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护路防护装备采购项目谈判文件发售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铁路护路防护装备采购项目谈判文件发售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铁路护路防护装备采购项目谈判文件发售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2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201年4月日至4月日,每天上午:
30-12:
00,下午2:
30-:
00(午休、节假日除外)。
谈判文件发售方式
现场购买或网上购买
谈判文件售价
300元/份。
标书售后一概不退,投标资格不能转让。
谈判文件发售地点
青海诚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西宁市五四大街2-2号市交通局/建设局1楼)标书购买联系人:
赵女士
电话:
01-141/14331转003
电子邮箱:
qhcdzbgy@
购买谈判文件时应提供材料
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附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资料除均需加盖公章。
注:
网购时应将以上材料扫描后发至我公司联系邮箱,同时在邮件中标明购买项目编号、项目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与我公司工作人员进行联系确认。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01年4月12日下午3:
00
谈判时间
提交响应文件地点
青海诚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西宁市五四大街2-2号市交通局1楼)
采购人及联系人电话
采购人:
联系人:
才拉吉
联系电话:
01-233
联系地址:
西宁市城东区德令哈路252号
采购代理机构及联系人电话
杨先生
01-141/14331转001
西宁市五四大街2-2号市交通局/建设局1楼
采购代理机构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西宁市商业巷支行
收款人
银行账号
1050111341
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青海政府采购网》、《青海省招标投标网》、《青海经济信息网》同时发布
财政部门监督电话
监督单位:
青海省财政厅
01-15
201年4月5日
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
一、名词解释
谈判供应商:
满足本次谈判要求具有相应资质和完成项目能力的供应商
成交供应商:
由谈判小组推荐经采购人确认的供应商
二、供应商
1、合格供应商
(1)满足本谈判文件“第一部分竞争性谈判公告”中“各包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规定;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完全同意并愿意自觉遵守本谈判文件中的所有规定和要求。
2、谈判委托
供应商代表若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
3、谈判费用
无论谈判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参加谈判相关的全部费用。
三、谈判文件
1、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由谈判文件总目录所列内容组成;
供应商应详细阅读谈判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在响应文件中对谈判文件的各方面都应做出实质性的响应,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
2、谈判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3、谈判文件的购买
供应商必须从采购代理机构购买谈判文件,供应商自行转让或复制的谈判文件视为无效文件;
谈判文件一经售出,一律不退,仅作为本次谈判使用。
4、谈判的处理依据
谈判小组有权对在谈判过程中出现的一切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的条款,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处理。
5、解释权归属
本谈判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代理机构。
四、谈判要求
1、谈判内容
本次谈判内容为:
“青海省综治委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铁路护路防护装备采购项目”;
供应商可根据自身的资质情况和经营范围进行谈判,不得将其子目再行分解或只响应其中的一部分内容,否则谈判无效;
谈判、成交、签订合同均以本项目为单位进行。
2、供应商须提交以下资质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
(2)提供2015年度第三方审计机构的财务审计报告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近三个月的资信证明文件;
(3)提供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记录的证明材料;
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需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谈判保证金缴纳凭证。
以上1-为必备资质,缺一项或某项达不到要求,按无效文件处理。
3、响应文件的编制
响应文件必须根据谈判文件提供的内容及格式编制,并对谈判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具体内容包括:
(1)按照格式要求填写的响应函;
(2)报价一览表及分项报价表;
(3)按谈判文件要求出具的资质文件;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供应商的谈判方案:
A、供应商简介;
B、商务响应说明;
C、供应商完成本项目的组织机构、实施计划;
D、供应商完成本项目的保障能力;
E、所投产品(设备)的质量标准、检测标准(符合国家规定及行业标准)。
F、供应商认为有必要说明的问题。
4、谈判报价
(1)所有报价一律以人民币报价,不接受任何非人民币币种的报价;
(2)报价应为完成本谈判文件中所要求的质量和服务所应包括内容的所有价格,包括产品报价、人工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人员培训费、税费、招标代理服务费、不可预见费等所有费用;
(3)合同价格:
经谈判小组确认的某一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受外汇汇率及市场价格变化的影响;
(4)凡因供应商对谈判文件阅读不深、理解不透、误解、疏漏、或因市场行情了解不清造成的后果和风险均由供应商自负;
(5)供应商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参加谈判。
当谈判小组认为某个供应商的谈判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要求该供应商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否则,谈判小组可以取消该供应商的成交候选资格。
5、谈判保证金
(1)本次谈判活动须在谈判开始前交纳人民币3000.00元的谈判保证金(保证金直接汇入“青海诚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账号:
1050111341,开户行:
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西宁市商业巷支行);
(2)供应商最晚应将谈判保证金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201年4月11日1:
00前)由供应商从其基本账户汇(转)入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需提供开户许可证),票据附言栏内须注明项目名称及用途,到账时间以采购代理机构财务收到银行送达的到账回单为准,否则投标无效。
供应商谈判签到时,需出示“谈判保证金缴款证明”原件作为参加谈判的资格证明。
(3)供应商未交纳、未足额交纳或未按规定时间及要求交纳保证金的,将被视为自动放弃谈判权利。
供应商在资质审查时,不能出具谈判保证金缴款证明的,其响应文件按无效文件处理。
(4)谈判保证金的交付单位和供应商的名称必须一致,否则将视为谈判响应无效;
(5)未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谈判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A、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B、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C、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D、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E、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谈判有效期
谈判有效期为自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起0个工作日,响应文件有效期短于规定的谈判有效期,视为无效文件。
、响应文件的份数、签署及规定
(1)供应商须依据本谈判文件内容和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
(2)响应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均需使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或书写,并注明“正本”、“副本”字样。
若发生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响应文件统一使用A4幅面的纸张印制,左侧胶装,其他方式装订的响应文件一概不予接受,并在每一页的正下方清楚标明共几页、第几页等字样;
(3)响应文件份数:
本次谈判需提交响应文件共四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两份,电子标书一份;
最终报价确定表一份。
电子标书与正本内容完全一致,即正本的彩色扫描(必须是签盖企业公章及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后待胶装的正本的彩色扫描),若电子标书与正本内容不符,按无效文件处理;
(4)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指定的页面落款处,必须按谈判文件要求加盖公章和签字。
(5)供应商名称应填写全称,同时加盖公章;
()响应文件的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在改动处旁签字和加盖公章方为有效;
()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谈判结束前供应商应向谈判小组递交最终报价确定表(此表由供应商在参加谈判前先将供应商公章盖好、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待递交时当场填写)。
()供应商如投多个包,响应文件须按分包按上述规定分别装订。
、文字要求
本次谈判只接受简体中文文字的响应文件。
五、响应文件封装、递交
1、响应文件的封装及标记
(1)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的正本、所有副本和电子标书,分别用单独的封袋分装密封(封袋不得有破损),在封袋上标明“正本”、“副本”、“电子标书”字样,封袋应加贴封条,并在封线处加盖供应商公章,封袋正面要粘贴标识(注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场所的名称、于201年4月12日下午3:
00之前不得开封)。
(2)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封装及加写标记,误投或过早启封的响应文件,出现此类情况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并退回供应商。
采购代理机构对响应文件的误投和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2、响应文件递交及递交截止时间
(1)供应商必须在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全部响应文件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
(2)采购代理机构在谈判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只负责响应文件的接收、清点、造册登记工作,并请递交人签字确认,对其有效性不负任何责任;
(3)采购代理机构在宣布递交响应文件时间截止之后,拒绝接收任何人送达、递交的响应文件;
(4)响应文件以电报、电话、传真形式递交的,采购代理机构概不接受。
(5)无论供应商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正本恕不退还。
()采购代理机构因采购人推迟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时,应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
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
3、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响应文件递交后,如果供应商提出书面修改和撤回响应文件要求,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送达采购代理机构;
(2)供应商修改响应文件的书面材料,须密封送达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或补充的内容应按谈判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标记,并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撤回响应文件应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如采取传真形式撤回响应文件,随后必须补充有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的要求撤回响应文件的正式文件;
撤回响应文件的时间以送达采购代理机构到达日戳为准;
(4)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到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有效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供应商不得撤回其响应文件;
(5)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不得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
六、谈判、澄清、成交
1、谈判
(1)采购代理机构按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谈判;
谈判大会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谈判小组、采购人代表、监督机构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参加谈判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供应商派代表参加谈判大会;
(2)为确保谈判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依法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及有关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名单由有关人员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和职责:
A、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B、根据谈判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C、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D、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E、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F、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
G、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H、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I、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J、编写评审报告;
K、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2、响应文件的初审
(1)初审内容为响应文件是否符合谈判文件的要求,对各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谈判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谈判资格(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资格审查表
序号
项目
合格条件
结论
1
响应文件签字、盖章情况
满足谈判文件的要求
2
响应函
3
营业执照副本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是否有效,复印件加盖公章
4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5
税务登记证副本
6
财务状况
提供2015年度第三方审计机构的财务审计报告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近三个月的资信证明文件,是否有效
7
税收记录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
提供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记录的证明材料;
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需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是否有效
8
声明函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是否提供
9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10
谈判保证金缴款证明
附银行开具的针对本项目的谈判保证金缴款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需提供开户许可证
11
其他要求
满足谈判文件其他实质性的要求
结论填写“合格”或“不合格”,结论均为“合格”才能通过资格审查,如结论中有一项为“不合格”,则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2)供应商及响应文件资格审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但不限于),按无效文件处理:
A、供应商名称与购买谈判文件时登记的供应商名称不符的;
B、资格审查不符合要求的;
C、供应商未按照谈判文件格式及内容要求填写的;
D、供应商针对同一项目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响应文件,未书面声明哪一份是有效的或出现选择性报价的;
E、提供虚假证明(包括第三方提供的虚假证明),开具虚假资质,出现虚假应答的,除按无效文件处理外,还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F、响应文件在商务响应方面附加了采购人难以接受的条件和条款的;
G、在政府采购或其它重大项目履约过程中有不良记录,不能按期履约的;
H、谈判报价与市场价偏离较大,低于成本,形成不正当竞争的;
I、谈判报价子目出现漏项或报价数量与要求不符的。
3、澄清
(1)谈判小组有权就响应文件中含混之处向上述步骤评审合格的供应商提出询问或澄清要求;
供应商将有关询标澄清、补正、说明的内容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2)谈判文件、响应文件作为谈判的依据,澄清、补正、说明的内容只作为谈判参考。
谈判澄清时供应商只作说明和解释,不得借此对谈判报价、交货期、主要技术指标等实质性内容做任何修改;
如澄清、补正、说明的内容与谈判响应文件内容有重大相悖或矛盾,将被认定为无效文件;
(3)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澄清不得改变谈判价格及实质内容。
4、成交
本谈判文件评标方法采取最低评标价法,即响应文件满足谈判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七、签订合同
1、成交后,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洽谈合同条款,并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签订供货合同,同时送监督机构备案,谈判文件及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均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签订合同时,成交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成交金额0%的履约保证金到采购人指定的账户。
3、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八、招标代理服务费
1、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约定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2、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0号)文件规定标准计取。
中标金额(万元)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以下
1.5%
1.0%
100-500
1.1%
0.%
500-1000
0.45%
0.55%
1000-5000
0.5%
0.25%
0.35%
5000-10000
0.1%
0.2%
10000-100000
0.05%
100000以上
0.01%
0.015%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九、其它事项
1、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时,由谈判小组集体研究并报监督管理机关同意,采用相应方式完成采购。
2、当第二次报价全部超过财政预算限额或均低于公认的制作成本时,谈判小组有权决定是否谈判失败或进行最终报价。
当最终报价若超出财政预算,且采购人又无力支付,谈判小组有权决定谈判失败。
3、成交供应商确定后,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签合同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按评审顺序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
同时报请监督机构予以通报,禁止其进入青海省采购交易市场,并没收其保证金。
给采购人造成损失超过谈判保证金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部分合同文本样式
合
同
书
青海诚德竞谈(货物)201-01
铁路护路防护装备采购项目
合同编号:
QHCD-201-01
青海省综治委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
供应商:
合同金额:
谈判日期:
采购合同
采购人(以下简称甲方):
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青海诚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铁路护路防护装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青海诚德竞谈(货物)201-01)的《谈判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标的:
1、按谈判文件要求提供;
2、附件:
(1)、最终报价确定表;
(2)、技术条款偏离表;
(3)、成交通知书。
3、本合同以人民币进行核算,合同总价应包括产品报价、人工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人员培训费、税费、招标代理服务费、不可预见费等所有费用。
4、合同金额:
(大写)
5、免费质量保证期:
年。
二、质量保证
1、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型号、技术规格、技术参数等质量必须与招响应文件和承诺相一致。
2、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必须是全新、未使用的原装产品,且在正常安装、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其使用寿命期内各项指标均达到质量要求。
3、乙方应保证所提供产品在使用时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或其他权利。
4、免费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诉求一周内(以传真日期为准)给予应答。
属于乙方责任的,乙方负责修复、更换或退货,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属于甲方使用不当造成的问题,乙方应积极配合解决,修复或更换的时间及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若乙方在收到甲方诉求十天内无应答,则视为乙方承认质量问题,甲方有权进行自行处理,乙方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三、交付和验收
1、交货期:
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
交货地点:
按甲方指定地点交货。
2、乙方提供不符合招响应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3、乙方应将提供产品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中英文对照说明书、工具和备品、备件等交付给甲方,如有缺失应及时补齐,否则视为逾期交货。
4、甲方应当在到货(安装、调试及培训完成)后尽快进行验收,对于无故逾期不验收的,乙方可视为验收合格。
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产品验收单并加盖采购人公章,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甲方对验收有异议的,在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予以解决。
、乙方向甲方提供产品相关完税销售发票。
四、付款方式
乙方所交付的产品由甲方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甲方报同级财政监管部门,申请资金拨付,按合同金额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0%,即人民币(大写):
元。
五、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0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2、乙方不得擅自转让(无进口资格的供应商委托进口货物的除外)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六、违约责任
1、乙方所提供的产品规格、技术标准、材料等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
更换不及时的,按逾期交货处罚;
因质量问题甲方不同意接受的或特殊情况甲方不同意接收的,由乙方赔偿由此引起的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2、乙方提供的货物如侵犯了第三方合同权益而引发纠纷或诉讼的,均由乙方负责交涉并承担全部责任。
3、因包装、运输引起的货物损坏,按质量不合格处罚。
4、甲方无故延期接受货物和乙方逾期交货的,每天应向对方偿付未交货物的货款3‰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违约货款的5%,产品交付超过约定时限对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5、乙方未按本合同和响应文件中规定的服务承诺提供售后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