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思修必过文档格式.docx
《自考思修必过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自考思修必过文档格式.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2.立志做大事
3.立志须躬行
※二、认清实现理想的长期性、艰巨性和曲折性
1.理想的实现是一个过程
2.正确对待实现理想过程中的顺境与逆境
在顺境中前进,(利)如同顺水行舟,天时、地利、人和等有利因素,使人们更容易接近和实现目标。
(弊)但是顺境中的宽松气氛、优越条件,又容易使人滋生骄娇二气,自满自足,意志衰退。
在逆境中奋斗,(弊)犹如逆水行舟,需要付出更大的努力和更多的艰辛,才可能成功。
但是,(利)逆境只是增大了人们向理想目标前进的难度,而不是消解了实现理想目标的可能性。
迎高潮而快上,乘顺风而勇进,这是身处顺境的学问,是善于抓住机遇不断丰富与完善自己的方式;
处低谷而力争,受磨难而奋进,这是身处逆境的学问,是将压力变成动力之所为。
※三、在实践中化理想为现实(理想的实现既是一个认识问题,又是一个实践问题。
)
1.正确认识理想与现实的关系是实现理想的思想基础
(1)理想和现实存在着对立的一面。
理想受现实的规定和制约,不能脱离现实而幻想未来。
理想与现实的矛盾与冲突,属于“应然”和“实然”的矛盾。
假如理想与现实完全等同,那么理想的存在就没有意义。
(2)理想与现实又是统一的。
理想之树深深扎根于现实的沃土之中,理想是在对现实认识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①现实是理想的基础,②理想是未来的现实。
2.坚定的信念是实现理想的重要条件
3.勇于实践、艰苦奋斗是实现理想的根本途径
第六章
第二节大学生择业与创业
※一、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与创业观
(一)树立正确的择业观
1.树立崇高职业理想,重视人生价值实现
不应单纯地把职业看成是谋求生存的手段,更应把职业视为一生所追求的事业,它蕴涵着人们的人生理想和信念。
2.服从社会需要,追求长远利益
大学生在就业问题上要更多地考虑到社会的需要,把自己对职业的期望与社会的需要统一起来,着眼现实,面向未来,既不好高骛远,也不消极被动,以积极主动的态度面对就业问题。
3.打下坚实基础,做好充分准备
(二)树立正确的创业观
1.要有积极创业的思想准备
2.要有敢于创业的勇气
3.要提高创业的能力
二、在艰苦中锻炼与在实践中成才
(一)在艰苦中锻炼是成才的必要条件
(二)社会实践是锻造人才的熔炉
第三节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
一、爱情的本质与恋爱中的道德
所谓爱情是一对男女基于一定的社会基础和共同的生活理想,在各自内心形成的相互倾慕,并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终身伴侣的一种强烈、纯真、专一的感情。
性爱、理想和责任是构成爱情的三个基本要素。
恋爱中的道德要求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尊重人格平等
2.自觉承担责任
3.文明相亲相爱
二、婚姻与家庭
婚姻家庭关系是特定的人与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具有自然和社会两重属性。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具体表现为男女两性的差别和人类固有的本能,从而构成男女结合的生理基础和家庭成员关系在生物学上的特征,也体现了某些自然规律对婚姻家庭所起的制约和影响作用,如自然选择规律排斥近亲通婚等。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具体表现为婚姻家庭的产生、形成和发展变化,都取决于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并受到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从而使其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特定的社会性质。
由此可见,自然属性仅是婚姻家庭得以形成和发展的前提条件,社会属性才是婚姻家庭的本质。
三、家庭美德的基本规范
家庭美德是每个公民在家庭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夫妻、长幼、邻里之间的关系。
家庭美德的基本规范是:
1.尊老爱幼
2.男女平等
3.夫妻和睦
4.勤俭持家
5.邻里团结
四、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婚姻家庭关系不仅需要道德来维系,也需要法律来调整。
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主要有:
婚姻自由;
一夫一妻;
男女平等;
保护妇女、老人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
2.结婚的条件和程序
结婚的法定条件分为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有三个:
一是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这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必然要求,目的是维护公民的婚姻自主权。
二是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三是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婚姻当事人只有各自在未婚、离婚或丧偶的情况下才能结婚。
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构成重婚罪,要承担法律责任。
结婚的禁止条件:
一是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二是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即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3.家庭关系
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夫妻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
夫妻间的人身关系,是指夫妻双方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在人格、身份、地位以及生育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财产、扶养和继承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有形式。
父母子女关系,是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具体包括: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即经济上的必要帮助和精神上的关心照顾,这种义务是无条件的。
父母与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此外,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受继父或继母抚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与婚生子女与父母的关系相同。
其他家庭成员关系,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离婚的原则和方式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处理离婚时必须遵循以下两个原则:
一是保障离婚自由。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或符合法定离婚条件的,应依法准予离婚。
二是反对轻率离婚。
离婚标志着夫妻关系的解除和终止,从而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对家庭和社会都将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离婚自由的原则不能滥用。
离婚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协议离婚,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教育和夫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行为。
另一种是诉讼离婚,是指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双方虽系自愿离婚,但在对子女抚养或夫妻财产分割未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婚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行为。
第八章
第二节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
一、民商法律制度
(一)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1986年公布并施行的《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
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一是平等原则,二是自愿原则。
三是公平原则,四是诚实信用原则,五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二)民事主体制度
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成立的法律要件有四项:
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按法人的功能、设立方法以及财产来源的不同,法人分为四类,即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它主要包括合伙、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三)民事行为制度
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四)民事权利制度
民事权利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具体权益。
民事权利所包含的权益,可以分为财产权益和非财产权益。
因此,民事权利可以分为财产权和非财产权两大类。
我国民法所规定的民事权利,主要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等。
(五)民事责任制度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主体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以民事责任发生的原因为标准,将其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两类。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又称违约民事责任。
违约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
有违约行为,违约造成了损失,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存在过错。
在违约责任的诸形式中,只有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以上几个条件,其他责任的构成依其他法律的具体规定来认定。
侵权民事责任分为一般侵权民事责任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
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行为具有违法性,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与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区别在于,它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六)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民事权利,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
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两类。
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律不予保护。
(七)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违约责任以及主要合同种类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法按合同所反映交易关系的性质,将合同分为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合同、委托合同等15种。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八)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在创造、使用、转让和保护智力成果或工商业标志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立法主要有《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专门法律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还有大量关于知识产权的法规和规章。
此外,《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等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也是我国知识产权法的重要渊源。
(知识产权的权利有:
著作权
专利权
商标权
(九)商事法律制度
我国的商法是民商法律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公司、证券、票据、保险等法律制度。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是用来证明证券持有人有权取得相应权益的凭证。
证券交易有股票交易和债券交易等。
票据是指出票人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行政法律制度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原则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来说,它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能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一方面要规范和约束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
另一方面也要规范和约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行政法律关系十分广泛且复杂多样,在形式上很难制定出一个如同宪法、刑法和民法那样的统一法典,它的法律规范分散于众多法律文件之中。
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就是依法行政或行政法治原则,可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等。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存在和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合理、适当和公正。
(二)国家行政机关与公务员
(三)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力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根据行政行为所针对的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这一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四)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行政责任追究必须遵循的原则主要有:
责任法定原则,责任与违法程度相一致原则,补救、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等。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返还权益,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纠正不当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赔偿等。
(五)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三、经济法律制度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原则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原则是经济法在其调整特定社会关系时在特定范围内所普遍适用的基本准则。
我国经济法原则主要有:
一是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二是效率公平原则。
三是可持续发展原则。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主要享有下列权利:
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公平交易的权利;
因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当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权益争议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可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提请仲裁机关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追究经营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三)税收法律制度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国家权力依法向纳税人征收货币或实物,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法律关系是由税收法律规范调整的,征税主体与纳税人之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始终是国家。
税法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征税主体、纳税主体、征税客体、税种及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税免税、违章处理等。
四、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法的概念和原则
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简言之,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
狭义的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和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具体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刑法典;
广义的刑法是指刑法典和单行刑事法律及非刑法规范性文件中的刑事规范。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特有的在刑法的立法、解释和适用过程中所必须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刑法明文规定了三个基本原则:
一是罪刑法定原则。
二是罪刑相当原则。
三是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
(二)犯罪概述
犯罪是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包括:
犯罪主体,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犯罪主观方面。
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等;
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观方面,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需要具备的诸种要件的总称,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等。
排除犯罪的事由。
排除犯罪的事由是指虽然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构成犯罪的事由。
《刑法》明文规定了两种排除犯罪的事由,即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刑法》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
(三)刑罚制度
刑罚是由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者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刑罚体系由主刑和附加刑构成。
主刑是指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与死刑。
附加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它既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刑法》规定的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
第三节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
一、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各种民事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判的人。
狭义上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
广义上的当事人还包括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民事诉讼程序:
第一审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除简单的民事纠纷案件外都适用的程序。
主要包括:
起诉与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宣判等环节。
简易程序,是简化了的普通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运用的一种独立的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在审判实践中,简单的民事案件一般是指那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争议不大、影响较小的案件。
第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裁判,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
上诉必须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对案件依法重新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程序。
二、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在我国,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并称为三大诉讼,是国家诉讼制度的基本形式之一。
行政诉讼法是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引起行政争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或者主要阶段的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自立案至作出第一审判决的诉讼程序,是行政审判的基础程序,具体包括审理前的准备和庭审。
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