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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安全现场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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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安全现场应急预案

范文:

漯河市突发环境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突发环境事件,提高我市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防止或减轻污染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4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豫政〔2006〕83号)、《漯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环保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对全省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造成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环境安全的事件。

1.1突发环境事件分类

根据其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两类:

1.1.1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包括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重点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危险和有毒化学品在生产、运输、存贮、销售、使用、废弃过程中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工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或事故性排污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突发交通污染事件等。

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按《河南省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1.1.2辐射环境污染事件:

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辐射装置、放射性废物辐射污染事件。

1.2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按其严重性、紧急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环境事件共分四级。

1.2.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Ⅰ、Ⅱ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或废弃化学品贮运、使用、处置过程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

1.2.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4)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

1.2.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2.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

(3)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应急预案体系

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2.1漯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本预案是市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协调突发重大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程序规范,是指导我市县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依据。

2.2漯河市突发环境事件专项预案。

2.3各县(区)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4企业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污染事故隐患的实际,生产、储存或排放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企业要制订的本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各类预案将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补充、完善。

3组织体系与职责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市应急领导机构、专家咨询机构、应急监测机构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及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3.1应急领导机构漯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领导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省长为组长,成员单位有:

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国资委、市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卫生局、环境保护局、广电局、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地震局。

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国家和市领导机关有关指令的传达和落实;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修订)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应急预案的演习;定期组织对全市可能产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场所进行检查;统一协调重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基层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部署全市环境应急公众宣传和教育工作,统一向社会发布环境污染应急信息;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下设市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咨询组、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组。

3.2专家咨询机构

市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咨询组由环保和相关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

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建议;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3应急监测机构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组负责组织、协调、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并负责指导地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应急监测工作。

3.4各县(区)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

环境应急救援指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

Ⅰ级和Ⅱ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人员必须服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挥。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为参与应急救援的人员提供工作条件。

4工作原则

4.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

5.3预警支持系统

5.3.1建立健全环境监测体系。

健全完善全省地面水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全省环境信息网络系统。

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辐射事件预警信息系统。

5.3.2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

5.3.3建立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

根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6应急响应

6.1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各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省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

Ⅰ级响应由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Ⅱ级响应由省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Ⅲ级响应由省辖市政府组织实施;Ⅳ级响应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突发环境事件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6.2Ⅱ级应急响应程序Ⅱ级响应时,省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建立与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保持畅通。

(2)立即向省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及时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

(3)通知专家组分析情况。

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4)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5)如果污染事故的影响超过本辖区,应紧急通知相关地区及机构,并及时告知监测数据、采取的措施以及与相关地区交界的河流断面水质等有关情况。

6.3指挥和协调

6.3.1指挥和协调机制

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件所在地毗邻地区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各应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应急状态时,专家组应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根据事件进展情况,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环境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发生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环境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6.3.2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7)及时向省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6.4应急监测6.4.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等环境要素特征,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

6.4.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趋势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6.5信息发布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由各级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6.6安全防护

6.6.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6.6.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6.7应急终止

6.7.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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