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名词解释汇总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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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自然环境破坏:
指人类不适当的开发利用环境中的一个或数个要素,或是进行工程建设,使环境要素的质量降低、数量减少,从而破坏或降低了它们的环境效能,使生态平衡遭到破坏,某种资源枯竭而危及人类生存与发展的一种环境现象。
第二章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是指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
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与资源版画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主体”。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主体:
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参加者,又称“权利
4、目的一元论:
是指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环境立法的只具有一个目的,即为了保护人群健康。
日本、匈牙利等过法律就采用此观点。
4、零增长理论:
是1968年国际性学术组织“罗马俱乐部”在其研究报告《增长的极限》中提出的著名理论。
第四章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
是指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改善保护环境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内部协调一致的同意整体。
2、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
是指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中,除宪法之外占有核心的最高地位的综合性实体法,即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重大问题加以全面综合调整的立法,主要对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目的、范围、方针政策、基本原则、重要措施、管理制度、组织机构、法律责任等作出原则性的规定,是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的立法依据。
3、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
是指针对特定的保护对象,如某种环境要素或特定的环境社会关系进行专门调整的立法。
第五章
1、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是指有权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的总称。
2、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规划:
是立法者对一定时期内环境立法的项目、议程等事项所作的安排和部署,以避免环境立法工作的盲目性和无序性。
(目的是要在一定时期内明确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方向、目标、任务、具体立法项目以及完成立法规划的措施和保障。
3、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
是指为实现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的目标,在法律上充分体现环境与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与经济价值,在起草、制定或修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草案的过程中,对立法者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
4、“物物相关”律:
是指自然界中各种事物之间有着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关系,改变其中的一个事物,必然会对其他事物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5、“相生相克”律:
是指在生态系统中,每一种生物都占据一定的位置,具有特定的作用,它们相互依赖、彼此制约、协同进化。
6、“能流物复”律:
是指在生态系统中,能量在不断的流动,物质在不停地循环。
[能量在生态系统中的流动是单向的,并在流动过程中递减;
某种物质一旦进入环境,便会在环境中不断地循环,有的还会在生物体内累积(生物富集)]
7、“负载定额”律:
是指任何生态系统都有一个大致的负载(承受)能力上限,包括一定的生物生产能力、吸收消化污染物的能力、忍受一定程度的外部冲击的能力。
如果超过这种负载能力的上限,生态系统就会遭到污染和破坏。
8、“协调稳定”律:
即只有在结构和功能保持相对协调时生态系统才是稳定的。
9、“时空有益”律:
即每一个地方都有其特定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组合,构成独特的区域生态系统。
10、可持续发展:
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11、环境的外部不经济性:
是指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生产者或消费者的活动对其他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超越活动主体范围的利害影响。
第六章
1、环境与资源管理:
是指国家采用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教育等多种手段,对各种影响环境的活动进行规划、调整和监督,目的在于协调发展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维护生态平衡。
第七章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
是指为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确认的、体现环境保护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并为国家环境与资源管理所遵循的基本准则。
2、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
就是指要使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简称为三项建设三同步和三统一)。
3、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预防为主,是指在国家的环境管理中,通过计划、规划及各种管理手段,采取防范性措施,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
对于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与破坏,要采取积极的治理措施,作到防治结合。
4、奖励综合利用的原则:
是指把物质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中排放的各种“废弃物”最大限度的利用起来,做到物尽其用,以便使整个社会生产和消费的排泄物减少到最低限度,从而取得最好成绩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5、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的原则:
是指对环境和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组织或个人,有责任对其进行恢复、整治和养护。
污染者治理,是指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组织或个人,有责任对其污染源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
6、公民环境权:
是由美国学者在东京会议上提出的,指每一个公民都有在良好环境下生活的权利,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受到法律的确认与保护。
第八章
1、土地利用规划制度:
是指国家根据各地区的自然条件、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需要,通过制定土地利用的全面规划,对城镇设置、工农业布局、交通设施等进行总体安排,以保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是指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项规划,预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建设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3、“三同时”制度:
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早成损害的其他工程,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黄金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4、许可证制度:
是指凡是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建设项目、排污设施或经营活动,其建设者或经营者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后才可以从事该项活动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5、征收排污费制度:
是指对于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征收一定费用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第九章
1、自然资源权限制度:
是指法律关于自然资源归谁所有、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的一系列规定构成的规范系统。
2、自然资源规划制度:
是指根据一个国家或地区自然资源本身的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在一定的规划期内对管辖区域内各类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恢复和管理作出总体安排的法律制度。
3、自然资源调查制度:
是指法律对自然资源调查的主体、对象、范围、内容、程序方法和调查结果的效力所作的规定,是自然资源调查的法制化。
4、自然资源许可制度:
是指在从事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活动之前,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该活动的一套管理措施。
6、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是指国家采取强制手段使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一定费用的一套管理措施。
7、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取得:
是指自然资源权属主体根据一定的法律事实获得某资源的所有权,从而可以对该自然资源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8、自然资源使用权:
是指单位和个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或者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进行实际使用并取得相应利益的权利。
9、自然资源调查:
是指由法定机构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自然资源的分布、数量、质量和开发利用条件等进行全面的野外考察、室内资料分析与必要的座谈访问等工作的总称。
10、自然资源档案:
是指对自然资源调查所获资料、成果按一定方法进行汇集、整理、立卷归档并集中保管的各种文件材料的总称。
11、自然资源档案制度:
是指法律对自然资源档案的种类、级别、适用对象、内容、范围、资料更新时间、查阅和借阅方法、保管技术和设备与设施、保管机构及其管理要求等作出的规定。
12、环境基准:
指在一定环境中,污染物对人体或生物没有不良影响的最大剂量或对人体或生物产生不良影响的最小剂量。
第十章
1、环境标准:
是指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从而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生态平衡,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规范的总称。
2、环境质量标准:
是指以维护一定环境质量,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促进生态良性循环为目标,制定环境中各类有害物质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的容许含量。
3、污染物排放标准:
是指为了实现国家的环境目标和环境质量标准,对污染源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的浓度或数量所作的限量规定。
4、环保基础标准和环保方法标准:
是指为制定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需要遵守的具有指导意义的符号、指南、导则以及关于抽样、分析、试验、监测的方法。
第十一章
1、环境行政责任:
是指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和国家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行政义务或法律禁止事项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环境行政处分: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根据行政隶属关系,依照有关法规或内部规章对犯有违法失职和违纪行为的下属人员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
3、环境行政处罚:
是指由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或国家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的法律制裁。
4、环境行政诉讼:
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人为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5、环境污染的民事责任:
一般指公民、法人因污染和破坏环境,造成被害者人参或财产损失而应承担的消除影响、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或恢复原状等责任。
6、无过错责任:
是指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参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7、举证责任转移:
即由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或者原告只需要提出受到损害的事实证据,如果被告否认应承担民事责任,则需要提出相反的证据。
8、因果关系推定原则:
由于环境损害因果关系的认定十分困难和复杂,在环境侵权中如果坚持严密科学的因果关系证明会在事实上剥夺受害者的请求权。
有的国家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采用了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即不能确定因果关系的时候,采用“流行病统计学”的方法,认为“推定”因果关系。
9、环境行政处理:
是指依照当事人的请求,由环保行政主观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作出的调解处理。
第十二章
1、环境污染:
是指被人们利用的物质或者能量直接或间接地进入环境,导致对自然的有害影响,以致危及人类健康、危害生命资源和生态系统,以及损害或者妨害舒适性和环境的其他合法用途。
2、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是指由于人类生产、生活等活动产生的已知或未知的某些物质进入环境,导致环境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等特性发生改变,从而引起环境质量下降、自然生态改变、生物物种减少或灭绝以及危害人体健康、影响环境的有效利用或破坏环境的现象。
3、环境污染防治法:
是指国家为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对产生或可能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原因活动实施管理,以达到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进而达到保护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目的而制定的同类法律的总称。
第十三章
1、大气污染:
是指大气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大气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财产安全,以及破坏自然生态系统、造成大气质量恶化的现象。
2、大气污染的防治:
是指通过对人为生产、生活活动向大气排放的不定组分气体或物质的控制,以使大气中的污染物质在种类、数量和浓度上保持在空气可以净化的范围之内,不使人类发生健康和财产损害。
3、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是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对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域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所作出的规定。
4、限期治理:
是指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排污单位,以及对设立在特殊保护区域内超标排污的已有设施,经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设定一定期限由排污者在该期限内实施完成治理任务,使污染物排放达到治理目标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第十四章
2、海洋环境污染:
是指直接或间接地将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碍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的现象。
3、海洋保护区:
是指对于具有特殊价值和功能的海洋环境区域,以建立保护区的形式,采取专门措施进行保护。
4、海岸工程:
是指位于海岸或者与海岸联结,为控制海水或者利用海洋完成部分或者全部功能,并且对海洋环境有影响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工程建设项目。
5、海洋石油勘探开发:
是指海洋石油的勘探、开发、生产储存和管线输送等一系列作业活动。
6、海洋倾倒废弃物:
是指利用船舶、航空器、平台以及其他运载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和其他物质,向海洋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以及向海洋处置由于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以及与勘探开发相关的海上加工所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物质。
7、拆船:
包括岸边拆船和水上拆船,岸边拆船是指废船停靠在拆船码头拆解、废船在船坞拆解和废船冲滩拆解;
水上拆船是对完全处于水上的废船进行拆解。
第十五章
1、水污染:
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2、水污染防治规划:
是指由于水体的整体性和流动性,零散的污染治理不可能解决水污染问题,有效的水污染治理必须有流域性或区域性的统一规划。
3、水污染总量控制制度:
是指根据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规定污染物的总排放量,再以限制总排放量为目标,确定各排污单位的污染物削减任务。
4、水体保护区:
是指国家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资源水体以及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采取特别的措施,保证保护区内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第十六章
1、环境噪声:
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2、环境噪声污染:
是指环境噪声声源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3、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指以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
4、工业噪声:
也称固定噪声源,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5、交通运输噪声:
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6、社会生活噪声:
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十七章
1、固体废物:
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
2、固体废物污染:
是指因对固体废物的处置不当而使其进入环境,从而导致危害人体健康或财产安全,以及破坏自然生态系统、早成环境质量恶化的现象。
3、体废物的处置:
是指将固体废物燃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动。
4、固体废物转移:
是指将固体废物从某一地域搬运到另一地域的过程,但不包括在同一固体废物产生源内部的转移。
5、城市生活垃圾:
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6、危险废物:
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第十八章
1、有毒有害化学物质:
是指由人类通过化学方法产生或制造、在工业生产或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具有污染环境可以造成人体健康或财产损害、动植物危害的化学物质的总称。
2、化学危险物品:
是指根据我国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所列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依然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共分七大类。
3、农药:
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的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4、监控化学品:
是指列入国家监控化学品名录,可作为化学武器、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和除炸药和纯碳氢化合物外的特定有机化学品。
5、放射性物质:
是指能够产生放射性以及辐射的元素及其化合物,它们在自身的转变过程中会放出射线、射线中的一种或两种,对周围的介质或机体产生电离作用,造成放射性污染或危害。
6、民用核设施:
是指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气供热厂等);
核动力厂以外的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
核燃料生产、加工、储存及后处理设施;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
其他需要严格监督管理的核设施。
7、核事故:
是指核设施内的核燃料、放射性产物、废料或运出核设施所发生的放射性、毒害性、爆炸性或其他危害性事故或一系列事故。
8、电磁辐射:
是指以电磁波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能量流,且限于非电离辐射,包括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高压送变电中产生的电磁辐射。
第十九章
1、自然资源:
是指存在于自然界中,在一定的经济条件下,可以被用来改善生产和生活状态的物质和能量。
2、自然资源保护:
是指国家和社会为确保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而采取的各种行动的总称。
3、自然资源保护法:
是指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十章
1、土地资源:
是指在当前和可预见的未来对人类有用的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社会生产活动最基本的生产资料。
2、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是指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
对不同种类的土地实行分类管理。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
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对土地的使用所进行的总体安排。
4、耕地占用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5、基本农田:
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6、土地复耕:
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二十一章
1、水资源:
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主要指陆地水资源。
2、水土流失:
是指在山区和丘陵地区,由于地面坡度大,降雨不能就地吸纳,水往低处流,冲刷土壤,导致水分和土壤一起流失的现象。
3、水土保持:
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二十二章
1、森林:
是指存在于一定区域内的以树木或者其他木本植物为主体的植物群落。
2、森林资源:
是指一个国家或者地区林地面积、树种及木材蓄积量的总称。
在我国包括林地以及林区内野生的植物和动物。
3、林权:
是指森林法律关系的主体对森林、林木或者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十三章
1、草原资源:
是指由草和其生长的土地构成的自然综合体。
第二十四章
1、渔业资源又称水产资源:
指水域中可以作为渔业生产经营的对象以及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水生生物的总称。
2、渔业水域: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范围水域中鱼、虾、蟹、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蟹、贝、藻类及其他水生动植物的养殖场所。
3、捕捞许可证制度:
是指凡从事内水、近海捕捞业者,必须取得捕捞许可证,方可从事捕捞活动的制度。
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许可证则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第二十五章
1、矿产资源:
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
是指区域地质调查、矿产普查、矿床勘探、矿区的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采矿、选矿、冶炼或者加工、矿山关闭等阶段。
第二十六章
1、野生动物:
指珍贵、频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2、野生植物:
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频危、稀有植物。
3、野生动植物资源:
是指对人类生产和生活有用的一切野生动植物的总称。
4、动植物检疫:
是指为防止动植物病、虫、害的传播蔓延和外来物种的侵入而对特定区域或者进出特定区域的动植物和其他物品实施的调查、监测、检验和监督活动。
第二十七章
1、区域环境:
是指占有特定地域空间的各种自然因素或者人工因素组成的综合体。
2、特殊区域环境保护:
是指国家和社会为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