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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指导思想的历史变迁

吉敏丽

(甘常政法学院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内容摘赛】政法工作是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新中国的不同历史时期,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随着社会各阶段的任务不同而有所不同,对中国共产党在不同历史阶段的政法工作指导思想进行梳理、回顾,进而总结我国政法工作的经验及教训,为我国在新的历史时期政法工作的稳步开展提供有益的借鉴。

【关・词】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指导思想

中图分类号:

D926;D25 文献标识妈:

A 文1007-9106(2014)05-0013-07

13

*本文为2010年甘肃省高校基本科研业务经费项目“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史研究”(项目编号:

2010-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

吉敏丽(1968-),女,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宪法学、人权法学研究。

政法工作历来在党和国家事务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早在清末伍廷芳先生就这样肯定了其重要性:

“中国政治欲有所进步,须先从司法改良一门入手。

”自新中国成立以后,历届领导人无不对政法工作加以关注,将政法工作提上日程。

政法工作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下,经历了起步、曲折前进、快速发展的历史演变,逐渐由稚嫩走向成熟,并最终形成了一套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相适应的体制。

这期间有苦涩,有芬芳,有落魄,有辉煌。

在此,我们有必要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几代领导人对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作以总结、归纳,以期观复而思今,使政法工作在民主法治道路上行之更远。

一、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党中央领导集体关于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

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带领全国人民进行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为扩大和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自由和民主权利积极付诸努力。

在此,政法工作在承继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确立的司法体制的基础上也开始逐渐起步。

这一时期的政法工作可以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新中国成立到1956年,随着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政法工作取得了较大进步和成果;第二阶段是1957年到1966年,政法工作在曲折中前进的10年;第三阶段则是文革期间,政法工作受到严重破坏,停滞不前,甚至出现倒退的局面。

(一)新中国成立到1956年

新中国成立初期,考验中国共产党的不仅仅是处于一片废墟的国内经济政治,还存在着国际社会对中国经济封锁、政治孤立的难题。

只有国内经济得到迅猛发展,政治得到稳定巩固,中国才有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的资本。

由此,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为中国政府的组织框架建构缓缓拉开了帷幕,新中国政法工作的恢复和开展也由此起步。

在1949年9月27日通过的《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条中明确规定,°……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署,以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

组织法第十条又规定,在政务院设政治法律委员会,其指导内务部、公安部、司法部、法制委员会和民族事务委员会的工作,同时,还设立了公安部。

至此,政法机关逐步成立,为政法工作的开展奠定了组织基础。

1950年3月18H,国内政治格局还不稳定,针对大量残存的土匪、恶霸、特务、反动会道门头子和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对新生政权的攻击,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指出:

“……对于这些反革命活动,各地必须给以严厉的及时镇压,决不能过分宽容,让其猖獗。

”自此,依

据该指示各地政法机关配合党中央掀开了一场长达三年的镇压反革命运动。

然而,在初期的镇反运动中,很多法院、检察署、公安机关出现了过于宽大的偏差,纠偏已势在必行。

同年10月10日,毛泽东连夜审改了由彭真等五人起草的《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并于当日发布。

指示指出:

在镇反问题上要克服严重的右的偏向,“必须坚决地肃清一切危害人民的土匪、特务、恶霸及其他反革命分子叩】。

刘少奇在之后的第二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又强调:

“革命胜利后继续进行反革命的分子,一律要办,要分别轻重,不要冤枉好人”,这为各地公、检、法机关工作的正确、有序开展指明了方向。

在“镇反”运动进入高潮时,各地政法机关又普遍出现了草率捕人杀人的“左”倾现象,给全国各地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据此,1950年12月19日,毛泽东在对黄克诚、邓子恢的报告给予批复时明确提出了镇反运动“稳、狠、准”的方针。

在次年4月2日,毛泽东更是指出:

“镇压反革命必须严格限制在匪首、惯匪、恶霸特务等范围之内,不能将小偷、吸毒犯、普通地主、普通国民党党团员、普通国民党军官也包括在内,判死刑者,必须是罪重者,重罪轻判是错误的,轻罪重判也是错误的……”向在毛泽东的领导下,镇反运动得到了顺利的开展,社会治安明显好转,据相关资料显示,刑事案件发生率由1950年的万分之九大幅下降至1953年的万分之五。

在指导三反、五反运动的过程中,毛泽东指出,“我们需要来一次全党的大清理,彻底揭露一切大中小贪污事件,而着重打击大贪污犯,对中小贪污犯则取教育改造不使重犯的方针,才能停止很多党员被资产阶级所腐蚀的极大危险现象。

”四政法机关和政法工作人员是国家法律的体现者,更应该首当其冲的遵纪守法,公正严明的执法。

然而,依据相关资料显示,全国2000多个法院中,有24%的法院存在着组织不纯、政治不纯和思想不纯的问题印。

介于此,当时在全国司法机关内展开了一场持续9个月的司法改革运动,清除了一系列政法机关人员组织、思想和政治不纯的问题。

在1953年4月召开的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上,党中央领导人对过去的司法工作进行了总结,并对未来的司法工作进行了讨论,最终形成了《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决议》。

该决议明确指出:

“我们司法工作的中心任务,应该是继续同敌人的暗害破坏行为及其他一切违犯国家法令和危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进行坚决的斗争,以进一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应该是从司法方面保障国家经济建设工作和全国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应该是积极清理和逐步减少积压的案件,认真检查和处理过去一个时期各级人民法院错捕、错押、错判的案件。

同时,应在上述各顶工作过程中,有计划地调配和训练一批有工作经验和文化水平的干部,充实各级人民法院的组织……f根据这一决议,各地政法机关不断加强政法机关组织建设,完善政法工作制度,提高执法司法工作效率。

截至1954年初,全国共建立3795个巡回法庭、11个铁路和水上运输法院;检察院方面也健全了各级人民检察署组织体系和工作系统叫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票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与此同时《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也一并获取通过。

在宪法、法律及一细列条例的指导下,结合具体的司法实践,我国的审判、检查、侦查、司法工作都获得了重大的成就。

这主要表现在法院合议制、人民陪审员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回避制、两审终审制、死刑复核等一系列审判制度的确立;公、检、法机关各司其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能,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干涉等等。

(二)政法工作曲折发展的10年

毛泽东曾说1956年至1957年是“多事之秋”,这不仅仅表现在国际社会上出现了一系列反苏反共的浪潮,还表现在我国国内出现了大批学生罢课、工人罢工、农民退社等群众事件。

在这种严峻的形势下,党中央发起了全党整风反右运动。

在“左”倾错误思想的指导下,反右运动逐渐扩大化,刚刚显现出的社会主义政法体制成果受到滋扰、破坏,轻视法制的现象随处可见。

在北戴河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作为主要领导人的毛泽东就明确地指出:

“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的一套……大跃进以来,都搞生产,大鸣大放大字报。

就没有时间犯法了。

对付盗窃犯不靠群众不行。

不能靠法治治多数人,多数人要靠养成习惯……民法刑法那样多条谁记得了?

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我们每个决议都是法,开个会也是法,治安条例也是靠养成了习惯才能遵守;成为社会舆论,都自觉了,就可以到共产主义了。

我们各种规章制度,大多数,90%是司局搞的,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开会有它们一套,我们还是靠我们那一套”疽呵见法律虚无主义已经占据上风,政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也“有法不依”,一大批恪守职责、秉公执法的政法人员被贴上右派分子的标签,长期受到批判和打击。

1958年“大跃进”兴起,当时的政法工作犹如冯梦龙在《醒世恒言》里所描述的境况一“屋漏偏逢连夜雨,船迟又遇打头风”。

各地司法部门提出一系列偏离实际的“跃进”规划和举措,如“苦战一年到三年,实现'无反革命,无盗窃,无抢劫,无强奸',甚至'无民事纠纷'”的空想目标;在办案数量上,实现每人月结几十件甚至上百件的高指标等等。

在这些不切实际的乌托邦理想主义的规划基础上,乱捕、乱判等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现象遍地纵横,司法制度受到严重破坏。

这主要表现在:

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定撤销司法部和监察部,从中央到地方实行审判、司法行政合一制;1960年正式取消检察院,公、检、法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不再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代之以盛行的是“分片包干”、“一员顶三员”、“一长代三长”的荒谬做法。

I960年,中共中央开始纠正“大跃进”中农村工作的左倾错误,一年以后,各地政法部门也逐渐进入纠正左倾错误的工作,总结经验教训。

1962年,在北京召开了七千人大会,这次会议充分发扬了民主集中制,党内领导人进行了批评与自我批评,对纠正过去政法工作中的左倾错误起到了积极的影响。

毛泽东在这次大会上指出:

“在现在的时候,在革命胜利还只有十几年的时候,在被打倒了的反动阶级分子还没有被改造好,有些人并且企图阴谋复辟的时候,人总会要捕一点、杀一点的,否则不能平民愤,不能巩固人民的专政。

但是,不要轻于捕人,尤其不要轻于杀人。

……绝不可以多捕、多杀。

凡是可捕可不捕的,可杀可不杀的,都要坚决不捕、不杀。

……人要少捕、少杀。

动不动就捕人、杀人,会弄得人人自危,不敢讲话。

在这种风气下面,就不会有多少民主。

”酩对政法工作步入正轨无疑是一大推动。

同年5月,时任国家主席的刘少奇在同中央政法小组的一次谈话中也明确提到:

“这几年的政法工作,就问题方面来说,总的经验教训是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主要是误我为敌,打击面过宽……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三个机关,是不是只处理敌我问题,不处理人民内部问题?

这个观念要好好研究一下。

是不是也可以处理一些人民内部矛盾?

这三个机关对敌人是专政机关,对人民来说,要成为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机关。

你们叫公安局嘛,名为公安,就是要管公共安宁。

公共是谁呢?

是人民。

敌人怕公安机关,这是应该的……不要提政法机关绝对服从各级党委领导。

它违法,就不能服从。

如果地方党委的决定同法律、同中央的政策不一致,服从哪一个?

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服从法律、服从中央的政策。

”同在这次谈话中,刘少奇指出了过去政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肯定了政法机关的性质,并进一步对政法机关的任务、职责作了明确阐述。

1957年~1966年十年间,虽然政法工作受到左倾错误不同程度的干扰和破坏,但是在坎坷中仍然有所前进。

在这期间,全国各级法院审判反革命案和其他刑事案530多万件,处理民事案件540多万件,并在遵循毛泽东的依靠群众办案的指导思想基础上,形成了“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完整的民事审判指导方针;各地检察院也相继进行总结检讨,恢复了各个业务机构的设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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