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结构房屋抗震检测鉴定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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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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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范围
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粘土砖墙和钢筋混凝土柱混合承重的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其最大高度和层数宜符合下表1的规定。
表1房屋鉴定的最大高度(m)和层数
注:
①类似的砌块房屋可按照本章规定的原则进行鉴定,但9度时不适用,6?
8度时,高度相应降低3m,层数相应减少一层;
②房屋的层数和高度超过表内规定值一层和3m以内时,应进行第二级鉴定。
2执行标准
GB50023—95《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3仪器设备
混凝土回弹仪、裂缝量测仪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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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检测内容
抗震鉴定时,对房屋的高度和层数、横墙的厚度和间距、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和砌筑质量、底层框架和底层内框架砖房的底层楼盖类型及底层与第二层的侧移刚度比、多层内框架砖房的屋盖类型和纵向窗间墙宽度,应重点检查;
7~9度时,尚应检查圈梁和其他连接构造;
8、9度时,尚应检查框架的配筋。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砖墙体应符合GB50023—95《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多层砌体房屋的外观和内在质量的有关规定;
(2)混凝土构件应符合GB50023—95《建筑抗震鉴定标准》钢筋混凝土房屋的外观和内在质量的有关规定。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可按结构体系、房屋整体性连接、局部易损部位的构造及砖墙和框架的抗震承载力,对整幢房屋的综合抗震能力进行两级鉴定。
符合本章第一级鉴定的各项规定时,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
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时,除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由第二级鉴定做出判断。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的砌体部分和框架部分,除符合本作业指导书规定外,尚应分别符合GB50023—95《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多层砌体房屋抗震鉴定和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鉴定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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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第一级鉴定
4.1.1现有房屋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1抗震横墙的最大间距应符合表的规定,超过时应采取相应措施:
抗震横墙的最大间距(m)
4.1.1.2底层框架、底层内框架砖房的底层,在纵横两个方向均应有砖或钢筋混凝土抗震墙,且每个方向第二层与底层侧移刚度的比值,7度时不宜大于3.0,8、9度时不宜大于2.0。
4.1.1.3内框架砖房的纵向窗间墙的宽度,6、7、8、9度时,分别不宜小于0.8m、1.0m、1.2m、1.5m;
8.9时厚度为240mm的抗震墙应有墙垛。
4.1.2底层框架、底层内框架砖房的底层和多层内框架砖房的砖抗震墙,厚度不应小于240mm,砖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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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7.5;
砌筑砂浆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6、7度时不应低于M2.5,8、9度时不应低于M5。
4.1.3现有房屋的整体性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4.1.3.1底层框架和底层内框架砖房的底层,8、9度时应为现浇或装配整体式混凝土楼盖;
6、7度时可为装配式楼盖,但应有圈梁。
当不符合时应采取相应措施。
4.1.3.2多层内框架砖房的圈梁,应符合GB50023—95《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第5.2.3.3款的有关规定;
采用装配式混凝土楼、屋盖时,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顶层应有圈梁;
(2)6度时和7度不超过三层时,隔层应有圈梁;
(3)7度超过三层和8、9度时,各层均应有圈梁。
4.1.3.3内框架砖房大梁在外墙上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240mm,且应与垫块或圈梁相连。
4.1.3.4多层内框架砖房在外墙四角和楼、电梯间四角及大房间内外墙交接处,7、8度时超过三层和9度时,应有构造柱或沿墙高每10皮砖应有2.6拉结钢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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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房屋中易引起局部倒塌的构件、部件及其连接的构造,可按照GB50023—95《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第5.2.4条的有关规定检验;
底层框架、底层内框架砖房的上部各层的第一级鉴定,应符合GB50023—95《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第5.2节的有关要求;
框架梁、柱的第一级鉴定,应符合GB50023—95《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第6.2节的有关要求。
4.1.5第一级鉴定时,抗震横墙间距和房屋宽度不应超过下列限值:
4.1.5.1底层框架、底层内框架砖房的上部各层,抗震横墙间距和房屋宽度的限值应按GB50023—95《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第5.2.5条的有关规定采用;
4.1.5.2底层框架砖房的底层,横墙厚度为370mm时的抗震横墙间距和纵墙厚度为240mm时的房屋宽度,其限值宜按表7.2.5采用,其他厚度的墙体,表内数值可按墙厚的比例相应换算。
底层框架砖房第一级鉴定的底层描墙间距和房屋宽度限值(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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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指370mm厚横墙的间距限值,B指240mm厚纵墙的房屋宽度限值。
4.1.5.3底层内框架房屋的底层,横墙间距和房屋宽度的限值,可按底层框架砖房的0.85倍采用,9度时不适用;
4.1.5.4多排柱到顶的内框架砖房的横墙间距和房屋宽度限值,顶层可按GB50023—95《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第5.2.5条规定限值的0.9倍采用,底层可分别按GB50023—95《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第5.2.5条规定限值的1.4倍和1.15倍采用;
其他各层限值的调整可用内插法确定;
4.1.5.5单排柱到顶砖房的横墙间距和房屋宽度限值,可按多排柱到顶砖房相应限值的0.85倍采用。
4.1.6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符合本节各项规定可评为综合抗震能力满足抗震要求;
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但应对建筑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1)横墙间距超过表4.1.1的规定,或构件支承长度少于规定值的75%;
或底层框架、底层内框架砖房第二层与底层侧移刚度比大于3;
(2)8、9度时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C13;
(3)非结构构件的构造不符合GB50023—95《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第5.2.4.2款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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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节的其他规定有多项明显不符合要求。
4.2第二级鉴定
4.2.1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的第二级鉴定,一般情况下,可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方法;
房屋层数超过GB50023—95《建筑抗震鉴定标准》表1所列数值时,应按GB50023—95《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第3.0.5.3款的规定,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方法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并可按照本节规定计入构造影响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4.2.2底层框架、底层内框架砖房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方法进行第二级鉴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4.2.2.1上部各层应按GB50023—95《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第5.3节的规定进行。
4.2.2.2底层的砖抗震墙部分,可根据房屋的总层数按照GB50023—95《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第5.3节的规定进行。
其抗震墙基准面积率,应按GB50023—95《建筑抗震鉴定标准》附录A.0.2采用;
烈度影响系数,6、7、8、9度时,可分别按0.7、1.0、1.7、3.0采用。
4.2.2.3底层的框架部分,可按GB50023—95《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第6.3节的规定进行。
其中,框架承担的地震剪力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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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多层内框架砖房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方法进行第二级鉴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4.2.3.1砖墙部分可按照GB50023—95《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第5.3节的规定进行。
其中,纵向窗间墙不符合第一级鉴定时,其影响系数应改按体系影响系数处理;
抗震墙基准面积率,应按GB50023—95《建筑抗震鉴定标准》附录A.0.3采用;
4.2.3.2框架部分可按照GB50023—95《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第6.3节的规定进行。
其外墙砖柱(墙垛)的现有受剪承载力,可根据对应于重力荷载代表值的砖柱轴向压力、砖柱偏心距限值、砖柱(包括钢筋)的截面面积和材料强度标准值等计算确定。
5检测报告
报告内容以下包括:
1委托单位2建筑工程概况3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名称4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依据标准5抽样方案及数量6检测日期,报告日期7检测项目的主要分类检测数据和汇总结果;
检测结果、检测结论;
8主检、审核和批准人员的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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