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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行业分析报告

 

2020年证券行业分析报告

 

2020年3月

一、我国证券市场概况

1、市场发展概况

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经济体制改革,推动了我国证券市场的萌生与发展。

1990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成立和1991年7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诞生,标志着我国全国性证券市场的初步形成。

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成立,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逐步纳入全国统一监管框架,中国证券市场在监管部门的推动下,建立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初步形成了证券市场的法规体系。

1996年,我国开始实行银证分离,规定了分业经营的模式。

1998年,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撤销,中国证监会成为中国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部门,并在全国设立了派出机构,建立了集中统一的证券期货市场监管框架,证券市场由局部地区试点试验转向全国性市场发展阶段。

1999年7月《证券法》实施,以法律形式确认了证券市场的地位,奠定了我国证券市场基本的法律框架,使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2004年8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中国证监会启动了为期3年的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有效化解了行业多年积累的风险,逐步建立了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控、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公司合规管理等基础性制度,相关监管法规和监管制度渐成体系,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明显提高。

2005年4月,中国证监会启动股权分置改革工作,至2007年初步完成,实现了大小股东利益的一致性,解决了证券市场的基础性问题。

2009年10月,首批创业板企业正式上市,成为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2012年,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加快推进和新股发行、信用债券、金融期货等方面的改革创新深入开展,中国证券市场的广度和深度正在拓展。

2012年5月,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研讨会的召开标志着中国证券行业正式进入以创新发展为主导的阶段,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将从提高证券公司理财类产品创新能力、加快新业务新产品创新进程、放宽业务范围和投资方式限制、扩大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范围、支持跨境业务发展、推动营业部组织创新、鼓励证券公司发行上市和并购重组、鼓励证券公司积极参与场外市场建设和中小微企业私募债券试点、改革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体系、探索长效激励机制、以及积极改善证券公司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的社会环境这十一个方面出台措施,推进证券公司改革开放、创新发展。

2015年股票市场出现剧烈波动,为了证券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中国证监会及相关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对证券行业的监管,证券市场随后进入了依法从严全面监管阶段。

在“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的理念下,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改革方向,呈现稳中有进、稳中有新的特点,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日趋完善,对实体经济特别是供给侧改革的支持力度不断增强。

2019年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了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和实施意见,在此基础上中国证监会颁布《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指出将通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方式增强资本市场对提高我国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的服务水平,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推动高质量发展。

同年3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进一步颁布《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配套文件,标志着科创板的正式推出。

科创板的推出,加快了我国融资功能完备、基础制度扎实、市场监管有效、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有助于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对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实体经济竞争力的支持功能。

2、市场规模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统计数据,进入本世纪以来,我国上市公司数量从2001年末的1,160家上升至2019年上半年末的3,648家,数量增长超过三倍;上市公司总市值从2001年末的4.35万亿元增加至2019年上半年末的53.63万亿元,总市值增长超过10倍;流通市值从2001年末的1.45万亿元增加至2019年上半年末的44.31万亿元;流通市值占总市值的比例从2001年末的33.33%提高至2019年上半年末的82.62%。

我国证券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企业转制、改善融资结构、加速经济发展等方面正在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我国证券行业监管情况

1、行业监管体制

目前我国对证券行业的监管体制分为两个层次:

中国证监会作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行业自律组织对会员实施自律管理。

(1)中国证监会的集中统一监管

经国务院授权,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并承担以下具体职责:

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各地方证券业协会是证券行业的自律性组织。

中证协实行会员制,会员主要是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或从事证券行业的服务机构。

中证协履行如下职责:

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证券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地方证券业协会对本地证券公司进行自律管理。

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的,必须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

我国证券交易所目前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的主要职责如下:

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制定和修改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审核、安排证券上市交易,决定证券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和重新上市;提供非公开发行证券转让服务;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对会员进行监管;对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对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上市、交易等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监管;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开展投资者教育和保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职能。

2、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

证券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1)法律

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关于证券行业的相关立法,主要包括:

《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

(2)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关于证券行业的相关立法,主要包括: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

(3)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指监管机构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相关准则、规定等,主要内容包括行业准入管理、业务监管、日常监管等方面。

三、我国证券行业的主要壁垒

我国证券行业的壁垒主要包括准入壁垒、资本壁垒和人才壁垒等多个方面。

其中,准入壁垒对证券行业的竞争格局影响最大。

1、准入壁垒

为了维护金融稳定,防范金融风险,绝大多数国家都对证券行业实行准入管制,经营证券业务需获得证券行业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我国证券行业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准入管制更为严格。

目前我国对于证券行业的准入管制主要体现在:

(1)设立证券公司需要行政许可;

(2)经营各项证券业务均须获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证;(3)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进行分类监管。

证券监管机构根据证券公司的净资本状况、内部控制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的评分结果,结合市场影响力对其进行分类评级,并将新业务、新产品的试点资格与评级结果直接挂钩。

2、资本壁垒

证券公司必须具有规定的资本规模才能从事相应的业务,业务规模与净资本挂钩。

资金投入构成证券行业的初始进入壁垒。

《证券法》关于证券公司从事不同业务所需最低注册资本进行了规定。

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为防范控制风险,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发布《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在此基础上,为充分反映和有效防范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2006年以后中国证监会对净资本计算标准、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等进行了多次修订,逐步建立了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体系,这对证券公司从事各类业务在净资本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

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3、人才壁垒

证券公司主要为客户提供高层次、专业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法律法规要求其从业人员应当获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由于证券金融产品是知识密集型产品,因此对从业人员的知识要求较高。

对于证券业务中的高端业务和高端职位,相关法规规章等设定了壁垒更高的准入资格,比如投资银行业务,中国证监会设定了保荐代表人资格;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均要求取得相应的资格。

不仅如此,法规规章还设定了最低从业人员数量的门槛:

比如证券公司的设立与存续,必须具备法定的最低证券从业人员数;证券公司开展某一单项业务,必须具备规定数量的专业人员,比如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必须具备一定数量的保荐代表人、证券从业人员和最近三年从事保荐相关业务的人员等等。

四、我国证券行业竞争形势

1、证券行业总体竞争格局

(1)盈利模式相对单一,同质化竞争程度较高

与境外发达市场相比,国内金融市场中的金融产品与金融工具相对较少,业务种类相对单一,因此作为金融市场重要媒介的证券公司,其业务范围趋同,盈利模式差异化尚不显著,收入主要来自证券经纪、投资银行和证券自营三项业务。

由于各证券公司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差异度不够显著,随着参与者增多、服务和产品供给增加,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竞争仍主要体现为价格竞争。

近年来,为进一步提高自身的盈利水平,主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式回购等业务实现了快速发展,证券公司的业务结构有所改善,盈利模式单一、同质化竞争明显的特点正在逐步得到改善。

(2)行业集中度正在快速提升

我国证券公司数量较多,随着证券行业发展的日趋规范化和成熟化,在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监管体系下,具备较强资本实力且经营合规的公司拥有更大的发展优势。

近年来,证券行业“马太效应”日益凸显,行业资源正向规模较大、资本实力雄厚的优质券商快速集中,证券行业集中度正在快速提升。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统计数据,截至2018年12月31日,我国共有131家证券公司,其中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排名前五大证券公司行业集中度分别为43.22%和45.70%。

(3)国际化竞争日趋激烈

处于快速成长期的中国资本市场吸引了众多境外金融机构。

2002年,《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实施后,国际投资银行陆续在中国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合资证券公司队伍不断扩容,本土证券公司与拥有雄厚实力的国际投资银行展开了正面竞争。

从最近几年合资证券公司在国内的竞争状况来看,本土证券公司与国外竞争对手在产品创新、风险控制、人才吸引力等方面依然存在一定差距。

2018年4月28日,证监会发布《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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