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服务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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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确定中标供应商18

七、签订政府采购合同19

八、中标服务费19

第四部分评标办法20

第五部分合同书格式范本24

第六部分投标文件格式31

一、投标书31

二、开标一览表32

三、资格性/符合性自查表33

四、资格性审查要求的资质证明文件34

五、评审范围证明文件35

六、实施方案36

七、农险专职人员配备安排表37

八、重要商务条款偏离表(带星号条款)38

九、用户需求商务条款响应一览表39

十、同类业绩介绍40

十一、授权委托书41

十二、中小企业声明函(投标供应商为中小企业时适用)42

十三、承诺函43

十四、退保证金要求格式44

第一部分投标邀请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门市政府采购中心受江门市农业局委托,就江门市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服务招标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有相应服务能力的企业,就下列相关服务提交密封投标。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

1.采购名称及编号:

江门市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服务招标项目(采购编号:

JM2015-A005);

2.用途:

提高我市农业生产抵御自然灾害和灾后复产能力,保障农民财产安全。

3.简要技术要求:

详见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当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省级分公司。

2.投标人满足下列条件:

(1)有完善的基层服务网络;

(2)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经营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

(3)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内控制度;

(4)有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和大灾风险安排以及风险应对预案;

(5)偿付能力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6)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3.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公示:

现将本项目招标文件(可点击招标文件打开下载浏览,但须按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办理下载招标文件方为完成报名手续)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为2015年7月3日至2015年7月9日,共五个工作日。

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的内容损害其权益的,可以在公示期间或者自期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无效)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四、报名和购买招标文件:

1.报名和获取招标文件方式:

网上下载。

供应商(包括江门市供应商和外地供应商)必须通过网上下载招标文件。

未在江门政府采购网(,中文域名:

江门政府采购网)完成“供应商登记”的供应商应当先完成“供应商登记”后再进行报名(即提出下载招标文件的申请)。

供应商登记办法请登陆江门政府采购网(,中文域名:

江门政府采购网)的“办事指南”栏目查阅或咨询本项目的联系人。

2.供应商进行报名(即提出下载招标文件申请)时间:

2015年7月3日起至7月16日17:

30时止。

3.招标文件售价为:

人民币150元/份,招标文件售出不退。

供应商在江门政府采购网(,中文域名:

江门政府采购网)下载招标文件的申请获得采购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批准,视为售出。

4.供应商应在下载招标文件申请获得批准后至开标前以现金、转账或电汇的方式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本项目的标书费(户名:

江门市政府采购中心,账号:

2012002209024919681,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江门城西支行)。

否则暂停供应商在江门政府采购网(,中文域名:

江门政府采购网)下载招标文件的功能。

4.供应商下载招标文件后按照系统提示打印《标书下载确认回执》,并将《标书下载确认回执》粘贴在投标文件正本的外包装,以供核对。

五、申请下载招标文件后需核对以下文件:

1.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证。

请将上述证件、执照、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提供给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核对,如在供应商登记时已核对原件的则不需要重复核对。

供应商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的相关文件仅代表履行报名手续。

供应商是否满足投标人资格要求,由评标委员会评审后确定。

六、接收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地点:

1.接收投标文件时间:

2015年7月23日14:

30时至15:

00时。

2.投标截止时间:

2015年7月23日15:

不接受提前、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

3.接收投标文件地点:

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

4.开标时间:

2015年7月23日15:

5.开标地点: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

江门市农业局

地址:

江门市农林路11号

联系人:

何汉森

联系电话:

0750-3887653

传真: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门市政府采购中心

江门市堤西路88号三楼

陈嘉俊、何剑婷

0750-3509191、3509007

0750-3509006

九、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叁佰万元整(¥3,000,000.00元)。

开户行:

中国银行江门城区支行

户名:

江门市政府采购中心

账号:

721157758422

注:

“标书费”与“投标保证金”不是同一个账户。

由于错划账户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投标人)承担。

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5年7月2日

第二部分采购需求

一、采购需求

(一)、“★”号条款

用户需求书中标注有“★”号的条款必须实质性响应,负偏离(不满足要求)将导致投标无效。

(二)、服务概述

为提高我市农业生产抵御自然灾害和灾后复产能力,保障农民财产安全,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省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广政策性涉农保险的意见》(粤府办〔2012〕50号)、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广东保监局《关于下放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承保机构招标权的通知》(粤农[2015]18号)和省农业厅《关于切实做好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粤农函[2015]23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江门市农业局对全市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承保机构资格供应商进行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中标供应商数量:

1家(即综合排名第1名的为中标单位)。

具体承保区域:

全市范围

合同期限:

3年。

(三)、主要内容

3.1参保对象。

参保对象为江门市辖区内种植水稻的农户、家庭农场、国有农(林)场、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家庭农场、国有农(林)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农户可单独投保,其他农户以行政村为单位统一组织投保。

3.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种植的水稻遭受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害和鼠害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3.3保险期间。

水稻种植保险期间从被保险的水稻秧苗插齐或者移栽成活后起,至水稻收割完成前止。

具体起止时间以保单载明日期为准。

3.4保险金额。

全市统一保险金额为每造每亩400元。

各地因提高保障程度,由此增加的保费由各地自行负责。

3.5保险费率和保险费。

全市水稻种植保险费率统一按5%执行,保险费为每造每亩20元。

3.6财政补贴标准。

3.6.1水稻种植保险保费各级政府承担80%,即每造每亩16元。

恩平、台山、开平地区:

中央财政负担35%,即7元;

省财政负担30%,即6元;

市级财政负担7.5%,即1.5元;

县级财政负担7.5%,即1.5元。

蓬江、江海、新会、鹤山地区:

市级财政负担22.5%,即4.5元;

县级财政负担22.5%,即4.5元。

3.6.2参保对象自负保费的20%,即每造每亩4元。

3.7承保流程

3.7.1各行政村农业保险协保员协助经办保险机构收集参保对象资料、保费,开具收据。

参保对象资料包括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种植面积、坐落地点、联系方式、同名银行帐号等,并由参保对象签名确认。

3.7.2乡镇协保机构协助经办保险机构审定各行政村参保对象资料。

3.7.3经办保险机构收到参保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收取保费(或办理扣缴手续),打印保险单,并交付至各镇或村协保机构,由其转发给各村参保对象。

3.8参保对象保费收缴方式

参保对象自负部分保费由村协保员协助经办保险机构向参保对象收取后上缴乡镇协保机构,由其统一上缴经办保险机构。

也可由经办保险机构自行向参保对象收取或委托相关金融机构与参保对象签订水稻种植保险保费代扣协议书,确认投保后由经办保险机构提请金融机构从参保对象提供的账户中扣缴。

3.9查勘定损

3.9.1报案报损。

保险水稻受灾后,参保对象先向村协保员报告(或直接拨打经办保险机构提供的报案电话),村协保员登记后向乡镇协保机构报告,由其汇总报经办保险机构。

3.9.2查勘定损。

一般理赔案件由经办保险机构与乡镇协保机构、村协保员组成查勘理赔小组,进行现场查勘、定损,确定损失面积和损失程度,做好记录,并取得参保对象(代表)的签字认可。

发生大面积灾害或重大疑难案件时,由市、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联席会议牵头,县、镇农业部门、乡镇协保机构、村协保员、农民代表、农业专家、经办保险机构等组成核损理赔小组,共同查勘定损。

3.10赔偿处理

理赔公示。

经办保险机构(或委托乡镇协保机构)要将理赔明细张榜公布,公示一周后,如无异议,由经办保险机构委托相关金融机构,通过农户卡、折拨付理赔款,确保理赔公开、赔款到户。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须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四、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和拨付

4.1各级财政承担的水稻种植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足额安排。

4.2各级财政部门设立专门科目管理保费补贴资金,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4.3要定期对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如发现经办保险机构和有关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财政部门将扣回相应补贴资金,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4.4省级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具体管理和拨付办法由省财政厅会省农业厅、广东保监局制定。

4.5市、县参照省级规定制定保费补贴资金具体管理和拨付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和广东保监局备案。

五、服务要求

5.1★中标供应商要加大对农业防灾减灾资金项目的投入,必须承诺每年投入一定的经费用于各市、区提升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增强参保对象防御灾害能力,最大限度减少参保对象因灾损失。

5.2中标供应商要遵照国家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按水稻种植保险当年保费收入的4%-6%比例计提大灾风险准备金;

并按财政部规定足额提取利润准备金。

5.3中标供应商要强化风险管理意识,做好水稻种植保险的再保险安排,防范巨灾风险。

要承担因风险管控不到位,再保险保障不足而导致巨灾情况下赔付不足,最后损害参保对象权益行为的一切法律责任。

5.4中标供应商要加强与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村委会的沟通、联系和信息反馈。

依法依规制定有关制度、协议、技术规范和标准,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备案和实施。

5.5中标供应商要建立与农业部门同一统计口径实际数据相一致的动态性可调整机制;

做好参保对象档案资料的收集、审核、保存和管理工作,建立参保对象参保资料数字化信息登记管理制度,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性;

加强承保、防灾防损、查勘定损、理赔等专业化服务,及时做好有关统计、报送、核算工作。

要把维护参保对象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做到理赔服务“三到户”,即查勘定损到户、赔款支付到户、理赔信息公开到户,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监督。

5.6中标供应商要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编印、张贴、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水稻保险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内容,增强广大参保对象的保险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参保对象积极主动投保。

5.7中标供应商要本着服务到位的原则,强化区域网点和农险专职人员的落实工作。

要按照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规定,委托基层乡镇协保机构协助办理水稻保险业务,与乡镇协保机构签订书面合同,并对镇、村两级协保员进行指导、培训,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5.8★中标供应商要根据有关规定,按水稻保险保费收入的5%标准列支协保工作经费,年度协保经费支付率要达100%。

5.9中标供应商必须同时遵守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广东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2013〕21号)以及市、县级的《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工作方案》等文件的规定。

5.10中标供应商与江门市农业局签订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协议,明确起赔点、计赔方式、理赔程序、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等。

六、签订协议的具体要求

采购人及中标供应商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签订书面合同。

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作为采购人与承保机构签订协议的合法组成部分及合同签订的依据。

七、履约监督

7.1★根据《关于下放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承保机构招标权的通知》(粤农[2015]18号)的要求,中标供应商必须向采购人交纳人民币30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以转账方式支付),并承诺保证2015年晚造、2016年、2017年和2018年早造全市政策性水稻保险承保覆盖率达到90%以上。

7.2★中标供应商应在签订合同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交纳履约保证金。

中标供应商以转账方式划至采购人指定账户。

履约保证金在中标供应商完成履行协议规定的全部义务之日起15个工作日连同利息(按银行同期活期利率计算)退还中标供应商。

7.3★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为自协议签定之日起至中标供应商完成履行协议规定全部服务义务时止。

承保期内,如中标供应商未能履行江门市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承保资格公开招标项目合同(协议)规定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将按下列比例扣减履约保证金:

完成承保覆盖率(即2015年晚造、2016年全年、2017年全年和2018年早造政策性水稻保险承保覆盖率,以下均同)85%—90%(不含90%),按履约保证金的20%扣除;

完成承保覆盖率80%—85%(不含85%),按履约保证金的50%扣除;

完成承保覆盖率80%以下,按履约保证金的100%扣除,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重新公开招标确定新的承保机构。

7.4★中标供应商承诺严格履行招标时的协保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承保理赔工作实施方案、防灾减灾实施方案,每出现1次违背承诺行为,按履约保证金的10%扣除,出现10次违背承诺行为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重新公开招标确定新的承保机构。

7.5★每次出现扣除履约保证金记录的,中标供应商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扣除的履约保证金补齐至人民币300万元。

若中标供应商不按时补齐履约保证金或拒不补缴履约保证金的,则先扣押该中标供应商当造的保险费财政补贴资金,直至缴齐为止。

7.6中标供应商如在2015年晚造、2016年、2017年和2018年早造均完成合同约定,承保覆盖率均达到90%以上,本项目承保期结束后,经采购人审定后,可由中标供应商延续承办本项业务。

三、项目总金额:

本项目总金额为人民币15000万元(三年)。

四、验收:

1.验收标准:

国家标准、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2.验收合格后由中标供应商和采购人共同签字确认。

五、政府采购合同:

1.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应当在确定成交后的30天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应当一式多份,其中一份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二份由采购代理机构归档。

六、其他

1.投标人可以对本项目进行投报,但不得将项目中的内容拆散来投报。

2.投标人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仪式,随时接受评标委员会的询问,并就有关问题予以正式解答。

3.方案演示:

投标人按照综合评审标准在评标时进行20分钟以内的方案演示,包含演示基本条件、业绩和服务能力、风险控制等方面内容,以供评标委员会进行打分参考。

演示设备自备(除投影仪外)。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三部分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投标邀请中所叙述的项目。

1.2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在采购代理机构。

2.定义

2.1“采购人”是指江门市农业局。

2.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门市政府采购中心。

2.3“投标人”指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投标文件的法人或省级分公司。

2.4服务: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保险业务及其他相关服务。

2.5语言:

招标文件的语言为简体中文。

2.6特邀监督员: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采购代理机构将邀请特邀监督员参加采购仪式和评审会议,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特邀监督员独立于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独立履行监督职责。

2.7日期:

指公历日。

2.8时间:

指北京时间。

3.适用法律

采购人、投标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4.禁止事项

4.1采购人、投标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4.2投标人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成交。

4.3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4.4除投标人被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质疑澄清外,从开标之时起至授予合同止,投标人不得就与其投标文件有关的事项主动与评标委员会、采购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接触。

5.保密及其它注意事项

5.1凡参与采购工作的有关人员均应自觉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情况。

5.2开标后,直至向成交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有关资料以及评审意见等,均不得向供应商及与评审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在采购工作结束后,与评审情况有接触的任何人,不得将评审情况扩散出评标委员会人员之外。

5.3在评审期间,投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询问评审情况,不得进行旨在影响评审结果的活动。

5.4评标委员会不向未成交投标人解释落选原因,不退还投标文件。

5.5所有投标人自行承担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承担该费用。

6.供应商诚信管理

6.1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应自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隐瞒事实,损害采购人的利益,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递交投标书之前或之后),人为地使投标丧失竞争性,损害采购人从公开竞争中所能获得的权益。

6.2如果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证据表明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则将拒绝其投标。

6.3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将由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门市政府采购中心作不良诚信记录,并转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1)提供虚假材料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谋取中标、成交的;

(2)开标后擅自撤销投标,影响招标继续进行的;

(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4)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7)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的;

(8)故意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走私物品的;

(9)拒绝提供售后服务,给采购人造成损害的;

(10)恶意投诉,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害的;

(11)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12)经认定的其他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

二、招标文件说明

7.招标文件构成

7.1招标文件用以阐明项目情况、评标程序、评审办法、定标标准和合同条款参考范本和投标文件的制作等,由投标邀请函、采购需求、投标人须知、投标文件格式和合同范本构成。

8.招标文件的修改

8.1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将在江门政府采购网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

8.2为使投标人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决定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时间。

三、投标文件的制作

9.制作要求

9.1投标人应当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及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9.2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制作投标文件。

如有关表格不能满足填报需要,可以对表格格式作出相应调整,但不得更改表格的实质性内容。

9.3投标人应提供正本一份和副本六份。

在每一份投标文件上要明确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9.4投标文件的正本必须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对投标人有约束力的委托代理人在投标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委托代理人必须出具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并附在投标文件中。

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9.5除投标人对错处作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中不许有加行、涂改或改写。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修改处签字或加盖公章才有效。

9.6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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