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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公司概要…………………………………………………………1

第二章施工企业纳税筹划的一般特点…………………………………1

一、合法性……………………………………………………………1

二、目的性……………………………………………………………1

三、专业性……………………………………………………………2

第三章施工企业的纳税筹划……………………………………………2

第一节 利用工程承包进行纳税筹划………………………………2

第二节 通过合作建房进行纳税筹划………………………………4

第三节通过营业额项目进行纳税筹划……………………………5第四节利用降低建筑材料买价进行税务筹划……………………6

第五节利用销售不动产进行税收筹划……………………………7

第六节利用纳税发生时间纳税筹划………………………………8

第四章关于个人所得税税问题的探讨………………………………9

一、利用计税依据及税率的纳税筹划………………………………9

二、利用公积金进行纳税筹划………………………………………10

三、增加税收减免额…………………………………………………12

四、部分应税收入转化为费用………………………………………12

第五章关于企业所得税税问题的探讨………………………………14

参考文献

第一章 公司概要

XX公司成立于XX年,注册资金XXXX万元,企业资质等级:

建筑总承包壹级,经营范围:

土木工程建筑安装,装饰装修。

注册地址为:

XXXXX,公司设有XXX、财务部、人力资源部、施工管理部等部门。

经营中主要涉及到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

第二章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一般特点

 

一、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纳税筹划不仅符合税法的规定,还应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

纳税筹划的合法性,是纳税筹划区别于其它税务行为的一个最典型的特点。

这具体表现在企业采用的各种纳税筹划方法以及纳税筹划实施的效果和采用的手段都应当符合税法的规定,应当符合税收政策调控的目标。

有一些方法可能跟税收政策调控的目标不一致,但企业可以从自身的行为出发,在不违反税法的情况下,采用一些避税行为。

二、目的性

税收筹划的目的是降低税收支出。

企业要降低税收支出,一是可以选择低税负;

二是可以延迟纳税时间。

不管使用哪种方法,其结果都是节约税收成本,以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这有助于企业取得成本优势,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得到生存与发展,从而实现长期赢利的目标。

三、专业性

 税收筹划的开展,并不是某一家企业、某一人员凭借自己的主观愿望就可以实施的一项计划,而是一门集会计、税法、财务管理、企业管理等各方面知识于一体的综合性学科,专业性很强。

一般来讲,在国外,纳税筹划都是由会计师、律师或税务师来完成的;

在我国,随着中介机构的建立和完善,它们也将承担大量纳税筹划的业务。

第三章施工企业纳税筹划

施工企业是营业税纳税的主导产业之一,合理地筹划营业税,对于提高企业利润水平和竞争能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结合我国法律规定和施工企业现状,我认为施工企业营业税的纳税筹划可从以下几节涉及到的方面着手。

第一节 利用工程承包进行纳税筹划

对工程承包公司与施工单位是否签订承包合同,将营业税划归成两个不同的税目,即建筑业和服务业。

而建筑业的适用税率为3%,服务业的适用税率为5%,税率的差异带来税负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

建筑工程承包公司利用工程承包合同,使自己适用建筑业较低的税率进行纳税筹划有极大的意义,而且有足够的空间。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5款第3条的规定:

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假如工程承包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假如工程承包公司不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工程承包公司对工程的承包有两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是由工程承包公司同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然后将设计、采购等项工作分别转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承包公司负责各个环节的协调与组织。

工程承包公司有的自身没有施工力量,或者自身虽有施工力量,但不参与该项目的施工,将所有设计、采购、施工等项业务全部转包给其他单位,自身只从事协调或组织工作;

有的自身有一定的施工力量且参与了该项目的施工,但仍将其中大部分施工任务转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承包公司的收入主要是总承包金额与分包金额之间的差额。

第二种形式是工程合同由施工单位同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公司负责设计及对建设单位承担保证,并向施工单位按工程总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治理费。

对于第一种形式,即工程承包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人同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无论其是否具备施工力量,是否参与工程施工业务,对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而不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对于第二种形式,即工程承包公司不作为工程总承包人,不与建设者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而仅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的中介人,无论工程承包公司是否具备施工力量,一律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

以上两种形式之间,适用的营业税税目和税率不一样,营业税税负也不一样。

获取中介费收入的营业税税负重于获取承包收入的总承包单位的税负。

然而,这两者之间是可以转换的。

应该说,施工企业以其资力和实力获取工程承包资格,再部分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具有中介性质,假如中介方也具有施工能力和施工资格,就应该尽力避免中介收入,或者将中介收入转化为承包收入。

第二节通过合作建房进行纳税筹划

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

根据《营业税间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规定,合作建房有两种方式,即纯粹“以物易物”方式和成立“合营企业”方式,两种方式中又因具体情况的不同产生了不同的纳税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只要认真筹划,就会取得很好的效果。

甲、乙两建筑企业合作建房,甲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提供资金。

甲、乙两企业约定,房屋建好后,双方均分。

完工后,经有关部门评估,该建筑物价值1800万元,于是,甲、乙各分得价值900万元的房屋。

根据上述通知的规定,甲企业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而拥有了部分新建房屋的所有权,从而产生了转让无形资产应缴纳营业税的义务。

此时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额为900万元,因此,甲应纳的营业税为:

900x5%=45(万元)。

若甲企业事先进行纳税筹划,则可以不缴纳营业税。

具体操作过程如下:

甲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乙企业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

现行税法规定:

以无形资产投资人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当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由于甲向企业投人的土地使用权是无形资产,因此,无需缴纳营业税。

仅此一项,甲企业就少缴了45万元的税款,从而取得了很好的筹划效果。

第三节通过营业额项目进行纳税筹划

营业税税法规定:

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行业的纳税人,无论对方如何计算,其应纳税营业额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

依据这项规定,可以做出相应的安排。

用改变原材料购买方法,可以出现不同的营业额,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

例3:

有一施工企业甲为某建设单位乙合同约定建造一座营宿楼,总承包价为800万元。

工程所需要材料由建设单位乙来购买,价款为600万元,价款结清以后,施工企业甲应纳营业税为:

(800+600)×

3%=42(万元)

若甲企业进行纳税筹划,不让乙企业购买建筑材料,而由甲企业进行购买,这样甲企业就可以利用自己在建材市场的优势,诸如熟悉建材市场行情、客户相对熟悉等因素,以相对低价买到原材料,若甲企业以500万元的价款买到所需材料,这样总承包价就变成了1300万元,此时,甲企业应纳工业营业税额为:

1300×

3%=39(万元),与筹划前相比节约3万元(42-39万元))

由于营业税的计算公式是:

应缴营业税=应税营业额×

税率,各个行业(包括施工企业)利用税率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相对较小,所以,营业额的确定是决定营业税税负大小的要害因素,要降低营业税的税负,最直观的方法就是降低应税营业额。

利用营业额进行营业税的税收筹划也能起到比较好的效果。

第四节利用降低建筑材料买价进行税务筹划

营业税有这样的规定:

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的纳税人,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应纳税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

依据这项营业额确定方法的规定,无论包工包料工程,还是包工不包料工程,营业税均要包括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及其他物资动力的支出。

纳税者可以通过效率,从而降低工程材料的目的。

[例6]建筑施工企业A为建设单位B建造一座办公楼,采用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总承包价为1000万元。

工程所需的材料由建设单位B来购买,价款为600万元。

价款结清后,施工企业A应纳营业税=((1000+600)x3%=48(万元)。

如果事先进行一定的纳税筹划,协商好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由A企业购买建筑材料,A就可利用自己在建材市场上的优势(熟悉建材市场能以低价买到质优的材料),假设以500万元的价款买到所需建材。

这样总承包价就成了1500万元,此时,A企业应纳营业税=1500万元x3%=45万元。

不仅为建设单位节省了建设费,还可省税3万元。

第五节利用销售不动产进行税收筹划

在不动产销售业务中,每一个流转环节都需缴纳一道营业税。

因此,尽可能地减少流转环节,就能合理合法地少缴营业税。

[例]建筑材料公司A欠建筑施工企业B共1500万元,逾期无力偿还。

经过协商,A公司以其一幢营业大楼作价1800万元,抵顶欠款,同时B企业再支付A公司人民币300万元。

B企业将上述营业大楼又以18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某商业大厦。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A公司将营业大楼作价1800万元转让给B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

B企业在该大楼收回后再转让,仍需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A公司应纳营业税:

1800x5%=90(万元)

企业应纳营业税:

1800x5%=90(万元)

在不动产销售业务中,每一个流转环节都需缴纳一道营业税。

如果上述商业大厦再让该大楼对外转让,商业大厦还需缴纳营业税。

对此类业务,应从减少流转环节上下工夫精心筹划。

B企业应事先进行纳税筹划,自己寻找买主(商业大厦),然后由A公司与商业大厦直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商业大厦向A公司支付人民币1800万元,A公司再以银行存款偿还B企业1500元。

这样就免除了B企业应纳的90万元营业税。

第六节利用纳税发生时间纳税筹划

同一笔税款,尽量延迟交付可以取得资金的时间价值,这些资金暂时留在企业里,可以减轻企业流动资金短缺的压力,或者可以减少企业在银行等机构的贷款,减少财务费用。

所以,利用税法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合理选择对本企业有利的结算方式,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尽量往后推迟,也是一种重要的税收筹划方法。

另外,由于施工企业作业周期长、耗费资金大,所以很多施工企业都采用预付工程款、分期结算等方式,纳税时间的选择对施工企业则显得尤为重要。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施工企业适用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为:

(1)一次性结算价款的工程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

(2)平时预支、月终结算或竣工后结算款项的工程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或竣工后结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3)分阶段结算价款的工程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4)其他方式结算价款的工程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根据以上规定,施工企业收到预付备料款和预收工程款时不是施工企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就为施工企业进行营业税的税收筹划打开了方便之门。

施工企业在选择结算方式时,在保证款项按期到账的前提下,应尽量不将预收款的时间作为结算时间,而将结算时间往后推迟,从而达到使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推迟的目的。

当然,结算方式的决定不仅仅由施工企业说了算,还需要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很好地协调和协商,以获得税务机关的认可,保证施工企业能选择到有利于本企业的结算方式。

第四章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第一节利用计税依据及税率的纳税筹划

利用计税依据及税率的纳税筹划(利用起征点进行筹划)。

个人所得税中对工资等项目课税均有一定的起征点,并且是累进税率,纳税人应尽量避免一次取得大额收入,在合法的前提下节税。

举例说明:

刘某为某国有公司的负责人,月工资收入1500元(包括各类津贴和月奖金),年终企业发给其年终奖金2000元,同时母公司因其企业经营得好,又发给其3000元奖励金。

此处可以3个月时间做一下比较。

若刘某在12月份一次性领取5000元奖金,那么刘12月、1月、2月应纳个人所得税分别为(当地准予扣除费用标准为800元/月):

12月应纳所得税为(1500+5000-800)×

20%-375=765(元)。

1月应纳所得税为(1500-800)×

10%-25=45(元)。

2月应纳所得税(同1月)为45元,这样,刘某3个月共缴纳个人所得税855元。

如果刘某在12月和1月份两次领取母公司奖金3000元,在1月和2月份两次领取本单位奖金2000元,那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12月应纳所得税为(1500+1500-800)×

1%-125=205(元)。

1月应纳所得税为(1500+1500+1000-800)×

15%-125=355(元)。

2月应纳所得税为(1500+1000-800)×

10%-25=145(元)。

第二节利用公积金进行纳税筹划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的有关规定:

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单位可充分利用上述政策,利用当地政府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为职工建立一种长期储备。

某单位职工杨某每月工资7500元,目前公积金计提比例为7%,不考虑其他税前扣除因素。

杨某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额为7500×

7%=525元,杨某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7500-2000-525=4975元;

杨某的应纳税额为4975×

20%-375=620元;

公司的实际负担为7500+525=8025元;

杨某的实际收入为7500+525-620=7405元。

若公积金提取比例提高到12%,为不增加企业负担,则职工工资A满足下列公式:

7500+525=0.12A+A;

得出:

A=7165.18元。

此时杨某住房公积金为7165.18×

12%=859.82元;

杨某的应纳税所得额为7165.18-2000-859.82=4305.36元;

杨某的应纳税额为4305.36×

15%-125=520.80元;

杨某的实际收入为7165.18+859.82-520.80=7504.2元。

可见提高住房公积金提取比例后,杨某实际收入提高7504.2-7405=99.2元,亦即前后两次个人所得税额之差620-520.8=99.2元。

由此可见,各企事业单位应尽可能地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提足“四金”。

这样,既减少了税款缴纳,又让员工得到更多实惠,减轻单位许多负担,可谓“一举多得”。

第三节增加税收减免额

对于个人所得税来说,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简称“三费一金”)都是可以在收入中抵免的。

住房公积金是由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上一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资乘以规定的提取比例得到的。

由于根据上年度数据计算得到的公积金在本年度中按月扣减,不受本年度的工资增长的影响,但工资增长部分少计的公积金允许在本年度末做一次性的补缴,那么如果年末收入较多时,可以通过此项公积金补缴,增加年末该月的个人所得税税前可抵扣金额,实现降低税款。

由于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可从工资总额中作税前扣除,免纳个人所得税,还在不增加单位负担的情况下,提高公积金计提比例,减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从而提高职工的实际收入水平。

但应注意的是,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标准缴付的“三费一金”则应计入年所得范围内,需依法纳税。

第四节部分应税收入转化为费用

有些费用可以作为企业的费用税前列支,同时,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又不会作为个人所得处理,这也不失为一种有效的筹划方法。

例如:

A汽车贸易公司的销售人员小王2008年全年按销售业绩提取奖金或工资100000元,其中小王全年在跑业务的过程中,共发生了出差费用和通讯费用28000元,发生业务招待费用10000元,这些费用企业不再报销。

企业在年终时一次性支付给小王,则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00000-2000)×

40%-10375=28825(元)。

如果公司的财务人员将小王的部分应税收入转化为费用和为员工计提“三费一金”从而增加税收减免额,这样小王的个人所得税就明显减少。

也就是说,如果财务对小王发生的出差费用和通讯费用28000元,业务招待费用10000元采取实报实销制,这样公司付给小王的工资或奖金就只有62000元(100000-28000-10000=62000,在此基础上,公司还可以每月预先支付一部分工资给员工。

如果每月预先支付1000元的工资,而且公司按工资的9%、6%、20%、2%分别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费(三费一金),并且分别按9%、2%、8%、1%的比例从小王工资中扣除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费,在公司总支出不变,小王总收入不变的情况下,那么小王的工资就不一样了。

这样小王每月实际得到的工资收入为:

1000+1000×

57%=1570元。

这样小王前面11个月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那么在年终时小王实际的应税收入为:

62000-1570×

11-2000-570=42160,应交个人所得税为:

42160×

30%-3375=9273,从以上计算得出:

全年小王应交个人所得税为9273元。

企业只改变了工资的支付方式,为员工按规定交了该交的“三费一金”,还可以节约19552(28825-9273=19552)元税款,企业少支付了小王工资,再减去为小王交纳的“三费一金”公司应交部分4440元后,公司少支出2400元。

小王看似一年少得收入,实际个人得利了公司交的“三费一金”带来的益处。

小王在社会上以个人名义去交“三费一金”还得交上由公司交纳的部分,这无形中小王个人多了4440元收入。

这对于一个人已经是一笔不少的数了。

虽然小王每月实际得到的现金收入减少了,但是小王减少的现金收入相当于一笔无利息税的存款,同时还可以利用公积金进行贷款购置房产,还可以盘活公积金账户的资金,享受公积金贷款的优惠利率。

第五章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施工企业所得税筹划的思路:

1、工资费用的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同时提高了相应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基数。

企业存在较好福利水平的时候,应把福利费用的支出改为工资形式发放,避免限额扣除。

2、三项经费的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所以,核算业务招待费时,企业应将会务费、差旅费等项目与业务招待费等严格区分,不能将会务费、差旅费等列入业务招待费。

3、固定资产折旧的筹划。

根据国税发[2004]80号文件规定,企业对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原则上应保持现行折旧方法的稳定;

对新购入的固定资产以及已投入使用并采取税法规定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确实需要采用或改用税法规定以外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的,企业可自行确定,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或改变折旧方法后的首个纳税年度,在报送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附送该固定资产采用或改用的折旧方法、具体年限以及原因等说明资料。

这意味着企业在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上有了一定的筹划空间。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除了特殊情况下可以使用加速折旧,其他必须采用直线法。

所以,当企业处于高盈利时期,可以考虑采用加速折旧和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来加大费用支出。

参考文献:

(1)高级财务管理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3

(2)财政税收法规制度(地税管理卷).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2003年版

(3)李亚.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税收征管的思考.湖南地税,2007

(1).

(4)张孟.现代企业税务策划问题探讨[J].交通财会,2001.(5)

(5)曹晓丽等.软件开发企业无形资产研发的税务筹划.会计之友,2005,8

(6)曲云.营业税税收筹划在施工企业的应用.中华会计学习,2006(5).

(7)邹国金.税收筹划也须实事求是.中国税务报.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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