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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涉爆企业检查表家具厂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多层建筑宜采用框架结构;

不能使用框架结构的建筑物应在墙上设置符合要求的泄爆口;

如果将窗户或其他开口作为泄爆口,应经核算并保证在爆炸时其能有效的进行泄爆。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第5.3条

5

有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宜设置在建筑物外的露天场所;

如厂房内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宜设在建筑物内较高的位置,并靠近外墙。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第5.4条

6

梁、支架、墙及设备等应具有便于清扫的表面结构。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第5.5条

7

疏散通道要求如下:

 工作区应有疏散通道。

疏散通道的数目和设置应符合GBJ16的有关规定;

 疏散路线应设置明显的路标和应急照明。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第5.6条

8

有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宜设置在建筑物外的露天场所。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第5.7条

9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取不发火的地面。

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2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其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3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应在与相邻厂房连通处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6.6条

10

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

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0人。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7.2条

11

丙类厂房与丙类厂房(仓库)的距离当耐火等级为一、二级时至少10m,当耐火等级为三级时至少12m。

(单、多层厂房)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4.1条

12

丙类厂房与丙、丁、戊类厂房(仓库)的距离当耐火等级为一、二级时至少10m,当耐火等级为三级时至少12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4.1条

13

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距离至少10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4.1条

14

用于隔离粉尘爆炸危险所设立的内部防爆墙,其强度应高于最大泄爆压力的强度。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5.4条

15

有管道穿过的防火墙应做防尘密封。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5.5条

16

防爆墙上设置的洞口应由与墙体相等强度的门作为保护。

这类门不应作为安全出口使用,应设置“非安全出口”标志并始终关闭。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5.6条

17

对不易清理的建、构筑物表面及边棱,应采用不小于60°

倾角的倾斜面设计。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5.7条

18

无法进入清扫的空间应密封,以防止积尘。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5.8条

19

一级耐火等级构件全部为不燃性,耐火极限(h)如下:

 防火墙3.00、承重墙3.00、楼梯间和前室的墙(电梯的墙)2.00、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1.00、非承重外墙房间的隔墙0.75、柱3.00、梁2.00、楼板1.50、屋顶承重构件1.5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2.1条

20

结构厚度最小尺寸及耐火极限:

钢筋混凝土实体墙(承重墙)18.0cm、3.50h;

彩色钢板岩棉夹芯板1.13h;

彩色钢板岩棉夹芯板0.5h;

彩色镀锌钢板聚氨酯夹芯板(天荣板)0.6h;

钢筋混凝土柱30×

30、3h;

预应力钢筋或高强度钢丝,保护层厚度(cm)为5.0的梁2.00h;

现浇的整体式梁板,保护厚度(cm)为2.0时最小结构厚度8.0cm、1.50h。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2.1条条文解释。

21

凡存在木粉尘的场所,均应设置除尘装置。

除尘装置的设计、安装、使用、维护及安全防护措施,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均应符合GB/T17919的要求。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5.9条

22

与木材直接接触或可能接触的热处理设备,其外表面最高允许温度不应超过260℃。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5.10条

23

对难以定期维护和清理的加热设备及蒸汽管线,应采取隔热措施使其表面温度低于100℃。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5.11条

24

所有产生可燃木粉尘的设备均应安装防尘罩或防尘外壳。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6.2.3.1条

25

机壳、机罩的设计和安装应有利于机器所产生的木粉尘或颗粒降落、射入或吸入。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6.2.3.2条

26

未安装自动喷水灭火装置的场所中,设备的机壳和机罩应采用不燃结构。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6.2.3.3条

27

有粉尘爆炸危险的房间或建筑物各部分应采用爆炸泄压方法加以保护。

泄压可利用房间窗户、外墙或屋顶来实现。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T15605-2008)第4.2.1条

28

泄压口附近应设置足够的安全区,使人员不会受到危害,且使有关安全的设备和主要设备的操作不受到影响。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T15605-2008)第4.2.2条

29

采用侧面泄压方式时,应设置紧固栏杆以防人员摔落。

应采用不形成大的带锋利边的碎片的材料。

普通玻璃或类似的易碎材料,不应用作泄压装置的材料。

如果采用安全玻璃,应考虑防止碎片飞出的安全措施。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T15605-2008)第4.2.3条

30

必须确保作业场所符合标准规范要求,严禁设置在违规多层房、安全间距不达标厂房和居民区内。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8号)第一条

粉尘涉爆企业(家具厂)通风除尘检查表

宜按工艺分片设置相对独立的除尘系统。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第6.6.1条

所有产尘点均应装设吸尘罩。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第6.6.2条

风管中不应有粉尘沉降。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第6.6.3条

除尘器的安装、使用及维护应符合GB/T17919的相关规定。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第6.6.4条

收尘器应有良好的气密性,在其额定工作压力下的漏风率应不高于3%。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2008)第4.1.6条

收尘器宜安装于室外;

如安装于室内,其泄爆管应直通室外,且长度小于3m,并根据粉尘属性确定是否设立隔(阻)爆装置。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2008)第4.1.8条

收尘器应设有灭火用介质管道接口。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2008)第4.1.12条

在收尘器进、出风口处宜设置隔离阀,并安装温度监控装置。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2008)第4.1.13条

应有可靠的清灰自控系统。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2008)第4.2.4条

应根据收尘器类型、清灰方式、过滤风速、粉尘物性、入口含尘浓度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清灰周期。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2008)第4.2.3条

脉冲喷吹灰袋式收尘器宜采用N2、CO2或其他惰性气体作为清灰气源。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2008)第4.3.1条

脉冲喷吹类袋式收尘器的供气系统应保证充足的供气量,并应采用脱油除水措施。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2008)第4.3.2条

反吹清灰(差压清灰或风机反吹)类袋式收尘器宜采用经自身净化后的气体作为清灰气源。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2008)第4.3.3条

收尘器应设防静电直接接地设施,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0Ω。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2008)第4.5.2条

收尘器与进、出风管及卸灰装置的连接宜采用焊接;

如采用法兰连接,应用导线跨接,其电阻应不大于0.03Ω。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2008)第4.5.3条

灰斗下部应设锁气卸灰装置。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2008)第4.6.3条

卸灰装置应同收尘器同步运转,不使粉尘在灰斗内积存。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2008)第4.6.4条

应对收尘器实行清灰程序控制。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2008)第4.7.1条

对收尘器的下列参数进行监测:

——进、出风口压差;

——进、出风口和灰斗的温度;

——清灰参数(清灰周期、清灰间隔等);

——脉冲喷吹灰袋式收尘器的喷吹压力。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2008)第4.7.2条

当收尘器出现下列故障时应予报警:

——进、出风口压差过高;

——温度异常升高;

——脉冲喷吹装置的压力过低;

——卸灰装置停止工作。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2008)第4.7.4条

如采用抑爆气体,应对箱体内氧含量进行监测,当氧浓度超过警戒值时应予报警。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2008)第4.7.5条

所有木材加工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破碎设备、铺装机、砂光机、气力输送设备、除尘设备等的入口端,均应设置防止异物进入的装置。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6.1.1条

粉尘爆炸危险环境中使用的除尘器的材质,应为焊接钢或其他非燃烧材料,其强度应足以承受收集物发生爆炸无泄放时产生的最大爆燃压力。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6.2.5.1条

除尘器的配套设施除滤袋和泄爆膜外均应选用不燃材料。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6.2.5.2条

除尘系统的内部钢表面不应使用铝涂料。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6.2.5.3条

对爆炸危险环境使用的除尘器宜采用抑爆系统进行保护。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6.2.5.4条

除尘器应设置泄爆口。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6.2.5.5条

除尘器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除尘器应设置在室外,且不应设置于建筑物屋顶;

b)当仅有火灾危害且按本标准进行防护时,可布置在室内;

c)当配备抑爆系统时,可布置在室内;

d)当配有泄爆口,其泄爆管延伸至建筑物外安全区域,且除尘器的强度符合6.2.5.1规定时,可布置在室内;

e)当设置了带有火焰熄灭装置的泄爆口,且除尘器的强度符合6.2.5.1 规定时,可布置在室内;

f)非封闭式除尘器在满足下列要求时,可以设置在室内:

1)除尘器只用于收集木材加工机械产生的粉尘,(粉尘中不包括金属粉末等);

2)不用于具有机械进料功能的砂磨机、研磨刨床;

3)除尘器单机处理空气能力不应大于8640m3 /hr;

4)风机电机是完全封闭的,且具有风冷性能;

5)按除尘器有效运转的需求,应每天或者在更短时间内清除收集到的粉尘;

6)除尘器的设置距任意出口的距离至少为6m,距日常操作中有人员出现的任何地方也至少为6m;

7)同一房间内布置多个除尘器时,相互间的最小距离应为6m。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6.2.5.6条

除符合下列要求的情形以外,气物分离器或除尘器中的空气不应回排到建筑物内:

a)处理能力小于或等于8640m3/hr的除尘系统,且从材料的入口端至除尘器的管路已配备了与

火花熄灭系统相连接的火花探测装置;

b)处理能力大于 8640m3/hr的除尘系统,从材料的入口端至除尘器的管路已配备了火花探测系

统,或者在除尘器的排尘一侧,对除尘器内部检测火花的进入及发生情况,且运送循环空气到建筑物

的排气管道已配备了火花探测器驱动的、手动复位的高速截止阀时;

c)来自设置在室外且处理能力小于或等于8640m3/hr的旋风式初级除尘器的空气,允许由管道

直接进入建筑物内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非封闭式除尘器中。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6.2.5.7条

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

对于遇水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尘,严禁采用湿式除尘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9.3.5条

31

处理有爆炸危险粉尘的除尘器、排风机的设置应与其他普通型的风机、除尘器分开设置,并宜按单一粉尘分组布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9.3.6条

32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宜布置在厂房外的独立建筑内,建筑外墙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具备连续清灰功能,或具有定期清灰功能且风量不大于1500m3/h、集尘斗的储尘量小于60kg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可布置在厂房内的单独房间内,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9.3.7条

33

净化或输送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或管道,均应设置泄压装置。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9.3.8条

34

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除尘器、排风机应与其他普通型的排风机、除尘器分开设置。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6.9.9条

35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宜布置在厂房外的独立建筑中,该建筑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m。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6.9.10条

36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且应设置泄爆装置。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6.9.13条

37

除尘系统风管设计风速应根据气体含尘浓度、粉尘密度和粒径、气体温度、气体密度等因素确定,并应以正常运转条件下管道内不发生粉尘沉降为基本原则。

金属粉尘主管道系统垂直风管设计风速应大于19m/s,水平风管设计风速应大于23m/s。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6.7.6条

38

必须按标准规范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通风除尘系统,每班按规定检测和规范清理粉尘,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粉尘超标时严禁作业,并停产撤人。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8号)第一条

粉尘涉爆企业(家具厂)粉尘运输、输送及贮存检查表

除尘系统的管道设计风速应不低于20m/s。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6.2.1.1条

气力输送系统不应与易产生火花的机电设备(如砂轮机等),或可产生易燃气体的机械设备

(如喷涂装置等)相连接。

与板材砂光机相连接时,板材砂光机应安装火花探测和自动报警装置。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6.2.1.2条

在气流达到平衡的气力输送系统中,当输送能力无冗余时,不应再接入支管、改变气流管道或调整节气流阀门。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6.2.1.3条

在整个生产过程中,除尘系统应先于生产设备运行,当最后一台生产设备关闭后,除尘系统应至少再运转2 分钟。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6.2.1.4条

管道及各输入接口应采用金属构件,其强度应能承受所输送物料发生爆燃未泄放时的最大压力。

但与机器连接端的管道允许采用软连接,其长度应尽可能短。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6.2.2.1条

管道系统不应使用绝缘管(如PVC管)。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6.2.1.2条

系统中用于调整平衡气流所安装的气流调节阀、方向调节阀等阀门应牢固固定。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6.2.1.3条

管理各段应进行径向泄压,泄压面积应不小于管道的横截面积。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T15605-2008)第4.3.1条

管道如安装在建筑物内,则管道应设计为靠近外墙,并安装通向建筑物外的泄压导管。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T15605-2008)第4.3.2条

管道泄压装置的静开启压力不应大于与管道相连设备的泄压装置的静开启压力。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T15605-2008)第4.3.3条

宜每隔6m设置一个径向泄压口,对于竖直管道,可每楼层设置一个泄压口。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T15605-2008)第4.3.4条

管道应采用圆型横截面。

但在连接其他设备处或因外部障碍需要非圆型截面时,接口应采用与管道横截面面积相等的过渡连接。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6.2.2.4条

输送过程中存在易爆燃木粉尘的管道,其设计、建造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a) 采用抑爆系统加以保护的管道,其设计强度应高于衰减后的爆燃压力最大值;

b)对于设置在室内且配备带有长度不超过6m泄压管的泄压口或同时配备有火焰熄灭装置的管道,其设计强度应高于衰减后的爆燃压力最大值,同时泄压管应延伸至建筑物外部的安全区域;

c) 存在爆燃危险的管道输送系统应安装截止阀或化学抑爆装置进行隔离;

d)设置在室外且配备有泄压口的管道系统,其设计强度应高于衰减后的爆燃压力最大值。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6.2.2.5条

粉尘储仓或料仓应设置于建筑物外面,具有独立的支撑结构,且靠近防火通道。

储存设施不应

设在建筑物屋顶。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7.1条

工艺过程中的干纤维仓和木粉仓应设置泄爆门。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7.2条

具有爆燃危险的粉尘储仓或料仓应配备可以将爆燃泄放到安全区域的泄爆口。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7.3条

储仓的结构应尽量减少水平边棱。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7.4条

储仓应设置通风,且应避免扬尘。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7.5条

除尘器排放粉尘至储仓或料仓时,应采取防止扬尘及粉尘外逸的排放方式,且应设置阻风门。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7.6条

具有潜在自燃危险的木材或木材替代物颗粒应储存于室外或独立的建筑内。

如储存在室内,除

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采用“先进先出”原则设计。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7.7条

储存木粉尘及木材替代物颗粒的储仓应采取防止粉尘自燃的措施。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7.8条

能自燃的热粉料,贮存前应设法冷却到正常贮存温度。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第6.1.1条

在通常贮存条件下,大量贮存能自燃的散装粉料时,应对粉料温度进行连续监测;

当发现温度升高或气体析出时,应采取使粉料冷却的措施。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第6.1.2条

粉尘卸料系统应有防止粉料聚集的措施。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第6.1.3条

直接用于盛装起电粉末的器具、输送粉末的管道(带)等,应采用金属或防静电材料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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