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安全知识调考复习提要基建单位生产人员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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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作业指挥者没有履行指挥职责;

(19)安排不符合要求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操作);

(20)设备材料订货和验收把关不严,将伪劣产品引入系统;

(21)对检修后的电气设备、转动机械、压力容器,未经验收合格即投运;

(22)检修、更新改造的设备投运前,作业负责人没有向运行人员书面交待设备变动情况;

(23)在调度室、控制室、仓库、危险品贮存地等场所使用明火、电炉或不按照规定动火作业;

(24)将资质不合格的施工队伍引进系统;

(25)新建、改扩建工程未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省公司有关反事故技术措施;

(26)无证开车、酒后开车、超速行驶、将车交无证人驾驶、驾驶员私自出车、行车中拔打或接听手机、车辆装设反雷达测速的“电子装置”等行为之一。

5、《湖南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违章下岗”实施规定(试行)》第8.3条规定,局(厂、公司)及省公司稽查发现的违章,给予违章者1—3个月的下岗处罚。

6、《湖南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违章下岗”实施规定(试行)》第10条规定,作业人员违章,监护人不纠正、不处理,被上级监督人员发现时,监护人与违章者同等处罚。

7、《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第1.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8、按照《湖南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第16-21条,发生特大人身伤亡事故,重大火灾事故或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一般人身死亡事故或死亡与重伤合计达3~9人的事故,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9、心肺复苏法支持生命的三项基本措施是,a、通畅气道;

b、口对口(鼻)人工呼吸;

c、胸外按压(人工循环)。

10、紧急救护的基本原则是:

⑴在现场采取积极措施保护伤员生命;

⑵减轻伤情,减少痛苦;

⑶并根据伤情需要,迅速联系医疗部门救治。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发电厂变电所部分)》的有关内容:

11、第1.2条规定:

电力作业现场的基本条件有四条:

一是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作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合格、齐备;

二是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及施工车辆上宜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应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

三是现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应合格并符合有关要求;

四是各类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事故紧急处理措施。

12、第1.3条规定:

作业人员需具备的基本条件有:

(1)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

(体格检查每两年至少一次)。

(2)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和业务技能,且按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相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

(3)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13、第1.4条规定:

各类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上岗。

14、第1.7条规定:

高压电气设备:

对地电压在1000V及以上者;

低压电气设备:

对地电压在1000V以下者。

15、第3.2.10.4条规定:

专责监护人的安全责任有:

(1)明确被监护人员和监护范围;

(2)工作前对被监护人员交待安全措施,告知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3)监督被监护人员遵守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

16、第3.2.10.5条规定:

工作班成员的安全责任有:

(1)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安全措施、工作中的危险点,并履行确认手续;

(2)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技术规程和劳动纪律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

(3)相互关心工作安全,并监督本规程的执行和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

17、第6.2.1条规定:

凡在离地面(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的地点进行的工作,都应视作高处作业。

18、第4.1条规定,在电气设备上安全工作的技术措施有:

(1)停电;

(2)验电;

(3)接地;

(4)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围栏)。

上述措施由运行人员或有权执行操作的人员执行

19、第4.4.9条规定,装、拆接地线均应使用绝缘棒和戴绝缘手套。

人体不得碰触接地线或未接地的导线,以防止感应电触电。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内容:

20、第122条规定:

班组应组织好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动,做到有内容、有目的、有记录。

每天应坚持进行班前“站班会”(含前一天的班后会),做到“三查”(查衣着、查“三宝”、查精神状态)、“三交”(交任务、交安全、交技术)。

21、第120条规定:

班(组)应建立以落实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制度。

做到安全工作事事有分工、人人有职责。

22、第126条规定:

班(组)对职业防护用品、用具应妥善保管,并按规定周期试验鉴定。

个人防护用品应做到使用标准化。

23、第132条规定:

班(组)安全管理工作,应认真做好记录。

安全资料应妥善保存,做到有据可查,便于进行检查、考核和评比。

24、第165条10款规定中的安全工器具是指安全自锁器、速差自控器、安全网、水平安全绳、安全标志牌、绝缘梯、绝缘杆、防静电接地线等用于安全防护的工器具。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有关内容:

25、第1.2条规定:

对事故采取“四不放过”的原则是指:

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

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及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没受到处罚不放过。

26、第2.1.1.1条的释义:

职工“干私活”发生伤亡不作为电力生产伤亡事故,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作为“干私活”:

1)具体工作人员的工作任务是由上级(包括班组长)安排的;

2)具体工作人员的行为不是以个人得利为目的。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内容:

27、(DL5009.1—2002)3.1.7条规定:

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必须穿戴合格的劳动保护服装和正确佩戴安全帽。

严禁穿拖鞋、凉鞋、高跟鞋或带钉的鞋,以及短袖上衣或短裤进入施工现场。

严禁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28、(DL5009.2—2004)3.0.13条规定:

遇有雷雨、暴雨、浓雾、沙尘暴、六级以上大风时,不得进行高处作业、水上运输、露天吊装、杆塔组立和放紧线等作业。

29、(DL5009.1—2002)10.2.1条6款规定:

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每年至少应人选一次全面技术检查。

对新装、拆迁、大修或改变重要技术性能的,在使用前应按规定进行负荷试验。

静负荷试验应为额定起重量的125%;

动负荷试验应为额定起重量的110%。

30、(DL5009.1—2002)9.1.1条规定:

现场一般脚手架的荷载不得超过2.65kPa(270kg/m2)。

31、(DL5009.1—2002)8.1.3条规定:

高处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应装设由上下两道栏杆(上道栏杆高1.05m~1.2m,下道栏杆高能.5m~0.6m)和栏杆柱组成的防护栏杆和18cm高的挡脚板,或设防护立网。

32、(DL5009.3—1997)3.8.1.1条d款规定:

起重作业使用的吊索(千斤绳)的夹角一般不大于90度,最大不得超过120度。

33、(DL5009.1-2002)10.1.2条规定:

起吊物应绑挂牢固。

吊钩悬挂点应在吊物重心的垂直线上,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不得偏拉斜吊。

落钩时应防止由于吊物局部着地而引起吊绳偏斜。

吊物未固定时严禁松钩。

34、(DL5009.1—2002)10.5.1条15款规定:

钢丝绳用编结法插接绳套时,其编结长度应大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且不得小于300mm。

35、(DL5009.1—2002)11.1.6条规定:

在焊接、切割地点周围5m范围内,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

确实无法清除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或防护措施。

36、(DL5009.1—2002)11.3.3条规定:

橡胶软管应按下列规定着色:

氧气管为黑色或蓝色;

乙炔管为红色;

氩气管为绿色。

37、(DL5009.1—2002)13.4.3条规定:

小型电动工具的绝缘电阻应定期用500V的兆欧表进行测量检查,如带电部件与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达不到2MΩ时,必须进行维修处理。

38、(DL5009.1—2002)4.0.3条规定:

在仓库、宿舍、加工场地及重要机械设备旁,应有相应的灭火器材,一般按建筑面积每120m2设置标准灭火器一个。

39、(DL5009.2—2004)4.0.2条4款规定:

钢管堆放的两侧设立柱,堆放高度不超过1m。

40、(DL5009.2—2004)4.0.3条5款规定:

水泥堆放的地面垫平,堆放高度不超过12包。

41、(DL5009.2—2004)11.1.7条规定:

杆塔组立的加固绳子和临时拉线必须使用钢丝绳。

42、(DL5009.2—2004)11.1.11条规定:

不得利用树木或外露岩石作牵引或制动等主要受力锚桩。

43、(DL5009.1—2002)10.4.1条的规定:

起重机的指挥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按GB5082的规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指挥。

44、(DL5009.2—2004)11.1.15条规定:

组立220kV及以上杆塔时,不得使用木抱杆。

45、(DL5009.2—2004)11.1.20条规定:

组立(拆)高塔必须使用速差自控器和安全自锁器。

46、(DL5009.2—2004)12.4.2条规定:

张牵放线时,导引绳、牵引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3。

47、(DL5009.2—2004)12.10.1条规定:

为防雷电以及临近高压电力线路作业时的感应电,必须按安全技术规定装设可靠的接地装置。

个人保安接地线的截面不得小于16mm2;

停电线路的工作接地线的截面不得小于25mm2。

48、(DL5009.2—2004)12.10.2条4款规定:

接地棒宜镀锌,截面不应小于16mm2,插入地下的浓度应不小于0.6m。

49、(DL5009.2—2004)14.4.1条规定:

金属抱杆整体弯曲度超过杆长的1/600时应禁止使用。

50、(DL5009.1—2002)15.1.2条的规定:

爆破人员应经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

未经专业培训的人员不得参加爆炸物的运输、保管和爆破工作。

51、(DL5009.1—2002)12.1.3条的规定:

转动机械的操作人员应穿工作服并扎紧袖口,作业时不得戴手套,长发、发辫应盘入帽内。

52、(DL5009.1—2002)8.1.9条的规定:

凡参加高处作业的人员应进行体格检查。

经医生诊断患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的人员不得参加高处作业。

53、(DL5009.1—2002)8.1.10条的规定:

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上方的牢固可靠处;

高处作业人员应衣着灵便。

54、(DL5009.1—2002)11.1.8条的规定:

严禁在带有压力的容器和管道、运行中的转动机械及带电设备上进行焊接、切割与热处理作业。

55、(DL5009.2—2004)10.3.1条规定:

起重机的操作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并经实际操作及有关安全规程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可独立操作。

56、(DL5009.1—2002)10.1.9条的规定:

起重机吊运重物时一般应走吊运通道,严禁从人员的头顶上方越过。

57、(DL5009.1—2002)10.1.14条的规定:

遇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气候,或因夜间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清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作业。

58、(DL5009.1—2002)4.0.4条的规定:

消防设施应有防雨、防冻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确保消防水畅通、灭火器有效。

59、(DL5009.1—2002)4.0.7条的规定:

在油库、木工间及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设“严禁烟火”的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60、(DL5009.1—2002)4.0.9条的规定:

存放炸药、雷管,必须得到当地公安部门的许可,并分别存放在专用仓库内,指派专人负责保管,严格领、退料制度。

二、应掌握的安全知识:

(40小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内容:

61、第51条规定: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62、第3章规定从业人员的权利,包括5项:

①、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

②、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③、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④、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⑤、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63、第3章规定从业人员的义务包括4项:

①、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②、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③、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④、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

64、第11条规定:

火电、送变电施工企业对安全施工实行三级控制目标:

企业控制人身重伤事故;

专业工地控制人身轻伤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班组控制未遂事故和记录事故。

65、第78条规定:

对新入厂人员(包括正式工、全同工、临时工、代训工,实习和参加劳动的学生以及聘用的其他人员等)应进行不少于40课时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工作。

66、第85条1款规定:

工程项目的一切施工活动必须要有书面的作业指导书(送变电工程的一切施工活动还必须要有安全施工作业票),作业指导书中必须要有专题安全施工措施,并在施工前对参加施工的所有人员进行交底、签字认可。

无措施和未交底,严禁施工。

67、第85条7款规定:

安全施工措施交底过程中,编制人员、施工人员均应参加,并按程序交底、记录、签证、认可。

作业过程需变更措施和方案,必须经措施审批人同意,并有书面签证。

68、第26条规定:

班组长职责:

1、对本班组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负直接管理责任。

2、负责组织本班组人员学习与执行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规程、制度及措施。

带头遵章守纪,及时纠正并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3、认真组织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动,及时总结与布置班组安全工作,并作好安全活动记录。

4、认真进行每天的“站班会”和班后安全小结。

5、每天检查施工场所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督促本班组人员正确使用职业安全防护用品和用具。

6、负责进行新入厂人员的第三级安全教育和变换工种人员的岗位安全教育。

7、在工程项目开工前,负责组织本班组参加施工的人员接受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

对未签字的人员,不得安排参加该项目的施工。

8、负责本班组施工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的检查、落实并签证确认。

对危险作业的施工点,必须设安全监护人。

送变电公司的班组长,应负责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审批工作。

9、督促本班组人员进行文明施工,收工时及时清扫整理作业场所。

10、贯彻实施安全工作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做到奖罚严明。

11、组织本班组人员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及时改进班组安全工作。

69、第28条规定:

施工人员职责:

1、认真学习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规程、规定、制度和措施,自觉遵章守纪,不违章作业。

2、正确使用职业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并在使用前进行可靠性检查。

3、施工项目开工前,认真接受安全施工措施交底,并在交底书上签字。

4、作业前检查工作场所,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以确保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下班前及时清扫整理作业场所。

5、不操作自己不熟悉的或非本专业使用的机械设备及工器具。

6、正确使用与爱护安全设施,未经工地专职安全员批准,不得拆除或挪用安全设施。

7、施工中发现不安全问题应妥善处理或向上级报告。

对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经安全交底的施工项目,有权拒绝施工并可越级报告。

有权制止他人违章;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对危害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8、认真参加安全活动,积极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

9、发生人身事故时应立即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报告;

调查事故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

分析事故时应积极提出改进意见和防范措施。

70、第118条规定:

班(组)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努力消除事故隐患,杜绝违章作业,在保证职工安全与健康的前提下组织施工。

71、第119条规定:

班(组)安全施工应有明确的管理目标,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减少记录事故,杜绝轻伤事故,努力实现各类灾害事故为零的目标。

72、第121条规定:

班(组)应开展经常性、多样性的安全学习、宣传教育和岗位练兵活动,使职工熟练地掌握岗位的安全操作技术及安全作业标准,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73、第124条规定:

班(组)应做到凡是施工项目,必须先交底,并完善安全措施(设施),具备安全文明施工条件后再开工。

74、第131条规定:

班(组)应结合施工特点和实际需要,积极推广应用现代安全管理方和安全技术新成果,提高班(组)安全管理水平。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线路部分)》的有关内容:

75、(电力线路部分、发电厂变电所部分)的规定,高压电气设备:

76、(发电厂及变电所部分)第2.1.3条规定:

电压等级在10kV及以下的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是0.70米,20、35kV的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是1.00米,66、110kV的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是1.5米,220kV的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是3.00米,330kV的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是4.00米,500kV的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是5.00米。

77、(发电厂和变电所部分)第6.12条规定:

低压带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

使用有绝缘柄的工具,其外裸的导电部位应采取绝缘措施,防止操作时相间或相对地短路。

工作时,应穿绝缘鞋和全棉长袖工作服,并戴手套、安全帽和护目镜,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进行。

严禁使用锉刀、金属尺和带有金属物的毛刷、毛掸等工具。

78、(线路部分)第9.1.1条规定:

施工机具和安全工器具应统一编号,专人保管。

入库、出库、使用前应进行检查。

79、(发电厂和变电所部分)第6.1.2条规定:

带电作业应在良好天气下进行。

如遇雷电(听见雷声、看见闪电)、雪雹、雨雾不得进行带电作业,风力大于5级时,一般不宜进行带电作业。

80、(线路部分)第1.5条规定:

各类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81、(线路部分)第6.2.1条规定: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_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度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且宜使用全方位防冲击安全带。

安全带必须拴在牢固的构件上,并不得低挂高用。

施工过程中,应随时检查安全带是否拴牢。

82、(线路部分)第3.1条规定:

电力线路安全工作的技术措施:

停电;

验电;

装设接地线;

使用个人保安线;

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围栏)。

83、(电力线路部分)第8.3.1条规定:

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电力线路和电气设备上不得进行等电位作业。

84、(电力线路部分)第3.4.3条规定:

同杆塔架设的多层电力线路挂接地线时,应先挂低压、后挂高压,先挂下层、后挂上层,先挂近侧、后挂远侧。

拆除时次序相反。

85、(电力线路部分)第3.5.3条规定:

个人保安线应使用有透明护套的多股软铜线,截面积不得小于16平方毫米,且应带有绝缘手柄或绝缘部件。

严禁以个人保安线代替接地线。

86、(电力线路部分)第5.3.5条规定:

邻近带电的电力线路进行工作时,有可能接近带电导线至表5-2安全距离以内时,应做到以下要求:

(1)采取有效措施,使人体、导线、施工机具、牵引绳索和拉绳等与带电导线符合表5-2安全距离规定;

(2)作业的导、地线还应在工作地点接地。

绞车等牵引工具应接地。

87、(电力线路部分)第6.4.7条规定:

在起吊、牵引过程中,受力钢丝绳的周围、上下方、内角侧和起吊物的下面,严禁有人逗留和通过。

吊运重物不得从人头顶通过,吊臂下严禁站人。

88、(电力线路部分)第6.5.3条规定:

立、撤杆塔过程中基坑内严禁有人工作。

除指挥人及指定人员外,其他人员应在离开杆塔高度的1.2倍距离以外。

89、(电力线路部分)第6.5.15条规定:

杆塔上有人时,不得调整或拆除拉线。

90、按照我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任何人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91、《紧急救护法》第2.5.7条规定,对触电者实施单人胸外按压的标准操作频率为每15次按压吹气2次。

92、《紧急救护法》告诉我们,被电击的人能否获救,关键在于能否尽快脱离电源和施行紧急救护。

93、(DL5009.1-2002)第11.3.1条15款规定:

气瓶的存放与保管:

  1)气瓶应存放在通风良好的场所,夏季应防止日光曝晒。

  2)严禁将气瓶和易燃物、易爆物混放在一起。

  3)严禁与所装气体混合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一起存放。

  4)乙炔气瓶、液化石油气瓶应保持直立,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5)严禁将气瓶靠近热源。

  6)氧气、液化石油气瓶在使用、运输和储存时,环境温度不得高于60℃;

乙炔气瓶在使用、运输和储存时,环境温度不得高于40℃。

  7)严禁将乙炔气瓶放置在有放射性射线的场所,亦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

94、(DL5009.1-2002)第13.4.2条规定:

电动工具使用前应检查下列各项:

  1)外壳、手柄无裂缝、无破损。

  2)保护地线或保护零线连接正确、牢固。

  3)电缆或软线完好。

  4)插头完好。

  5)开关动作正常、灵活,无缺损。

  6)电气保护装置完好。

  7)机械防护装置完好。

  8)转动部分灵活。

95、(DL5009.1-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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