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复习资料二主观题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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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复习资料二主观题Word文件下载.docx

其合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6、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7、国有独资公司:

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18、上市公司:

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19、公司债券:

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20、可转换债券:

指上市公司发行的,可依一定条件转换为股票的债券。

21、企业破产法:

是指调整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负债超过资产时,由法院宣告其破产,并主持对其全部资产强制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给全体债权人,或由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进行企业整顿,避免破产时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2、债权人会议:

是债权人依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而组成的一个行使债权、破产参与权和决议权的机构。

23、和解:

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就企业延迟清偿债务的期限、企业进行整顿的方案、内容、计划等问题达成的和解协议。

24、计划法:

是关于规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计划管理体系中的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计划编制、审批、执行、检查和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计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5、指令性指标:

是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或项目中需要由国家调拨分配的部分和关系经济全局的重大经济活动,以法律形式下达的、必须执行的计划指标。

26、指导性指标:

是国家为了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活动,对除指令性指标以外的其他重要产品、项目和经济活动所下达的,主要靠经济手段保证其实施的计划指标。

27、固定资产投资法:

是确认和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之间在实施固定资产投资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28、固定资产投资财政拨款:

是指建设项目的资金由财政部门以预算支出的方式拨付给建设单无偿使用。

29、财政:

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参与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所形成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

30、财政法:

是指调整财政分配和财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1、财政管理体制:

指划分中央同地方各级政权之间以及国家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之间的财政管理职权、财政收支范围等内容的法律制度。

32、预算:

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各部门、各单位一定期间的财政或财务收支计划。

33、预算管理职权:

即预算权,是指确定和支配国家预算的权利以及对于国家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执行、调整、监督权利的总称。

34、财政转移支付法:

是指调整在财政转移支付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财政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35、国债法:

是指国家在借款和发行、使用、兑付、流通政府债券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6、政府采购:

在一般意义上是指政府为维持政府正常运转所需物品的采买与购置。

37、政府采购当事人:

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38、国有资产:

是指属于以国家为代表的全民所有的财产。

39、资产评估法:

是指确定资产评估的组织管理、机构、人员、范围、程序方法以及调整资产评估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40、产权交易:

是指交易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通过购买、出售、兼并、拍卖等方式,将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企业产权转让给另一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41、税收:

是以实现国家职能为目的,基本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和特定行为所实施的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国家征收行为,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42、法定增值额:

是指一国政府根据各自的国情、政策需要,在其增值税法中明确规定的增值额。

43、出口退(免)税制度:

是指货物报关出口销售后,将其国内所缴纳的税收退还给货物出口企业或对出口企业给予免税的一种制度。

44、中国金融法:

是指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生活中因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5、商业银行:

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46、中间业务:

是指商业银行不需运用自有资金,只代替客户承办交付、收取和其他委托事项而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47、银行业监督管理:

(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管”)是指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设立、业务经营及其他活动所进行的监督管理。

48、债券:

是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49、我国的股票交易:

仅指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核准的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活动。

50、债券交易:

是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公司所发行的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活动。

51、内幕交易:

是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活动。

52、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的行为: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的行为。

53、价格法:

是调整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4、价格体系:

是指价格的种类和各种价格形式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总称。

55、会计关系:

是指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56、会计监督:

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会计手续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的一种监督。

57、审计:

是指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依照审计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全面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58、审计关系:

是指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对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对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国家资产单痊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59、自然资源法:

是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保护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0、森林法:

是调整人们在森林的管理、养护、营造、合理利用和林业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1、环境保护法:

就是关于调整在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以及有关确立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

62、“三同时”制度:

也是环境保护和基本建设共同的一项基本制度,它要求一切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一切可能给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工程项目)的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63、对外贸易:

是指一国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等主体为一方,同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间进行货物、技术和服务交换的一种经济活动。

64、对外贸易法:

是指在调整对外贸易活动中所形成的对外贸易管理关系和对外贸易合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5、对外贸易经营者:

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66、对外贸易调查:

是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为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对有关事项预以查证的过程。

67、竞争法:

是指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中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8、商业贿赂:

是指经营者为了争取交易机会或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其他报偿以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69、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市场交易行为:

是指经营者采用伪冒或仿冒的或其他虚假的标志从事市场交易,引起公众的误解,诱使消费者误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70、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的方法的认识功能和心理功能,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特点、价格、使用方法等作令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诱发消费者产生误购的行为。

71、产品质量认证:

是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国际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

72、产品质量责任:

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主体违反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73、产品瑕疵责任:

又称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因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存在瑕疵,即产品质量不符合明示或默示的质量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所应承担的责任。

74、产品缺陷责任:

也可直接称为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而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时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7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是指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6、保障安全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

77、房地产法:

是调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8、土地使用权转让:

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79、房屋租赁:

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五、简答题:

1、简述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答:

1、国家经济管理关系;

2、经营协调关系;

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4、涉外经济关系;

5、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

2、简述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1、两者调整范围不同;

2、主体构成不同;

3、主旨思想不同;

4、调整手段不完全相同。

3、简述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要素

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有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经济法律关系也须由此三个要素构成。

一个经济法律关系必须首先有参加者(主体);

参加者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确定彼此享受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此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参加者通过设定权利义务所要获得的财物,所要实现的行为,即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4、简述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从经济法的本质属性看,经济法律关系应具有的最基本的特征是1、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企业等组织的意志直接协调结合的法律关系。

广义上的经济法律关系还有一些特点,如: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多为“组织”,个人只有在法定情况下,在参加生产经营性质的经济关系时,才能进入经济法律关系,成为经济法的主体;

2、经济法律关系一般应采用较为严格的法律形式和法定程序。

5、简述企业合并与兼并的区别

合并是两个或两以上企业法人自愿申请并经政府批准合并为一个企业法,或直接由政府决定合并为一个企业法人。

它实际上是法人消失和产生的统一过程,无变更。

实行合并,应由企业或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合并方案,在政府主管部门主持下,合并各方经充分协商后,订立合并协议。

兼并可称归并,是指一个或几个企业法人归并到另一个企业法人中去。

它是法人消失和变更的统一过程,属变更。

它是一种有偿合并形式。

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兼并其他企业,企业被兼并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被兼并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兼并企业承接,也可与债权人协商分期偿还或减免;

政府有关部门可酌情定期核减兼并企业的上缴利润指标;

银行驿被兼并企业原欠债务,可酌情停、减利息;

被兼并企业转入第三产业的,经银行批准,可自开业之日起,实行两年停息,三年减半收息。

现行有关立法将合并和兼并分别称为亲设合并和吸收合并。

6、简述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基本特征

1、集体财产属于集体所有;

2、企业是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它不同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企业实行的是共同劳动;

4、企业的分配方式主要采用按劳分配的方式。

7、简述私营企业的基本特征

答1、私营企业的资产属于私人所有;

2、私营企业中存在雇佣劳动关系;

3、私营企业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8、简述合伙企业的特征是什么

1、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订立合伙协议;

2、合伙企业是一种共同经营体;

3、合伙企业是人合企业;

4、合伙企业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9、简述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10、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基本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必须由一个自然人投资,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以及必要的从业人员,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经营主体资格;

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它是由个人独立投资、独立经营、独立享受收益、承担风险、并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3、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个人独立的经营体,它既不同于人合企业的合伙企业,也不同于作为资合企业的公司,它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4、个人独资企业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是一种独立进行商品经营活动,并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11、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个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行业相符合;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包括投资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即个人投资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住所和个人独资企业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12、简述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一般应以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营各方约定的外币表示。

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我国合营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以注册资本作为企业对外债务所负责任的限度。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与生产经营的规模、范围相适应。

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13、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间为什么不得减少注册资本

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这样规定是处于经济安全的考虑。

因为我国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等于企业的自有资本、实收资本,企业以此作为借贷和其他信用的担保,作为风险责任与亏损承担责任的依据。

如果允许减少注册资本,就意味着合营企业可以逃避应负的经济责任。

14、在哪些行业中或情况下,合营企业合同中应约定合营期限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规定,属下列行业或者情况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一是服务性行业的,如饭店、公寓、写字楼、娱乐、饮食、出租汽车、彩扩洗相、维修、咨询等;

二是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

三是从事资源戡查开发的;

四是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

五是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约定合营期限的。

15、简述合作企业的法律特征

1、合作企业的主体包括外方合作者和中方合作者;

2、合作企业是契约式的合营企业;

3、合作企业设在中国境内。

16、简述外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1、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设立的;

2、外资企业是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3、外资企业的资本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17、简述股票与债券有哪些不同

1、定义种类不同;

2、发行条件不同;

3、转让方式不同等。

(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基本构成单位,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股票可以采取纸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实物券式股票即纸面形式。

股票是股份的表现形式,所以股票的类型与股份的类型是一致的。

《公司法》将股票分为记名股和无记名股。

股份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公开原则,指发行股份时,应将股份发行的有关情况和公司的基本情况向社会公开。

公平原则是,指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发行的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债券,是指企业或政府为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而发行的债务凭证。

债券是有价证券一种。

按不同标准划分,债券可分为:

记名债券和不记名债券、担保债券和无担保债券、政府债券和公司债券等等)

18、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19、试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义务

1、任职资格: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人;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人;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人;

此外,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

本公司的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2、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

(2)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3)不得泄露公司秘密,但法律有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的除外;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

(5)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6)董事、经营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7)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20、简述公司股票上市的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其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21、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企业素质太差,无法整顿的;

2、企业在整顿期间,由于本身的过错或由于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法院终结其整顿,宣告其破产的;

3、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22、债权与破产债权有何区别

债权和破产债权是有区别的。

债权,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或合同规定所享有的权利;

而破产债权,是指只能通过破产程序而受到清偿的债权。

债权不受债务人财产的限制,而破产债权则要受债务人破产财产的限制。

也就是说,破产债权可以不如数属行或根本不能履行。

23、简述指令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的区别

1、两者的范围和重要性程度不同。

指令性计划指标规定的产品、项目和经济活动,一般地说,要比指导性计划指标重要得多;

2、两者的法律效力和保证手段不同。

指令性计划指标是具有“法令”效力的必须执行的计划指标,违者要负法律责任。

指导性计划指标不是靠国家强制力贯彻的,国家主要运用经济杠杆促其实现,有关执行单位可以适当变通,合理安排;

3、两者的管辖关系不同。

指令性指标由国务院管理,其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原国家计委)会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委共同研究提出,报国务院决定、下达,省级人民政府也可增列少量指令性计划指标,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指导性计划指标则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分别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它们的授权机关提出。

24、简述预算管理职权的特征

1、预算权发生于国家预算收支管理领域,体现国家的财政分配关系,是国家财政权的主要组成部分;

2、预算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列入部门的预算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任何公民或非预算单位都不得享有预算权;

3、预算权是一种经济权利,而不是一种纯粹的行政权,它具有经济内容;

4、预算权的确定具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性,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5、预算权与预算年度紧密相连,具有严格的周期性;

6、预算权所体现的利益归于国家、归于全体人民。

25、较之于私人采购,政府采购主要具有哪些特点

较之于私人采购,政府采购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采购主体的特定性,政府采购主体一般为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我国主权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二是采购资金的公共性,政府采购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即由纳税人交纳的税款所形成的财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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