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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坎坷渐入佳境  

  农村信用社成立以来,经历了50多年风风雨雨,负担沉重,步履维艰,肩负着为“三农”服务重任,而又几经挫折甚至摧残。

文革时期,很多地方的农村信用社几乎到了破产的边缘。

改革开放以后,农村信用社不断改革体制和机制,业务开始逐渐恢复和发展。

这个历程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8-1980年):

业务恢复时期。

文革以后,信用社先是被交给人民银行管理,后来交给农业银行管理,使信用社既是集体金融组织,又是国家银行基层单位。

当时,其业务得到一些恢复,但是成了银行的附属,走上“官办”的道路,自主权受到伤害。

  第二阶段(1980年-1996年8月):

初步改革调整和发展的阶段。

主要体现在对于信用社“官办”体制的反思和初步调整。

1982年12月,中央通过《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重申信用社应坚持合作金融组织的性质。

1983年国务院105号文件明确规定,把信用社办成合作金融组织。

1984年8月,国务院报告指出,通过改革,恢复和加强信用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把信用社真正办成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

1989年,信用社进入治理整顿阶段,主要开展强化内部管理、整顿金融秩序的活动。

通过清股、扩股,密切了信用社与社员的经济联系,经营管理体制有了明显改善,内部经营机制逐步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方向转变。

  第三阶段(1996年8月至2019年6月):

独立发展阶段。

1996年8月,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出台,信用社管理体制的改革成为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

此次改革的核心是把信用社办成由社员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服务的真正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

改革的步骤是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按照合作制的原则进行规范,其业务管理和金融监管分别由信用社县级联社和人民银行承担。

1996年的改革,启动了信用社以产权明晰为主旨的产权制度调整,初步形成了信用社自求发展、自我约束、自主决策的经营机制,基本理顺了信用社和央行及农行的关系。

  第四阶段(2019年6月至今):

深化改革阶段。

2019年6月,在江苏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国务院出台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决定扩大试点范围,自此拉开了新一轮改革试点的序幕。

该方案明确指出:

“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度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加快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把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

2019年8月,国务院决定在浙江等8个省(市)率先启动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

2019年8月,改革试点范围扩大到北京等29个省(区、市)。

2019年底,海南省改革试点正式启动。

至此,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在全国全面推开(西藏无信用社)。

这次改革,重点解决两个问题:

一是以法人为单位,改革信用社产权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二是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将信用社的管理交由地方政府负责,成立信用社省(市)级联社。

目前,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进展顺利,并取得重要的阶段性成果。

  改革:

鼎新革故重点突破  

  1978年以来,信用社自身定位、业务功能、经营模式、管理体制等都在不断的频繁变动之中。

直到2019年以前,信用社体系存在的问题可以归结为以下几方面:

一是信用社的历史债务包袱沉重;

二是产权制度制约,股权设置结构分散不合理,股东权益得不到保证,产权模糊不清,既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制,也不是纯粹的股份制,“官办”色彩仍较浓厚;

三是经营亏损普遍比较严重。

相当大比例的信用社经营状况不佳,信贷资产质量差,亏损严重,一部分已陷入资不抵债的境地,难以持续经营;

四是内部治理存在问题。

信用社的发展面临着决策机制制约(民主管理难以实行)、治理结构约束(管理体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经营思想制约(经营目标和战略方向偏移)和适度经营规模等诸多问题,地方政府指令性管理的色彩较浓,政府对信用社的过度干预导致董事会、监事会和社员代表大会流于形式,缺乏对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制约,难以激发社员的参与意识以及参加监督和民主管理的积极性,经营管理上的问题还带来了巨大的经营风险;

五是省信用合作协会的管理体制不合理。

省行业协会本来只是一个行业性的管理和服务机构,但大多往往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

基层社、县级联社、省协会之间形成了实质意义上的经济代理关系,省协会既是行业管理者又是经营者,充当了裁判员和运动员的双重角色。

这些问题如果不解决,对信用社的长远发展十分不利。

  为进一步深化信用社改革,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2019年6月,国务院印发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这次改革是在管理体制、产权制度和组织形式等方面的一次全面改革,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改革产权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

二是改革管理体制,将信用社的管理交由省级政府负责;

三是国家在资金、财税、利率等多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帮助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

深化改革试点是以法人为单位,改革信用社产权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区别各类情况,确定不同的产权形式;

引入股份合作机制,构建现代合作金融体系;

加强监管力度,注重服务质量;

在坚持合作金融改革基本方向的前提下,采取多种模式改造信用社,在农村形成多种产权形式相互竞争和功能互补的金融机构组织体系。

按照深化改革的“30字”总体要求,试点工作始终牢牢抓住产权制度和管理体制改革两个重点,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宗旨,实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牢牢把握市场取向的改革方向,把责权利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

  信用社产权改革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原则,根据不同地区情况,分别进行不同产权形式的试点。

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将信用社的管理责任交由省级政府负责,同时由国家监管机构实施监管,信用社自我约束、自担风险。

省级政府对信用社坚持依法管理,并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实施宏观的、间接的管理。

国家监管机构加强对信用社机构、高管人员、业务经营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成效:

硕果累累可圈可点  

  通过五年来的深化改革,各地信用社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方针政策,不断改革体制,改善管理,改进服务,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宗旨,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帮助农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

目前,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已经取得了重要进展和阶段性成果,信用社已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广大农民群众的金融纽带。

  

(一)产权制度改革稳步推进,法人治理架构初步建立。

各试点省份均按照“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各地信用社积极探索,充分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结构,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地推进产权制度改革。

通过多样化的产权制度改革,不同地区、不同经济环境、不同经营状况下的信用社寻找到了符合自身特点的产权模式和组织形式。

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实施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等各种产权制度,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银行类机构,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社,以及县(市)辖域内两级法人社等多种组织形式,解决了信用社“由谁出资、由谁管理、出了问题由谁负责”的问题。

2019年末,全国共组建农村商业银行17家,农村合作银行113家,组建以县(市)为单位的统一法人社1825家。

部分农村信用社按照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要求,逐步完善“三会”议事规则,初步形成了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体系。

  

(二)历史包袱得到有效化解,“花钱买机制”政策效应初步显现。

国家在资金扶持方面,按2019年末实际资不抵债数额的50%,由中央银行安排专项票据或专项再贷款给予支持。

截至2019年末,经严格审查考核,人民银行共计对29个省(区、市)的2396个县(市)发行专项票据1656亿元,用于置换不良贷款1353亿元,弥补历年亏损挂账303亿元,已兑付票据807亿元。

对陕西、新疆发放专项借款12亿元。

随着各项扶持政策的逐步落实,信用社历史包袱得到初步化解,“花钱买机制”的政策激励效应比较明显。

  (三)资产质量不断改善,经营效益明显好转。

全国信用社不良贷款大幅下降,截至2019年末,按四级分类口径统计,不良贷款比例为9.3%,与2019年末相比下降了约28个百分点;

结束连续多年的亏损局面,扭亏为盈。

自2019年实现近10年来的首次盈利以来,近4年共计实现盈利1005亿元。

  (四)资本充足率提高,总体抗风险能力有了质的变化。

通过增资扩股、落实国家资金扶持政策(主要是专项央行票据)、清收旧欠、核销呆账等措施,信用社(含改制银行)资本净额增加,资本充足率提高。

截至2019年末,全国农村信用社的资本充足率达11.2%,与改革之初2019年末的-8.45%相比提高了近20个百分点。

  (五)资产规模不断壮大,支持“三农”服务功能日渐增强。

信用社农业贷款大幅增加,支农力度明显加大,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得到了有效缓解,进一步发挥了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

近4年来,各项贷款年均增长17.4%,高于同期金融机构各项贷款增速。

截至2019年末,信用社各项贷款余额3.2万亿元,占全国金融机构贷款的比例为12%,比改革之初提高了1.4个百分点。

其中农业贷款1.5万亿元,占其各项贷款的比例为46%,比改革之初提高了4个百分点;

占全国金融机构农业贷款的比例由2019年末的81%提高到93%。

  (六)组建符合当地实际的管理机构,新监督管理体制初步形成。

按照改革方案的要求,结合当地信用社经营管理情况,绝大多数试点省份都选择了省级联社作为其省级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

天津、重庆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北京、上海组建农村商业银行。

“国家宏观调控、加强监管,省级政府依法管理、落实责任,信用社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监督、管理、经营体制框架已经基本建立,省级政府、省联社和监管机构的职责分工初步形成,其优势和作用开始显现。

  (七)整合机构,撤销高风险社,成功实施了市场退出。

按照改革方案的有关要求,对于长期经营不善、严重资不抵债、扭亏增盈无望的高风险信用社,予以撤销。

对高风险信用社的市场退出进行的初步探索和有益尝试,丰富了改革试点的内容。

   

  展望:

回眸既往开创未来  

  信用社深化改革试点工作之所以能取得如此成效,主要有以下经验值得总结。

(一)将信用社交给地方政府管理,变一个积极性为多个积极性。

与信用社50多年来任何一次变革相比,这次改革不再是中央部门的单一举动,而是充分调动了地方政府、信用社本身、农民以及各方投资人的积极性。

地方政府越来越认识到,信用社问题,不是一个单纯的金融问题,而是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大局的重要问题。

信用社的改革与发展事关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支持“三农”发展的大局。

只有把信用社搞好了,才能有力地支持“三农”和县域经济的发展,才能更有效地维护农村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信用社更是把这次改革视为一次有希望彻底走出困境的难得的历史机遇;

农民和个体工商户越来越意识到,商业银行虽好,但他们的款就是贷不到,信用社才是真正的依靠。

因此,改革的推进不再仅仅是依靠自上而下的行政力量,而主要变为改革主体和改革成功的最大受益者自身的内在需求,形成了上下联动的良好局面。

  值得一提的是,地方政府对信用社业务经营的行政干预在明显较少。

其根本的原因则是管理权的下放,实现了信用社管理的权责利的有机统一。

现在,地方省级政府既要信用社发挥服务功能,又要承担其风险责任,政府行为在机制上受到了很大约束。

更为重要的是,十多年来国家宏观调控及金融治理整顿的实践,已大大增强了各级领导干部的金融风险意识,地方政府在维护信用社合法权益、创建金融生态环境、打击逃废债等方面发挥了任何中央部门难以替代的作用。

清收旧欠就是一个最好的例证。

自改革试点以来,地方党委、政府通过行政、组织和法律等手段,大力帮助支持信用社收回历年欠款,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此举,堪称农村金融信用环境建设的重大成果。

  

(二)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分类指导。

深化改革充分考虑到区域经济发展的差异性和不平衡性,在产权改革的设计和实施中,不搞“一刀切”,不压进度,不下数量指标,成熟一个审批一个。

各地信用社寻找符合本地区发展特点的产权模式和组织形式,坚持产权制度改革模式的多元化和组织形式的多样性,自主选择适宜自身发展状况、适应当地经济环境和适合监管需要的产权模式和组织形式。

对老少边穷地区信用社的特殊情况,则给予了更大的灵活性:

条件成熟,能够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先予解决;

现在尚难以解决的,列入深化改革的议题,深入调查,下一步争取政策,逐步解决。

改革使各种类型的信用社努力寻求适宜自身实际的发展空间和形式,初步形成了三种产权模式、四种组织形式并存,适应农村经济和县域经济发展的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新的产权结构。

  (三)国家政策扶持,有效地化解了历史包袱。

这次改革,国家分别从资金、财政、税收和利率等方面给予了有力的政策扶持,使信用社减轻了历史包袱,改善了财务状况、为转换经营机制和提高抗风险能力奠定了基础;

而且这些政策还较好地发挥了积极的导向作用,特别是央行的资金扶持政策,设置了申请和兑付条件,从而极大地调动了信用社通过增资扩股等途径扩大资本实力、化解历史包袱的积极性,解开了信用社巨大资不抵债额与逐步走向良性发展矛盾的“死结”。

应该说,央行的资金扶持政策在这次改革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四)改革实施的稳妥性和分阶段性。

在改革的步骤上,根据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分析不同地区改革的条件和环境,分解工作任务,区分轻重缓急,将改革试点工作划分为不同的阶段目标。

始终强调把握好改革的长远性目标和阶段性目标的关系,明确阶段性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落实责任,妥善安排。

通过各阶段工作任务的开展和阶段性目标的实现,扎扎实实地确保了改革试点工作的稳定、有序、顺利进行。

  在增资扩股与“花钱买机制”问题上,专项央行票据扶持政策的设计机制,要求信用社以转换经营机制必要条件,改革进程中重视转换经营机制的各项工作。

对各类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产权制度改革,始终强调法人治理结构的体制和机制建立,监管、管理部门一直在督促、指导、帮助信用社完善所必须的各项规章制度;

各项监管、管理的规定、指导意见已陆续出台。

监管、管理部门和各法人机构均把健全法人治理各项必须的基本规章制度列入工作目标。

  (五)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试点省份的地方党委和政府均成立了由政府分管金融的领导为组长,各有关单位参加的信用社改革试点领导小组,集中人员,明确责任,在组织实施改革试点的各项工作中发挥着主导作用。

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地方党委和政府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的重视,是试点工作取得成功的关键所在。

凡是地方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过问、亲自抓,分管领导工作深入到位的地方,改革的力度就大,进展就快,效果就更明显。

  (六)正确的市场定位。

各地区信用社明确功能定位,承认信用社的商业化和股份化趋势,不再执著于“合作制”的原教旨主义观念。

信用社定位于建立真正的社区银行,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扩大投资股的比重,改善内部治理结构,使信用社真正成为独立经营的市场主体。

同时,还加强跨区域的资源整合和竞争,打破地区垄断局面,进一步提升其竞争实力。

  改革所取得的成效虽然是初步的和阶段性的,但却具有跨越性、历史性的意义。

因为,半个世纪以来,农村信用社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令人刮目相看,这样扬眉吐气,这样振奋人心。

农村信用社终于活过来了,特别是经过30年的徘徊和探索,明确了发展方向,终于初步找到了一条符合自身发展规律、兼顾各方利益、充分调动多方面积极性的改革发展道路。

广大信合人增强了信心,看到了发展的希望。

相信只要沿着这条路一步一个脚印扎扎实实地走下去,就一定能够走出一条中国合作金融事业发展壮大的成功之路。

“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

40多万信合职工沐浴着改革的春风,焕发出朝气蓬勃的活力,正满怀信心地开创农村信用社灿烂辉煌的美好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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