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08保险学复习题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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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保风险的条件有:
1风险必须是偶然性的。
风险的偶然性包含两方面:
一是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是偶然的;
二是风险发生的对象、时间、地点、原因、损失程度是不确定的。
2风险必须是意外的(共同海损除外)。
风险必须是意外的包含两个方面:
一是风险的发生或风险损害的后果的扩展都不是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是风险的发生是不可预知的。
3风险不是投机的。
4风险必须有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5风险必须有大量标的均有损失的可能性。
6风险的损失可以用货币来衡量。
7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
规定可保风险,可以防止道德风险,限制赔偿限额
4.保险利益及其构成条件?
规定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1,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标的的损毁、伤害而受损。
2,构成条件:
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的;
可保利益必须是确定的或可以实现的
可保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3,规定的意义:
防止将保险变为赌博;
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程度。
第二部分:
1.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比较?
(一)保险金额确定方式
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在保险金额确定方式上有所不同:
由于人的身体和生命无法用金钱衡量,所以保险人在承保时,是以投保人自报的金额为基础,参照投保人的各种因素来确定保险金额。
财产保险是补偿性保险,保险金额依照投保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二)保险期限
财产保险如火险等保险期间大多为1年,而人身保险大都为长期性保单,长则十几年、几十年或人的一生。
(三)补偿的性质
财产保险补偿属损失类补偿性质;
人身保险补偿大部分为给付性质。
(四)风险的性质不同
人寿保险危险事故的发生较为规则;
财产保险危险事故的发生具有不规则性。
财产保险每保险单位价值悬殊、价值大,人寿保险每单位保险价值差别不大;
财产保险用再保险方式多,人寿保险则少;
财产保险现金准备多(公司),人寿保险则较少(期限长)。
2.人身保险及其主要种类?
人身保险是特殊的保险,它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障对象,当一些特定的事件发生,如身故、伤残、患病、年老、少儿成长、子女教育、婚嫁生育等,保险公司负责给付一定金额的货币,这就是人身保险的作用。
其主要种类有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3.以他人为投保对象时,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各国的法律是如何规定书P82
英美法系的“利益原则”:
以是否存在金钱上的利害关系或其他私人的利害关系为判断依据,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有利害关系就有保险利益。
大陆法系的“同意原则”:
无论有无利害关系,投保人只要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就有保险利益。
一些国家的“利益和同意原则”:
有利害关系有保险利益;
没有利害关系但征得被保险人同意也具有保险利益。
4宽限期条款及其作用?
宽限期条款:
对于分期交费的保单,如果投保人因疏忽或者其他原因没能按期交费,保险公司给出一定的宽限期(一般为60天,具体时间请见条款规定),在这段时间内保单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予负责。
如超过宽限期还没交纳保费,则保单有可能失效。
作用:
一方面可以方便投保人,一方面为了不使非主观原因欠缴保费而导致保险合同轻易失效。
5.我国家庭财产保险的主要内容、附加险?
家庭财产保险是面向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的火灾保险,保险人在承保家庭财产保险时,其保险标的、承保地址、保险责任等均与团体或在保险有相通性,在经营原理与程序方面具有相通性。
(财产保险以城乡居民的财产为保险标的)
家庭财产保险有七大类:
1普通家庭财保险,是专门为城乡居民家庭开设的一种通用型(适用于一般家庭)家庭财产保险。
2家庭财产两全保。
与普通家庭财产保险相比,其期限长,不仅具有保险的功能,亦兼具有到期还本的功能。
3房屋及室内财产保险,房屋和附属设备可保。
4安居类综合保险,它可保现金、珠宝、有价证券、民事赔偿风险。
(我国近几年发展的)
5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它能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收回保障金,并确保获得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投资回报。
6专项家庭财产保险,它是根据保险客户的需要,保险人开办的若干专项家庭财产保险。
7附加盗窃险,①在保单载明的,地址室内的财产保险公司赔;
②有明显盗窃痕迹;
③除外: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人员、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不赔。
6.责任保险及其特点?
责任保险是指以保险客户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
其特点包括:
1、具有损失补偿性;
2、标的是非实体标的;
3、保险金额通常是事先约定的(签订合同时)[被称为责任限额];
4、具有双重性:
既为被保险人也为他人保险;
5、承保比较复杂;
(P151中间)
6、赔偿处理比较复杂,因为涉及到三方(保险人、被保险人和第三者)关系。
第三部分:
1.最大诚信原则及其主要内容?
主要针对对象?
最大诚信原则有三大内容:
1告知。
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地向保险人陈述,以便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接受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
2保证。
保证是指保险人在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之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承诺或确认。
3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也称为自动弃权,指合同的一方(通常是保险人)放弃主张某项权利的行为。
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放弃主张某项权利后,就不得再向对方主张该项权利。
其主要针对对象:
投保人。
2.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行为及其后果?
违背最大诚信原则的行为可以分成两类:
1过失违背最大诚信原则的行为──非故意的。
这又分成两种:
第一,未告知(由于疏忽或过去,或误认为不重要而未告知。
很多投保人士非专业的,对保险认识有限,就会导致这种情况);
第二,误告(由于对风险的不了解或了解不全面而导致告知不准确)。
2故意违背最大诚信原则的行为。
这也分成两种:
第一,隐瞒(明知道事件会影响到保险人承保的决定或承保的条件,但故意不告知或告知不全);
第二,欺诈(对重要事实故意不告知或捏造事实)。
违背最大诚信原则承担的后果:
投保人过失违背最大诚信原则的后果:
合同无效、保费退回,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故意违背最大诚信原则的后果:
合同无效、保费不退回,不承担赔偿责任
3.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
明示保证即合同条款,指以文字或书面形式载明在合同中,要求双方遵守。
明示保证包括确然保证和承认保证。
默示保证是指虽然在保单上没有明确文字记载,但依照习惯和社会公认的角度看,被保险人应当保证做某种行为或不做某种行为。
默示保证在海上保险中运用得最多,尤其是适航性。
注意:
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弃权与禁止反言及其主要作用?
弃权:
合同的一方(通常是保险人)放弃主张某项权利的行为。
禁止反言:
保险人放弃主张某项权利后,就不得再向对方主张该项权利。
主要作用是用于约束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对其行为及代理人行为负责,有利于平衡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使最大诚信原则更好地落实到合同之中。
5.近因及其运用?
近因原则的涵义:
近因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近因原则的运用可以分成两方面:
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例如:
地震保险。
房屋由于地震而损坏,保险公司赔偿)和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
而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可分成三种:
1、多种原因同时发生所导致的损失:
1多种原因不分先后,且对损失的发生都有直接、实质的影响,则在原则上它们都是近因的,有两种情况:
第一,多种原因都在责任范围内,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多种原因都在责任范围外,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若损失由多个原因造成,而这些原因中既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又有保险责任范围之外的,则保险人只对责任范围内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2、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的损失。
如果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且多个原因之间存在不中断的因果关系,则最初的原因就是近因,赔偿方法可分为四种:
1连续发生的原因都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2连续发生的原因都不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3连续发生的原因中,属于除外责任的原因在前,属于保险责任的原因在后,前后之间又有因果关系,则保险人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4连续发生的原因中,属于保险责任的原因在前,属于除外责任的原因在后,前后之间又有因果关系,则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3、多种原因间断发生所导致的损失。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虽然有先后,但它们之不存在任何关系,却对损失结果的形成有影响效果。
此时的判断及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与多种原因同时发生所导致损失的情况基本相同。
6.定值保险及其运用?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约定一个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
其优点有两点:
一是由于事先确定了保险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不用再定损;
二是由于理赔简便,减少了保险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其缺点也有两点:
一是对标的事先确定估价比较困难;
二是如果保险人缺乏这种事先定价的技术、专业知识、保险公司没有这种人才,这就很容易被被保险人利用,实施保险诈骗。
在实践中,定值保险合同多适用于以艺术品、矿石标本、贵重皮毛、古董等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为标的的财产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海上保险等也多采用这种合同方式。
7.绝对免赔和相对免赔及其计算?
绝对免赔额的两种情况:
第一,当损失小于合同中规定地起赔额限额时,被保险人自己承担全部损失;
第二,当损失达到或超过起赔限额,保险人将扣除免赔额或免赔率再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相对免赔额的两种情况:
第一,当标的损失达到合同规定的起赔额时,保险人承担全部损失赔偿(也可以说:
损失达到合同规定的免赔额/免赔率时,保险人将不作任何扣除,包括免赔额、免赔率在内的全额赔偿);
第二,如果损失未达到免赔率,则保险人不作任何赔偿,被保险人自己承担。
注意:
这两种免赔方式中,绝对免赔额用得较多。
原因在于:
相对免赔额有鼓励被保险人扩大损失的倾向,这种倾向与保险精神是相违背的。
免赔额计算: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损失率—免赔率)
8.重复保险的分摊方法?
重复保险的分摊方法有:
1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顺序责任分摊方式就是按各个保险人出单的顺序承担赔偿责任;
后出单的保险人只有在承保标的的损失超过前一承保人的保额时,才依次承担超出的部份。
2比例责任分摊方式(中国大陆选用这种方式)。
比例责任分摊方式是各保险人按其所承保的保险金与总金额的比例分摊保险赔偿责任。
有公式: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个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
3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限额责任分摊方式是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各保险人依其承保的金额而应负的赔偿限额与各保险人应负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的赔偿限额/个保险人承保的赔偿限额总和)
9.重复保险和复合保险的区别?
重复保险是指:
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或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复合保险:
要保人以保险利益的全部或部分,分别向数个保险人投保相同种类保险,签订数个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总和不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
区别在于:
保险金额之和未超过保险价值,属于复合保险;
超过保险价值,属于重复保
险。
10.代位的类型?
及其构成条件?
适用范围?
代位求偿原则(代位追偿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所有权、对保险标的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权。
(代位是指在保险中,由保险人取代被保险获得向第三方的追偿权或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代位求偿有两种:
一是权利代位,二是物上代位,两者的成立条件不一样。
权利代位是指取得对标的负有责任的第三方的追偿权,它取得的条件有三条:
第一,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受损的标的,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第二,存在着有责任的第三方;
第三,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义务后,才有权取得代位追偿。
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项标的的所有权,它产生的基础条件是全损或推定全损。
代位追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有一特例不适用:
不得对保险人中的家庭成员或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追偿权,因为他们的利益是一致的);
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受伤由保险公司和定三方赔,这些是无法定价的),只有个别案例才适用,如健康保险(赔医疗费用)。
11.代位求偿制的适用范围?
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有一特例不适用:
12.实际全损与推定全损的比较?
在船舶保险中,实际全损是指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完全灭失或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状态、效用,包括船舶失踪。
船舶失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船舶在航行中失踪;
2、船上船员和船舶同时失踪;
3、失踪时间必须满六个月以上。
而推定全损是指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当事人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将要超过船舶的保险价值而推论确定的全损。
被保险人对案件作推定全损处理,首先需要被保险人提出委付,同时应递交委付申请书;
保险人有权接受委付或拒绝接受委付。
当保险人接受委付时,船舶所有权及所附带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移给保险人。
当保险人拒绝接受委付时,不影响保险人对案件按推定全损进行处理。
按推定全损赔付后,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解除。
13.委付以及成立条件?
委付是指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包括标的的所有权力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的行为。
委付构成的条件有四条:
1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申请;
(保险人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
2委付应是保险标的的全部;
3委付不得附有条件;
4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同意才生效。
第四部分:
1.保险合同的特点?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在法律上有约束力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特征:
(一)最大诚信合同
(二)保障性
保险合同是在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的合同。
(三)双务性
一旦生效,便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各方当事人均负有自己的义务,并且必须依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
与此同时,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对另一方而言就是权利。
例如投保人有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与此相对应的是,保险人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
(四)附和性
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由保险人单方以格式条款的方式提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只有接受或不接受,一般不能改变。
(五)射幸性
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的一种合同。
这种合同的效果在于订约时带有不确定性。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的一种,在合同的有效期间,如发生保险标的的损失,则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得到的赔偿金额可能远远超出其所支出的保险费,反之,如果无损失发生,则被保险人只能付出保费而无任何收入。
(六)要式性
(七)有偿性
2.投保人的权利与义务?
1)被保险人在财产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范围内,遭遇灾害时,有权要求保险方支付规定的保险费用。
2)交纳保险费。
投保人有义务按合同规定按期、如数交纳保险费用。
3)尽力保护保险标的。
被保险人在保险的财产受到侵害时,有义务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护其保险标的安全与完整,并接受保险人对保护措施的检查、监督及合理的建议。
4)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义务及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办法来抢救保险标的,尽可能避免损失的扩大。
5)被保险人有义务如实申报保险标的危险状况,当保险标的所受危害程度增加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以便及时修订收费标准。
6)移交追偿权。
当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第三者而引起的时候,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给予经济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其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移交给保险人,使保险人取得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3.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受益人的资格?
受益权的相关问题?
(1)受益人的指定:
由被保险人指定或由被保险人同意指定,是以指定方式产生的。
如果受益人是由指定方式产生的,则受益人必须在合同中填写本名,不得以类名(如妻子、配偶、儿女等关系词)。
第二种产生为法定产生,法定产生通常是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产生受益人。
(2)受益人的变更:
被保险人有权变更受益人;
如果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也可以变更受益人。
变更受益人无须经过保险人同意,但是要通知保险人。
(3)受益人的资格:
法律对于受益人没有加以任何的限制,原则上任何人都能成为受益人,只有已经死亡了的人不能成为受益人。
(4)受益权的问题:
①来自于他人(或法律)的指定,而非继承取得,受益权不能由受益人自己决定转移给他人。
②即使受益人死亡,受益权也不能作为遗产,由受益人的继承人继承。
③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而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或者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譬如说受益人触犯刑法,受极刑)或受益人放弃受益权,在此三种情况下保险金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继承。
④如果受益人故意导致被保险人受到伤害,那么受益人将丧失受益权。
⑤受益人是可以自动放弃受益权的,如果受益人自动放弃受益权,并不等于合同的受益权被消灭,受益权仍然归被保险人。
4.保险合同的基本结构?
1事项声明。
事项声明通常是保险合同的第一个组成部分,主要对保险标的的基本状况作陈述,最主要用于识别。
2保险协议。
保险协议是保险合同的核心部份,总括了保险人的承诺(即责任范围)。
保险协议的形式有两种:
一是指定责任范围(常用);
二是一切险责任,除外责任以外的都是责任范围内的。
3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是保险人不用承担的责任范围。
4条件事项。
条件事项规定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其它各项条款。
其它条款的主要作用是怎样处理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以及第三者的关系,例如代位求偿、保险单转让、保险单中止-复效等问题。
5.除外责任规定的意义和主要内容
除外责任是指保险人不用承担的责任范围。
除外责任的内容有四点,包括:
除外地点、除外风险、除外财产、除外损失。
1除外地点是指在该地点发生的损失不赔。
例如家庭保险的范围就是家庭里,超出不赔(后楼梯、天台等都不算家庭中)。
2除外风险是指某些风险导致的损失不赔。
3除外财产是指某些财产的损失不赔。
例如家庭财产保险中不保账册、有价证券、现金、金银首饰、古董字画(如果保险公司愿意承保,作为定值保险)、艺术品。
4除外损失是指某些损失公司不承担。
例如折旧损失;
停车场中汽车被盗,若未收费则不赔,若以收费要么不赔、要么向停车场追偿。
为什么要规定除外责任,我们要看其规定的意义。
总的来说,因为保险公司是作为一个企业,不能把全部责任都承担起来,这样大风险太大;
限定责任范围,是由其企业性决定的。
这有三点原因:
第一,为避免巨灾;
第二,限制非偶然事故的赔偿;
第三,避免逆选择。
6.保险人赔偿方式的选择权和赔偿的限制是什么?
保险赔偿的形式有三种:
货币赔偿、标的修复或换置。
保险赔偿的方式有两种:
(是损失补偿原则的具体应用,财产保险中有两种)
1、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实际损失赔偿。
1损失金额小于等于保险金额,赔偿金额为损失金额;
2损失金额大于保险金额,赔偿金额为保险金额。
总的来说,就是按少的赔。
2、比例赔偿金额: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损失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被保险人若想得到十足的补偿,就必须按财产的实际价值足额投保)
它的限制是1)以实际损失为限。
2)以保险金额为限。
3)以保险利益为限。
7.暂保单及其特点?
暂保单。
暂保单有称临时保单,是正式保单发出前的临时合同。
有时在保险代理人收到第一期保费后,即发给投保人作为具有暂保单效力的收据。
(订立暂保单不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
特点:
1、暂保单上只载明了合同的主要内容,而非全部内容;
2、暂保单的法律效力与正式保单的法律效力完全相同;
3、暂保单的期限比较短,在中国暂保单的有效期一般是30天;
4、暂保单的效力自正式合同签发则自动失效。
8.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超额保险及其赔偿?
足额保险合同:
保险价值与保险全额相等。
按实际损失确定给付的保险金数额
不足额保险合同:
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对标的估价不正确,少交保费,市价上升)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超额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过高估计标的价格,市价下降,诈骗)
赔偿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9.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
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
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
其二,保险人同意承保;
其三,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
10.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约定的事项改变,它包括:
被保险人地址的变更;
保险标的数量的增减,品种、价值或存放地点的变化;
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的变更;
保险责任范围的变更;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的航程变更;
船期的变化等。
这些变化都会影响到保险人所承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