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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Word文件下载.docx

女职工代表应当占适当的比例。

第九条职工代表在任期内,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职工代表不履行职责的,可以撤换其代表职务。

代表缺额由原选区及时补选。

撤换或补选程序由职工代表大会确定。

第十条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并行使提案、审议、表决、评议和质询等与职工代表大会有关的权利;

(二)选举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三)职工代表因履行代表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认真履行职工代表的职责,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承担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对本选区职工负责,定期向职工通报履行职工代表职责的情况,接受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三)遵守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第三章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第十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工作报告、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执行情况;

听取和审议企业改制、改组及破产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情况的报告;

听取和审议财务报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厂务公开实施细则、企业经济责任制考核方案和职工收入分配方案、裁员、分流和安置方案、集体合同草案和工资集体协议草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职工奖惩办法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五)选举、罢免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需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厂务公开实施细则和企业改制、改组及破产方案、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草案;

(三)审议决定企业经营管理方案、收入分配方案、解除、变更或者撤销劳动合同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企业提交的其他议案;

(四)依法制定、修改企业章程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五)按照国家规定选举、评议、罢免、聘用、解聘企业负责人;

(六)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年度工作计划、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有关劳动报酬、劳动定额、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解除、变更或者撤销劳动合同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提出方案和意见;

(三)审议通过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四)根据企业要求,评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需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单位工作报告、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报告和事务公开情况等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职工聘用聘任、奖惩和收入分配办法、集体合同草案等重要规章制度;

(四)评议单位中层以上领导人员,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决定,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全体职工应当执行。

职工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具体任期由职工代表大会确定。

任期届满应当按时换届。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项或者特殊情况,经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职工代表大会会议,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工会经协商,提前七天共同以书面形式向职工代表公布会议议题。

第二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议案作出决议、决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工作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和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以及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企业、事业单位在行政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拒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

(二)不按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

(三)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事项而不提交的;

(四)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职工代表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及职工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申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侵犯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及打击报复职工代表等违法违纪行为,企业、事业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会有权进行通报,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罚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通报工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它经济组织的职工代表大会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职工人数不足10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职工大会,并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关于《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草案)》的说明

(2008年5月19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四川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内务司法委员会委托,现就《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1978年10月,邓小平同志在中国工会九大上提出“所有企业必须毫无例外地实行民主管理”、“企业的重大问题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推动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恢复和发展。

党的十五大、十六大报告都提出要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

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指出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宪法对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作出了规定。

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公司法等法律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公司制企业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这些法律规定已经打破了不同经济成分的界限,客观上要求不同所有制、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都要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但缺乏可操作的具体规范。

通过制定条例,对上位法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增强可操作性,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我省的严格正确实施,是十分必要的。

自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恢复以来,经过20多年的实践,目前我省已经有33244家企业事业单位建立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其中,公有制企业4403家,非公有制企业13256家,事业单位15585家,建制率分别达到98.5%、55.5%和95%。

这项制度在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实施中又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部分非公有制企业和其他一些新型经济、社会组织尚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的基本权利难以保证;

一些单位妨碍职工代表大会职权、侵犯职工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

劳动争议案件总体呈上升趋势,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从我省实际出发,通过制定条例切实解决这些问题,有利于实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促进企业事业健康发展的“双赢”目标。

目前,全国已有河北、新疆、山东、江西、云南、黑龙江、湖南等省(区、市)制定了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2007年初,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计划,内务司法委员会会同省总工会,开展了省内、省外调研,广泛征求了各方面意见,形成了条例草案。

2008年换届以后,内务司法委员会提请常委会把制定条例列入了年度立法计划,先后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三次修改,并再次征求了省纪委、省国资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中小企业局、省工商联、省企业家协会和大专院校、不同经济成分企业代表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

4月23日,内务司法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认为,条例草案已基本成熟,可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

条例草案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其中,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集体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包括除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之外的所有事业单位。

此外,第十五条还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参照本条例相关条款执行。

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和一些中介机构等。

这样规定,既符合上位法的精神,也符合我省实际,又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导向作用。

2.关于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根据上位法的规定,条例草案第三章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分别作了规定: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通过、决定、监督和选举等职权;

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企业权力机构的相关职权;

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密切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的知情权、审议权和通过集体合同草案、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等权利。

参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行政规章和实践中的做法,条例草案规定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知情权、审议权、通过权和民主监督权。

条例草案在规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权时,注意防止与公司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职权发生冲突,凡属于股东大会、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职工代表大会只行使知情权和建议权。

3.关于职工代表大会的运行程序

为了保障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运行,条例草案第二章、第四章规定了职工代表的资格、产生程序和权利义务,职工代表大会的任期以及选举、表决的方式、规则和程序等,较好地体现了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性和规范性,从而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有效行使。

4.关于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的关系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和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以及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5.关于执法主体和法律责任

实践中,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分别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民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考虑到将来政府部门及其职能调整的可能性,为便于执行,条例草案没有逐一罗列具体部门的职责,只是在第四条概括性地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条例的执行”。

同时,由于上位法对侵犯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的行为没有具体的处罚规定,因此条例草案第五章参照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一并审议。

关于《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草案)》

的审议意见

(2008年7月24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委员们认为,制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有利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事业健康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有明确的上位法依据,符合四川实际,可操作性较强。

同时,委员们还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内司委认真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对《条例(草案)》作了认真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现将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有委员提出,《条例(草案)》第一条“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提法范围过大。

内司委采纳委员意见,将该条修改为“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基层民主……”。

二、有委员提出,《条例(草案)》第五条规定的可当选为职工代表的职工范围,除与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以外,还应当包括与事业单位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职工。

内司委采纳委员意见,在第五条“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增加“或者聘用合同关系”。

三、有委员提出,《条例(草案)》第九条第

(一)项“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提法模糊,应予明确。

内司委采纳委员意见,将该项修改为“选举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并将该项的顺序调整为第

(二)项,原第

(二)项调整为第

(一)项。

四、有委员提出,在《条例(草案)》第十三条第

(一)项中,非公有制企业是否有义务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内司委研究了委员意见,将该项的“生产经营”修改为“年度工作计划”。

五、有委员提出,在《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中,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的举报、申诉作出回复、向工会通报处理结果应当有时限规定。

内司委采纳委员意见,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通报工会”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报工会”。

六、有委员提出,《条例(草案)》第四条对执法主体及其职责的规定不明确。

内司委认为,实践中,我省各级政府及其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分别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民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由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职责整合划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我省的人事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职责相应也存在调整的可能性。

因此《条例(草案)》不便对政府具体部门及其职责作出规定,目前的概括性规定是符合实际情况的。

七、有委员提出,在非公有制企业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否可行,强调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和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发展是否矛盾?

内司委认为,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打破了不同经济成分的界限,客观上要求不同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都要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在非公有制企业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严格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需要。

职工代表大会是劳资双方协商合作的平台。

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协调劳资关系,实现维护职工基本权利和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的“双赢”目标。

八、有委员提出,《条例(草案)》第十五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称谓是否有上位法依据?

内司委认为,国务院于1998年10月颁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一个法定概念。

九、有委员提出,《条例(草案)》第十七条规定了职工代表人数的下限,为了保证职工代表大会的效率,也应当规定职工代表人数的上限,并建议设为100人。

内司委认为,实践中,一些大型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人数较多,远远超过了100人的规模。

企业、事业单位在法定的下限人数以上,可根据本单位实际确定职工代表人数,自行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本条例不宜对职工代表人数的上限作出规定。

十、有委员提出,对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如何处理?

内司委认为,《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所指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主体既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

因此,对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适用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理程序。

此外,根据委员们的建议,内司委还对《条例(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款顺序的调整。

以上汇报,连同《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请一并审议。

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草案修改稿)》的修改说明

(2008年9月25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会议)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于2008年9月23日召开全体会议,对《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意见说明如下:

1.根据委员意见,为明确代表团(组)长的产生方式,法制委员会建议草案修改稿第六条增加:

“职工代表可以按选区或者分布状况组成代表团(组),推选团(组)长。

”(草案表决稿第六条第二款)

2.根据委员关于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第一项中“业务招待费、职工培训计划及培训费使用”属于厂务公开的内容,可不作规定,建议删去。

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

根据委员关于建议增加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也可以评议企业负责人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第五项修改为:

“按照国家规定选举、评议、罢免、聘用、解聘企业负责人。

”(草案表决稿第十三条第五项)

将第十五条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第四项的:

“评议单位领导人员”,修改为:

“评议单位中层以上领导人员”。

(草案表决稿第十五条第四项)

3.根据委员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修改为:

“企业、事业单位和工会经协商,提前七天共同以书面形式向职工代表公布会议议题。

”(草案表决稿第二十条)

4.根据委员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第七条第二款与第二十九条合并修改为:

“职工人数不足10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职工大会,并参照本条例执行。

”(草案表决稿第二十九条)

根据委员们的意见,法制委员会还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该草案修改稿经修改后已基本成熟,建议交付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草案表决稿)》及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首先,工会主席是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的,现在很多地方都是两会合一,及代表同时具有职工代表和会员代表的双重身份。

你说你们选举出来了工会主席,行政领导不同意,这个确实少见,只能说你们的领导法律观念不足,大会推选工会主席,只要程序合法,就应该确定其合法身份,也不用单位行政领导认定,你们的上级单位工会要下文件来任命。

如果他再继续反对,设置障碍,直接到省总工会申诉,记住,我们的依据是《工会法》,行政领导聪明的话,不会招惹!

工会主席是不是必须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我问是不是“必须”!

必须

工人们的自愿联盟,当然必须得体现出工人阶级的利益。

将工人群众的自己信任的人选为工会主席不但是作为主体的工人的最重要的权利,最必须捍卫的根本权利。

同时一个好的民主选举的工会主席,也会帮助工人们提出工人们最迫切的要求。

因此这不仅仅是天赋的权利。

而且也是为了捍卫本阶层的利益所必需的。

如果有资本方操纵,或者有外人来委任,则无法体现出工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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