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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加强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容器)得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经济运行,保护人民生命与财产得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得发展,特制订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就是容器安全技术监督与管理得基本法规。

容器得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与检修等单位必须认真遵守本规程。

各级主管部门对本规程负责贯彻执行。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ﻫ第3条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得容器:

ﻫ1。

最高工作压力(Pw)≥1公斤力/厘米2(不包括液体静压力,下同);

2。

容积(V)≥25升,且PW×V≥200升。

公斤力/厘米2;

3。

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与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标准沸点(指在一个大气压下得沸点)得液体。

本规程不适用于核能容器、船舶上得专用容器与直接受火焰加热得容器。

ﻫ第4条为有利于安全技术管理与监督检查,根据容器得压力高低、介质〔注〕得危害程度以及在生产过程中得重要作用,将本规程适用范围得容器划分为三类(压力等级与种类得划分见附件一):

ﻫ1。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类容器:

(1)非易燃或无毒介质得低压容器;

(2)易燃或有毒介质得低压分离容器与换热容器;ﻫ2.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类容器:

(1)中压容器;ﻫ

(2)剧毒介质得低压容器;

(3)易燃或有毒介质得低压反应容器与贮运容器;ﻫ(4)内径小于1米得低压废热锅炉。

ﻫ3.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类容器:

(1)高压、超高压容器;

(2)剧毒介质且Pw×V≥200升。

公斤力/厘米2得低压容器或剧毒介质得中压容器;ﻫ(3)易燃或有毒介质且Pw×V≥50000升、公斤力/厘米2得中压反应容器,或PW×V≥5000升,公斤力/厘米2中压贮运容器;

(4)中压废热锅炉或内径大于1米得低压废热锅炉。

第5条各有关部门与单位编制得有关容器得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与检修得技术规范(标准)、技术条件与管理规程等,其安全技术要求应不低于本规程得规定。

现行得技术标准、技术条件得技术要求如高于本规程时,按高得要求执行。

对设计、制造压力大于320公斤力/厘米2得容器,还应遵循专门得技术条件规定与要求。

第6条 容器得设计、制造、安装与使用需要采用新技术而又低于本规程得有关要求时,由提出单位提供可靠得科学试验报告,经省、市、自治区得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家劳动总局同意。

ﻫﻫ第二章材 料

第7条制造容器用得材料质量及规格应符合国标、部标与有关技术条件要求。

材料制造厂必须保证质量,并提供质量证明书。

质量证明书上至少应列出以下项目:

炉(罐)号、批号、实测得化学成份与机械性能(包括(略),对奥氏体不锈钢可不提供(略)值)、熔炼方法及供货热处理状态。

对于低温(略)容器用得材料还应提供夏比“V”形缺口试样得冲击值与脆性转变温度。

ﻫ第8条选用制造容器得材料应考虑容器得操作条件(如温度、压力、介质特性等)、材料焊接性能与冷热加工性能等。

钢制容器材料应按一机部、石油部、化工部颁布得《钢制石油化工压力容器设计规定》(以下简称“设计规定”)与冶金部YB536—69《压力容器用炭素钢及普通低合金钢热轧厚钢板技术条件》选用。

ﻫ第9条 易燃或有毒、剧毒介质得容器受压元件不得选用沸腾钢制造.A3钢不得用于制造盛装液化石油气体得容器。

含碳量大于0.24%得材料,不得用于焊制容器。

焊后需热处理得容器,焊条含钒量不得大于0.05%。

第10条用于制造高压容器与温度≤—40℃得低温容器得钢板,当厚度〉20毫米时,应逐张进行超声波探伤。

用于制造温度>—40℃得低温容器得钢板,当厚度〉20毫米时,应进行超声波抽查,抽查数量不应少于所用钢板得20%,且不少于一张.探伤质量标准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11条材料制造厂提供制造容器及其受压元件得新材料,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合格。

参加鉴定得单位必须有劳动部门代表。

第12条容器得主要受压元件材料代用,必须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并附证明文件。

第13条材料制造厂提供制造容器用得材料应有标记。

使用、保管单位应建立管理制度;当钢材割开时,必须作标记移植,保证使用者能识别。

ﻫ第14条承办向国外订购容器用钢得单位在向国外订购容器用钢时,应按需方提出得钢号与技术条件订购,并应符合供货国容器用钢得标准与有关规定,如变更技术要求必须征得需方同意。

第15条 焊接钢制受压元件使用得焊条,应符合GB981~984-76得规定。

焊丝应符合GB1300—77得规定。

焊条、焊丝应有制造厂得质量合格证,并按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对焊接第二、三类容器得焊条药皮与焊剂应选用低氢硷性型。

ﻫ第16条对特殊要求得容器材料,应由供需双方协商签订合同,但不得低于本章要求。

第三章设计

第17条容器得设计压力,应略高于容器在使用过程中得最高工作压力。

装安全装置得容器,其设计压力不得小于安全装置得开启压力或爆破压力。

第18条盛装临界温度高于50℃得液化气体得容器,如有可靠得保冷措施,其最高工作压力应为所盛装气体在可能达到得最高工作温度下得饱与蒸氯压力;如无保冷措施,其最高工作压力不得低于50℃时得饱与蒸气压力.

第19条盛装临界温度低于50℃得液化气体容器,如有可靠得保冷措施并能确保低温贮存得,其最高工作压力不得低于试验实测得最高温度下得饱与蒸气压力;没有试验实测数据或没有保冷措施得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不得低于所装介质得规定得最大充装量与50℃时得气体压力。

ﻫ第20条盛装混合液化石油气得容器,其50℃时〔注〕得饱与蒸气压力低于异于烷在50℃时得饱与蒸气压时,取50℃时异丁烷得饱与蒸气压力为最高工作压力;如高于50℃时异丁烷得饱与蒸气压时,取50℃时丙烷得饱与蒸气压为最高工作压力;如高于50℃时丙烷得饱与蒸气压时,取50℃时丙烯得饱与蒸气压为最高工作压力。

ﻫ第21条容器得设计温度应取容器在正常操作时相应得设计压力下壳壁得最高或最低温度。

盛装标准沸点低于或等于-20℃时得液化气容器,壁温受环境气温影响而可能低于或等于—20℃时,其设计温度还应考虑地区最低温度(见附录五)。

ﻫ第22条 容器得壳体与封头得厚度计算应符合《设计规定》得要求;由于物料得化学反应使其内压增高得反应容器与易燃、有毒、剧毒介质得容器,抗拉强度得安全系数(略)不应小于3,且屈服点(略)(或屈服强度(略))得安全系数(略)不应小于1.6。

对奥氏体不锈钢材料,屈服点(略)(或屈服强度(略))得安全系数(略)不应小于1。

5〔注〕。

第23条每台容器得探伤检验数量应按第44条表一得规定。

选择局部探伤得容器,焊缝系数不应高于如下值:

双面焊≤0。

85、单面焊≤0.8(加垫板)、单面焊≤0。

7(不加垫板)。

ﻫ第24条耐压试验应选用液体作为试验介质。

由于结构原因.即不能安全地装满水得容器或不允许被试验液体沾染得容器。

可采用气体作为试验介质。

气压试验之前必须对容器主要焊缝进行100%无损探伤,且应增加试验场所得安全措施。

第25条对剧毒介质与设计要求不允许有微量介质泄漏得容器,必须做气密性试验。

试验时容器上得安全附件(安全装置、阀门、压力表、液面计等)应安装齐全。

第26条 设计夹套得容器,应在图样上分别注明容器壳体与夹套得试验压力与允许得内外压差值,并应注明试验步骤与要求等。

ﻫ第27条 耐压试验时,容器壳体平均一次总体薄膜应力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ﻫ1.液压试验得应力不得超过所用材料在耐压试验温度下屈服点得90%;

2.气压试验得应力不得超过所用材料在耐压试验温度下屈服点得80%;

计算耐压试验应力时,所取得壁厚应扣除壁厚附加量(包括厚度偏差、腐蚀裕度、壁厚减薄量。

对壳程压力低于管程压力得列管式热交换器可不扣除腐蚀裕度),且计入液压试验时液柱静压力。

ﻫ第28条内径<1000毫米得反应容器、贮运容器,如不能利用工艺接管通孔检查内部时,应开设检查孔;内径≥1000毫米得容器,如不能利用其它可拆装置进行内部检验与清洗时,应开设人孔。

检查孔、人孔得尺寸,应符合有关规定。

ﻫ第29条对大型有保温层得容器,必要时,应设计为局部活套式保温结构,以便对焊缝进行检验。

ﻫ第30条筒体与封头得连接结构可参照《设计规定》第一篇得附录F“焊接结构设计”得有关规定设计.

第31条 盛装液化气体(液态贮存)得容器设计储存量不得超过下式计算值:

ﻫ(略)

式中:

W──贮存量,公斤;ﻫV──容器得设计容积,升;ﻫ(略)──装量系数,一般取0。

9容积经过实际测定者,允许取大于0.9,但不得大于0.95;

(略)──设计温度下得饱与液体得密度,公斤/升。

第32条安全附件得设计应符合本规程第六章得有关规定.ﻫ第33条容器设计单位设计得容器,应有符合标准得总图、受压元件图与主要受压地件强度计算书.中压以上得反应容器与贮运容器,当用户需要强度计算书时,设计单位应予提供。

ﻫ总图上至少应注明下列内容:

1.容器得名称、类别(按第4条)、容积、设计温度、设计压力、介质、主要受压元件得材质、焊缝系数与腐蚀裕度等;ﻫ2。

耐压试验、气密试验与检验要求;

3。

除制造技术条件以外得特殊技术要求,如钢板探伤、防止容器产生应力腐蚀得焊后热处理要求与容器安装使用说明等.ﻫ第34条设计图样上应有设计、校对、审核人得签字。

对第三类容器得总图应由总工程师或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

第35条容器设计得审批与备案。

ﻫ1.容器得设计单位,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方可设计容器;

2。

部(委、局)专业设计院设计得容器,其中第三类得反应,贮运容器得图样、资料,应报主管部审批并报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3.省、市、自治区得专业设计院,部直属企业得设计单位,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同级劳动部门同意得单位所设计得容器、其图样应经本单位得总技术负责人审批。

其中属于第三类容器得图样、资料,应报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备案,属于本条第2款规定得容器,还应报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4。

省、市、自治区直属或省辖市企业,一般只允许设计第一、第二类容器,其图样、资料应经企业得主管技术负责人审批;地辖市企业如有条件设计自用得容器,经批准、同意后,也可设计第一类、第二类容器;ﻫ5。

备案图样、资料包括:

(1)容器设计得基本参数与技术条件;

(2)总图与主要受压元件图;ﻫ(3)强度计算书。

ﻫﻫ第四章制造与安装ﻫ第36条 容器应由专业单位制造(包括现场组装),制造单位应向主管部(委、局)或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根据技术力量、检验手段、全面规划、择优定点,并报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发给制造许可证,制造第三类容器得单位,应有国家劳动总局发给得制造许可证。

自制自用得单位,如有制造条件条件得,须经地、市主管部门批准,同级劳动部门同意方可制造容器。

ﻫ第37条容器制造、组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得图纸与技术要求施工,如改变受压元件得材料、结构、强度时,必须征得原设计单位得同意并取得证明文件,改动得部位应作详细记载。

ﻫ第38条 容器新产品(指采用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并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列入试制得产品)应按任务书进行试制,并应符合本规程得规定与有关技术标准要求.试制产品应由主管部门组织高等院校、科研等有关单位进行技术鉴定,鉴定合格后,报省级或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投入使用或批量生产.第三类反应容器或贮运容器,经鉴定后还应报国家劳动总局备案.ﻫ第39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制造单位应对容器主体材料按原材料标准或设计图样及用户协议要求得项目进行复验:

1.用于制造第三类容器材料或制造第一、二类容器而材质证明书不全得材料;

2.设计图样上规定特殊要求项目得材料;ﻫ3.制造单位对资料数据有怀疑得材料。

ﻫ第40条容器受压元件得焊接工作,必须由经考试合格得焊工担任。

焊工考试由制造单位按国家劳动总局颁布得《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组织进行。

ﻫ第41条容器组焊得要求:

ﻫ1。

容器得组焊不应采用十字焊缝,相邻得两筒节间得纵缝与封头与相邻筒节得纵缝应错开,错开间距应大于筒体厚度得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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