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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单位依照第一条规则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支出,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注销为各类一切制企业〔不包括团体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集体运营户〕、事业单位、社聚集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对残疾人团体失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公营业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136号〕第六条第〔二〕项和«

中华人民共和公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

[〔93〕财法字第40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则,对残疾人团体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二〕依据«

财政部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假定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04号]第三条的规则,对残疾人团体提供的加工、修缮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四、对残疾人团体失业的团体所得税政策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团体所得税法»

〔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团体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的规则,对残疾人团体取得的休息所得,依照省〔不含方案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则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团体所得税。

详细所得项目为:

工资薪金所得、集体工商户的消费和运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运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运用费所得。

  五、享用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

  安排残疾人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契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央求享用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则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依法与安排的每位残疾人签署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休息合同或效劳协议,并且安排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践上岗任务。

  〔二〕月平均实践安排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践安排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月平均实践安排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践安排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用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则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则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三〕为安排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交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依据国度政策规则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经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排的每位残疾人实践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的最低工资规范的工资。

 〔五〕具有安排残疾人上岗任务的基本设备。

  六、其他有关规则

  〔一〕经认定的契合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单位,应按月计算实践安排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平均比例,本月平均比例未到达要求的,暂停其本月相应的税收优惠。

在一个年度内累计三个月平均比例未到达要求的,取消其次年度享用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资历。

  〔二〕«

财政部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则的特殊教育学校举行的企业,是指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先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担任运营管理、运营支出全部归学校一切的企业,上述企业只需契合第五条第〔二〕项条件,即可享用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则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实践上岗任务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先生计算在内,在计算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先生计算在内。

  〔三〕在除辽宁、大连、上海、浙江、宁波、湖北、广东、深圳、重庆、陕西以外的其他地域,2007年7月1日前已享用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凡不契合本通知第五条第〔三〕项规则的有关交纳社会保险条件,但契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则的其他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暂予认定为享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

上述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则尽快为安排的残疾人足额交纳有关社会保险。

2007年10月1日起,对仍不契合该项规则的单位,应中止执行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则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四〕对安排残疾人单位享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各项条件实行年审方法,详细年审方法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及残疾人结合会制定。

  七、有关定义

  〔一〕本通知所述〝残疾人〞,是指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物证»

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肉体残疾的人员和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物证〔1至8级〕»

的人员。

  〔二〕本通知所述〝团体〞均指自然人。

 〔三〕本通知所述〝单位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树立休息关系并依法应当签署休息合同或效劳协议的雇员。

  〔四〕本通知所述〝工疗机构〞是指集失业和康复为一体的福利性消费安排单位,经过组织肉体残疾人员参与适当消费休息和实施康复治疗与训练,到达安宁心情、缓解症状、提高技艺和改善生活状况的目的,包括肉体病院附设的康复车间、企业附设的工疗车间、基层政府和组织兴办的工疗站等。

  八、对残疾人人数计算的规则

  〔一〕允许将肉体残疾人员计入残疾人人数享用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则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工疗机构等适宜安排肉体残疾人失业的单位。

详细范围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民政部门及残疾人结合会规则。

  〔二〕单位安排的不契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休息法»

〔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及有关规则的休息年龄的残疾人,不列入本通知第五条第〔二〕款规则的安排比例落第一条规则的退税、减税限额和第二条规则的加计扣除额的计算。

  九、单位和团体采用签署虚伪休息合同或效劳协议、伪造或重复运用残疾物证或残疾军物证、残疾人挂名而不实践上岗任务、虚报残疾人安排比例、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则的社会保险、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等方法骗取本通知规则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则清查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其实践发作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践享遭到的减〔退〕税款应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其发作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三年内取消其享用本通知规则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资历。

  十、本通知规则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详细征收管理方法由国度税务总局会同民政部、中国残疾人结合会另行制定。

福利企业安排残疾人比例和安排残疾人基本设备的认定管理方法由民政部商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结合会制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单位安排残疾人比例和安排残疾人基本设备的认定管理方法由中国残疾人结合会商财政部、民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制定。

  十一、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但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本通知第二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则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假定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01]号第一条第〔九〕项、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

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效果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03号]、«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效果的通知»

〔国税发[1994]155号〕、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

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效果的通知»

〔财税字[2000]35号〕、«

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任务的通知»

〔财税[2006]111号〕、«

国度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结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方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6]112号〕和«

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任务的通知»

〔财税〔2006〕135号〕自2007年7月1日起中止执行。

 十二、各地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仔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规则,增强指导,及时向外地政府汇报,取得政府的了解与支持,并亲密与民政、残疾人结合会等部门衔接、沟通。

税务部门要牵头树立由上述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将本通知规则的各项政策贯彻落实好。

财政、税务部门之间要相互配合,省级税务部门每半年要将执行本通知规则的各项政策的减免〔退〕税数据及相关状况及时通报省级财政部门。

十三、各地在执行中有何效果,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国度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五日

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任务的通知

财税〔2006〕111号

辽宁、上海、浙江、湖北、广东、重庆、陕西省〔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度税务局、中央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更好地促进残疾人员失业,经国务院同意,决议选择局部省市停止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

现将试点任务的有关效果通知如下:

  一、归入试点的地域和企业范围

  〔一〕归入此次试点的地域为辽宁省、上海市、浙江省、湖北省、广东省、重庆市、陕西省。

  〔二〕享用政策的福利企业范围由现行的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政府举行的国有、团体一切制福利企业扩展到由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一切制内资企业。

  二、试点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营业税。

  1.实行由税务机关按企业实践安排残疾人员的人数限额减征增值税或营业税的方法。

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减征的增值税或营业税的详细限额,由试点省市税务机关依据同级统计部门发布的外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越每人每年3.5万元。

  2.享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征税人为消费销售应征增值税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缮修配劳务的工业企业。

但企业消费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外购后直接销售的货物、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以及从事商品批发、批发的企业不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享用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征税人为从事属于营业税〝效劳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业务的企业。

提供广告劳务及不属于〝效劳业〞税目的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不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应当将上述不得享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业务和其他业务区分核算,不能准确区分核算的,不得享用本通知规则的税收优惠政策。

  3.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的企业,可自行选择减征增值税或许营业税,选定后1年内不得变卦。

  4.企业同时契合本通知规则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条件和其他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

  〔二〕企业所得税。

采取本钱加计扣除的方法,按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实践工资的2倍在税前扣除。

  三、企业的认定条件

  享用本通知规则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需同时契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实践安排的残疾人员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必需到达25%以上。

企业在职职工是指与企业签署一年以上休息合同的职工〔135号文中已对该定义作出修正〕。

  〔二〕企业依法与安排的每位残疾人员签署一年以上的休息合同。

  〔三〕企业依法为安排的每位残疾人员交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企业经过银行向安排的每位残疾人员支付不低于所在县〔市〕最低工资规范的工资。

  上述残疾人员是指持有«

、«

的盲、聋、哑、肢体残疾和智力残疾人员。

  四、详细实施方法由国度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结合会另行制定。

  五、试点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试点时期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试点地域中止执行。

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是指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

[〔94〕财税字第001号]第一条第〔九〕款、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155号〕和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

〔财税字[2000]35号〕规则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六、试点地域的各级财税部门要仔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要求,及时与民政等部门沟通状况。

在试点进程中发现的效果,要及时上报财政部〔税政司〕和国度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国度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结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方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6]112号

辽宁、上海、浙江、湖北、广东、重庆、陕西省〔直辖市〕国度税务局、中央税务局、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结合会:

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任务的通知»

〔财税[2006]111号〕和«

税收减免管理方法〔试行〕»

〔国税发[2005]129号〕的有关规则,现将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任务的详细实施意见明白如下:

  一、认定试点地域安排残疾人失业的企业需求央求享用增值税或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当区分向外地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认定央求。

  民政部门应当对企业安排残疾人员的比例、企业能否具有福利企业资历停止审核,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民政部门的详细审核管理方法,由民政部另行规则。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照«

〔财税[2006]111号〕第三条规则的条件对企业能否契合减免税条件作出认定。

〔需企业提供税务部门的认定及减税限额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需求提请残疾人结合会、民政部门对残疾物证件的真实性停止审核。

  二、核定福利企业年度减税限额

  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财税[2006]111号文件规则的条件、企业报送的有关资料以及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审核认定企业契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当书面核定企业年度减税限额,并在残疾物证件上加盖戳记。

  企业年度减税限额的计算公式为:

  年度减税限额=∑安排的每位残疾人员的预定任务月份÷

12×

每位残疾人员年度减税限额

  假设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属于其他税务机关征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审核同意意见抄送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另行审批。

  三、减征方法

  〔一〕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减征

  交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企业应当在取得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企业年度减税限额的次月起,随征税申报一并书面央求减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核定的企业年度减税限额内按月减征应征税额,月度应征税额缺乏减征的局部可在以后月份继续减征。

  当年应征税额小于核定的年度减税限额的,以当年应征税额为限;

当年应征税额大于核定的年度减税限额的,以核定的年度减税限额为限。

企业当年应征税额缺乏减征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减征。

  〔二〕本钱加计扣除企业可以依照支付给残疾人员实践工资的2倍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变卦申报

  〔一〕企业实践安排的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作变化,但仍契合减税条件的,应当依据变化事项按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则央求主管税务机关和民政部门重新认定、核定年度减税限额。

  〔二〕企业因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变化,不再契合减税条件时,应当自状况变化之日起15个任务日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五、监视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增强日常监视管理,并会同财政部门、民政部门树立年审制度,对不契合减税条件的企业,取消其减税资历,追缴失掉减税资历时期已减免的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则予以处分。

  〔二〕税务机关和征税人应当树立专门管理台账。

在征管软件未修正前,主管税务机关和征税人都要树立专门管理台账,静态掌握企业年度减税限额及残疾人员变化等状况。

  〔三〕各级财税部门应当增强与民政部门、休息保证部门、残疾人结合会等有关部门的沟通,逐渐树立健全与发证部门的信息比对审验机制。

要树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增强对试点任务的协调、指点,及时处置试点出现的效果,保证试点任务顺利停止。

  六、执行日期和要求

  〔一〕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试点省〔市〕可按本通知规则肉体,制定详细实施方法。

本通知实施后,对试点地域适用原政策的企业,一概按本通知规则执行。

  〔二〕试点地域的税务部门、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和残疾人结合会应当及时跟踪试点政策的执行状况,总结试点阅历,发现效果要及时反映。

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任务的通知

财税[2006]135号

2006年9月25日

辽宁、大连、上海、浙江、宁波、湖北、广东、深圳、重庆、陕西省〔市〕财政厅〔局〕、国度税务局、中央税务局:

  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任务的有关文件下发后,试点地域财税部门积极举动,仔细组织落实试点任务。

为了确保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任务顺利推进,现将有关效果明白如下:

  一、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时间由2006年7月1日改为2006年10月1日。

  二、«

〔财税[2006]111号〕第一条规则的试点地域包括辽宁省大连市、浙江省宁波市和广东省深圳市。

  三、将增值税减征方式调整为由税务机关实行即征即退方式。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当月已交增值税额缺乏退还的,可在当年已交增值税中退还,仍缺乏退还的可结转当年以后月份退还。

当月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月应退增值税额=企业当月实践残疾人员人数×

试点省〔直辖市〕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还增值税的详细限额÷

12

  营业税仍实行减征方式。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当月应缴营业税缺乏减征的,不得结转当年以后月份减征。

当月应减征营业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月应减征营业税额=企业当月实践残疾人员人数×

试点省〔直辖市〕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减征营业税的详细限额÷

  企业新安排残疾人员从签署休息合同并交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

企业安排的残疾人员和其他职工增加的,从次月起计算。

  四、经认定的契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实践安排残疾人员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逐月计算,当月比例未到达25%的,不得退还当月的增值税和减征当月的营业税。

  年度终了,应平均计算企业全年实践安排残疾人员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年度平均比例未到达25%的,应自次年1月1日起中止执行增值税退税、营业税减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财税[2006]111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中规则的〝外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是指本省〔直辖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试点的方案单列市依照所在省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执行。

  兼营营业税〝效劳业〞税目劳务和其他税目劳务的企业,只能减征〝效劳业〞税目劳务的应征税额;

〝效劳业〞税目劳务的应征税额缺乏扣减的,不得用其他税目劳务的应征税额扣减。

  六、享用财税[2006]111号文件规则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工资加计扣除局部如大于当年应征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越应征税所得额的局部,超越局部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扣除;

享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盈余企业不适用工资加计扣除应征税所得额的方法。

  取消〝企业消费销售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不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则。

  七、财税[2006]111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规则的〝企业在职职工〞定义调整为〝企业在职职工是指与企业树立休息关系并依法应当签署休息合同的雇员〞。

  八、企业安排的持有外省〔直辖市〕有关部门核发的残疾物证件的残疾人和不契合«

及有关规则的休息年龄的残疾人,不列入财税[2006]111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规则的安排比例及本通知有关退税或减税限额的计算。

但一般管理基础好的试点地域,经商外地民政或残疾人结合会赞同,也可将企业安排的持有外省〔直辖市〕有关部门核发的残疾物证件的残疾人,列入财税[2006]111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规则的安排比例及本通知有关退税或减税限额的计算。

相应的管理方法报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备案。

  试点省〔直辖市〕内跨地域安排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政策效果,由各省〔直辖市〕财税部门规则。

  九、对2006年10月1日前已享用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但不契合财税[2006]111号文件第三条第〔三〕款规则条件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暂予认定为享用优惠政策的企业。

2007年1月1日起对仍不契合上述规则条件的企业,应中止执行增值税退税、营业税减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财税[2006]111号文件第三条第〔四〕款关于企业经过银行向安排的每位残疾人员支付工资中的银行包括信誉社等兴办代发工资业务的金融机构。

  十一、财税[2006]111号文件第三条中所述〝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物证〔1至8级〕»

的盲、聋、哑、肢体残疾和智力残疾人员〞是指,持有«

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和智力残疾的人员和持有«

中华八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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