货物(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是(√)
否()
如采购进口产品货物的,须提供财政部门审批批文原件或复印件,且在货物需求表中标明,如:
某产品(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备注:
1、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没有获得财政部门同意而开展采购活动的,视同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
未经审批也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也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
2、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
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是()
本项目以下采购货物产品已入围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强制采购范围,须在该清单强制采购范围中实行强制采购:
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下载网址:
.cn/jnhbqd/
否(√)
本项目无采购货物产品入围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强制采购范围。
优先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
是(√)
本项目部分采购货物产品已入围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政府采购清单(属于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不再列入优先采购范围),应当优先采购相应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并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对节能环保产品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如得分、价格评审优惠、最低报价相同优先采购等)。
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政府采购清单下载网址:
.cn/jnhbqd/
否()
本项目无采购货物产品入围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政府采购清单。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含监狱企业)
是()
否(√)
备注:
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监狱企业(须提供主管预算单位出具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监狱企业采购的证明材料,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则不接受大型企业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
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评审时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对中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3%-5%的扣除(价格评审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11
合同格式
宁国市政府采购合同
12
包装、运输、安装、调试
由中标供应商负责承担,最终通过用户及有关部门验收交付使用
13
培训
由中标供应商负责承担
14
商检、计量费用
由中标供应商负责承担
15
付款方式
按合同约定
16
资金来源是否落实
是
17
交货及安装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18
交货及提供安装等服务时间要求
合同签订后15日内完成安装和调试。
19
验收程序
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设备及服务检验。
出厂检验由制造商及中标供应商负责,其余由采购人组织验收,必要时可以委托质检部门(或第三方专业机构)或有关业内专家进行验收。
货物在验收时,中标供应商应提供产品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维护手册、保养修理所需各种随机工具及相关设计、制造、检验、安装等技术性指导文件以及其他应由中标供应商提供的必要文件。
采购人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验收标准或程序:
20
售后服务
免费质保期:
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易耗品无质保期。
2、维修响应时间、专业人员要求:
在30分钟内响应,1小时内到达现场维修,常备技术人员1名。
21
拟采用的评审办法
(1)最低评标价法
(2)综合评分法
本项目采用第
(1)评审方法
备注:
(1)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2)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货物类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60%。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22
采购标的
详见“采购需求一览表”格式及填写要求。
注:
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请采购人按照采购需求格式要求填写。
23
是否允许分包
是()
备注: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但不得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他人完成,分包后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供应商应当就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采购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
否(√)
24
是否要求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前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是(√)
按中标金额的10%提交
备注:
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即中标金额)的10%。
否()
25
采购人认为其他需要明确的重要问题
无
二、采购需求一览表
关于确定采购需求、技术参数及评分标准的有关备注: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1、不得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2、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不得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3、不得以特定区域(某地区或省级、市级等类似表述)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入围名单(库)或特定获奖作为加分或中标条件;
4、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5、不得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公有制或非公有制)、组织形式(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或者所在地;
6、对于要求供应商投标时提供的产品生产厂家(制造商)相关资质、认证、专利、产品彩页、检测报告以及其他证明材料(产品授权书、服务质量保证等加分材料除外),不得规定必须加盖产品生产厂家有关印章或由厂家代表签字。
7、不得以供应商经营年限或成立年限以及强制外地供应商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等)作为加分或中标条件;
8、不得限定或者指定供应商为生产厂家(制造商)或经销商(代理商)等作为加分或中标条件;
9、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数量规模(国家有关条文另有要求的除外)、利润、纳税额等作为加分或中标条件;
10、如项目涉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
11、采购人不得规定或变相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12、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
13、不得设置与采购项目内容不匹配或超越采购预算规模的业绩内容、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